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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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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河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 省野外站” )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 (国科发基2017250 号)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国科发基20187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野外站是我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省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河南省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布局,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河南省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

2、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省野外站要根据地域特色、自身特点以及特定科研需求,持续有效地开展野外科学观测、实验、示范和科学研究。其主要任务是:1. 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获取、积累野外科学数据,实验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等。支撑基础研究,开展科学数据共享、开放服务。2. 根据本地区特色和优势资源,加强野外科研仪器设施、观测站(台、点、网)及示范区等建设工作。 2 3. 开展教学、培训、实习和科学普及等活动,展示我省的美丽山川,弘扬博大精深的中原文化。4. 保护性研究具有典型性与代表性的景观、现象及实物资料。第三条 省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 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

3、享、动态调整” 运行机制。第四条 河南省财政对省野外站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野外站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省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推荐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2. 制定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野外站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指导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3. 批准省野外站的设立、调整和撤消。4. 组织制定省野外站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5. 组织开展省野外站的评估考核工作。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主管

4、部门是省野外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3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省野外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省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省野外站的管理工作。2. 落实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3. 组织并支持省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4. 负责新建省野外站的形式审查和推荐。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1. 优先支持省野外站发展,并提供人、财、物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2. 配置并健全省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3. 建立有利于省野外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4. 配合做好

5、省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5. 聘任省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第三章 建设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省野外站建设。第九条 省科技厅公开发布省野外站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第十条 申请省野外站,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4 1. 面向国家和全省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代表性。2. 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三十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3. 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

6、水平,已正常运行两年以上,并具有连续两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有能力承担省级以上科研任务。4. 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5.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省野外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6. 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够保障人财物等相关支撑条件。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省野外站的遴选评审,择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填报河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计划任务书,省科技厅组织论证和批准。第十二条 省野外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根据“边建设、边研究、边服务”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

7、场地、仪器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观测实验,开展科学研究及示范服务。 5 第十三条 省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验收。第四章 运行第十四条 省野外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每届任期为五年,具体负责省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省野外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1. 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一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

8、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2. 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并指导省野外站的研究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3.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十六条 省野外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第十七条 省野外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 6 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八条 省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省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

9、省野外站名称。利用省野外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第十九条 省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省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第二十条 省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第二十一条 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省野外站,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二条 省野外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

10、度,由省科技厅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第二十三条 考核重点为省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第二十四条 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三年,评估重点为省野外 7 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中,省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和评估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省野外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考评结果作为配置资

11、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省野外站序列。第二十七条 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省野外站加大倾斜性支持力度,凡符合国家规定申报条件的省野外站,省科技厅优先推荐申请建设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省野外站名称由省科技厅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名+领域(学科)+ 河南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Address, Research Field (Discipline),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Henan Province”,经正式公布后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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