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ECS CECS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控制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urability control in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征求意见稿)2014 北京前 言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标协字 2013057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再生骨料混凝土有别于普通混凝土,其耐久性控制技术要求更高。与普通混凝土相比,通过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掺加矿物掺合料、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2、控制混凝土生产和施工,可以保证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能满足设计要求。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原材料控制;5 混凝土性能要求;6 配合比设计技术;7 生产与施工;8 质量检验。本规程由中国建设标准化协会混凝土结构专业委员会管理并负责解释。在使用过程中如有建议和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寄往解释单位(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100013) 。主 编 单 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 编 单 位: 主 要 起 草 人: 主 要 审 查 人: II目 次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3 -4 原材料
3、控制 .- 4 -4.1 再生粗骨料 - 4 -4.2 再生细骨料 - 4 -4.3 其它原材料 - 4 -5 混凝土性能要求 .- 6 -5.1 新拌混凝土性能 - 6 -5.2 硬化混凝土性能 - 6 -6 配合比设计技术 .- 7 -6.1 一般规定 - 7 -6.2 配合比计算 - 7 -6.3 配合比试配、调整与确定 - 7 -7 生产与施工 .- 9 -7.1 生产 - 9 -7.2 施工 - 9 -8 质量检验 .- 10 -8.1 一般规定 - 10 -8.2 原材料质量检验 - 10 -8.3 新拌混凝土性能检验 - 10 -8.4 硬化混凝土性能检验 - 10 -本规程用词
4、说明 .- 12 -引用标准名录 .- 13 -附:条文说明15III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Raw Materials Controlling - 4 -4.1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 .- 4 -4.2 Fine Recycled Aggregate .- 4 -4.3 Other Materials.- 4 -5 Specification for Technical Properties of Concrete .- 6 -5.1 F
5、resh Concrete Properties - 6 -5.2 Hardened Concrete Properties- 6 -6 Specification for Mix Proportion Design - 7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 7 -6.2 Calculation of Mix Proportion .- 7 -6.3 Trial Mix, Adjustment and Determination of Mix Proportion.- 7 -7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 9 -7.1 Productio
6、n - 9 -7.2 Construction .- 9 -8 Quality Inspection .- 10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0 -8.2 Quality Inspection of Raw Materials- 10 -8.3 Performance Inspection of Fresh Concrete - 10 -8.4 Performance Inspection of Hardened Concrete- 1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2 -List of Quoted Standa
7、rds.- 13 -A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5- 1 -1 总则1.0.1 为规范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控制技术,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保证再生骨料混凝土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安全适用,编制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控制。1.0.3 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控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2 术语2.0.1 再生骨料 recycled aggregate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的总称。2.0.2 再生粗骨料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
8、、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大于 4.75mm 的颗粒。2.0.3 再生细骨料 recycled fine aggregate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不大于 4.75mm 的颗粒。2.0.4 再生骨料混凝土 recycled aggregate concrete掺用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2.0.5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 replacement ratio of recycled coarse aggregate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再生粗骨料用量占粗骨料总用量的质量百分比。2.0.6 再生细骨料取代率 replacement ratio of recycled fin
9、e aggregate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再生细骨料用量占细骨料总用量的质量百分比。2.0.7 体积砂率 volume ratio of fine aggregate再生骨料混凝土中细骨料用量占骨料总用量的体积百分比。- 3 -3 基本规定3.0.1 再生粗、细骨料应与天然粗、细骨料或人工砂混合使用。3.0.2 再生骨料不得用于预应力混凝土。3.0.3 被污染或腐蚀的再生骨料不得用于制备结构再生骨料混凝土。- 4 -4 原材料控制4.1 再生粗骨料4.1.1 再生粗骨料按技术性能可分为 I 类、II 类和 III 类,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的规定。4.1
10、.2 再生粗骨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微粉含量、压碎指标、吸水率和坚固性。4.1.3 当再生粗骨料配制具有耐久性要求的再生骨料混凝土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规定之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选用 I 类和 II 类再生粗骨料。 I 类再生粗骨料可配制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II 类再生粗骨料宜配制 C40 及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当选用 III 类再生粗骨料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大于 C25。2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应经试验确定,并宜符合本规程第 6 章规定。4.2 再生细骨料4.2.1 再生细骨料按技术性能可分为 I 类、II 类和 I
