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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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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茂建字2007 1 号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的行政许可工作,现将茂名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一月五日2茂名市建设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局的行政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市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规程;茂南、茂港分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规程,并针对分局的工作实际进行细化。局直属其它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2、行政许可,应当参照本规程的内容执行。第三条 局直属各有关单位(茂南、茂港分局除外)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除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或市局委托外,实行经办与审批分离,即具体业务由各有关单位办理,行政许可决定一律报市局审批,由市局统一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其它非行政许可事项,按工作职责须报市局审批的,一律按程序报市局审批后方能实施。第四条 被授权(委托)的局直属各有关单位包括:燃气管理处、质监站、安监站、散装水泥办公室、造价管理处。局直属各有关单位具体经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燃气设施改动、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3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

3、土等,所有许可项目的实施,除有正式授权外,一律报市局作最后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如有变动,以市政府最新公布的目录为准。第五条 局机关、市建 设局驻投资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直属各有关 单位应当在 办公场所、统一公示以下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主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各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应当给予说明、解释,并为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六条 “窗口”、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

4、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第七条 经办人员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4当即时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报相关负责人(见第二十二条)签发后,发送申请人。(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对属于本机关或本单位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报相关负责人签发后,发送申请人(“相关负责 人

5、” 在本规程第二十二条作 统一界定,下同)。(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报相关负责人签发后,发送申请人。(五)对属于本行政机关或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报相关负责人签发后,发送申请人。第八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窗口” 、业务 科室或各有关 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载明核查的时间、地点、人员、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笔录应当当场交申请

6、人、有关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第九条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5位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人权利告知书和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市建设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发布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并按照规定程序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按照茂名市建设局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则(茂建字200

7、4192 号)的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窗口”、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第十三条 “窗口”、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起草有关文件并以市建设局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在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行政许可延长期限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四条 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

8、签发后(有特别6授权的例外),以市建设局的名义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书的, ”窗口” 、业务科室或各有关 单位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完毕。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并在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第十六条 “窗口”、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在完成行政许可决定的程序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9、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在办公场所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应当填写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 “窗口” 、业务 科室或各有关 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以市建设局的名义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7出要求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 ”窗口”、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报分管领导签发后,制作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逾期未作决定的

10、,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九条 “窗口”、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撤销手续时,应当提出撤销的意见,报分管领导签发后,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因局机关、直属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建设局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赔偿费用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窗口”、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注销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提出注销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分管领导签发后,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二十一条 “窗口”、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1、的, ”窗口” 、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可以依法提出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分管领导签发后,制作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8(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撤回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的行政许可各类文书中,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由经办人直接签发;行政许可申请人权利告知书、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 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由业务科室科长或

12、“ 窗口” 负责人签发;行政许可延长期限告知书、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报分管领导审查后,报主管领导签发(有特别授权的除外)。“窗口” 、业务 科室或各有关 单位申请签发 各类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签发登记表,注明文书种类、申请日期,经办人员意见,审核人员意见和签发领导意见(见附件)。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直属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照茂名市建设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茂建字2004192

13、号)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窗口”、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实施行政许9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窗口”、业务科室或各有关单位制作行政许可的各类文书,应当执行茂名市建设局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统一编号,并加盖专用印章(除业务受理阶段可使用业务受理专用章外,其它文书一律加盖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详见附后茂名市建设局行政许可文书目录备注)。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均指工作日,不合法定节假日。 “窗口” 、各业务科室或有关 单位的服务承诺时间

14、较本规程规定的时间短的,以承诺时间为准;较本规程规定的时间长的,一律以本规程规定的时间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施行之前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茂名市建设局行政许可文书目录1、行政许可文书签发登记表2、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4、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105、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6、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7、行政许可申请人权利告知书8、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9、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10、行政许可听证公告11、行政许可听证笔录12、行政许可延

15、长期限告知书13、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1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5、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6、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17、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18、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19、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20、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21、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22、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23、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备注:上述行政许可文书中,其中16类加盖业务受理专用章,723类全部加盖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不需盖章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11编号:申 请 人: 申请事项: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联系电话: 接收材料目录:1、 2、 3、 4、 申请人(初审机构经办人) 接收人 联系电话 (

16、盖章)年 月 日备注:本凭证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经办单位(部门)一份。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12:年 月 日,你向我机关提出的 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1、 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2、 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3、 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4、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盖章)年 月 日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编号:13: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 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所送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如下问题:请你依照 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将上述

17、材料尽快补正后送本机关。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盖章)年 月 日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编号:14: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 所送的下列(补正)材料:1、 2、 3、 4、 5、 6、 经审查,你所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盖章)年 月 日行政许可申请人权利告知书编号:15:年 月 日,本机关受理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该申请直接关系到你(单位)的重大利益,现将有关情况告知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

18、单位)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的五日内,就该申请直接关系到你(单位)的重大利益的情况,到我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盖章)年 月 日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编号:16:年 月 日,本机关受理 提出的 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该申请直接关系到你(单位)的重大利益,现将有关情况告知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的五日内,就该申请直接关系到你(单位)的重大利益的情况,到我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19、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盖章)年 月 日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编号:17:关于 提出的 申请,现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姓名: 职务: 记录员姓名: 职务: 听证员姓名: 职务: 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凭本通知书准时出席。届时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要求。参加听证会之前,请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1、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2、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3、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的,应事先告知本机关;4、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应及时告知本机关并说明理由。听证所需时间 日。特此通知。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

20、话: (盖章)年 月 日行政许可听证公告18编号: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 提出的 的申请。依照 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本机关拟定于 年 月 日,公开举行听证会。申请参加听证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特此公告。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盖章)年 月 日行政许可听证笔录19行政许可受理文件号: 案由: 听证时间: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 听证记录人: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听证记录:行政许可延长期限告知书20编号:年 月 日,本机关受理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因 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

21、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十日。特此告知。(盖章)年 月 日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21编号: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为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期限内。 特此告知。(盖章)年 月 日2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 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请于 年 月 日,到 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22、加贴标签、加盖印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盖章)年 月 日2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 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行政许可。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 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盖章)年 月 日24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编 号:年 月 日,你(单位)向我机关申请变更 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符合 规定的条件、标准,决定准

23、予变更。具体变更内容为:(盖章)年 月 日25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 的变更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变更。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盖章)年 月 日26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 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延续。联系人:

24、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盖章)年 月 日27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申请人基本情况)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 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延续。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盖章)年 月 日28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 ,存在以下问题: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2、 超越法定职权;3、 违反法定程序;4、 你

25、(单位)不具备申请资格;5、 你(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6、你(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行政许可。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 办理有关手续。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盖章)年 月 日抄送: 29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 ,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

26、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5、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6、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单位)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盖章)年 月 日30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你(单位)取得的 ,因下列第 项原因,本机关决定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变更内容附后)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2、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3、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变更(或撤回)你(单位)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行政许可证 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茂名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盖章)年 月 日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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