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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课件完整版.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988272 上传时间:2018-12-02 格式:PPT 页数:351 大小:2.3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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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 自然人,第五章 法人,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目录,民法学教学课件总目录,第十一章 物权概述,第十二章 所有权,第十三章 共有,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占有,第十七章 债权总论,第十章 时效与期限,第九章 代理,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2、,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第一编 民法总论,主讲人:郝秀辉,第一章 民法学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调整方法;了解我国民法的性质、表现形式及其效力范围。 【教学重点及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民法是私法、权利法、市民法。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第一章,二

3、、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民法规范。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第一章,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第一章,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一章,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第一章,(一) 财产的概念,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

4、力成果和利益。其特征有三:效用性、稀缺性和合法性。,(二)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三)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四) 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第一章,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第一章,(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 主体地位平等,2. 与人身不可分离,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第一章,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权利法。 权利不同于权力,是人们为了自身利益而

5、受法律保障之活动空间或称行动自由。权利有三个要素: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权利的内容是一定范围的行动自由;权利的保障是国家暴力。民法之所以是一部权利法,主要是因为:1、民法的精髓是人权和自由,是人类的解放,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私权神圣。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这个问题在中国尤其具有重要意义。2、民法规则是以权利为其结构的主要线索。民法体系是由民事权利按照位阶的不同组织起来的。3、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义务是为实现权利而设定的。,发育不良;私法不发达;权利、自由、自治理念还没有真正深入人心。尤其是在大力推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今天,强调民法的私法性具有方向性意义。 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

6、范。法律规范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其中任意性规范是允许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民法采任意性规范表明了国家意志对个人意志的充分尊重。一方面是因为市民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国家不可能为每一个人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另一方面,市民社会的自治性决定了必须尊重人的选择权,给人足够的自治空间,对它的过分干预将窒息它的生机和活力,从而对整个国家的发展造成严重障碍。对此,我国有惨痛的教训。民法规范的任意性在合同法中体现得最为典型。另外,对于民事纠纷的处理,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可以选择诉讼、仲裁、调解和协商的方法加以解决。,4、民事责任具有同质救济性。所谓同质救济是指民法所规定的民事

7、责任是以恢复被侵害人权利的圆满状态为原则。即对被损害权利的直接救济。如民法对财产权的救济规定了返还财产、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法。对人身权的救济规定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抚慰金等方法。,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通常所说的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在这里,民法的渊源是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学。,一、成文法,(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二) 民事法律,(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

8、释,(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第一章,二、习惯,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第一章,三、法理,法理是广义的法学家(包括法律学者和法官等)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包括学说和判例两种形式。前者为学者法,后者为法官法。 学说和判例做为民法的补充渊源,其适用均须具备一定条件。关于判例可否作为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是有不同观点的。,第一章,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适用的条件:第一,只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第二,只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第三,只适用我国未声明保留的条款的部分。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渊源。,第一章,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是

9、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第一章,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章,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10、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第一章,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第一章,(一) 民法的生效时间,1. 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 民法规范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生效,民法通则在1986年4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第156条规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旅行。”,第一章,(二) 民法的失效时间,1. 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 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 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第一章,(三) 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贯彻法律不溯及

11、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第一章,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含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二)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第二章,(三)

1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 立法准则的功能; (二)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三)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第二章,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一)平等原则,1.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第二章,(二)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一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依据。,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个人意思优先与法律意志。,2. 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

13、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不等于不受任何干预。,3. 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第二章,自愿与意思自治原则的联系与区别,联系:意思自治包括自愿 区别:第一,从立法上看,其含义不同。 第二,从内涵上看,二者有区别。自愿是内心的愿望,无法体现出外在情况如何;而意思自治是内外统一。,(三)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1. 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和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二章,2. 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3. 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

14、,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在发生重大事情变更的情况下,法官应依公平原则做出裁决。,第二章,(四)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原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含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第二章,1.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2. 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第二章,3.