11、II 类,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的规定。4.2.2 再生细骨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微粉含量、再生胶砂需水量比、吸水率和单级最大压碎指标。4.2.3 当再生细骨料配制具有耐久性要求的再生骨料混凝土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规定之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 I 类再生细骨料,其可用于配制 C40 及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当选用 II 类再生细骨料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大于 C25。2 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应经试验确定,并宜符合本规程第 6 章规定。4.3 其它原材料4.3.1 水泥应
1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 的规定。再生骨料混凝土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不同品种水泥不宜混合使用。4.3.2 天然粗、细骨料或人工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的规定。4.3.3 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和硅灰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18046、 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JG/T 3048 和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 27690的规定。- 5 -4.3.4 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混凝土外加剂 GB 8076 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
13、规范GB 50119 的规定。4.3.5 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的规定。- 6 -5 混凝土性能要求5.1 新拌混凝土性能5.1.1 新拌再生骨料混凝土性能应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规定。其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 的规定。5.1.2 新拌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本规程表 5.1.2 的规定。其检验方法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JGJ/T 322 的规定。表 5.1.2 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水
14、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水泥用量的质量百分比,%)环境条件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素混凝土干燥环境 0.30潮湿但不含氯离子的环境 0.20潮湿且含有氯离子的环境 0.10腐蚀环境 0.060.06 1.005.1.3 新拌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总碱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规定。碱含量的检验和计算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 50733 的规定。5.1.4 新拌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坍落度经时损失不应影响混凝土的正常施工。泵送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经时损失不宜大于 40mm/h。5.2 硬化混凝土性能5.2.1 当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满足本规程第
15、 6 章要求时,其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受压和受拉弹性模量均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规定取值。其他情况下配制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应通过试验确定。5.2.2 硬化再生骨料混凝土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长期性能应满足工程设计、施工和应用环境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规定。其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的规定。5.2.3 硬化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和三氧化硫含量应符合现
16、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的规定。其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JGJ/T 322 和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76 的规定。- 7 -6 配合比设计技术6.1 一般规定6.1.1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与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的规定外,尚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6.1.2 再生骨料不宜直接用于制备抗冻等级 F100 以上混凝土。再生骨料制备抗冻混凝土时,宜掺加引气剂或采取配合比优化技术。6.1.3 对有抗水渗透、抗碳化、抗氯离子侵蚀和抗化学侵蚀等耐久性要求
17、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规定。6.1.4 计算配合比、试拌配合比、设计配合比和施工配合比均应明确规定再生骨料取代率及其用量。6.2 配合比计算6.2.1 掺加再生骨料前的基准混凝土配合比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规定。6.2.2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应通过试验确定。当缺乏试验数据或技术资料时,不同类型再生骨料替代率也可按表 6.2.2 取值。表 6.2.2 不同类型再生骨料替代率最大取代率再生骨料类型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 采用复合硅酸盐水泥
18、类 无要求 无要求类 50% 40%粗骨料类 30% 类 无要求 细骨料类 15% 6.2.3 当再生骨料与天然粗细骨料或人工砂的表观密度之差大于 10%时,宜采用体积砂率计算配合比,体积砂率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第 5.4节的规定取值。6.3 配合比试配、调整与确定6.3.1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调整与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规定。6.3.2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基准混凝土配合比和再生骨料取代率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配:1 再生骨料取代率每增加 15%时,单位用水量可比基准混凝土增加 3kg6kg,再生骨料吸水率
