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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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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浅析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论文关键词:WTO 司法审查 论文摘要:加入 WTO 将给我国的司法审查注入新内容,现行政司法审查理论和规则与 WTO 的规定不的地方亟待解决,应该 WTO 的协议和规则要求,程序的透明度,司法审查的范围,改革现行的法院体制,制定的司法审查标准,法官队伍建设。司法审查是一国法院对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审查,救济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审查发达的程度和审查范围的大小,往往是法治的标志,而法治较为发达的莫不将司法审查法律救济的终局手段,且司法审查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及。我国加入 WTO 后,司法审查制度,以保障 WTO 协议和规则的实施,是 WTO 协议的的要2求

2、。WTO 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各国内的司法审查而言的,即要求各的 WTO 协议或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各方在实施对外经贸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要为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机会。WTO 主要有 4 项协议规定了司法审查义务:关于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为反倾销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 与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 、 服务贸易总协定 。归纳起来,关于司法审查,WTO 主要有几个的要求:(1)独立于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查机构;(2)受行政的当事人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3)一套客观、公正的司法审查程序。我国近 10 余年的努力,包括司法审查制度在内的行政法我国法中发展

3、最快的领域。但与 WTO 的规定相比,仍然有的差距。我国法院的现行体制,包括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审判组织、审级划分、机构设置,是在长期的司法工作实践中逐渐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了作用。但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与,已越来越不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不符合 WTO 规则的要求。 ,法院的地方化倾向。法院的机构3设置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地方各级法院以地方的名称命名,完全隶属于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并且,各级法院的经费由同级决定,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状况决定了法院的经费。 ,法院体制的行政化特征。法院是同级的职能而,行政和司法事实上的上下级格局。法院在中的地位被行政“格式化”。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无一例外。

4、在法院内部,按审判案件性质不同,划分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各审判庭在法院中也有的行政级别。的庭长、院长批案制度是审判运作化陷入行政化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同样如此,下级法院在审查案件中仍然会像下级行政机关对待行政机关那样对待法院,遇到疑难问题时会报告法院,请求法院对案件的。法院的上下级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有类似的关系。 ,法院行政机关内部的等级要求,将每工作人员行政“格式化”,套上的行政级别。法庭在编的工作人员是从事法院后勤工作,从事人事或审判工作,每都纳入的行政等级体系中。法院地方化的结果是使地方保护主义泛滥,法院自治,分割了的市场,伸缩的裁判的尺度,加大了司法的难度。法院的行政

5、化同样不符合司法裁决机关的运作规律,人事权、财权的行政使裁判机关不真正独立。司法审查范围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哪些行政可以司法4审查的问题,或者说行政管理人可以就哪些请求法院审查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表明我国现司法审查范围仅限于对被诉行政,而抽象行政和行政终局则被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行政裁决的终局行政,即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复议或复审后,该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局性的,当事人遵从,再提起诉讼。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在几个领域拥有终局裁决权,知识产权

6、领域。商标法第 22 条规定:“对审查予以公告的商标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诉事实和理由,调查核实后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 15 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商标法第 27 条、第 29条、第 35 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 14 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务院各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裁决,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该法第 30 条第 2 款也规定了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自然资源的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外国公民入境管理法和公民出境管理法也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行政终局裁决

7、模式,使5行政权超越了司法权,排除了法院对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权。123下一页【 就抽象行政而言,我国许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都只是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产物,在制订上缺少必要的公开的程序,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带有狭隘的地方利益和利益。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和实施在不同程度上了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对市场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构成的。在 GATS 中,行政机关的政策、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依据申请者的要求,可以提起司法审查。申请人的请求,WTO 还将的救济。以此相比照,我国将抽象行政列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外,显然不符合 WTO 要求。人民法院对行政审查时,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性为例外。合法性审查包括:行政由

8、法定的主体,程序、权限和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围和幅度内的,法院不审查。这与 WTO 中的许多规定不合。WTO 对司法审查的现有标准了更高的要求。 服务贸易总6协定要求各的审查程序基于客观和透明的标准,能够和公开客观事实。 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对各的行政救济体制国际审查。要求,实施程序的缔约应当向缔约方全体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方全体对程序符合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要求判断和决定。符合要求的标准是业已的机制和程序能够事实上的客观和公开。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中的规定表明,凡符合 wTo 的规则和原则体系的要求,可以提起司法审查的行政,各的司法机关在对其司法审查时,仅限于合法性审

9、查为标准,而需更侧重于客观与事实上的公正,即要求是实质上的公正与。更为的是,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对各的行政救济体制国际审查时,也采用实质上客观公正的标准,这无疑对我国的行政司法审查标准更高的要求。上述问题,应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一) 立法及行政程序的透明度。 关贸总协定1994年与“马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透明度原则适用于 WTO 整个协议,是最的原则。我国应公开制定程序,公布立法草案,并给立法听审程序。应行政程序的公开,即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公开、信息公开、决定公开,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并公民的机会。从公开的主体来看,应除了行政机关、法7律与法规授权和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与结果需要公开外,在上

