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会计及评估监管工作通讯二一八年第四期(总第 26 期)北京证监局 二一八年十月本期主要内容如下:【警钟长鸣】二、三季度辖区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处理处罚情况【风险提示】新增处理处罚中审计与评估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案例分析】售后回租、回购的收入确认问题【监管动态】二、三季度相关监管部门发布的监管要求2【警钟长鸣】经统计,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北京辖区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下发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检查结果告知书共涉及 20 家事务所的 113 个项目;具有证券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共涉及 9 家评估机构的 13 个项目。具体如下:对会计师事务所下发行
2、政处罚决定书 1 份,涉及审计机构 1家次、注册会计师 3 人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 17 份,涉及审计机构 16 家次、注册会计师 18 人次;下发检查结果告知书 53 份,涉及审计机构 53 家次。对资产评估机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1 份,涉及评估机构 1 家次、评估师 4 人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 1 份,涉及评估机构 1 家次、评估师 2 人次;下发检查结果告知书 6 份,涉及评估机构 6 家次。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项目 2018 年 4-9月新增2018 年累计2018 年 4-9月新增2018 年累计行政处罚 - 1 1 1 1市场禁入 - 0 0 0 0警示函 13 40 1
3、4责令改正 2 3 0 0行政监管措施监管谈话 2 4 0 1检查结果告知书 - 53 59 6 6【风险提示】3我局对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对辖区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下发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检查意见书等指出的审计与评估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汇总,现予以发布,提示各审计与评估机构重点关注。 会计师事务所的突出问题一、风险评估程序和控制测试程序不到位一是被审计单位合并报表层面预收账款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余额为 1,608 亿元,占全部资产的 17.48,发生额及余额均较大,作为现金管理的储值卡业务易产生错误与舞弊风险,但会计师在内控测试程序中未将储值管理认定为关键控制点,仅实施了穿行测试,未
4、针对储值卡申领和领取、写磁和销售、保管等环节实施控制测试,未对储值卡写磁密码管理等相关安全节点进行控制测试,也未对储值卡管理系统权限分配及相关职务分离情况执行相应审计程序。二是在储值卡穿行测试中,未获取与储值卡相关财务部、团购部人员岗位职责说明书,进而检查岗位职责分离及实际执行情况。穿行测试描述的测试方法包括询问、观察检查,但底稿未见相关记录;穿行测试过程中获取的资料清单未见“储值卡(空卡)统计表”和 财务部储值 卡(空卡)盘点表及核 对记录;未询问、检查集团财务中心对门店储值卡库存状况随机抽查方式及结果并作出记录。此外,在公司 ERP 系统用户和权限管理系统应用内控测试中,会计师发现了职责不
5、相容缺陷,但未见与管理层或治理层进行沟通的记录,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4三是针对风险评估程序识别的风险,审计师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风险评估程序底稿中,将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减值风险评估为特别风险并详细描述了审计程序,但底稿中并未见减值测试程序;同时审计总结底稿显示未对审计计划作出修改,且评估的特别风险、应对措施及结论均为无。四是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时,未对公司违反行业财务制度规定,采用大量现金、本票等非常规结算方式结算信贷业务的情形保持合理怀疑,未对现金结算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保持执业谨慎的态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是在了解被审计单位销售与收款流程内部控制中,未记录应收账款管理
6、与减值计提、市场推广费、返利结算及账务处理相关控制了解过程,也未对其进行控制测试。在薪酬与人事流程内部控制审计中,会计师将“工资计提“ 认定 为关键控制,但未获取业务提成表并对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六是执行贷款业务循环控制测试时,未发现获取的贷款人申请材料信息存在前后矛盾以及公司部分贷款审批业务内控执行不到位的情形。二、资产类存在的问题1.存货。一是会计师发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但未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二是底稿中未见存货发出计价测试和其他核对记录。三是存货监盘汇总表中的实盘数均为空白,且该表账面结存数额与盘点数额不一致,未见会计5师关注上述差异并实施审计程序。2.往来
7、款。一是被审计单位期末转让债权形成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会计师未执行检查、函证、期后回款测试、减值测试等审计程序,也未核查款项发生的原因、性质等。二是被审计单位在应收、 应付主体不同的情况下,将大额往来款予以抵销,并以对抵净额计提坏账准备后在报表中列示,会计师未对上述往来款抵销保持合理关注,也未执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三是预付账款明细账显示公司存在大额预付关联方款项,未见审计机构对其是否合理、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予以关注并验证。3.其他流动资产。2016 年末母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中列示境外矿产资源开发支出 8.85 亿元,未见资产确认的支持依据及执行减值测试程序的相关底稿。4.在建工程。
