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9北京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防范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不合理的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是指相关主体采取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处置等措施监测、控制风险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企业、质监部门、认证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第四条(基本原则)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应遵循科学公正、及时有效、公开透明
2、、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五条(工作机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主体,质量监督部门加强质量监督与指导,有关政府部门相互协作,社会组织、消费者、新闻媒体广泛参与的社会共治机制。第六条(市质监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2 / 9局)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全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市质监局设立北京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中心(以下简称风险监控中心)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日常工作。第七条(区县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预防和处置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第八条(生产企业)企业是产
3、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的主体,应当建立内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和产品追溯体系,按照本办法要求,收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及时自查、评估、预防、处置和报告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第九条(社会组织)认证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在认证范围或行业组织内开展风险监控工作,预防和处置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第十条(鼓励政策)鼓励、支持和保护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提供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参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第二章 风险信息采集与风险评估第十一条(风险信息定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包括:1、产品质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缺陷;2、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伤害案例或事件;3、产品标准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变化等。第十
4、二条(风险信息来源)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来源包括以3 / 9下方面:1、公众关于产品质量安全的投诉、举报信息;2、质量监督部门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4、网络及媒体报道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5、国内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通报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6、国外组织、部门、机构等发布的有关预警通报信息;7、生产企业报告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第十三条(信息报告)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及时向质监部门报告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格式见附件 1)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质监部门应对信息反映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开展分析评估,内容包括:1
5、、产品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2、本市企业产品质量缺陷发生的可能性; 3、因缺陷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后果;4、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5、确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6、提出处置意见。第十五条(风险评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参照 GB/T 22760-2008消费品安全风险评估通则执行。4 / 9第十六条(风险调查)风险评估中需要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调查核实的,应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或监督检查,为风险评估提供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为质监部门风险评估提供技术支持。第十八条(专家委员会)本市建立北京市工业产品
6、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为风险评估提供支撑。第三章 风险处置第十九条(风险处置)质监部门、相关企业、认证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根据风险评估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第二十条(质监部门风险处置)质监部门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1、 向有关部门及公众通报或公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2、 向上级部门报告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3、 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告知相关企业;4、 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或采取强制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5、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结合后处理工作一并执行;6、 监督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处置;5 / 97、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
7、依法处理;8、 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置措施。第二十一条(企业风险处置)企业获知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采取以下措施处置风险:1、根据风险信息开展自查,确认产品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风险;2、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开展风险评估,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向质监等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召回等措施;同时查明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3、配合质监部门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处置工作,按要求报告风险处置相关情况(格式见附件 2);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置措施。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风险处置)产品认证机构应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对有关企业开展跟
8、踪检查。第二十三条(社会组织风险处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加强行业管理,协助、督促企业进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处置。第二十四条(风险处置效果评估)质监部门应对风险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对经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未能消除的,应责成有关单位按要求实施风险处置工作。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市质监局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制定、发布北京市生产领域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重点监控目录 ,监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6 / 9各区县局应结合辖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监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第四章 风险交流与预防第二十六条(风险监控工作报告)市质监局定期发布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报告,提示、指导相关主体进行风
9、险控制。报告内容包括:1、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2、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3、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防提示;4、风险处置情况;5、其他需要发布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区县局风险监控工作报告)区县局应定期对开展的风险监控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向市质监局和区县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企业风险预防)企业应关注消费者、政府部门等反映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及时开展风险排查、评估和处置,接受消费者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产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保证产品符合保障
10、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九条(认证机构风险预防)认证机构应依法开展认证活动,加强对认证企业的跟踪检查,监督认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及时7 / 9报告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第三十条(社会组织风险预防)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等管理要求的宣传、教育,加强行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及时报告本行业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第三十一条(信用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有关信息纳入企业质量信用管理,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档案管理)北京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20
11、14 年 月 日起施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质量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京质监产发【2011】58 号)予以废止。8 / 9附 件 1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信 息 报 告 单报 告 单 位 : 姓 名 : 联 系 方 式 : 日 期 : 备 注 : 带 *号 项 目 为 必 填 项 , 为 准 确 评 估 产 品 质 量 风 险 ,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有关 方 合 法 权 益 情 况 下 请 尽 量 详 细 填 报 产 品 、 企 业 等 有 关 信 息 ;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描 述 为 :能 反 映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问 题 、 隐 患 或 产 品 伤 害 事 件 等 方 面 信 息 描 述 。信 息 来 源 *产 品 名 称 *生 产 企 业 名 称商 标生 产 日 期 /批 号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描 述 *其 他9 / 9附件 2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处置报告单位/企业名称(公章): 日期:年 月 日联系人: 联系电话: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信 息 通 报 单 号 年第 号风险处置情况附件 有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