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政 治 方 面结 束 了 英 国 的 封 建 专 制 统 治 使 英 国 走 上 了 资 产 阶 级 政 治 民 主 化 的 道 路 代 表 历 史 发 展 的 进 步 趋 势 资 产 阶 级 不同 集 团 的 利 益 之 争 在 议 会 中 得 以 用 和 平 方 式 解 决 有 利 于 社 会 稳 定经 济 方 面 为 英 国 资 本 主 义 的 发 展 提 供 了 有 力 保 障 使 英 国 成 为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强 国世 界 影 响 英 国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个 建 立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国 家 为 其 他 国 家 树 立 了 一 种 模 式专 题 八 欧 美
2、资 产 阶 级 代 议 制 的 确 立 与 发 展考 点 一 英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确 立 全 面 认 识 资 产 阶 级 代议 制 含 义( 一 ) “ 光 荣 革 命 ” 背 景 : 英 国 的 资 本 主 义 已 经 有 了 较 大 发 展 斯图 亚 特 王 朝 专 制 统 治 国 王 与 议 会 的 矛 盾 日 益 尖 锐 领 导 阶 级 : 资 产 阶 级 和 新 贵 族 过 程开 始 年 爆 发 了 英 国 资 产 阶 级革 命 曲 折 年 斯 图 亚 特 王 朝复 辟结 束 年 辉 格 党 人 和 托 利 党 人 联 合 发 动 光 荣 革 命( 二 ) 议 会 权 力
3、 的 确 立 权 利 法 案 颁 布 年 英 国 议 会 颁 布 权 利 法 案主 要 内 容 限 制 国 王 的 权 力 保 证 议 会 的 立 法 权 财 政 权 司 法 权 等 英 国 议 会的 权 力 日 益 超 过 王 权 国 王 开 始 逐 渐 处 于 统 而不 治 的 地 位 英 国 的 君 主 立 宪 制 确 立 起 来影 响 从 社 会 转 型 的 角 度 看 标 志 着 英 国 实 现 了 由 人治 向 法 治 的 转 变 年 议 会 改 革随 着 工 业 革 命 的 深 入 发 展 迅 速 壮 大 的 工 业 资产 阶 级 要 求 获 得 更 多 的 政 治 权 利年 议
4、 会 改 革 使 富 有 农 民 和 城 镇 有 产 者 获 得选 举 权 新 兴 工 业 城 市 的 代 表 席 位 增 加 原 来 被 大 贵 族控 制 的 席 位 相 应 减 少工 业 资 产 阶 级 在 国 家 政 权 中 的 作 用 日 益重 要 确 保 了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政 体 的 稳 定 和 资 本 主义 经 济 的 迅 速 发 展( 三 ) 责 任 制 内 阁 形 成年 沃 波 尔 成 为 英 国 第 一 位 首 相 特 点内 阁 名 义 上 对 国 王 负 责 实 际 上 对 议 会 负 责 内 阁 成 员 集 体 负 责 必 须 在 大 政 方 针 上 保 持 一
5、 致 要 与首 相 共 进 退( 四 ) 英 国 确 立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作 用代 议 制 : 是 指 公 民 通 过 选 举 代 表 组 成 代 表 机 关 ,间 接 参 政议 政 , 讨 论 决 定 国 家 大 事 ,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 一 种 民 主 制 度 和 组 织 形 式 。 在 现 代 社 会 中 , 无 论 是 哪 一 个 统 治 阶 级 , 只 要 实 行 民 主 政 治 ,都 普 遍 采 取 代 议 制 的 形 式 , 只 是 具 体 方 式 有 所 不 同 。资 产 阶 级 代 议 制 : 资 产 阶 级 通 过 议 会 的 设 置 , 把国 家 的 立
6、 法 权 力 掌 握 在 自 己 手 中 , 并 以 此 限 制 君 主或 总 统 等 对 行 政 权 力 的 滥 用 , 同 时 通 过 立 法 保 障 资产 阶 级 的 利 益 。确 立 方 式( ) 通 过 革 命 战 争 或 和 平 改 革 方 式 扫 除 资 产 阶级 代 议 制 确 立 的 障 碍 。( ) 制 定 法 律 文 件 , 设 立 议 会 , 确 立 资 产 阶 级 代 议 制 运 行 机 制 。确 立 原 因( ) 共 同 原 因 政 治 : 资产 阶 级 统 治 的 建 立 。 经济 :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的 发展 。 阶 级 : 资 产 阶 级 力量 的 壮
7、 大 。( ) 特 殊 原 因英 国 : 政 治 传 统 。 ( 较 早 产 生 限 制 王 权 的 议 会 )美 国 : 现 实 问 题 。 ( 邦 联弊 端 ) 法 国 : 现 实 问 题 。 ( 曲 折 反 复 ) 德 国 : 现 实 问 题 。( 民 主 的 趋 势 ) 特 点( ) 具 有 形 式 上 代 表 民 意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 议 会 。 ( 议 会 立 法 )( ) 实 行 分 权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 核 心 )( ) 实 行 资 产 阶 级 的 政 党 政治 。 形 式 : 君 主 立 宪 制 与 民主 共 和 制 。 本 质 : 资 产 阶 级专
8、政 。评 价( ) 资 产 阶 级 代 议 制 否 定 了 封 建 君 主 专 制 政 体 ,建 立 起 资 本 主 义 民 主 和 法 制 ; 不 仅 调 节 了 统 治 阶 级 内 部 的 矛 盾 , 也 缓 和 了 不 同 阶 级 之 间的 矛 盾 , 一 定 程 度 上 保 证 了 人 民 能 够 享 受 到 民 主 和自 由 的 权 利 。( ) 它 稳 定 了 主 要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的 统 治 秩 序 ,有 利 于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 政 治 稳 定 、 社 会 和谐 ; 资 产 阶 级 代 议 制 作 为 人 类 文 明 的 成 果 , 在 推
