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科技洪梅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 1 号)和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人民政府 关于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 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激励作用,不断创新科技投入机制,进一步推进我镇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参照市对科技金融、科技服务业、孵化器、新型科研机构、创新主体及专利促进等多个科技范畴的资助政策,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本办法申请补助、补贴、奖励等的企业必须是在我镇依法注册,且纳入我镇财政税收分成的企业。第三条 继续设立科技洪梅工程专
2、项资金。镇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300 万元专项资金,连续三年共安排 900 万元 用于支持我镇企业及个人(限本镇户籍人口或本镇在校生)进行科技活动,不断发展我镇科技事业。第四条 镇科技办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拟定年度奖励(配套)资金计划报镇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受奖励(配套)单位2的绩效评价工作。第五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第二章 科技金融资助第六条 信贷贴息补助。企业已获得市信贷贴息额的,按10%的比例 给予企业再贴息,同一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
3、2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 10 万元。第七条 专利保险补贴。对符合市专利保险补贴的企业,其首年购买专利保险的保费,按其购买该专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 1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购买该专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5%给予补贴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5000 元,对市财政已全额补贴的核心专利的保费,不再给予补贴。第三章 科技服务业补贴第八条 举办创新活动奖励。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在我镇举办公益类科技活动、科技金融活动及孵化服务活动。在市财政局向科技服务机构拨付活动经费后,再按市拨付额的 10%给予奖励,每场活动给予不超过 2 万元的补贴,每个机构每年不超过20 万元。第九条 运营创新平台资助。在我镇运营的科
4、技平台在获得市的奖励后,按市奖励金额的 10%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最高不3超过 5 万元。第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奖励。对在我镇依法注册并获得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家奖励 5 万元;对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省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家奖励 2 万元。同时具有国家和省级资质的,不重复奖励。第十一条 综合评估奖励。对在我镇依法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市综合评估评定的档次,分别给予 20000 元、10000 元和 5000 元的奖励。第四章 孵化器载体资助第十二条 孵化器评定奖励(一)凡新认定或评定为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在获得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给
5、予 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奖励,但不可享受重复奖励。(二)对新评定为 A 档、B 档、C 档的市级孵化载体,分别给予 15 万元、8 万元、3 万元的奖励,对于已认定的孵化器,其档次提高后,按差额核拨奖励资金。(三)对已获得国家级“苗圃孵化器加速器” 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的广东省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单位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每个“ 苗圃 孵化器 加速器” 科技创业 孵化链条奖励金额累4计不超过 10 万元。第十三条 孵化器经营奖对在省级孵化器运营评价中被评为 A 级的孵化器,在市绩效奖励的基础上,再按市奖励金额的 10%给予奖励,可每年申请
6、。第十四条 孵化器高新企业认定奖励孵化器内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1 万元的标准给予该孵化器奖励。第十五条 孵化器孵化企业毕业落户奖励(一)企业毕业离开孵化器后在我镇落户发展两年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并实现盈利的,按每落户一家给予该企业所毕业的孵化器 2 万元的奖励,每个孵化器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二)对我镇孵化器在境外设立(或合作设立)海外孵化器(含虚拟孵化器),成功引进海外孵化企业(孵化 3 个月以上)在我镇落户发展两年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并实现盈利的,按每引进一家给予该孵化器 5 万元的奖励,每个孵化器每年最高 50 万
7、元。第十六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对孵化企业毕业后 3 年内成功上市(挂牌),且总部注册地在我镇的,按照市孵化器毕业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标准的 10%再给予该孵化器奖励。5第十七条 孵化器经营面积补贴。孵化器经认定后第二年起三年内,按实际经营面积 1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孵化器经营面积补贴,每个孵化器每年的经营面积补贴最高为 10 万元。实际经营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半年以上)与公共服务面积(需有效证明材料)之和计算。第十八条 在孵企业场租补贴。对在孵企业按照实际租金与市在孵企业场租补贴的差额给予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金额每月最高不超过 500 元。第五章 企业创新
8、主体资助第十九条 研究开发财政奖励。对获得市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企业按照市补助额的 10%给予镇配套奖励,最高 5 万元。对企业每年填报的科研经费,经国家审核反馈数不为零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 1000 元。鼓励我镇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积极申报创新券。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包括企业重点实验室及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已获得6认定企业取得更高级别认定的,按差额进行补助。第二十二
9、条 国家认可实验室奖励。对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项目,按照市财政资助经费额度,以市补助额的 20%配套 镇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第二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奖励。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 2 万元的奖励,对异地新迁入我镇的上述企业,在落户并正常经营一年后,可享受同等奖励。第二十五条 创新型企业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创新型龙头企
