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教学目标,(一)知识目标,掌握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特点与意义、任用方式的种类、任职手续的办理、免职手续的办理以及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含义与作用、职务晋升的条件和程序、降职的条件和程序;(二)能力目标,提高学生获取知识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情感目标,培养学生具备一定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应试技巧及面试能力;提高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教学重点: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的特点与意义教学难点:理解免职不属于公务员的纪律惩戒,第一节 职务任免,职务任免是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统称,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
2、(聘任)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免去公务员担任的一定职务,从而确立、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的人事行政行为。 理解公务员职务任免及任免制度的含义,主要就是搞清两个问题:一是职务任免与录用、升降、转任调任等具体任用形式之间的关系。 从广义上讲,它们都属于任用的范畴,根据确立、变更、解除公务员职务关系的原因、条件,以及带来的职责、权限、待遇等法律后果的不同,在公务员制度中与任免制度并列,分为录用、升降、交流等若干相对独立的单项制度。但这些具体的任用形式(种类)都要通过职务的任和免来实现,在实际操作中是一体化的连续性的过程,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如降职,就是免去现任职务,任命较低一级职
3、务。所以,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制度,是抛开各种具体任用形式(种类)的特殊性,对它们共性的东西,即一般性的规则作出的规定和规范,回答的主要是由什么机关,在什么情况下,采用什么方式,遵循哪些基本程序任命或免去公务员的职务,是对公务员进行任用的一般法则。,二是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与党的选拔任用制度的关系。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主要依据法律规定,从公务员任免法制化、规范化的角度作出的规定和规范,着重强调不论是对担任领导职务的还是对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只要职务发生变动,都必须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予以任免,赋予或解除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但任免公务员的职务,要贯彻和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贯
4、彻执行党的选拔任用制度,对担任一定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任免,要按照管理权限由党的组织考察、推荐。 职务任免是对公务员进行其他管理的前提,是合理使用人才的关键环节,是实现行政职能的重要保障。因此职务任免制度在公务员管理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 职务任免是任职与免职的统称,是指具有一定任免权限的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免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职务任免在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中一直处于重要的地位,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我们党和国家在建立新中国干部任免制度的过程中,陆续制定了有关任免工作的政策法规,主要有: 1951年制定的中央人民
5、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1957年制定的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办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83年经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颁布的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 1984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1995年,国家人事部颁发了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对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任免权限、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的条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等,也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作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初步奠定了国家
6、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基础。标志着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工作正朝着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向发展。,二、我国职务任免制度的特点 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制度,是对原来行政任免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与原有的行政任免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任免的对象上作了严格的区分。原有的行政任免制度包括政府组成人员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而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只包括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进行。这说明,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一般适用于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任免规定。2、任免对象和条件的规定更完整更全面。原有的行政任免制度侧重于对领导职务的任免,强调担任领导职务须
7、办理任免手续。对担任非领导职务者,则缺乏办理任免手续方面的规定。在升职或降职时强调办理任免手续,而在录用、调动时则不办理任免手续。而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既要求办理领导职务的任免手续,也要求办理非领导职务的任免手续,在晋职或降职时办理任免手续,也要求在录用、调任、转换职位、退休时办理任免手续。3、任免内容的规定全面。原有的行政任免没有任用方式、兼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等方面的规定,而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却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丰富了任免制度的内容,是对行政任免制度的发展。,三、职务任免制度的意义 1、它是合理选拔使用公务员的重要制度保障。要做到合理使用人才,关键在于任免公务员得当。只有任免得当,
8、才能做到适才适位,人尽其才,充分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很有必要建立科学的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以防止公务员任免出现偏差和不正之风。 2、它是实现公务员职务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任免实际上是一种职务管理,通过任职确认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某种职务关系,通过免职而解除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某种职务关系。职务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核心内容。公务员的录用。晋升、降职、交流、退休等,都离不开职务管理,都必须通过职务任免来实现。职务管理也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前提。如根据公务员所任职务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奖惩,根据公务员所任职务对其进行培训,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等。因此,很有必要通过建立科学的公务员职
