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 法 学(2-1) Civil Law,教师:田国兴,前言学习民法要知道的七个问题 一、法 二、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四、课程安排 五、民法的特点 六、学习民法的方法 七、民法及民法学的体系,一、法,(一)法的概念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某种权利与义务,来规范人们(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基本特征: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其主要内容的;法是明确的、普遍的规范。,(二)法的分类1、成
2、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这些判例和先例对其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但它又不是以条文(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因此也是不成文法的主要形式之一。,2、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
3、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交叉,实体法中也可能涉及到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规定。,3、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4、公法和私法早在古代罗马时期就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的前言中选用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一句话:“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17、18世纪以来,资
4、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的形成,为公法的发展和公、私法的划分奠定了基础。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在当代中国,有一些学者也主张应借鉴公私法划分的分类来划分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并且把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律体系的前提。,5、以义务为本位的法与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法在这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中,是以权利或者义务为起点、轴心或重心为标准。“权利本位”是“以(应当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法,“义务本位”是“以(应当以)义务为其起点
5、、轴心或重心”的法。,二、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一)国体就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就是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的说就是哪个是统治阶级哪个是被统治阶级。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二)政体是国家统治阶级以何种形式组织政权,就是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和政体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一)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市民社会,在古代西方是指市民的共同体国家。中世纪末期,出现了从事商品经济的市民阶层,即第三等级。从19世纪开始,“市民社会”被用来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种种政治性支配下获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阶层之间的关系,被认
6、为是一个“脱国家脱政治的领域”。市民是平等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财产所有者。调整市民间关系的法被称作市民法,是由私的所有、合同、法的主体性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市民社会”这一概念虽然产生于西方,却有着超地域、跨文化的普遍意义及价值。其中以个人利益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介,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是一切市民社会的共同特性。,邓正来在国家与社会一书中指出:“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市民社会具有这样的特征:首先,市民社会是相对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其次,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
7、础,是一种经济交往体系;再次,市民社会拥有法律保障体系,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复次,市民社会以各种自愿自治组织为中介;最后,市民社会以个人自由、平等、权利、契约为根本原则和价值。,(二)政治国家“政治国家”是与“市民社会”相对的一个概念。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国家是具有双重身份的政治实体,既是阶级统治者,又是社会管理者。国家就是统治阶级在一定地域内建立的实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社会政治组织。国家构成要素包括人口、领土、主权和政府等。 国家的主要特征: 首先,国家是一种社会政治组织;其次,国家本质上是阶级的统治。国家的首要职能是政治统治,而不是为全体社会成员谋福利;国家的政治统治并不是为了激化阶级
8、矛盾和阶级斗争,相反,国家还要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国家构成要素包括人口、领土、主权和政府等。 政治国家具有集中性、公共性、强权性。从应然角度来讲,政治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之中,应为市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强权保障,而市民社会则凭借政治国家去谋求自身的发展,并监督政治国家。,(四)课程安排, 民法学分两学期学习,本学期我们学习第一部分,即民法总论,具体内容包括民法概论、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事实、代理和诉讼时效。下学期将学习物权和债权。至于民法学的其他内容,如婚姻与继承、知识产权、合同法等内容将有专门的课程安排。,(五)民法的特点,1、历史悠久 2、理论深邃 3、适用性强
9、4、它是学习其它法律课程的基础。 (1)民法的概念被其它法律课程借用,如主体当中的自然人、法人概念;标的的概念。 (2)民法的内容被其它法律课程所借用,如被行政法借用。,5、民法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是权利法,赋予给人们权利,教人们如何运用权利。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6、民法与国家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没有民法典,要集国人智慧,成伟大法典。,(六)学习民法的方法,1、置身其中,理论联系实际;2、进行比较分析;3、熟读法条、了解立法理由、通读教材;4、注意掌握本课程的规律、难点和重点。,甲乙二人在街上逛街,看到前面一个人掉下一个钱包,甲上去捡起来,发现
10、里面有50元现金,二人决定均分。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说好在甲回家后再分。两人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福利彩票销售点在发售福利彩票。甲即用捡到的50元钱买了5注,乙没有阻止。在开奖后,甲所买的福利彩票中了100000元的奖金,乙要求均分奖金,遭甲拒绝,两人发生争吵。福利彩票工作人员得知原委后,以购买奖券的50元钱是甲非法所得为由拒付奖金。甲便以福彩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彩中心给付奖金。乙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均分奖金。,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捡的50元钱属于什么性质?对这50元钱应该如何处理? 2甲对乙许诺均分50元钱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对甲产生约束力? 3甲和福彩中心之间
11、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福彩中心拒付奖金是否有理? 4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5设甲某为一14岁少年,则福彩中心能否以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彩票的行为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奖金?理由何在?,1.属于不当得利。甲应当交还失主或派出所。甲捡到他人钱包据为己有的行为使他人受损自己获利,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甲负有返还义务,应该返还失主或交给派出所。2甲对乙许诺均分拾到的50元钱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对甲具有拘束力,但甲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在本案中,甲对乙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对甲具有
