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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管理操作规程(试行)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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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3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是指出口配送型的出口监管仓库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本操作规程仅适用深圳海关出口配送型的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的管理。第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存放进口货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为出口配送型仓库;(二)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管理规范,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2、无走私或重大违规行为;(三)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在出口监管仓库内划定专门存储区域,用于存放进口货物及其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的货物,并设置明显标识,具备符合海关要求的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四)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对进口货物以及拼装或改2换包装等业务具备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五)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对进口货物及其经拼装或改换包装的货物纳入出口监管仓库电子帐册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六)海关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三级审批后,可开展进口货物存储业务。第五条 出口监管仓库存入进口货物前,货物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委托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

3、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进口货物与其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拼装或改换包装等方案)及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详见附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入仓等相关手续。第六条 对从本仓库主管海关直接进口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进口货物,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报关单备注栏根据进口货物性质注明“进口拼装货物”或 “进口包装物料 ”及入仓清单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1.“申 报单 位” 填写实际报 关单位;2.“经营单位” 填写实际经营单 位;3.“收 货单 位” 填写出口 监管仓库经营企 业;4.“备 案号 ”为空;5.“贸 易方式 ”填写“1233,保税仓库货物”

4、;6.“征免性质” 为空;37.“征税比例” 栏目为 “3,全免”。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填写要求如下:1.“入 仓方式 ”根据保税 货物性质填报“进口拼装货物” 或“ 进 口包装物料 ”;2.“贸 易方式 ”填写“1233,保税仓库货物”。第七条 对从非本仓库主管海关口岸入境的进口货物,按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对从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流转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进口货物,应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流转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对转出方和转入方属于同一主管海关的,转出方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规定填报报关单

5、。转入方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1.“申 报单 位” 填写实际报 关单位;2.“经营单位” 填写实际经营单 位;3.“收 货单 位” 填写出口 监管仓库经营企 业;4.“备 案号 ”为空;5.“贸 易方式 ”填写“1200,保税间货物”;6.“征免性质” 为空;7.“征税比例” 栏目为 “3,全免”。8.“运 输方式 ”填写“9,其他运输”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填制要求如下:41.“入 仓方式 ”根据进 口货物性质填报“进口拼装货物” 或“ 进 口包装物料 ”;2.“贸 易方式 ”填写“1233,保税仓库货物”。第九条 出口监管仓库开展涉及

6、进口货物拼装或改换包装等业务前,经营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制海关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及相关方案(方案必须注明进口货物的入仓单号、品名、规格、数量,需与监管仓货物拼装或改包装的出口监管仓货物的入仓单号、品名、规格、数量以及对应数量关系),经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后进行。第十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具体开展涉及进口货物拼装或改换包装等业务时,需提前向海关报备。主管海关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可以对其相关业务进行核查。第十一条 主管海关对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业务操作均应实行登记管理。第十二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将进口货物以及与进口货物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的货物存放在设置明显标识的专门区域。

7、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与其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出仓或直接复运出境时, 出口货物报关单可按货物出口时的实际报验状态申报, 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拼装或改 换 包装货物” 及出仓清 单号;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按原进口货物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时的状态填报,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备注栏内应注明“拼5装或改换包装货物”及报关单号。进口货物与其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申报出仓的,海关可要求企业提供随附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审批表复印件及相应的拼装或改换包装方案复印件。第十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对涉及进口货物的相关进出口情况实行专门登记,对相关单证实行专门保管。第

8、十五条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进口货物及其经拼装或改换包装后的货物均需全部复出口,不得转国内销售,不得流转至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第十六条 一批进口货物如混装有供拼装货物及包装物料的可填报一份进口报关单,但需分别填写两份入仓清单,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入仓方式 ”根据进口货物性质分别填报“ 进口拼装 货物” 或“进口包装物料”。第十七条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存储期限与出口监管仓库其他货物相同。第十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进口货物在入出仓等环节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深圳海关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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