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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汇编(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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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目 录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 、 “校友会” 、“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1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3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8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11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1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35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49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物资与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67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及办公家具设备配置标准(试行) .76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和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84西安建筑科技大

2、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90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 97II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题答疑 100一、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100二、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101三、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102四、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102五、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103六、“生活奢靡”和“贪图享乐”的定义是什么?1041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为了规范领导干部在参加“老乡会

3、” 、 “校友会” 、“战友会” (以下简称“三会” )此类组织和活动方面的行为,现作出如下规定:一、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二、在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统战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三会”组织或者继续留任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参加这些“三会”组织,要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告;需要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三、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

4、、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要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四、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 ,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 、 “金兰结义”等行为。2五、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六、领导干部要把违反规定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的情况,作为廉洁自律的内容,严格自查自纠。七、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发挥表率作用。组织上发现领导干部在参加“三会”组织和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批评

5、教育,促其改正;对违背组织原则,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军队政治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遵照以上规定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02 年 4 月 4 日3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为了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特作如下规定:一、党政机关不得使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党政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可以开办主要为机关本身服务的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设施,如小卖部、洗衣房、理发室

6、、招待所、印刷厂等。所得收入,机关可以按规定留一部分,用来兴办和补助机关内部的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但不得进行自费工资改革,不允许以各种形式直接分配给职工。已经向社会开放的机关礼堂、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等,以及为解决机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仍按原有规定办理。二、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如本人要求保留公职去经商、4办企业,可予批准,但不能保留原来的职务,其工资及生活福利待遇应即停发。如果本人要求辞去公职经营个体或集体经济,应予

7、同意。党政机关干部可以采取向投资公司投资的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作贡献,投入的资金可按照银行的规定获得利息,但不能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更不能从中分红。选聘的乡镇干部,除了其中担任乡镇党委正副书记、正副乡镇长、正副乡经管会主任的以外,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兴办企业和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但不得经营与本人分管工作业务有直接联系的工商企业。他们所经营的个体或集体企业,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申报批准,依法经营。精简机构后,允许机关编余人员个人或集体兴办企业,但要同机关脱钩,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编余人员办企业后,随之不再把有关人员列入行政编制,并应

8、进行工商企业登记。这部分人员经营企业所得的利润,不得用于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开支。三、党政机关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工资标准只能由国家统一规定,他们的工资改革只能按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其是。关于党政机关干部工资偏低、劳酬不符的问题,党中央和国务5院正在制定解决办法,即将改革旧的工资制度。有些党政机关通过兴办企业取得收入,自定工资标准,搞自费工资改革是错误的,是不能允许的。四、党政机关离休、退休的干部,应该发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在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等方面多作贡献。具有一定科技知识和专业特长的离休、退休干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

9、从事技术性、知识性咨询活动,可以举办培训班、补习学校、医疗所等,并取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也可以应聘于本地或外地企事业单位从事咨询或讲学活动,依照合同领取应得的劳动报酬。应聘迁居外地的,可以保持原地户籍,允许随时迁回。离休、退休干部可以从事家庭养殖业、种植业,出售自已的劳动产品。从事上述活动的离休、退休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继续领取应领的工资和享受应享受的生活待遇。离休、退休干部经商或办企业,其经营收入如不低于自己应领取或享受的工资、生活待遇,应停发其应领的工资和酌情改变其他生活待遇;如收入低于自己应领取的工资和享受的生活待遇,可酌量发给一部分,保证不低于原待遇。他们经营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

10、管理部门的规定,申报批准,并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决不允许离休、退休干部利用老战友、老部下的关系和曾经担负过领导职务的影响,套购或倒卖国家的紧6缺物资,严禁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和买空卖空、牟取高利,以及从事“皮包公司”性质的经营体,也不得为自己的亲友提供从事这类活动的条件。五、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在本决定下达以前已办的企业,应按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对有发展前途,能促进商品生产,于国于民有利的企业,可以转交给符合办企业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去办,并应积极扶持其继续办好。但要在经济上与有关机关和干部脱钩,企业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企业资金遇有困难的可采取银行贷款的办法,将有关党政机关和在职干部投入的资金

11、替换出来,也可以在自愿原则下,将这些资金转给银行,由银行分别对有关机关、干部和企业办理储蓄和贷款手续。机关干部在企业中任职的,或辞去企业职务,或辞去行政职务,二者不得兼任。辞去行政职务的,应转为企业编制。本决定同样适用于工会、青年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干部。鉴于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方、各部门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本决定中,如遇有疑难问题,望将其情况和意见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而不要简单草率地加以处理。至于新闻、出版、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等事业单位和这些单位的干部办企业的问题,以及军队机关、单位和军队干部办企业的问题,将分别由中央和中央军委研究解决办法,另作适当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和