10、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在实质上行使公共权力的并货物、贸易的公平交易与竞争的组织(如经营性、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即律师、会计事务所、广告公司等)的过程与结果也需要公开。从公开的来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与结果应公开,发布行政决定、命令与措施政策的结果应公开,行政程序如行政许可设定、颁发或拒绝许可的条件,许可的费用等应公开,是行政人的内部行政要公开,对公开也要有法律保障。(二) 改革法院体制。司法独立。 ,设立独立的司法区域,法院职能的现状。改革现行按行政区划设置地方各级法院的体制,使司法管理区域不与行政管理区域重合,去除狭隘的地方观念和对地方的从属关系。可先在几个大区设置若

11、干个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机构类似于美国的巡回法院。从长远看,应设定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垂直。 ,法院经费的单列及预算。司法预算是审判独立的物质保障,改现行司法预算体制为司法机关自行编制预算,对司法的经费单列,由财政预算,逐级专项下达,并由最高司法机关管理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 ,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设立与各级地方行政相分离的的法院考试与选拔中心。8强调法官职业的技术性,对法官作技术评价,不再套用行政级别。最后,法院内部独立,包括上下级法官之间的独立,审判组织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独立,法官与其同事上司之间的独立。总之,独立性是设置裁决机构的实体标准,选择哪裁决机构,该裁决机构独立于被审查的

12、机关,裁决机构的独立性是 WTO 对维持或者设立行使审查职能的裁决机构的实体要求,或者说是维持或设立裁决机构的实体标准。衡量设置的复审裁决机构符合 WTO 的要求,就要看其独立性要求。(三) 司法审查的范围。 ,取消行政终局裁决权。也即取消行政机关对某些特殊拥有决定的权利,行政管理相服,可就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机关有权审查其性。这就需要修改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标法 ,修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维持或撤销高标的裁定对复审请求所的决定为终局裁定的规范,废除外国公民入境管理法和公民出境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公安机关的复议裁决,修改行政复议法关于国务院裁决为终局裁定的规定。 ,将抽象行政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行

13、政法规和规章, 立法法我国宪法规定了审查机制,且 WTO 协议“方义务以不方宪政体制为9限”的原则,不纳入司法审查是符合 WTO 协议和规则的要求的。对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涉及宪法授权问题,立法法也未将其纳入的范围,应当将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的抽象行政的审查机制,有利于我国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有利于我国同方的贸易争端,在国际上我国的法制形象。 ,对抽象行政的审查机制,可以将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在国内,而且可以为我国贸易政策赢得和机会。上一页123下一页【 (四) 制订更的司法审查的标准。WTO 客观、公正、的审查标准,虽不要求我国法院合法性审查的原则性标准,但要求其内涵,是对滥用

14、职权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了新的要求。在法院有理由与 WTO 的行政违反了正当性和性标准的时候,法院应当援引行政诉讼法滥用职权(自由裁量权)的条款的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法仅赋予法院对法定程序的司法审查权,在行政程序法的情况下,公民程序权利能司法救济取决于的法律规范对行政程序规定,若立法上规定不,则公民权利无法救济。正当法律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10应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说,WTO 协议和规则有地方对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上反映了司法审查的内在规律,概括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如要求行政决定应当透明度,应当公平、公正等。规定给法院对行政程序中司法审查的既有标准带来冲击。WTO 给

15、了的问题:即违反法定程序,但违反了 WTO 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的行政,法院应当撤销它?在的立法状况下,从审查案件的角度看,应当对行政诉讼法中法定程序作的“非法律原意”的解释,即法定程序不应是法律规定的的行政程序,而应当是指符合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行政程序。这对公民程序权利的司法救济将产生巨大的作用。总之,应国内立法或司法解释吸纳精神和原则,在条件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情况下,可以司法解释对庭审程序规则、证据规则、法律适用规则等规定,从而使我国的司法审查和程序更符合 WTO 协议和规则的要求。(五) 法官队伍建设。 ,抓好法官的选拔,吸收高素质的人才。的司法考试,参考人员资格,规定具备本科学历者才可以参

16、加考试。法官的“门槛”,更可以拒那些法盲和低素质者于门外。 ,有、有计划地法官的培训和深造。法官将会遇到许多新问题,而法官队伍现在的知识结构难以。要培训的质量,着力更新法官知识结构,素质,法律科学11发展的前提理论。在当前,着重对 WTO 规则协议的学习培训。审判人员要迅速 WTO 的协议和规则的内容,是与司法审查的内容,要熟悉国际贸易的国际惯例,学习涉外诉讼的知识,还要懂得外语和外交常识,需要训练在的情况下驾驭庭审的能力。 ,也需要的 WTO 规则及其制定背景和判例,还要追综 WTO 规则的发展(包括争端解决机构的新解释)。培训可以多种多样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以典型案件的示范各地方法院审判涉外行政案件,各高校、科研的专家学者可为法院审判人员举行讲座,法院内部可以有意识地对审判人员义务培训等。素质,要靠法律手段,还要运用纪律和道德手段, ,改革和更新考核升迁、弹劾等后续和配套制度,法官素质的。上一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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