8、被审计单位将代建基础设施项目计入在建工程76 亿元,但按相关协议,公司代建项目最终销售给国有部门,应当计入存货科目核算,会计师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5.无形资产。年末被审计单位无形资产金额较大(601 亿元),会计师未对其进行减值测试。6.长期股权投资。一是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转让所持某公司股权交易无商业实质,会计师将本不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通过审计调整确认为投资收益,将股权转让产生的回购溢价及管理费错误地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计量不准确。二是公司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 210 万元,审计底稿列示公司将相6关其他应收款 1200 万元调整至长期股权投资,但底稿中未见评估报告、相关调整依
9、据及说明等资料。对于股权交易存在的异常情况,会计师未予关注,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确定款项划转是否合理,是否涉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问题。7.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被审计单位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动,但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未见相关底稿和测试记录。8.商誉。一是未评价分析商誉所在资产组的未来盈利能力,仅获取了咨询报告,未评价外部专家工作,也未执行内部专家复核。二是子公司年末净资产为负,会计师未对与该子公司相关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三、收入和投资收益类存在的问题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会计师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执行相关审计程序,部分程序执行不规范。一是
10、被审计单位 2017 年共确认 10.04 亿元咨询服务费收入,对该大额咨询费收入,会计师未能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判断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二是被审计单位 2017 年委托贷款发生额为 10.71 亿元,收回金额为 29.31 亿元,会计师仅对期末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未对当期发生交易进行检查;未对 2017 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租赁收入执行函证、检查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三是对于被审计单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会计师未实7施测算等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公司少记理财产品投资收益。 四是截止性测试程序中选取了 11 月和次年 2 月的样本,会计师未检查合同、订单、发运凭证及客户签收单
11、据等相关资料。五是根据营业收入与已开具发票核对表,2017 年度营业收入与本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金额核对不符,会计师未关注上述异常并实施相应审计程序。六是被审计单位有 48 家农资销售门店,销售门店均以分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公司 2017 年确认对上述销售门店的收入1,058 万元,会计师未对被审计单位将货物销售给分公司即确认收入、是否存在相关风险等情况予以关注并实施审计程序。七是 2017 年 11 月-12 月,被审计单位每月通过某银行善融平台实现销售收入 650 万元,但底稿中仅有检查运输单据的记录,会计师未对销售合同、出库单、发货单、发票和资金划转等进行核对。四、
12、成本费用类存在的问题1.营业成本。一是未对营业成本结转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二是未执行对公司自行开发的成本核算信息系统进行测试的相关审计程序;三是未对“期初 产成品产值” 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未关注年初产成品产值与上年年年末产值不一致的情况。2.销售费用。一是未执行销售费用的截止性测试,会计师发现销售费用中网点兑现费金额同比大幅增加,但未实施进一步追8查程序。二是医药营销公司展览费、广告费、聘请中介机构费、交通费等大幅增长,会计师未予充分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会计师发现公司销售费用存在较大波动,执行了询问程序,并获取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但未对说明内容的
13、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3.所得税。未见母公司 2012 年2014 年所得税测算底稿,2015 年、 2016 年所得税测算底稿中纳税调整前的利润总额与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五、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1.实施前期差错更正的依据不充分。某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对某公司 2017 年年报进行审计,提出对 2016 年年报数据实施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但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实施差错更正的依据不足,底稿缺少重要的证据资料。此外,未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会计师,也未与前任会计师沟通会计差错更正事项。2.实施的审计调整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某项目审计过程中,会计师调增营业收入 0.83 亿元、营