12、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接此决定以后,7应立即传达贯彻,组织检查,对违背本决定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精神的要坚决纠正,妥善处理,并将检查处理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1984 年 12 月 3 日8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

13、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9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利用

14、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第六条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

15、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第七条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10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第八条 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工作人员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第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

16、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 除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外,买卖其他股票类证券及其衍生产品,适用本规定。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本规定发布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购买、收受“原始股”,以及其他违反当时规定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继续依照原有的规定予以查处

17、。1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01 年 4 月 3 日12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

18、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 ,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13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

19、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 1 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 70 周岁。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

20、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意见规定,1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 3 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 3 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

21、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 ,按照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 年 10 月 19 日15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2、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西建大2002264 号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审计规范、陕西省教育系统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对行政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以促进该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堵漏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和办学效益,并为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负责人,主要是指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

23、建管理、后勤管理、资产管理和院(系)、部、处(室)等有关经济活动管理部门的处级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机构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16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据有关法规做出评价。第五条 学校处级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统一由组织部门书面提请,校审计处负责实施;校办产业及处级以下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聘任)该负责人的主管部门书面提请,校审计处负责实施。提请部门同时还应明确被审计人的任期目标和管理职责范围。干部离任应实行先审

24、后离的原则,未经离任审计的,不得解除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第六条 审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工作不得干涉。第七条 审计人员通过对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其效益的审计,做出明确的审计结论,分清被审计人本人应当负有的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第八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年度。第九条 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时,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即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

25、济责任17目标相比,与任期初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原则相比。第十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遵循教育审计法规中的审计程序,特别是涉及到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以及个人经济问题时,必须是事实清楚并有经手人、当事人认可的全部手续和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另外,还应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本单位已有的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社会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成果。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

26、级主管部门审批;(三)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四)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18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五)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七)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

27、误;(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的问题;(十)提请审计的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对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二)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19(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五)各项合

28、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六)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八)对校办产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的情况;(九)提请审计的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对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二)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

29、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审计后付款;(三)工程招投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20(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五)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六)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七)提请审计的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对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二)各类资产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三)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

30、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四)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双方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六)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21(七)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九)提请审计的部门认为需要审计

31、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对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保值增值的要求,履行其经济管理的职责;(二)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所建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执行情况如何;(三)新增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四)清理、报废、转让、出售、出租等各类资产的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租金等收入是否如实入账,帐务处理是否合规;(五)固定资产账、卡、物是否相符,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六)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

32、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八)提请审计的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22第十六条 对学校院(系)、部、处(室)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二)本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四)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

33、失误;(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九)提请审计的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人。第十八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人在审计期间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工作,原则上未经审计处同意不得外出。同时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负有领导责任的经济活23动及相关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并于审计通知书下达后五日内送审计小组。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的意见。审计实施后,审计处向提请审计的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34、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和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意见。审计组征求意见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及被审计人意见书,由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并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签发。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需提请复议时,按照国家、上级审计机关相应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建立由学校组织部门牵头,纪委、监察、审

35、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处级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审计中出现的问题。24第二十三条 学校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教育部制定的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实施审计。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实施审计。第二十五条 对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行政负责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组织实施审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建大(1995)第 21 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二级单位行政正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自行废止。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审计处负责解释。第

36、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颁布的审计法规有出入时,按上级规定执行。25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西建大 201561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 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 号)以及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类和人文社科类)经费、横

37、向科研项目经费。其中:(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承担的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对外开展科技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与我校与委托方依据签订的科学研究、26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及技术转让等书面科技合同的项目经费。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第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院(系)和项目负责人需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第五条 依据学校科研项目与财务管理相关

38、规定,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科技合同的管理及科研项目经费到款管理,与财务处一起指导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等;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以及项目决算,与科技处一起指导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工作;招标办负责科研物资设备等招标采购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科研设备、材料的购置、建账、处置以及资产清查等工作;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行使的监督;人事处负责对科技人员的评聘、考核等工作。第六条 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的科技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27实际需要合理配

39、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第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不随意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任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经费到款管理第八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

40、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办法。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第九条 科技人员根据科技处出具的“科研项目到款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按照相关经费使用规定及业务流程办理财务票据开具、报销、结算等手续,涉及到的相关税费由财务处按照规定代扣。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中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28定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审核、税务机关备案后,开具发票时可免征税收。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到账后,学校按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取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和管理。若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按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学校的规定执行。到帐科研项目经费分配比例如下:管理费(%)项 目 类 型学 校 院(系)项目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自然类项目 5 /纵向科研项目无明确规定的人文类项目 2 /150(含)万元以下 8 2150(含)-500 万元部分 7.2 1.8500 万(含)以上部分 6.4 1.6横向科研项目外委研发、加工制作,以及根据合同约定归对方所有的设备 2 /平台、团队、人才等建设和运行经费、学校科技自设项目 0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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