9、务任免制度,为公务员管理打下基础,实现公务员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四、公务员任用方式 (一)任用方式的种类 征用即选拔和使用,就是通过对工作人员的任职增加其职务责任。任用方式,就是选拔使用工作人员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1委任制 即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一般做法是,由主管领导或领导机关根据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出任职人选,经干部人事部门考察,任免机关决定后正式任命。 2考任制 即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或其他方法,根据考试成绩择优确定任用人选。考任制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自明清科举制实行以后,考任制度就成了我国古代官
10、吏任用的一种主要方式。实践证明,实施考任制有利于实行平等竞争,有利于不拘一格选人才。 3选任制 即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比较适用于体现民意的工作人员的任用。我国公务员中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均实行选任制,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 4他任制 即由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用人单位需与应聘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聘任人员按合同履行职责,并享受合同规定的各项待遇。聘期满后,聘任关系自行解除。如果需要,双方还可协商续聘。聘任制的优点是有利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双向选择,有利于实现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二)公务员的任
11、用方式 国外公务员大多采取考任制和委任制两种方式。有的国家无论是高级还是低级职务都采取考任制,还有的国家则规定低级职务采取考任制,高级职务采取委任制。在晋升职务时,也有两种情况。有的国家规定在本层级内晋升职务采取委 任制,跨层级晋升必须采取考任制,即先通过考试取得上一层级职务的任职资格,再通过委任取得具体职务。,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用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也就是说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大部分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委任制具有任用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在实行委任制的情况下,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和辞退,这对保证公
12、务员队伍的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再者,委任制在办理任免手续上简单明了,便于操作。因为委任制具有以上优点,所以委任制适用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但委任制与选任制、考任制相比,容易滋长任免机关或主管领导的主观随意性,容易造成职务能上不能下,人员能进不能出。因此,在对我国公务员实行委任制时,应当注意发扬民主,提高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强化激励竞争和新陈代谢机制。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在总结以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公务员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有利于打破单一的任用方式,破除论资排辈的观念,有利于促使被任用者发奋努力,创造优异成绩,有利于打破“铁饭碗”、“铁交椅”,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应
13、当逐步推广。,五、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任免机关是指主管公务员任免事项并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是公务员任免中实施任免行为的主体。任免权限是指某一机关或行政首长对一定范围内公务员所具有的任职和免职权限规定,此极限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对公务员的任免,涉及对公务员的授权,因此,任免机关必须是具有法定权力的机关,任免机关必须由法律法规来规定和认可。在国外,公务员的职务一般由其所在行政机关或其所在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任免。即使在实行人事管理部外制的国家,文官委员会或人事院、功绩制保护委员会等公务员管理机构,虽可以向各行政机关提供考试合格人选名单和任免建议,但任免仍由各行政机关行使,以体现治事与用人的统一,保证
14、各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任免机关只有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实施任免,才是有效的任免。任免权是人事管理权的核心,它的划分一般是与人事管理权限的划分相一致的。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这就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我国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我国对公务员职务任免权限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组织原则和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具体体现在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各级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职务,除由
15、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之外,应由本级政府行使任免权。政府各组成部门及直属机关、办事机构的领导职务,除政府组成人员之外,应由本级政府任免。其他公务员职务,应由政府各工作部门自行任免。,据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任免权限,具体是: (1)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
16、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3)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石柱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4)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公务员职务; (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职务。,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人事机构分别为各级任免机关的办事机构,承办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具体事宜。另外,
17、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任免的司级非领导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工作部门任免的处级非领导职务,自治州、设区的市各工作部门任免的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备案。,六、公务员任职(一)任职手续的办理 公务员的任职须通过办理任职手续加以确认。办理任职手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二是任职手续如何办理,即:任职程序。1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予以任命职务,办理任职手续,是任免制度首先要明确的问题。联邦德国官员法规定:“凡下述情况,需要加以任命:(1)取得官员身份;(2)由一种类型的官员改换成另一种类型的官员;(3)第一次授予职
