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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j35w19 文档编号:4027046 上传时间:2018-12-0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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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配合国际 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的升级以及规范出口核销专用收汇信息申报的业务流程,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 号)、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 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107 号),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 语的含义:“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 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和外资银行。“出口 单位” 是指 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机关批准或登

2、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境外收汇 ”是指出口 单位从境外收回的出口 货款。“境内收汇 ”是指出口 单位从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以下统称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或境外商户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以及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回的出口货款等。“出口收汇 核销专用信息 ”(以下简称“核销专用信息”)是指出口单位贸易项下收汇信息及其对应的用于核销的信息。2“国际收支网上申 报系 统” 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 “金宏工程” 的建 设要求,根据 国际收支统计申 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统一开发,并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

3、间接申报的系统。“核销 收汇专用号 码” 是指出口单位的出口收 汇为不需进行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以下简称“涉外收入申 报” )且按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银行在出具的核销专用联上编写的专用号码。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共22位,前6位为地区代码;随后6位为金融机构代码;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最后4位为该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逾期未申报” 是指出口 单位未在规定的时 限内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一种行为。第三条 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特殊 经济区域出口货物以及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且需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的所有出口收汇,应当按照本办法在银行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手续。第四条

4、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负责统一制定核销专用信息申报的项目;统一设计、修改核销专用信息申报表的格式。银行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自行印制相关单证。第五条 银行收到境外收 汇或境内收汇款项的当日,按要求编写国际收支申报号码,或按照转出行交易附言注明的来款性质,将可用于出口收汇核销的境内收汇电子信息按要求编写核销收汇专3用号码。银行应于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第二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境外收汇或境内收汇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系统导入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应及时督促出口单位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手续。第六条 核销专用信息申 报方式包括“ 纸质申报”和

5、“网上申报” 。第七条 采取纸质申 报方式的,出口单位应根据其实际出口交易情况,如实填写纸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外收入,一式两联,详见附件6.)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一式两联,详见附件6.),交收汇银行。银行对该申报信息审核无误后,将其录入导入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同时为出口单位出具相应的核销专用联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将相关的电子信息传送至外汇局。第八条 采取网上申 报方式的,出口单位应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根据其实际出口交易情况,如实向收汇银行申报出口收汇项下的核销专用信息。银行应在接收到出口单位传送的申报信息后,对该 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

6、位出具相应的核销专用联,并应在当日工作结束前将相关的电子信息通过接口程序导出后,于第二个工作日传送至外汇局。选择了网上申报方式的出口单位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申报;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出口单位可以不填写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4第九条 出口单位的境外收 汇,应当在进行涉外收入申报的同时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境内收汇的,应于收汇后的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的申报手续。第十条 对于一次收 汇中含部分预收货款的,出口单位应待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进行核销专用信息补充申报。银行应在核销专用联上补填核销单号码,并加盖业务公章。第十一条 出口单位 应在

7、规定时限内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完成核销专用信息申报;银行应在第二个工作日营业开始前将审核无误的核销专用信息传送到外汇局。第十二条 银行对出口 单位提供出口保理、福费廷等贸易融资业务时, 对于按照法规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进行境内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在实际收到境外款项时,对于出口保理有余款仍需出具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进行境外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 第十三条 银行应当按照出口收 汇核销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出口单位核销信息申报的内容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如出口单位未办理核销专用信息申报手续或申报手续尚未完成的,银行不得为其出具核销专用联。第十四条 银行在出具核 销专用联时,应通过国际收

8、支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附件6.)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附件6.),并在核销专用联上5加盖业务公章。核销专用联不得重复出具。第十五条 银行不得 对单笔预收货款出具核销专用联。第十六条 外汇局发现银 行传送至外汇局的核销专用信息有误的, 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银行进行修改。银行应将修改后的正确信息重新传送至外汇局。第十七条 银行发现 已传送至外汇局的核销专用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与出口单位进行确认和修改。银行修改后,应收回已出具的核销专用联进行注销,重新出具正确的核销专用联,并将正确信息传送至外汇局。第十八条 外汇局核 销部门发现的境外收汇信息中基础信息或国

9、际收支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将错误信息提交国际收支部门。经国际收支部门确认后通知银行进行修改或删除。境内收汇信息中的基础信息有误时,无需经国际收支部门确认,由外汇局核销部门通知银行进行修改或删除。第十九条 出口单位 发现申报信息有误且核销专用信息未用于核销的,应及时通知银行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如核销专用信息已用于核销的,应及时通知外汇局核销部门在核销系统(包括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网上核销系统等)中清除已核销信息,以及通知银行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第二十条 申报为贸 易项下且不用于出口核销的出口收汇,外汇局将按照已收汇未核销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监管。6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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