14、业成本 0.71 亿元。经查该工程为代建项目,按照成本加成 15确认营业收入,结算单列示工程直接成本 0.55 亿元、间接成本 0.16 亿元,会计师未对间接成本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底稿中也未说明原因。3.未获取会计估计变更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被审计单9位 2016 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方法中会计估计较以往年度发生了变更。会计师在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已知悉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但未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未获取该项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和恰当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未发现 2016 年度财务报告未对该项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充分披露的问题。4.未执
15、行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程序。审计底稿中未附相关记录证明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必要的沟通,且底稿中业务承接评价表记录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为“ 主要项目负责人均离职” ,与 实际 情况不符,原签字注册会计师 并未离职。5.直接利用其他事务所对子公司、孙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被审计单位的部分子公司、孙公司审计报告由其他事务所出具,经其审计的资产总额占合并资产总额的比重为 28,会计师在利用其他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时,仅复印和沟通了其中一家重要子公司的审计底稿,未执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底稿中也未附相关复核记录。6.合并范围和合并数据存在问题。一是母公司单体报表中并入了独立的境
16、外全资子公司财务数据,导致母公司财务报表编制的主体范围错误,会计师未识别并调整上述财务报表编制主体范围错误的情况。二是未充分关注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未审慎判断原子公司变更为联营企业,未对大额股权转让交易的商业实质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追加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10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 20122016 年母、子公司对油气资产摊销政策不一致、前后期不一致的情况,会计师未进行审计调整。 7.经营活动现金流相关审计程序缺失。公司披露的 2015 年、2016 年、 2017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波动较大且与营业收入差异较大,会计师未实施分析程序,也未发现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2017 年年报
17、中关于 2016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披露错误。8.质量控制复核程序不到位。一是质控复核底稿中相关项目只是程序性的勾选,未见相关问题明细及答疑补充,也未见质控复核人员的签字盖章及复核日期。二是部门复核意见中无部分复核人员的签字盖章及复核日期。 资产评估机构的突出问题一、收益法1.计算存在错误和疏漏,对原评估值影响重大。某项目永续期折现系数计算错误,导致原评估值高估,影响金额占原评估值的 7.74%。另一 项目在 计算永续期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过程中,未加回财务费用(税后),导致原评估值低估,影响金额占原评估值的 8.20%。2.计算折现率时,贝塔取值不合理或计算错误。一是采用的企业所得税
18、税率不适用于被评估单位;二是可比公司均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但“ 标的指数” 选取的是 “上证综合指数”;三11是折现率测算过程使用的资本结构不一致,计算贝塔值时使用的是类比公司的平均资本结构,计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时使用的是被估值对象估值基准日的资本结构。3.评估对象的确定存在问题。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上的评估对象与估值报告中评估对象的表述不一致,前者为“全部资产及负债形成的权益”,后者 为“ 被评估对象于估 值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形成的资产组组合价值”。4.部分评估程序存在瑕疵。一是新增的电子设备折旧金额计算错误, 导致少提折旧;二是未关注评估工作底稿中记账凭证与对账单发票金额不符的情况;
19、三是未关注孙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情况;四是评估工作底稿中关于电子设备的询价记录,只有打印版的网页报价,没有显示询价日期、询价人员等详细记录;五是确定预测销售价格的过程中,未详细列示预测销售价格各个组成部分的取值依据;六是底稿记录就影视剧的排期及项目实际进度、合同的真实性和执行情况、项目可行性等向发行方和渠道合作方进行电话了解、核实,但底稿并无访谈记录。二、资产基础法1.评估资料不完整、部分评估程序不到位。一是部分项目未对往来款项进行函证,部分往来款函证金额与账面不符但评估师未保持必要关注。二是对于银行存款,底稿未见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函证等资料。12三是未对部分土地使
20、用权进行测算,部分测算过程过于简易。四是底稿未见存货盘点表;现场勘查表未填写内容、部分公司车辆行驶证获取不全或过期,部分调查表和盘点表未见评估人员签字和被评估企业盖章。五是对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采用成本法评估,评估说明及工作底稿中均未说明是否考虑无形资产贬值因素。六是仅取得知识产权复印件,未见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属状况进行核查验证的记录或证明。2.评估报告披露不充分。评估师将生产 企业从被评估企业总体中进行剥离并单独使用资产基础法,剩余部分采用收益法,但评估底稿未说明将生产企业从企业总体中剥离的具体操作,对生产企业单独使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理由描述也不充分。3.未见综合所得税税率占比情况
21、分析和具体测算过程。评估师采用的综合所得税税率预测值为 19%,实际上被评估企业所得税税率有 15%和 25%两种情况。评估报 告中未说明综合所得税税率的测算过程,评估工作底稿中未列示两种税率的占比情况分析和计算过程。4.未充分识别无形资产且底稿记录不完善。未将公司取得的软件总代理权及系列软件分销权的价值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辨认和评估,也未在底稿中充分说明和记录不将其辨认为无形资产的原因。13三、市场法1.未以交易实例成交价格为参考。采用市场法评估房屋建筑物,采用的可比物业的交易价格为中介公司网上挂牌的销售意向价格,而非交易实例的成交价格。2.可比案例各因素的修正情况前后矛盾。关于产业聚集度、距区
