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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016782 上传时间:2018-12-0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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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办法为引入竞争机制,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保障我院产业发展和“ 十一五” 发展目标实现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院实际,特制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如下。第一条 分流安置的原则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实行竞聘上岗中的富余人员,要按照依法办事、平等协商、鼓励富余人员自谋职业的原则,进行分流安置。第二条 内部退养1、内部退养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人申请,部门(公司)领导同意,院领导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女工人年满 45 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连续工龄满 30 年(女工人连续工龄可放宽至满 25

2、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10 年。2、内部退养的待遇由院按照职工实际工龄,参照退休费核发工资、津贴。两年一次晋升工资时只在档案中空调,不增加工资。内部退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的工资、津贴为基数,按在岗职工2相同的比例,计算并缴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内部退养职工除急需外不得返聘在本院再就业。职工在内部退养期间从事非本单位批准安排的工作,其发生的劳动争议、人身伤害等情况责任自负,所发生的费用本单位不予负担。第三条 待聘1、待聘的条件和时间对不符合“内部退养 ”条件或符合条件但不申 请“内部

3、退养”的职工, 实行待聘。参加工作满五年不到十五年的,待聘期为一年;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到二十五年的,待聘期为两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的待聘期为五年。待聘期满未能聘用上岗,又不符合“内部退养 ”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解除同院劳动关系。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应聘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劳动关系转调手续,未办理劳动关系转调手续的,一经核实,按自动离职处理。2、待聘人员的待遇待聘期间,待聘的第一个月开始,发 100职务工资和保留津贴;待聘的第七个月开始,发 70职务工资和保留津贴;待聘的下一年开始,发 60职务工资和保留津贴;不足北京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北京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聘期间,不参加考核

4、,不参加院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不参加工资调整。以待聘后的工资、津贴为基数,按在岗职工相同的比例,3计算并缴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四条 病退及退职1、病退、退职的条件职工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地方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地方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职。2、病退、退职人员的待遇病退、退职人员的待遇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第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相违背或国家有新规定者,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第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2 月 27 日起执行。 院待聘人员管理办法(冶信标院1998151 号)和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冶信标院200114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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