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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操作细则(试行)》.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016653 上传时间:2018-12-05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323.0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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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操作细则 (试行 ) 为执行 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试行) ,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 总则 1、 “同心共享” 制度是集团 为 增强员工主人翁意识、让员工分享集团发展壮大成果而设置, 实施 中 与 “成就共享”制度并存 ,在集团推行“双享” 。 2、 为遵守香港上市条例的相关规定,总部和区域在投资企业设立的操作中,应确保在 集团及子公司任董事的员工合计认缴的份额不超过员工总份额的 29%(含本数)。 董事的认缴比例由财务资金中心统筹,董事在区域的每次出资均应先报财务资金中心核定比例。 3、 “同心共享” 制 度实施后,员工参与投资持股的集团项目公司仍由集团管理,

2、公司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仍由集团委派。 二、“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能 1、 集团成立“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 ,组成人员为 杨国强主席、杨惠妍副主席、莫斌总、朱荣斌总、吴建斌总和伍碧君 总。在实施中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的,由集团另行公布。 2、 “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对员工组成的合伙 投资企业 、集团以及员工持股的项目公司, 在投资决策、投资管理、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利润分配、投资进退、纠纷解决等“同心共享”制度涉及的所有问题 拥有 最终 裁决 权。 3、 总部和区域 在设立员工的合伙投资企业时,应将 “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 享有 最终 裁决 权 写入“合伙协议”。 三、 适用

3、员工 1、 总部 要求出资人员: 董事、总裁、副总裁、助理总裁、中心负责人、中心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未来领袖计划” 、 “ 涅槃计划 ” 人员; 自愿出资人员:鼓励总部广大员工参与。 2、 区域 要求出资人员: 区域总裁、区域副总裁、助理总裁、区域投资、财务、营销负责人、区域职能部门负责人、项目总经理、项目副总经理。 自愿出资人员:鼓励区域广大员工参与。 3、 在总部和区域均任职的员工,参与区域的投资企业。 四、资金募集 1、 总部: 集团 总裁 、联席总裁 首次出资 1,500 万元; 集团董事首次出资 1,000 万元 ;集团 副总裁首次出资 500 万元;助理总裁、职能

4、中心负责人首次出资 300 万;中心副总经理首次出资 100 万元;部门总经理首次出资 50 万。身兼多职的,按职务中的最高级别所首次要求的出资额出资。部门副总经理、“未来领袖计划”人员、 “ 涅槃计划 ” 人员 ,按万为单位自愿出资,首次出资 不高于 50 万元 。 上述之外的总部其他员工 ,根据自身经济条件,以自有资金、按万为单位自愿出资,首次出资 不高于 20 万元 。 上述出资分三期支付。首期为每 位员工认缴的出资数额的 30%,于 2014 年11 月 30 日之前由出资员工汇入财务资金中心指定的账户;第二期为每位员工认缴的出资数额的 30%,第三期为每位员工认缴的出资数额的 40%

5、, 具体 支付时间由财务资金中心根据集团拿地节奏另行通知。 后续如需再投入的,则 向 员工继续募集。募集的资金已足以投资时,则停止募集。 2、 区域 : 区域总裁对辖下的每一项目,每次首次出资均不低于项目出资额的 20%、或80 万元;项目总经理对自身管理的项目,首次出资不低于项目出资额的 30%、或50 万元。身兼多职的,按职务中的最高级别所要求的首次出 资额出资。 上述之外的区域和项目的其他员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以自有的资金、以万为单位自愿出资,不设首次出资最低限额。 上述出资在区域每一新项目确定时,由区域财务部向区域员工募集。 第五、 总部 “ 共赢投资 企业”的 组建 1、 由集团指派

6、四 名高管 发起成立“共赢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其注册资金满足注册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即可 。发起人为 : 莫斌总、朱荣斌总、吴建斌总和伍碧君总。 2、 “ 共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 总部的 出资 员工共同 发起成立一家 “共赢投资企业”, 组织 形式为 有限合伙制,作为 新项目 的投资主体。 3、 “ 共赢投 资企业 ”的合伙人为 2-50 人,其中: “共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参与合伙企业,公司的 发起人亦可以个人的名义参加合伙企业,其投资总额合并计算。 集团 有出资底线要求的员工 以个 人名义参加合伙企业,如无中国国籍,则 自行 指定份额代持人; 各中心 (各公司)