19、较高或混凝土强度等级较低时,单位用水量增加值宜取上限。2 单位用水量增加时,应在水胶比不变的情况下相应提高胶凝材料总量,外加剂用量- 8 -应随胶凝材料用量相应调整,砂率可保持不变。6.3.3 在配合比试配的基础上,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并进行配合比调整和校正。6.3.4 校正后的再生骨料计配合比,应在满足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要求和混凝土试配强度的基础上,对设计提出的混凝土耐久性项目进行检验和评定,符合要求的配合比方可确定为设计配合比。6.3.5 再生骨料混凝土设计配合比确定后,应进行生产适应性验证,确定生产配合比。- 9 -7
20、 生产与施工7.1 生产7.1.1 再生骨料混凝土宜采用预拌混凝土,其生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 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 的规定。当需要在现场制备混凝土时,宜采用具有自动计量装置的现场集中搅拌方式。7.1.2 再生骨料混凝土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搅拌时间宜根据再生骨料取代率增大而适当延长。7.1.3 当日平均气温不低于 5时,可提前半天或一天对再生骨料进行淋水或泡水预湿,然后滤干水份进行投料。当日平均气温低于 5时,不宜进行预湿处理。7.1.4 再生骨料混凝土生产用原材料应以质量计量,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 7.1.4 的规定,并应每班检查 1 次。表
21、7.1.4 再生骨料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单位为百分比原材料品种 水泥 天然骨料 再生骨料 水 外加剂 掺合料每盘计量允许偏差 2 3 3 1 1 2累计计量允许偏差 a 1 2 2 1 1 1a 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7.1.5 对首次生产使用的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的规定。7.2 施工7.2.1 再生骨料混凝土运输时应采取技术措施减少坍落度损失和防止离析。当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因运输或等待浇筑时间较长而造成坍落度损失较大时,可在卸料前掺入适量减水剂进行搅拌,但不得
22、加水。7.2.2 再生骨料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振捣,在保证其振捣密实的同时,应避免离析和分层。7.2.3 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成型后,应及时采取浇水保湿等养护措施,并应根据耐久性能要求,合理延长养护时间。7.2.4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施工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的有关规定。- 10 -8 质量检验8.1 一般规定8.1.1 质量检验应为抽样检验,检验参数应包括原材料主要控制项目,以及设计规定的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指标。8.1.2 质量检验应包括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应在搅拌地点由企业自行进行并用于确保供货质
23、量;交货检验应在浇筑地点由第三方质检部门进行并作为验收依据。8.1.3 再生骨料及其制备混凝土放射性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的规定,同一产地再生骨料的放射性检验频率不宜少于一次。8.2 原材料质量检验8.2.1 原材料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的规定。8.2.2 再生骨料进场检验批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产厂家、类别、规格和批次均相同的再生骨料应按每 400m3 或 600t 为一个检验批;2 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检验批量可放大一倍;3 不同批次或非连续供应的不足一个检验批量的再生骨料
24、应按一个检验批计。8.2.3 再生骨料及其他原材料的质量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 4 章的规定。8.3 新拌混凝土性能检验8.3.1 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性能交货检验项目及其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土坍落度取样检验频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的规定;2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和坍落度经时损失应至少检验 1 次;3 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和总碱量应至少检验 1 次; 4 引气混凝土拌合物含气量检测频率与坍落度检验频率相同。8.3.2 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 5.1 节的规定。8.4 硬化混凝土性能检
25、验8.4.1 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的规定,其他力学性能检验应符合工程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8.4. 2 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批及试验组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 同一检验批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龄期、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应相同;- 11 -2 对于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检验批不应少于一个;3 对于同一检验批,设计要求的各个检验项目应至少完成一组试验。8.4. 3 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同一检验批只进行一组试验时,应将试验结果作为检验结果;2 当同一检验批进行一组以上试验时,抗冻试验、抗水渗透试
26、验或抗硫酸盐侵蚀试验应取所有组试验结果中的最小值作为检验结果;抗氯离子渗透试验、碳化试验或早期抗裂试验应取所有组试验结果中的最大值作为检验结果;3 耐久性检验评定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的规定。8.4. 4 再生骨料混凝土长期性能检验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 /T 193中耐久性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8.4.5 再生骨料混凝土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 5.2 节的规定。8.4.6 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实体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和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
27、标准GB/T 50784 的规定,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12 -本规程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 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 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13引用标准名录1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 水