12、拘束力,但根据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甲在交付约定的25元钱之前可以撤销赠与。,3甲和福彩中心之间是彩票买卖关系;福彩中心拒付奖金没有理由。甲和福彩中心之间是彩票买卖关系;福彩中心不能拒付奖金。因为购买彩票的50元钱的来源是否合法不能影响买卖彩票合同的效力,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点意味着谁持有谁拥有所有权,甲作为该50元钱的所有人,其购买彩票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因此福彩中心应当支付奖金。4法院应当判令:(1)福彩中心支付甲10000元奖金;(2)驳回乙的请求;(3)甲返还不当得利一案另案处理。本案中,彩票买卖合同有效,因而法院应当判令福彩中心支付甲10000元奖金;赠与
13、合同被撤消,因而应驳回乙的请求;同时对于甲检到他人钱包后据为己有,构成的不当得利一案另案处理。,5不能。甲购买彩票的行为应当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行为有效。民通意见第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甲某为14岁少年,摸奖金额为50元,因而其利用50元钱购买彩票的行为应当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行为有效。故福彩中心不得拒绝支付奖金。,(七)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民法学是
14、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1、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1)民法通则为基本法(156条);(2)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为主要民事法律。(3)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是商事法,即民事特别法。,2、民法学的体系总论部分(1)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2)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主体制度;(4)民事法律行为;(5)代理;(6)时效与期间。,分论部分 (1)物权制度 (2)债和合同制度 (3)知识产权制度 (4)人身权制度 (5)婚姻和继承权制度 (6)民事责任制度,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本章共分七
15、节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第四节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第五节 民法的性质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本节共四个问题:民法的语源;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分类理解;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语源我国历史上并无“民法”一词,是从日本翻译而来。日本民法一语是在明治维新时由荷兰语“burgerlyk regt”或法语“droit civil”翻译而来。两者原意为市民法,他们都是从罗马法“lus civile”直译而来。,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概念2002年6月26日,吴某和同乡程某到河南省卢氏县城办事,当晚住进了县劳动就业培训招待所二楼一个临街的
16、房间。次日凌晨3时许,吴某上厕所时发现,街对面有三个人正在用一根铁棍撬一门市的卷栅门。吴某急忙叫醒程某和旅馆老板任某。这时,三人发现对面门市的门已被撬开,盗贼正在往外搬东西。任某急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谁知值班人员听到报警后,却轻描淡写地说:“这么晚了,下着雨,哪有人偷东西,睡你的觉。”将电话挂了,三人无奈之下,停了一会儿又拨打了报警电话,让值班人员快点派人过来,谁知值班人员很不耐烦地又挂了电话。三人只好眼睁睁地看着盗贼将搬出的东西装上一辆摩的车,逃离了现场。,当晚失盗的为卢氏县城关镇居民尹某所开的“工艺礼品渔具”门市。事后据尹某称,当晚被盗物品价值2万余元。而从公安机关距离案发地不过一公里
17、路程,若出警不超过5分钟。问:此案是何性质的案件?,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承认接警不出警事实的存在,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被告超过两个月没有任何表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程序,故被告关于原告起诉程序不合法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提供的损失数额,依据合法,计算方式科学,因此原告提供的损失数额应予以认定。原告不派人看管门市,有一定责任,应对损失部分予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尹某25001.5元损失的50,即12500.75元。,该案在当地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许多群众对公安机关
18、的行为进行谴责。据悉,卢氏县公安局已下发文件,在全县公安系统开展了一场“重视职业道德,杜绝冷硬横推”学习讨论活动,要求全体公安干警以此为戒,转变作风,重新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谭德,系一家国有公司业务员,1992年年底,谭与另一业务员陈明代表公司在广州按合同接受37200打进口“引擎整修剂”时,陈发现溢货现象,即港商多发了货,陈将此事告知了谭。谭经清点后认为出现溢货300打,并要陈勿将此事告知别人。几天后谭将此300打整修剂以每打280元的价格卖给个体经营者王某,并要王将8.4万元货款汇至谭原来工作过的S外贸公司的帐户上。S公司的财务人员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从银行提取现金3.1万元交给了
19、谭。谭则以个体经营者的王某的名义,以借款为名填写了借支单。事后谭称,S外贸公司给他的3.1万元,是他为自己原来工作过的单位做了8.4万元“贡献”后所得到的奖金。后经查证,溢货实为210打。问:此案是何性质的案件?,从理论上,以法律主体地位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法律规范分为两类:一类是调整主体之间处于平等地位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主体之间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前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法概念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民法的分类理解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民法分以下几类:(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
20、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所有法律。 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按照一定的逻辑体系编纂、以民法、民法典、民法通则等方式命名的民事成文法。,(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第一种理解广义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为广义民法。狭义民法是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第二种理解由于各国私法体制不一样,实行私法一元体制的国家为广义民法;实行私法多元体制的国家为狭义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以民法规范表现形式不同)普通民法是民事法律规范集中以民法(包括民法典、民法通则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民法;特别民法是没有收入民法典之中,以单行法律法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四)民
21、法典和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指 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逻辑体系编纂并予颁行的民事立法文件。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是民事单行法,为民法典制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本节两个问题: 1、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2、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一)具备调整对象是民法独立存在的基础; (二)民法调整对象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标志。,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财产是指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事物。它包括:(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如土地、房屋、
22、服装、机器等。(2)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非物质事物。主要有:智慧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劳动力等。,2、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1)财产关系的类型可分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又称财产归属与利用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反映在民法上有物质财产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动态的财产关系主要指商品交换关系,此外还有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抚养关系等。,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性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民事主体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1、主体地位的平等 2、意思表示的自愿意思自治3、经济利益的等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