18、务;(4)授予不同基本工资的另一职务;(5)授予不同职称的另一职务。”,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予以任命职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在下列六种情形下必须办理任职手续:(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3)转换职位的;(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5)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六种情形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对初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必须对其加以任职。公民进入公务员队伍主要有两种途径,即录用和调任。新录用人员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任免机关即必须予以任职,调任人员经考核确认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任免机关
19、也应及时予以任职。一经上任,录用人员和调任人员的公务员身份便正式确认,其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也正式形成。因此,这种类型的任职,可以说具有双重含义,既具有正式确认其公务员身份的意义,也具有正式确认与任免机关的职务关系的意义。第二种类型是当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的时候,也就是公务员从原来的职位转移到另一个新的职位上去,任免机关应及时加以任职,以确认新的职务关系。职务发生变化有四种情形,即转换职位、晋升或降低职务、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和因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这种类型的任职是公务员职务关系的变更,不具有确认公务员身份的意义,只具有确认新的职务关系的意义。,2任职程序 任职程序是指任命公务员职务过程中必须经
20、过和完成的步骤。公务员的任职实际上是行政机关授予公务员一定的职权,这种授权行为是十分严肃的工作。因此严格履行任职程序有利于提高任免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水平。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1)用人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2)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3)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任职;(4)对决定任职者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另外,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还应同时在职务对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内确定或调整公务员的级别或工资档次。,(二)有关公务员兼职的规定 对兼职的管理是公务员职务管理的一项内容,各国公务员制度大多有公务员兼职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主
21、要是不限制从事学术性、公益性活动的兼职,但禁止公务员兼任有报酬的公职,禁止公务员在营利性机构兼职。不少国家将前述内容作为公务员的纪律来规定,要求公务员遵守。 我国公务员制度关于兼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点: (1)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职务关系对公务员实行管理。如果公务员身兼数职,就会出现多种职务关系和多种包含职务身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和紊乱。同时,一个职务意味着一定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包含一定的工作量,要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就需要公务员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如果身兼数职,公务员将难以专心致志、精益求精地做好本职工作,而且还会导致职务虚设,使某些职务的工作落不到实处,降低工
22、作效率。,(2)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有必要指出,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公务员因特殊需要而兼职的情况。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因特殊需要在行政机关内兼职时,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兼任一个实职。所谓实职是指有实际职位和实实在在的工作任务,需要兼职者实际参与工作并履行职责。(3)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者。营利性事业单位也必须自主经营。如果公务员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就不利于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不利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和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规定公务员不难在企业和营利性
23、事业单位兼职,既能防止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行政权力从事非法营利活动,也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个人以权谋私、滋生腐败现象。这一规定,与公务员纪律中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是一致的。,(三)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限制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实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这对于年轻优秀的公务员脱颖而出,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规定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最高任职年龄,有利于实现公务员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24、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公务 员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管理中的任务越来越重,国家对公务员整体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公务员,特别是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既要有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觉悟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学习所任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知识,还要有旺盛的精力和强健的体魄。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限制,是促进公务员队伍实现年轻化、保持公务员队伍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措施。,(2)规定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最高任职年龄限制,有利于健全新陈代谢机制,实现合理的新老交替。在过去的干部人事管理中,我国由于缺乏对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限制