28、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763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4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5 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6 预拌混凝土GB/T 149027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8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9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10 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 276901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12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13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14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15
29、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1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17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18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19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2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1 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技术规范GB/T 5073322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23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4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25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6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27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28 混
30、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JGJ/T 3221429 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JG/T 304815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控制技术规程CECS: 条 文 说 明16目 次1 总则172 术语183 基本规定194 原材料控制205 混凝土性能要求216 配合比设计技术227 生产与施工248 质量检验25- 17 -1 总则1.0.1 随着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新建建筑施工垃圾和旧建筑改造或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多,利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制备混凝土成为重要消纳途径之一。为了规范我国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控制技术,克服现在的再生骨料利用率低、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差
31、等问题,本规程从原材料控制、配合比设计、生产和施工等角度提出耐久性控制技术,科学指导我国再生骨料混凝土工程应用。1.0.2 本条规定本规程适用范围。- 18 -2 术语2.0.12.0.7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6)第 626 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规定,本规程给出 7 条术语。由于再生粗细骨料的容重波动较大,因此特别增加了体积砂率术语。- 19 -3 基本规定3.0.1 再生粗、细骨料不宜单独用于配制混凝土,将其与天然砂石复配后并采取合理配合比优化技术措施,混凝土耐久性能可接近普通混凝土。3.0.23.0.3 掺加再生骨料后,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弹性模量、收缩和徐变与普通混凝土相差较大,因此不得
32、用于预应力混凝土。被污染或腐蚀的再生骨料可能含有有害杂质,并对混凝土结构产生安全隐患,因此通常不用于制备结构再生骨料混凝土。- 20 -4 原材料控制4.1 再生粗骨料4.1.1 本条规程了再生粗骨料的分类及质量要求。4.1.2 本条规定了再生粗骨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以利于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使用。4.1.3 选用 I 类和 II 类再生粗骨料更有得于配制较高耐久性要求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应经试验确定,并应通过配合比优化措施。当有系统试验数据支持时,各类再生骨料均可用于配制再生骨料混凝土。4.2 再生细骨料4.2.1 本条规程了再生细骨料的分类及质量要求。4.2.2 本条规定
33、了再生细骨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以利于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安全使用。4.2.3 再生细骨料对混凝土性能影响大于再生粗骨料。选用 I 类再生细骨料更有利于配制C40 及以下强度等级耐久性混凝土。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应经试验确定,并应通过配合比优化措施。当有系统试验数据支持时,各类再生骨料均可用于配制再生骨料混凝土。4.3 其它原材料4.3.14.3.5 生产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其它原材料与普通混凝土相同。水泥,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和硅灰,天然粗、细骨料或人工砂,外加剂,以及拌合用水均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必要时,还应使用纤维、膨胀剂等原材料。- 21 -5 混凝土性能要求5.1 新拌混凝
34、土性能5.1.15.1.4 新拌再生骨料混凝土性能与普通混凝土相同,且必须应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有详细规定。由于再生骨料来源多、成份复杂,所以应重点控制其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和总碱量。此外,当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泵送施工时,其坍落度经时损失不宜大于 40mm/h,以保证混凝土质量并便于质量控制。新拌再生骨料混凝土性能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5.2 硬化混凝土性能5.2.15.2.3 硬化再生骨料混凝土性能与普通混凝土存在一定异同。其氯离子含量和三氧化硫含量应按普通混凝土性能要求进行控制;当采取本规程第 6 章提出的配合比优化技术后,轴心
35、抗压强度标准值、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受压和受拉弹性模量均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规定取值,在再生骨料替代率较大等情况下应通过试验确定,以避免弹性模量或强度标准值降低的风险。利用配合比优化技术或掺加较低用量再生骨料,可确保硬化再生骨料混凝土力学性能、耐久性能和长期性能应满足工程设计、施工和应用环境要求。硬化再生骨料混凝土性能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22 -6 配合比设计技术6.1 一般规定6.1.1 本条规定了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基本要求。在配合比设计时应当明确的是,利用再生骨料配制混凝土并采取优化技术可能会增加单方混凝土材料成本,但是综合考虑税收