22、域中心距离、临街状况、土地开发程度及宗地形状等因素的描述情况,与其修正值存在差异。四、评估底稿存在瑕疵,评估报告披露错误或不充分1.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未充分记录部分参数的确定依据一是未充分记录直接采用历史年化波动率作为预期波动率的理由。评估师确定预期年化波动率时,测算了历史年度的年化波动率,底稿中未分析历史波动率波动较大的原因,亦未说明直接选取历史数据作为预期波动率的理由。二是未充分记录执行价格等于评估基准日股价的理由。采用布莱克-斯科 尔斯期权 定价模型时,评估师直接将执行价格等于现实价格,底稿并未充分记录相关理由。三是使用资产基础法对公司外购的各类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价值评估,对部分软件采
23、用了市场法,对部分软件采用了重置成本法,工作底稿未完整反映所有软件使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值计算过程。2.工作底稿不规范或记录存在错漏一是底稿收集的评估申报明细表不规范。评估申报明细表不14仅包括各项资产、负债等数据,还列示了各项资产的“评估价值 ,评估师未对企业提供的评估申报表进行认真审阅,导致申报明细表出现列示评估值的情形。 二是承诺函未填写日期。 “委托方和被 评估单位承诺函” 、“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企业 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 项的说明”等附件的落款日期均空白,无法判定企业签署上述文件的具体时间。三是底稿归集不完整,未见委托方营业执照、委托方承诺函、现场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资料。四是
24、未对评估计划进行必要调整和说明。评估计划中拟采用基准地价法和市场法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但实际仅采用市场法一种方法。3.工作底稿与评估说明不一致一是长期股权投资评估说明及底稿存在错漏。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说明与评估明细表的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数量不一致,缺少部分公司;部分公司的投资时间与评估明细表不一致。二是评估说明中将“虚 拟现金池” 软件作为 重置成本法评估案例列示,但工作底稿中, “虚拟现金池”软件列示在其他无形资产作业分析表市场法,与评估说明不一致。三是评估说明从“行业监 管的风险、对支付平台存在一定依赖的风险、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三个方面定性分析得出企业特定风险,但实际执行的是以“管理质
25、量和深度、行 业竞争地位、对关键人员的依赖程度、公司规模、产品缺少多样化、对少数客户15的依赖程度、对少数供应商的依赖程度”七个因素定量打分得出企业特定风险,两者不一致。 4.评估报告和说明披露存在瑕疵一是评估报告披露有误。评估报告披露所选用的价值类型为资产组可回收价值,但实际上评估结论采用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披露有误。二是评估依据中包括不相关的准则及未更新的规范。三是评估报告披露的经济行为文件与后附内容不一致。报告中披露的经济行为文件共 5 项,附件中实际只有两项,且其中一项不是报告列示的经济行为文件,另外 4 项未附在报告附件中。【案例分析】 售后回租、回购的收入确认问题一、
26、案例背景情况介绍A 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促销自行开发的某购物中心商铺,在销售部分商铺时采取了以下两种促销方式:(1)销售时签订售后回购合同和售后回租合同:A 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市场价格的 80%(销售价格大于存货账面价值)销售商铺,同时与购房人甲签订了回租协议,约定:自商铺交付日起,甲将该商铺租赁给 A 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 B 物业管理公司,租赁期为 10 年,租赁期前 3 年免租金,3 年后每年按售房价款的 7%支付租金。另外,A 房地产开发公司还与甲签订了该商铺的回购协议,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果甲有意向出售该商铺,则 A 房地产开16发公司应当以原售价的 120%的价格予以回购。(2)销售时只签
27、订了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约定同促销方式(1)中回租协议约定内容相同。二、涉及会计准则执行问题1.A 房地产公司 销售商铺同时签订售后回购合同和售后回租合同的业务,销售时是否确认收入?2.A 房地产公司 销售商铺同时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的业务,销售时是否确认收入?三、相关准则规定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收入,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回购价格固定或原销售价格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
28、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2.根据会计准则讲解 2010租赁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应认定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7(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
29、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 ,通常掌握在租 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 75以上(含 75)。根据会计准则讲解 2010租赁,在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方式下,对卖主(承租人) 而言,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转移,并且售后租回交易的租金和资产的售价往往是以一揽子方式进行谈判的,应视为一项交易。因此,无论卖主(承租人)出售资产的售价高于还是低于出售前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都不应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递延并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3.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5,如果主体具有回购资产的义务或权利(
