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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办法(凤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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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凤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办法(凤发201113 号) 凤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2-02-15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12 次】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我要投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稳农固本、转型升级、科教兴县”等战略实施,围绕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强县”目标,促进凤阳县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民收入稳定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央、省、市有关强农惠农政策精神,制定凤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凤阳县县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第二章 种植业第三条 水稻产业提

2、升行动、小麦高产攻关活动和玉米振兴计划核心示范区建设规模万亩以上的,经省市验收达标合格后,县财政每年给予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乡镇各奖励 2 万元。第四条 对种植粮食或油料作物单季面积 100 亩以上的大户,每户每年给予 0.5 万元奖励;500 亩以上的,每户每年给予 1 万元奖励。第五条 对具有资质的县属种子企业,在我县境内从事良种繁育,建立制种基地连片面积 1000 亩以上的,每年每亩给予 20 元奖补。第六条 对新建设施栽培(含食用菌、葡萄、草莓、蓝莓、大棚蔬菜等) 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 20 亩(大棚实际面积)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 1000 元;集中连片 50 亩以上的,每亩一

3、次性奖补 1500 元;集中连片 100 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 2000 元。第七条 对新发展露地蓝莓、葡萄等特色农业种植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 10 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 800 元。对发展黑豆、黑芝麻、黑花生、黑玉米、黑稻米等名特优新农作物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 100 亩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 100 元。第八条 对新开发水生蔬菜(水芹、茭白、莲藕等)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 100 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 500 元。第九条 对新建规模化露地蔬菜种植的生产经营者,集中连片 100 亩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 200 元;集中连片 500 亩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 300 元;集中连片

4、1000 亩以上的,每亩每年奖补 400 元。第十条 对新建年育苗能力达到瓜类 100 万株以上、茄果类 200 万株以上的工厂化育苗经营者,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补。第十一条 对新建培育食用菌菌种 100 万瓶以上菌种场的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 10万元奖补。第十二条 对新开发花卉苗木种苗生产基地 100 亩以上、或控温温室花房 500m2 以上、或钢架大棚 2000m2 以上的生产经营者,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补。第三章 畜牧业第十三条 对新(扩)建并存栏能繁母猪 200 头以上,且以生产二元杂交母猪为主的标准化良种猪场,每场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补。第十四条 对新(扩)建的年出

5、栏商品猪 5000 头以上(猪舍建筑面积 3000m2),且设施齐全的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每场(小区)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补。第十五条 对新(扩)建存栏商品肉牛 100 头以上或羊 500 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每场(小区)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补。第十六条 对新(扩)建存栏 100 头以上的奶牛场,每场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补。第十七条 对新(扩)建年出栏 10 万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肉禽场、或新建年存栏蛋禽1.5 万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禽场,每场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补。第十八条 对新(扩)存栏 3 万只以上标准化种鸭(鸡、鹅)场,每场分别一次性给予

6、 20 万元奖补。第十九条 对新建特种养殖(蜜蜂、鸽子、鹌鹑等)场(小区),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200 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根据投资额,分别按照投资额 5%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补,奖补上限为 15 万元。第二十条 对获省级以上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的单位,每品种每年分别给予 15 万元奖补。第四章 水产业第二十一条 对新(扩)建水产品种苗繁育基地,设施配套齐全,连片 50 亩以上且商品苗种 5000 万尾以上的生产经营者,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补;连片 100 亩以上且商品苗种 1 亿尾以上的生产经营者,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补。第二十二条 对新(扩)建水产品连片养殖基地的生产经营者,连

7、片 200 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3 万元奖补;连片 500 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补;连片 1000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补;连片 2000 亩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补。第二十三条 新(扩)建珍稀特种(除青、草、鲢、鳙“四大家鱼”外的水产品种)养殖基地,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水面)200 万元以上、或青虾养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水面)100 万元以上、或小龙虾养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水面)100 万元以上、或湖泊围网养殖 1000 亩以上的养殖户,县财政根据投资额,分别按照投资额 5%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补,奖补上限为 15 万元。第五

8、章 农业产业化第二十四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3 万元奖励。第二十五条 对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的新获得者,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补;对省级名牌或省级著名商标新获得者,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补。第二十六条 对由省、市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大型名优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第六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科技创新第二十七条 对新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每个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 1 万元、2 万元、5 万元奖励。第二十八条 对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

9、准化的示范基地(场、区),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奖励。第二十九条 对新通过部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规程完成人 1 万元、0.5 万元和 0.3 万元奖励。第三十条 对育成农作物新品种,且经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每个品种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第七章 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第三十一条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农技推广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乡镇农业技术服务站建设。每建设一个功能较为齐全,且达到国家、省农业主管部门基本要求的标准站,县财政予以足额配套。第八章 农民合作经济

10、组织第三十二条 对于依法登记、有效运转两年以上、会员数 100 个以上、运作规范、服务优质、带动效果明显,且获得国家、省、市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奖励。第三十三条 对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会员数达到 50 户以上,且经县级验收合格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0.5 万元奖励。第九章 土地流转第三十四条 对新受让流转土地 50 亩以上,且合同期限 5 年以上的单个业主,每亩一次性给予 100 元奖励,奖补上限为 20 万元。第三十五条 对建有土地流转信息化平台、规范运作,且受到省、市以上奖励的乡镇,县财政给予 1:1 配套奖励。第十章 农村能源

11、第三十六条 对新建户用沼气池的农户,每口给予 400 元补助,主要用于“一池三改”,不进行“一池三改”的不予奖补。第三十七条 对申报国家大中型沼气项目建设,且获得批准的标准化养殖小区或大中型养殖场,县财政予以足额配套。第三十八条 对新建 30m3200 m3 厌氧池、好氧池污水净化沼气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每立方米一次性给予 400 元奖补。第三十九条 对新购置 8001000 瓦小风电设备的单位或个人,每台一次性给予 300元奖补。第十一章 其 它第四十条 将各乡镇现代农业发展情况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对年度考评前三名的乡镇,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奖励,并由县委、政府进行

12、通报表彰。第四十一条 对在农业工作中新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单位,县财政予以1:1 配套奖励。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 严禁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验收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回奖补或奖励资金。第四十三条 严禁截留、挪用奖补资金。各有关部门和镇村,在发放奖补资金过程中,必须将奖补资金如数发放给奖补对象,并健全发放手续。如出现截留、挪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第十三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奖补申报程序。申请奖补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凤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申请表(附后)一式

13、二份,并按照奖补条件提供证书、合同、项目批复、资金概算、资金来源、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所在乡镇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县农委、县财政局。第四十五条 审核验收办法。县农委、财政局牵头成立审核组,根据申请奖补项目具体情况,结合申报材料,采取现场核实的办法,对申请奖补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和有关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接受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第四十六条 兑现奖补资金。每年年底前,县农委、县财政局将申请奖补项目审核验收结果汇总报县政府批准,统一兑现奖补资金。第四十七条 2011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享受县政府奖补的单位或个人(含已享受县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奖补。本办法内的奖补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奖补。第四十八条 自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有效期为 5 年。第四十九条 除凤阳县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奖代补暂行办法(凤政200657号)及其补充通知(凤新农组字200621 号)、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甜叶菊生产意见的通知(政办200956 号)和有关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退耕还林或植树造林、农机化建设等政策以外,以前出台的有关农业奖补政策同时终止执行。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委、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 凤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奖补申请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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