36、优惠、环境保护和社会影响,再生骨料混凝土具有良好的综合效益。6.1.2 掺加再生骨料会降低混凝土的抗冻性能,而掺加引气剂或采取配合比优化技术是有效的技术措施。6.1.3 本条规定了有抗水渗透、抗碳化、抗氯离子侵蚀和抗化学侵蚀等耐久性要求的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附加要求,必要时可掺加膨胀剂或纤维等材料进行混凝土性能改善。6.1.4 在计算配合比、试拌配合比、设计配合比和施工配合比中,明确规定再生骨料取代率及其用量,可有效提高混凝土质量控制水平。6.2 配合比计算6.2.1 本条规定了基准混凝土配合比计算依据。6.2.2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受水泥品种影响。无试
37、验数据时可根据表 6.2.2 选用,但是还应考虑结构形式、使用寿命等因素。6.2.3 当再生骨料与天然粗细骨料或人工砂的表观密度之差大于 10%时,利用传统质量砂率会导致混凝土中砂浆体积出现较大变化,进而影响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此时宜采用体积砂率计算配合比,体积砂率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第5.4 节的规定取值。6.3 配合比试配、调整与确定6.3.1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调整与确定原则与普通混凝土相同。6.3.2 本条规定了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试配的主要控制技术。由于再生骨料自身具有孔隙率高、吸水率等特点,随着其取代率增加,再生骨料对混凝土拌合物中自由水
38、的吸收总量增大,进而会降低坍落度等性能。当再生骨料取代率每增加 15%时,单位用水量比基准混凝土增加 3kg6kg 则可明显改善拌合物性能,同时在保持水胶比不变的情况下相应提高胶凝材料总量,则可保证混凝土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6.3.3 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试验、配合比调整和校正与普通混凝土相同。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有详细规定。6.3.4 本条规定了再生骨料混凝土设计配合比确定要求。即应满足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混凝土试配强度和设计提出的混凝土耐久性要求。6.3.5 通过实测生产用再生粗、细骨料、天然砂石骨料含水率,并对设计配合比进行生产- 23 -适应性验证后,方可得到
39、真实生产配合比。- 24 -7 生产与施工7.1 生产7.1.1 采用预拌混凝土生产方式更有利于控制再生骨料混凝土质量,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 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 均有相关生产规定。当采取现场制备混凝土方式时,配备自动计量装置并集中搅拌可大幅提高混凝土各种性能的均质性和稳定性。7.1.2 利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可提高工作效率和混凝土均质性,当再生骨料取代率增大时,可适当延长搅拌时间,以利于再生骨料在混凝土中均匀分散。7.1.3 对再生骨料进行淋水或泡水预湿有利提高搅拌效率和混凝土均质性。本条对其技术操作和环境要求做出具体规定。7.1.4 再生骨料混凝土生产用原
40、材料计量允许偏差与普通混凝土相同,每班检查 1 次计量允许偏差可及时发现并避免计量偏差过大导致的混凝土性能变化,降低工程质量安全隐患。7.1.5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的开盘鉴定与普通混凝土相同,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的规定。7.2 施工7.2.1 与普通混凝土相比,再生骨料混凝土产生坍落度损失的机率更大,可通过配合优化和调整外加剂成分来改善。此外,当存在坍落度损失较大现象时,卸料前掺入适量减水剂并充分搅拌可提高坍落度。此时严禁通过加水来提高混凝土坍落度的方法,避免其对水胶比的降低和对混凝土各种性能的影响。7.2.2 利用机械振捣方式,对再生骨料混凝土充分振
41、捣密实并避免过振和欠振是提高结构混凝土耐久性能的重要技术内容。7.2.3 对于有耐久性要求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必须在浇筑成型后及时采取浇水保湿等养护措施,并应合理延长养护时间,以利于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充分水化。7.2.4 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其它施工要求与普通混凝土相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 有明确规定。- 25 -8 质量检验8.1 一般规定8.1.1 针对原材料主要控制项目,以及设计规定的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指标,加强再生骨料及其制备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是控制混凝土工程质量的重要技术手段。8.1.2 本条规定了出厂检验
42、和交货检验的操作位置及其作用,交货检验由第三方质检部门进行更有利于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性。8.1.3 对再生骨料及其制备混凝土进行放射性检验,重点保证其用于建筑工程时的室内环境质量。当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工程时,可根据设计或委托方要求确定是否进行放射性检验。8.2 原材料质量检验8.2.1 原材料质量检验要求与普通混凝土相同。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均有详细规定。8.2.2 本条规定了再生骨料进场检验批的划分。8.2.3 本条规定了再生骨料及其他原材料的质量检验结果要求。8.3 新拌混凝土性能检验8.3.1 再生骨料混凝土拌
43、合物性能检验与普通混凝土相同。本条规定了交货检验项目及其频率,并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8.3.2 本条规定了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结果要求。8.4 硬化混凝土性能检验8.4.1 本条规定了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检验和其他力学性能检验要求。8.4.28.4.3 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能 检验批、试验组数和 耐久性能检验评定与普通混凝土相同,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 的规定。8.4. 4 由于国家现行标准没有规定长期性能检验,所以再生骨料混凝土长期性能检验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 /T 193中耐久性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8.4.5 本条规定了再生骨料混凝土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检验结果要求。8.4.6 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实体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检验与普通混凝土相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和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784 对检验方法有明确规定,结构实体再生骨料混凝土性能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