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重点科室、重点岗位轮岗交流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医院的建设与健康发展,加强重点岗位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促进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决定对医院重点科室、重点岗位实行轮岗交流,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重点科室、重点岗位的范围财务科、医学装备科、药剂科、后勤保障部等为重点科室;分管重点科室副院长、重点科室负责人、药剂药品采购员、后勤物资采购员、医学装备保管员、财务会计、门诊、住院收 费员 等为重点岗位。二、轮岗交流的对象(一)医院分管医学装备科、财务科、后勤保障部、药剂科等工作,其中一项以上(含一项)满 3 年的副院长;(二)任满
2、3 年的医院医学装备科、财务科、后勤保障部、药剂科主任;(三)连续工作 2 年以上的药剂药品采购员、后勤物资采购员、设备保管员、 财务出纳会计、门诊、住院收 费员 ;三、轮岗交流的方法(一)副院长实行分管工作范围的调换,不再分管已分管满 3 年的上述科室工作。(二)对重点科室负责人,原则上 3 年一轮岗。如经组织考察、群众测评工作表现好,忠于职守、无违纪行为且岗位人员轮转有困难者,经院党委研究,可适当延长轮转期。(三)门诊、住院收费员二年轮换一次。岗位周期年满后,轮岗的员工不必由个人申请,而由院方统一安排。(四)上述其他轮岗交流对象实行工作岗位的调换。(五)岗位调换可以直接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调换方案,也可以采用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调换。采用竞聘上岗的(不得竞聘原职务)。四、轮岗交流的要求(一)医院要高度重视轮岗交流工作,科室领导要亲自负责,达到轮岗交流年限的,必须在半年内完成轮岗交流。(二)医院纪检、监察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轮岗交流制度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三)对不服从轮岗安排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待岗处理。2016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