10、业和创新型培育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 3 万元和 2 万元的奖励。第二十六条 工作站奖励。对成功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师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的奖励。第六章 专利促进资助第二十七条 授权专利奖励。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5000 元的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500 元的奖励;对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300 元7的奖励;对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0 元的奖励;对获得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5000元的奖励;对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它国家或地区获得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8000 元的奖
11、励;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初审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7000元的奖励。同一专利最多奖励 2 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第二十八条 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 和“国家级专利优秀奖”的企 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和 5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 省专 利金奖” 和 “省专利优秀奖”的企 业,分别给予 3 万元和 2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东莞市专利金 奖” 和“东莞市专利优秀奖” 的企 业 ,分别给 予 2 万元和 1 万元的 奖励。同一专利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奖的,给予重复奖励。第二十九条 专利优势企业奖励。对通过东莞市专利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 2 万元的奖励。
12、第七章 新型研发机构资助第三十条 新型科研机构认定奖励。被市认定为服务型新型科研机构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被市认定为孵化型新型科研机构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第三十一条 新型科研机构运营奖励。对根据科技资源量及市场评价的服务业绩被市遴选为优秀新型科研机构的,给予3 万元的奖励。8第三十二条 鼓励我镇新型科研机构接纳创新券作为支付手段,为本地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新产品开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第八章 其它科技资助第三十三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对总部注册地在我镇的企业成功上市(挂牌)的,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每家奖励 20 万元,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每家奖励
13、50 万元。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和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0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2 万元、1 万元和 5000 元;获得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2 万元、1 万元和 5000元;获得市长奖的项目按市奖励金额的 10%给予奖励,即技术成果类 10 万元,荣誉类 5 万元。第三十五条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或“ 广东省知 识产权示范企业 ”认定资格或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29490-2013)认定的企业,给予
14、2 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只可申请一次,不能重复享受。第三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奖励。对获得软件著作权的,给予软件著作权人每件 500 元的奖励。第九章 科普资助9第三十七条 科普社区奖励。对获得市“科普标兵社区” 称号的村(社区),给予 3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相应称号的,分别给予 4 万元、5 万元的奖励。第三十八条 科普学校奖励。对获得市“科普标兵学校” 称号的学校,给予 3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相应称号的,分别给予 4 万元、5 万元的奖励。第三十九条 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奖励。对被评定为市“科普教育(示范)基地” 的村(社区)、学校、企 业,给予 3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
15、省级、国家级相应称号的,分别给予 4 万元、5 万元的奖励。第十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第四十条 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概况、获得荣誉情况、市奖励情况(如有)、申请金额等内容;(二)认定文件(如有)和证书(如有)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个人申请者须提供本镇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镇在校生需提供学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配套市奖励的需提交市奖励支付凭证。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复印件须提供一式两份。10第四十一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一)申请人持上述有效证明材料到镇科技办申请;(二)镇科技办受理后,根据申请人
16、的情况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材料加具审查意见,并形成资金计划上报镇政府审批;(三)对通过镇政府审批的,镇科技办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手续,由镇财政分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科技研发、冲减利息支出、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等,纳入财务科目管理,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所得资金、奖金。第四十三条 对于申请单位(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冒领经费,一经发现,由镇科技办、镇财政分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追缴项目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
17、章中的第十九条依据市相关配套政策文件而制定(详见附件)。市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如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文件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科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8 年1112 月 31 日。2015 年 7 月 1 日后、本办法实施之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可根据本办法提出奖励申请。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附件:1、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科2015208 号)2、东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6 号)3、东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7 号)4、东莞市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9 号)5、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 201584 号)6、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东府办 20161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