25、,实际上造成了不同层次的职务都以退休年龄为最高任职年龄,使担任不同层次职务的人员挤在同一年龄平台上。这样,形成了人才断层,妨碍了正常的新老交替。因此,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不同层次领导职务要有最高任职年龄限制,有利于形成各级职务公务员年龄的梯队结构,实现正常、合理的新老交替。 当然,实行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限制,应掌握适度的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根据公务员制度的实施状况和现实社会条件,积极探索,逐步实现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年龄梯队结构。,七、公务员免职 (一)公务员免职手续的办理 公务员的免职也必须通过办理免职手续加以确认,以免造成公务员职务管理上的混乱。 1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办理免职
26、手续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在下列七种情形下必须办理免职手续:转换职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以上七种情形也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程序性免职,即指在任用公务员担任新职务之前必须办理其免职手续,免去公务员原有的职务,如转换职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就属程序性免职,程序性免职的目的是确认新的职务关系。第二种类型为单纯性免职。即指以免除公务员职务为目的的免职,如公务员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公务员已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将办理退休手续等,这些情
27、形下公务员本人实际上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再履行职务时,对公务员的免职,就属于单纯性免职。,2可免职程序 免职程序是指免去公务员职务过程中必须经过和完成的步骤。我国公务员制度对于免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是:(1)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的建议;(2)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3)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4)发布免职通知。,(二)公务员职务自行免除的规定 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职务自行免除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1)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2)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3)被辞退的;则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4)死亡的。 当公务员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其职务即自行免除
28、,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及时报任免机关备案。,第二节职务升降,职务升降即职务的晋升和降低。属于职务关系的变更。升职,就是由较低的职务升任较高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上升、职权的加重和责任范围的扩大,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降职,就是由较高的职务改任较低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降低,职权和责任范围的缩小,从一般意义上说,也意味着工资福利待遇的降低。“为政之要在于用人”。而用什么人,不用什么人,主要体现在职务的升降上。所以,公务员职务的升降,事关我国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业,同时对调动和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一、职务升降的含义与作
29、用 职务升降即职务的晋升和下降,这里所说的职务,是工作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大致相同职位的称谓。一定的职务,意味着一定组织赋予其成员的职权、任务、责任和与之相适应的地位和待遇、公务员通过任职与行政机关构成一定的职务关系。升职,就是由较低的职务升任较高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上升、职权的加重和责任范围的扩大,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降职,就是由较高的职务转任较低的职务,意味着公务员所处地位的降低。职权和责任范围的缩小,也意味着工资、福利待遇的降低。,(一)职务升降制度的含义 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是公务员升职和降职的原则、标准、条件、方式、程序等方面规定和规范的总称。它是根据党在
30、新时期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行政机关具体情况而建立的。其主要特点有:(1)坚持了党管干部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强调公务员的职务升降要按照管理权限集体研究决定,公务员职务晋升既有政治立场、思想品质方面的规定,也有工作能力、文化知识、业务水平方面的规定。为防止用人上的主观随意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还规定了比较具体的资格条件。(2)体现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开放型的用人制度,它拓展了选人视野和用人渠道,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3)突出了工作实绩,体现了群众意愿,强调要以工作成绩作为职务升降的主要依据,得到群众
31、公认。(4)强调了依法办事,加大了依法办事的监督检查力度。既对职务升降工作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又明确了职务升降工作的纪律要求。,(二)职务升降制度的作用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关键环节,具有重要的作用:1是保证各个职位获得合适人选的主要途径 一定的职务意味着一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任务,只有将适宜的人选放到适宜的职位上,行政机关才能正常运转。当行政机关出现职位空缺或者因工作需要而增设新职位时,当现职人员不胜任工作时,就需要通过升职和降职等,为各个职位配备适当人选,做到职得其人,人事相宜,保证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 2是合理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公务员作用的有效办法 职务升降关系到公务员合理
32、使用问题。每个公务员,由于其受教育程度和生活经历、工作经历的不同等原因,就形成了能力、经验和才干等方面的差异。如果一个公务员的成绩突出,能力和才干高于现职位所要求的水平,就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及时晋升其职务或级别,避免人才的浪费。相反,如果一个公务员的故水平不能胜任现职的工作,就应当及时调低其职务或级别,做到适才适用,人尽其才。,3是选贤任能、优胜劣汰的重要手段 建立正常的职务升降制度,能做到选贤任能,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优胜劣汰机制,使公务员能上能下,能“官”能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对公务员的职务升降作了专门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开始步入
33、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将有助于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套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体系,从而保障职务升降工作能够公正合理地进行,在优化配置政府机关人员和激励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二、职务晋升 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主要包括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和条件、晋升的方式和程序等内容。我国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制度继承和发扬了我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优良传统,吸取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同时借鉴了外国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有益做法,具有中国特色。,(一)职务晋升原则 职务晋升的原则,是指职务晋升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大政方针。我国公务员的职务