15、 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4. 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第二章,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与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

16、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 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

17、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二章,所谓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 公共秩序与法律规范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有的法律规范与公共秩序有关。有的与公共秩序无关。 公共秩序比法律规范的外延更宽。 当然,不同的国家对公共秩序的认定是不同的。国情不同,性质不同。,(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此作扩大解释,其内含包括禁止权利滥用。,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包

18、括不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判断的标准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上,是为了损害他人;客观是产生损害损人后果(损人不利己) 权利滥用的后果见教材。(略),第二章,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要素;明确法律事实的概念以及它们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作用。 【教学重点和难点】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从以下三方

19、面来理解: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三章,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 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三)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第三章,三、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二者不是一个概念。理由是: (一)调整的对象与调整的结果不是一个概念。 (二)不是所有的民事关系都能上升为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法只能调整社会关

20、系,不能同时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分,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权法律关系和人身权法律关系。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正确认清法律关系内容的性质,以便在实践中正确掌握其效力。 2、有利于根据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方法。,(二)以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方式不同,将其分为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前者是调整静态法律关系;后者是调整动态法律关系。因而从不同的方面达到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目的。,(三)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即民事主体是否特定,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

21、关系的义务主体及所承担的民事义务,从而有利于确定权利人权利的及行使和实现的方式。,(四)以民事法律关系内部结构的复杂程度,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以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为构成的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两种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法律关系。如双务合同、混合合同等。,五、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其意义有四点: (一)理论意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意义。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司法实践意义。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论意义。,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22、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法上,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另外,在一定的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第三章,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第三章,客体与标的、标的物的关系,客体与标的二者是很不容易区分因而很容易混淆的概念。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人所追求的目标。客体和标的是在不同场合使用的,前者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使用的,后者是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使用的。但二者有时相同或重叠的。标的物与标的又是一种包含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

23、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第三章,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可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第三章,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一)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

24、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第三章,(二)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1. 行为,行为事实是指由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法律所称人的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依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可将行为分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但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第三章,2. 自然事实,自然事实是指非人的行为构成的事实,又可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有学者称为具体的自然事实。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天然孳息的分离。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有学者称为抽象的自然状态。例如,

25、时间的经过,继续占有,生死不明。,第三章,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就够了,如放弃债权、撤消委托等。但,有的则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的存在才能设立、变更和终止。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就需要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的事件这样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的结合。民法理论上,把这种引起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事实构成的情况有三种:(一)两个行为的结合。如借贷关系的设立,不仅要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协议的合同行为,而且要有出借人将出借的标的物交付给借用人的交付行为。(二)两个事

26、件的结合。如代位继承的发生,需要有被继承人死亡和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两个事件。(三)一个事件和一个或以上行为的结合。如遗嘱继承就是。,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就够了,如放弃债权、撤消委托等。但,有的则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的存在才能设立、变更和终止。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就需要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的事件这样两个以上法律事实的结合。民法理论上,把这种引起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几个法律事实,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法而取得的为一定行为或获取

27、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其次,民事权利是利益实现的可能性。最后,民事权利是有法律保障性。其特征为:1、利益性。民事权利是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中心内容,是权利主体 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享有或获取利益的资格。,(一) 民事权利的概念,第三章,2、法定性。民事权利不是天赋的或他人赐予的,而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 3、依赖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一个方面,与民事义务不可分。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 (二)民事权利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1、民事权利不同于权限。 2、民事权利也不同于权能。,(三) 民事权利的分类,1. 财产权与人身权,

28、以民事权利的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第三章,2.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1)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自己为)如物权和知识产权。,(2)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他人为),第三章,(3)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4)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请求权利的权利。,

29、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辩。,第三章,3. 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又称对人权。,第三章,4. 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第三章

30、,5. 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已具备权利构成的全部要件,因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民事权利主要是既得权。,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行为设定的权利、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第三章,6. 原权利与救济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第三章,(四) 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民事保护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分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两种。,第三章,1. 民事权

31、利的国家保护,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第三章,2.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1) 自卫行为,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第三章,(2) 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对此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二、民事义务,(一) 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

32、,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其特点为: 1、法定性。民事义务由民法直接规定或间接确认。2、相对性。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内容,以满足权利人利益需要为限度。3、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履行。,第三章,(二) 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相关联的,因此民事权利的分类与民事义务的分类也有相关联相类似之处。,第三章,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其相对独立的分类,主要分类如下:,1.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第三章,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