7、 推荐 1 名员工代表,对中心其他员工的投资份额进行代持。 如相加的人数仍超 50 人的,则安排代持。 4、 除“共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加合伙企业外,其他投资员工均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加。 5、 “共赢投资企业”的 合伙期 限 为 5 年 ,期满 清算 ,清算后根据需要再组合投资。 6、 “共赢投资企业”的合伙协议 由财务资金中心法务部拟定。 第六、 “ 区域投资企业 ” 的组建 1、 由区域总 裁 与区域财务负责人 共同发起成立“区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其注册资金满足注册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即可 。 公司的发起人亦可个人的名义参加合伙企业,其投资总额合并计算

8、。 2、 各区域的“区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区域出资员工共同发起成立各区域的“区域投资企业 ” ,组织 形式为 有限合伙制 , 作为 新项目 的投资主体。 3、 区 域是成 立一个 “区域投资企业”对区域的 所有 新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投资持股 , 还是个别 项目 另组建 对应 的 “区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持股 , 由 区域总和 区域财务负责人决定 。 4、 “ 区域 投资企业 ”的合伙人为 2-50 人,其中: 区域总、项目总 及其他要求出资的员工以 个人名义参加合伙企业,如无中国国籍,则 自行指定 份额代持人 ,其中有董事的,其份额应先报财务资金中心核定; 各 区域、各 项目 各 推荐 1

9、 名员工代表,对 各区域、各项目的 其他员工的投资份额进行代持。 如相加的人数超 50 人的,则安排代持。 5、 除“区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合伙企业外,其他人均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加。 6、 “区域投资企 业”的 合伙年限为 5 年,期满后 经 半数 (不含本数) 以上 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7、 “区域投资企业”的合伙协议由财务资金中心法务部拟定。 第七、投资企业的管理 1、 “ 共赢投资企业”的代持记账、财务管理与股权变更等相关业务由财务资金中心指定专人管理,每半年向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报告。 2、 “区域 投资企业”的代持记账、财务管理与股权变更等相关业务由

10、区域财务部管理,每半年向合伙人提供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报告。 3、“ 共赢投资企业”的股权动态调整: 根据首次募集的资金量,测算一定期限内可投资所有项目的持股比例,在该期 限内按固定比例出资 ; 利润留存部分与 回笼现金 的滚动再投资也按上述固定出资比例进行; 投资资金在滚动中如无法满足再投资时,通过再次募集或融资的方式, 同样按上述 固定比例投入。 如 出现 按上述规则执行仍 无法满足的极端情况时,则: 评估各个项目股权的价值;将股权比例重新平摊至每一个项目(包括新项目);到工商局进行股份变更的登记。 4、 “区域 投资企业”中的 区域总 裁 对辖下的后续项目无法完成首次出资的,则将原已投入的

11、出资分摊至后续项目, 保持区域总在辖下各项目的投资比例一致。 5、 总部和区域的 投资企业在资金盈余时,可以把盈余资 金借给集团。投资企业借款给集团应先经“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同意,借款的利息参照借款当年的集团年度平均融资成本。 6、 总部和区域的投资企业在收到项目公司的分红后,按年度预分红给全体合伙人,预分红的比例参照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分红比例,由“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 决定。 第八、份额变动 1、 要求出资 的 员工 转让份 额 的, 需经 所在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后,报 “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 审批。 2、 自愿出资的员工可其在所在的中心(或公司、或区域)内部转让

12、份额,其份额变动由各中心(或各公司、或各区域)自行管理。 自愿出资的员工跨中心(或公司、或区域)转让份额的,需经所在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后,报“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还应报财务资金中心备案。 3、 出资员工因疾病或意外身故的,其份额参照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折算方式,退回给其财产继承人。 第九、其他 1、 本操作细则为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 本操作细则解释权归 “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 。在执行中如有未规定情况的,由 “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 决定和处理。 2、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 集团 的 国内房产板块。 集团的 实体子公司 及 海外板块应参照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试行)及操作细则,制定相应的“同心共享”办法 及操作细则 , 报 “同心共享制度管理委员会” 审议。 实体子公司及 海外板块的 “同心共享”是指实体子公司员工参与投资实体子公司、 集团总部海外管理部门及海外 区域公司员工参与投资海外区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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