34、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就是在选择和确定晋升人选时,应根据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对德才表现优秀者加以提拔重用,绝不能搞任人唯亲。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是我国干部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长期革命实践经验的结晶。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选拔任用干部的德才兼备标准。新中国诞生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明确提出了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方针,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德才兼备原则的发展和运用。,任人唯贤的“贤”,就是指德才兼备。“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不同时期,对“德”的要求有不同的具体内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
35、时期,对公务员“德”的主要要求是拥护和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同时要求公务员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清正廉洁,谦虚谨慎。“才”主要是指能力和才干,包括工作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德才兼备要求做到有德有才,有才无德者不能重用,有德无才者难以履行工作职责,也不宜重用。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就要注重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公务员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及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都将通过其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表现出来。因此,以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来作为衡量公务员能否晋升的主要依据,就会防止职务晋升的条件失之空泛,缺少客观标准,有利于激励公务员多干实事,争创一流工作成绩。,(二
36、)职务晋升条件 职务晋升的条件包括标准条件和资格条件。标准条件即对公务员在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及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的要求。资格条件主要是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要求。 各国对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条件规定,归纳起来有三大项:个人能力、年资和工作实绩。对这三项条件,各国侧重点不同,在不同层次的职务中晋升所依据的主要标准也有所不同。如联邦德国联邦官员法规定,遴选官员的条件是才干、能力和专业知识,并要求具备一定的学历和资历,不应考虑他们的性别、出身、种族、信仰、宗教政治观点和社会关系。美国规定,例行性晋升应注重年资,负责职位的晋升应注重选贤任能,同时还强调公务员的晋升须以“年度考核报告”为参证,注重工作实绩
37、。印度公务员的晋升条件主要是才能和年资,下级官员的职务晋升着重强调“年资”,中级以上官员的职务晋升着重强调“才能”,强调以功绩为晋升的主要依据。,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标准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特别是晋升较高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这是由领导工作的特点决定的。领导职务担负着更大的责任,既要进行决
38、策,又要组织指导下属人员开展工作,故对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标准条件,要有比对一般公务员更高的要求。,为了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有利于客观判断评价公务员,选拔合格人才,首先公务员职务晋升要有资历要求: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其中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其次还有学历方面的要求:
39、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厅)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要求,如要求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等。另外,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适当放宽在学历、资历方面的要求,但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三)职务晋升的程序 晋升程序是指公务员晋升职务时必须经过和完成的规程,即由若干个环节所构成的晋升实施过程。晋升程序是晋升方式的具体化。 西方国家公务员的晋升程序因晋升方式不同而
40、有所差异,但通常有两种基本晋升方式:实行竞争考试;经过考核由有关方面透选。法国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除了采取竞争考试方式外,还可以采取选拔的方式,即通过对公务员业务水平的评价,在征求行政委员会的意见后编制年度晋升名单。巴西规定,由主管人员写出年度考绩材料后送部晋升委员会,由晋升委员会准备晋升候选人名单,由有权决定晋升者核定。澳大利亚规定,当出现职位空缺时,公务员本人可以书面申请补缺,联邦文官委员会、用人单位、该单位文官工会三方面各委派一人组成“速选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并参考申请人历年的年度考核报告,决定晋升的人选。,我国公务员的职务晋升程序大致如下:(1)公布职位空缺和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
41、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2)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资格审查包括任职经历、文化程度、健康 状况等内容,审查必须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审查后人事部门要作出审查结论或写好书面说明。审查合格者成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3)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考察中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根据需要,还可采取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专项调查、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面试、答辩等多种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4)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命晋升职务。,我