33、,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第三章,2.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不作为义务。,第三章,三、民事责任,(一) 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三章,2. 民事责任的特征,(1) 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2) 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加害人)补偿对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主要

34、目的。,(3) 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第三章,3. 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责任产生的根据不同。民事责任是法定或约定;刑事、行政责任则只能分别由法定。 适用的对象不同。民事责任主要是适用于违反民事义务的人。,第三章,(3) 责任的目的和性质不同。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填补和补救,使其恢复未受侵害时的原来状态。而刑事、行政责任的目的,则主要是通过惩戒和处罚,实现教育和预防。就性质来说,民事责任是补偿性和恢复性;而刑事、行政是惩罚和教育性质。 (4) 责任形式不同。民事责任是

35、财产责任,以财产责任形式为主;而刑事、行政则不同。 (5) 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从主观要件说,民事责任一般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必要,一般也不分故意或过失。特殊情况下,即使是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而刑事和行政责任都注重于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并且由故意和过失的区别而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从客观要件说,民事责任构成除要求行为人具有违法性以外,一般还以存在损害事实为必要。而刑事和行政则不同,其行为是否造成后果,一般在所不 问。,4、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民事义务是民法规定或约定的负义务的人应当作为或不作为,对当事人有一定的约束,不具有制裁性;而民事责任 则是民法规定义务人违反义

36、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制裁性。 (2)两者产生的事实根据不同。民事义务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而民事责任以存在民事义务为前提,因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而发生。,(二) 民事责任的分类,1.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2.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 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4.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5.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第三章,(三)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依法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10种: (1)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3) 消除危险;(4) 返还财产;(5)

37、 恢复原状;(6) 修理、重作、更换;(7) 赔偿损失;(8) 支付违约金;(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 赔礼道歉。,第三章,第四章自然人,【教学目的与要求】明确自然人是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基本内容,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掌握监护的设立及监护人的责任。 【教学重点及难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监护人的责任。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自

38、然人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我国民法通则使用的公民概念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但自然人的概念比公民的概念更周延。,第四章,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与权利不是一个概念。二者的区别见教材第67页。,第四章,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出+生(独立呼吸)。,具体的出生时间如何认定?按照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

39、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第四章,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第四章,(一) 生理死亡,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自然人生理死亡的原因,或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在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上不具有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医院死亡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有争议的以人民法院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第四章,(二)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准。 自然人死亡后是否还存在一定的权利能力?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我

40、认为,自然人死亡后就没有了就权利能力。就死者名誉的保护,不是基于死者是民事主体而是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第四章,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的关系。意思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四章,(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

41、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四章,(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四章,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四章,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所受限制的范围,民法通则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2、后进行。,第四章,(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四章,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第四章,(一)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所谓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其二是指这种无音讯状

43、态持续时间满2年。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四章,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 抚顺赡养母亲案。,第四章,3.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利害关系人应到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踪申请案后,首先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

44、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第四章,(二) 宣告失踪的效力,“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第四章,(三) 失踪宣告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第四章,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

45、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第四章,(一)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申请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此期限从自然人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只要求2年,此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第四章,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规定。抚顺赡养母亲案。,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即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

46、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第四章,(二) 宣告死亡的效力,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 但宣告死亡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 推定死亡与视为死亡二者效力不同。以请求支付保险金为例。,第四章,(三) 死亡宣告的撤销,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1. 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第四章,2. 被宣

47、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3. 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损失予以赔偿。,第四章,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告什么,审什么”) 二者的区别:一是保护主体不同。前者为了失踪人,后者为利害关系人;二是调整的范围不同。宣

48、告失踪是管财产关系;而宣告死亡管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三是确认的内容不同。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事实的确认;而宣告死亡是对法律现实的确认。,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一) 监护的概念及性质,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是义务非权利。 亲权与监护不是一个概念。,第四章,二、监护人的设立,(一) 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1.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养父母(收养关系成立)和非婚生(母生、父认领)的情况。,2. 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49、:(1) 祖父母、外祖父母;(2) 成年兄、姐。,第四章,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4.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四章,5. 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指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争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是都不愿担任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有两种,一种是有关组织指定,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有关组织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第四章,6. 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7.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变更,(二) 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1.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这里所说的精神病人是指成年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第四章,2. 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3. 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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