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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017117 上传时间:2018-12-0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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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政法大学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2003 年 8 月制定,2007 年 4 月第一次修订,2014 年 11 月 28 日第二次修订)一、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在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基础上实施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是本科生在修读入学专业的同时,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毕业时取得记载两个专业学习经历的一个毕业证书和两个(或者相应)学位证书的培养模式。双专业双学位人才培养模式的基准学制为 5 年,修业年限为 47 年。第三条 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的质量标准是使第二专业

2、第二学位达到与第一专业第一学位相同的培养规格。 二、修读范围和条件第四条 学校各专业均可供学生修读双专业双学位,但外语专业除外。第五条 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修读第二专业以及选择何种专业作为第二专业,但每名学生只能修读一个第二专业。第六条 申请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应当在前三学期修满入学专业课堂教学额定总学分的二分之一,平均绩点超过 3.0,重修课在 3 门以下。第七条 申请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应当在第四学期期中或第五学期期中填写中国政法大学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申请表(一式三份),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修读申请。各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修读条件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统一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备案。三、培养方案第八条

3、 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包含第一专业培养方案和第二专业培养方案 。第二专业适用当年入学的相同专业学生适用的培养方案。 第九条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应取得所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课课堂教学和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学分,免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通识课课堂教学学分、任选学分以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军训、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学年论文。第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专业必修课,第一专业已经修读并取得学分的,修读第二专业时可以免修。第十条 第二专业的专业实习由第二专业所在学院组织在第四学年暑期实施。专业实习时间一般为 6 周 。第二专业的毕业论文应在修完第二专业所有课程和专业实习之后进行。第十一条 双专业

4、双学位每学期的指导性教学进度表,依据该专业的培养方案运行。学生在选课时应当遵照如下限定:低年级学生须在修读完所有本年级应修的课程后,才能修读高年级的课程。第十二条 第二专业学生原则上与第一专业学生同堂上课,是否需要另行编班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四、考试与成绩管理第十三条 双专业双学位学生的考试与成绩管理办法和权限,原则上与第一专业学生相同。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成绩与学分,同第一专业的成绩与学分一并记载,毕业审查时分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分别审查。第十五条 学生退出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其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仍然有效,但仅作为通识课成绩记载。五、学生管理与毕业第十六条 双专业双学位学生的

5、学籍管理办法和权限,前四年原则上与第一专业学生的相同,第五学年由第二专业所在学院管理,其中修读法学专业的学生由法学院管理。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退出修读双专业双学位。退出修读的,应当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学生退出修读后,不得再次申请修读。第五学年继续修读的,应当在第八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第五学年继续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确认书。第十八条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应当在前七个学期完成第一专业教学进度中 95%以上的学分。没有完成的,应当退出双专业双学位的修读。第十九条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完成两个专业培养方案额定学分的,可以申请毕业,由学校颁发记载两个专业学习经历的一个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6、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二十条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要求:(1)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2)成绩良好,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的每门专业必修课都在 85 分以上。申请提前毕业的,应当在第七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一条 在法学、侦查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国际政治学等五个专业内修读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在工商管理和公共事业管理等两个专业内修读的,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其他情形授予与专业相应的两个学士学位。第二十二条 第五学年未达到第一专业毕业条件的,不能以第二专业毕业。六、附 则第二十三条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应当自第五学年起按照相关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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