42、国对新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还要求其参加任职培训,任职培训一般由行政学院或公务员培训机构承担,因培训条件暂时不具备或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参加任职培训的,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到职后安排培训。晋升了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其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的,应同时升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如某公务员由处长晋升为副司长,其原级别为九级,晋升职务后级别可升至入级,即对应副司长的最低级别,如果原级别为十级,也可以越级升至八级。但如果原级别是在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之内的,则不再晋升级别。 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对不按规定程序晋升公务员职务的,应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否
43、则,其职务晋升应视为无效,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职数限额和逐级晋升 我国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除规定了晋升的原则和标准、晋升条件、晋升程序等内容外,还有两个重要规则,就是职数限额规则和逐级晋升规则。 所谓职数限额规则,就是要求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准突破积数限额。行政机关必须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设置职位,确定其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因此,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职位空缺。职务晋升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额内进行,不能突破。如果随意突破职数限额、滥设职务、因人设职,就会破坏职务晋升的严肃性,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官”多兵少的局面,滋
44、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官僚主义作风。为此,突破职数限额的晋升应视为无效,同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所谓逐级晋升,就是一般不得超级晋升,要严格按照公务员职务名称序列中的等级逐级晋升。 我国公务员职位晋升制度也规定,对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公务员,允许其超一级晋升。对越级晋升的,除须经一般的晋升程序之外,还必须按规定由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严格把关。,三、公务员降职 降职是与升职相对应的职务变更形式。降职制度是我国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打破“铁交椅”,实行职务能上能下的一个重要措施。(一)公务员降职的含义 在一些国家的公务员制度中,降职是作为一种
45、惩戒手段来规定的。例如法国,对公务员的纪律处分共有11种,其中第5种是降职。波兰的纪律处分共有5种,其中第4种是降职。,1952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和195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都把降职规定为一种行政处分种类。而我国公务员制度所规定的降职,则与行政处分有所区别。首先,二者的目的不同。处分是通过降职来惩处违法违纪的公务员,来削减公务员的职权和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以督促公务员改正错误,认真履行义务。公务员的降职则主要是为了鞭策公务员发奋向上,使公务员适才适位,充分发挥每个公务员的作用。其次,二者的动因不同。惩处公务员的降职是基于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
46、。公务员实施降职的原则是基于公务员不胜任现职工作,在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 综上所述,正确理解我国公务员制度所规定的公务员降职的含义,必须把握两点:(1)降职是由于公务员不胜任现职而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2)降职是一种任用形式和任用行为,而不是一种惩戒种类和手段,不属于纪律惩戒范畴。,(二)降职条件 所谓降职条件,就是作出降职决定所依据的法律事实。规定降职条件,实际上就是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对公务员实施降职。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降职。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职员符合下列条例之
47、一的,根据人事院规则规定,可以强行对当事人实施降职或免职:(1)工作成绩不佳;(2)身心不健康,对履行职务不利或有困难;(3)缺少其他任职的必备条件;(4)由于官制和定员的变更或预算减少,出现官职或人员过剩。 为什么在公务员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时,必须对其实施降职呢?因为行政机关是一部由各个职位组织起来的行政机器,它通过各个职位上公务员的工作而正常运转,实现其行政职能。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也就意味着担负着一定的职责,并要履行这一职责。公务员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就意味着公务员没有或者是不能履行其担负的职责,意味着公务员不适宜继续担任这一职务。这时候,就必须要调整这一职位上的人员,以保证行政机关的正
48、常运转和行政职能的实现。因此,在公务员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时,必须对其实施降职。,在实际工作中,公务员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本人不求进取,思想作风差,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其实施降职;二是本人缺乏履行现职的条件和能力。后种情况,要认真分析原因,并尽可能让公务员转任同级其他职务。在同级其他职位没有空缺时,也应实施降职。 对公务员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的认定,一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实施年度考核;二是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专门实施任职考核。实施任职考核应由任免机关承担。任免机关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拟降职公务员的德、能、勤、绩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三)降
49、职程序 降职程序就是对公务员实施降职时必须经过和完成的工作规程。由于降职关系到公务员地位和待遇的变化,因此必须十分慎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 我国公务员降职的主要程序如下: (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首先通过年度考核或者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实施专门组织的任职考核,来认定当事人是否符合降职条件。降职条件认定后,所在单位应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2)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所在单位向主管机关人事任免部门提出降职安排意见,提请主管机关人事任免部门审核。人事任免部门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当事人的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人事任免部门和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向拟降职公务员说明情况,征求本人意见。征求本人意见体现尊重和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并非本人不同意就不能实施降职,降职决定是任免机关的人事行政行为。 (3)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依法办理。任免机关应根据拟降职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的降职安排意见、拟降职公务员本人的意见等材料,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是否降职的决定。降职决定作出后,则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降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