30、远期合同或看涨期权),则客户并未获得对该资产的控制,因为客户主导这项资产的使用并获得这项资产几乎所有剩余利益的能力受到限制(即使客户可能已持有该资产实物)。因此,主体应按以下二者之一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1) 如果主体能够或必须按低于资产原售价的金额回购该资产,则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 17 号租赁作为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2) 如果主体能够或必须按相当于或高于资产原售价的金额回购该资产,则按照附录二应用指南第 68 段作为融资安排进18行会计处理。四、初步讨论意见首先,在准则适用方面,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5,如果部分合同属于其他准则范围的,优先使用其他准则。对于本案例中的 A 房地产公司的两
31、种促 销方式, 应首先判断所销售商铺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客户不能取得商铺的控制权,则根据会计准则讲解 2010租赁,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转移,两种促销方式均不应确认收入、按照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两种业务的判断结果在特定情况下会有差异,具体如下。1.根据中国会计准则(1)对于问题 1,根据会计准则讲解 2010租赁,本案例属于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的行为,销售商铺同时签订售后回购合同和售后回租合同的业务不应确认收入。(2)对于问题 2,本案例属于销售商铺同时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的业务。按照协议,销售价格是公允价值的 80%。在
32、不考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即使前 3 年免收租金的情况下,租期内租金的平均价格约为房屋价值的 4.9%,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可以判定此项销售行为实质上属于 A 公司的一种融资行为,并没有将房屋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甲,收到的价款实质为融资款,销售价格损失与后续所付高于租金市价的部分均属于融资费用。只有在 10 年后将商铺的控制权转移给甲时才能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2.根据国际会计准则19(1)对于问题 1,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5,A 公司有应客户要求按高于资产原售价的金额回购该资产的义务,客户甲并没有控制该项资产,客户主导这项资产的使用并获得这项资产几乎所有剩余利益的能力受到限制。按照国际财务
33、报告准则 15,商铺销售时不应确认销售收入,应作为融资安排进行会计处理,继续确认资产并就从客户取得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将从客户取得的对价与应付给客户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息。(2)对于问题 2,根据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判断是一致的。【监管动态】 证监会会计部发布会计监管工作通讯第二、三季度,证监会会计部共发布三期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主要内容包括会计部、机构部发文明确证券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时间及要求,明确基金公司 2017 年年报格式,对上市公司 2017 年年报会计问题进行提示等。 证监会会计部发布2017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8 月 3 日发布,通报了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
34、表、企业合并、收入、金融工具、政府补助、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资产减值、所得税、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存在的会计处理问题,同时指出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证监会会计部发布2017 年上市公司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情况分析208 月 29 日发布,通过对 130 份非标报告进行审阅,梳理和总结非标审计报告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等,在全国予以通报。 财政部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 针对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分阶段实施的四项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财政部对一般企业
35、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 年 6 月 15 日予以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针对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以及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分别设计了财务报表格式,且明确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对 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财政部就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讨论稿)征求意见2018 年 7 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讨论稿),向全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7 日)。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趋同,财政部也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