9、动世 界 民 主 化 进 程 中 具 有 极 其 重 大 的 进 步 作 用 和 历史 意 义 。( ) 它 存 在 一 定 的 局 限 性 , 如 它 是 资 产 阶 级 的民 主 , 劳 动 人 民 很 少 享 受 到 民 主 、 自 由 的 权 利 。2英 国 美 国 法 国 德 国代 议 制 的 形 式议 会 制 君 主 立 宪 制总 统 制 共 和 制民 主 共 和 制二 元 制 君 主 立 宪 制政 体 的 主 要 特 征君 主 虚 位 议 会 至 上分 权 与 制 衡总 统 和 参 议 院 权 力 较 大民 主 立 宪 是 虚 君 主 专 制 是 实考 点 二 美 国 共 和 制
10、 的 确 立( 一 ) 美 国 年 宪 法 制 定 背 景独 立 战 争 后 建 立 的 邦 联 体 制 存 在 严重 缺 陷 国 家 没 有 元 首 中 央 权 力 极 为 有 限西 方 启 蒙 思 想 的 影 响 孟 德 斯 鸠 的 三 权 分 立学 说 时 间 、 地 点 、 机 构 : 年 费 城 制 宪 会 议 主 要 内 容中 央 集 权 与 地 方 分 权 的 有 机 结 合 联 邦政 府 是 各 州 的 中 央 政 府 各 州 在 行 政 上 仍 保 持 一定 的 独 立 性把 国 家 权 力 分 为 三 部 分 行 政 权 属 于 总 统 立 法 权 属 于 由 参 议 院
11、和 众 议 院 组 成 的 国 会 司 法 权 归 最 高 法 院 特 点 : 体 现 了 分 权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进 步 意 义 它 是 近 代 世 界 上 第 一 部 比 较 完 整 的资 产 阶 级 成 文 宪 法 体 现 分 权 与 制 衡 原则 避 免 了 绝 对 权 力 的 出 现 在 一定 程 度 上 保 护 了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一 定 程 度 上 调 和 了中 央 与 地 方 之 间 大 州 与 小 州 之 间南 方 与 北 方 之 间 的 矛 盾 为 美 国 的 长 期 稳 定 和 发 展 打 下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局 限 性允 许 奴 隶 制 的 存
12、在 为 以 后 美 国 内战 的 爆 发 埋 下 了 隐 患没 有 真 正 解 决 人 权 问 题 不 承 认 妇 女 黑 人 和 印 第 安 人 具 有 同 白 人 男 子 相 等 的 权 利( 二 ) 美 国 的 两 党 制 形 成 : 华 盛 顿 在 任 时 期 两 党 制 就 已 萌 芽 世 纪 后 半 叶 美 国 的 两 党 制 度 正 式 确 立 美 国 的 总统 选 举 受 两 党 操 纵 特 点 : 两 党 制 是 美 国 分 权 制 衡 体 制 中 的 重 要 组成 部 分 其 本 质 是 维 护 资 产 阶 级 的 利 益对 美 国 年 宪 法 的 认 识 理 论 依 据
13、:启 蒙 思 想 中 的 三 权 分 立 、 主 权 在 民 等 学 说 。 突 出 特 点 : 分 权 制 衡 。进 步 意 义( )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部 比 较 完 整 的 资 产 阶 级 成 文宪 法 , 奠 定 了 美 国 政 治 制 度 的 法 律 基 础 。( ) 将 启 蒙 思 想 中 的 政 治 学 说 与 美 国 实 际 有 机结 合 , 为 美 国 的 长 期 稳 定 和 发 展 打 下 了 坚 实 的 基础 , 对 以 后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制 度 的 建 立 起 到 示 范 作 用 。( ) 联 邦 制 赋 予 政 府 强 有 力 的 权 力 , 有 利
14、于 国家 政 权 的 巩 固 ; 地 方 与 中 央 形 成 较 为 和 谐 统 一 的 关 系 , 在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的 同 时 , 有 利 于 地方 积 极 性 的 调 动 和 创 造 性 的 发 挥 。( ) 联 邦 政 府 实 行 三 权 分 立 原 则 , 权 力 之 间 制约 平 衡 , 从 而 避 免 了 绝 对 权 力 的 出 现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保 障 了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制 度 。专 题 八 欧 美 资 产 阶 级 代 议 制 的 确 立 与 发 展 法 国 共 和 制 、 德 意 志 帝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的考 点 三确 立( 一 )
15、法 国 共 和 制 的 确 立 标 志 : 法 国 年 宪 法 的 通 过内 容 行 政 权 由 总 统 掌 握 总 统 由 国 民议 会 按 绝 对 多 数 票 选 出 总 统 是 国 家 元 首 军 队 最 高 统 帅 有 权 任 命 高 级 官员 缔 结 条 约 和 实 行 特 赦 经 众 议 院 同 意 有 权 任 命内 阁 经 参 议 院 同 意 有 权 解 散 众 议 院立 法 权 由 众 议 院 和 参 议 院 行 使 参 议 院 议 员 由 间 接 选 举 产 生 有 权 否 决 众 议 院 通 过 的 法 律 内 阁 要 对 参 议 院 负 责 众 议 院 议 员 以 普 选
16、 方 式 选 出意 义 是 法 国 进 入 工 业 资 本 主 义 发 展 时 期 的 必 然 结 果 有 利 于 法 国 工 业 资 产 阶 级 参 与 政 权 促 进 了 法 国 资 本 主 义 的 发 展 法 国 共 和 制 确 立 艰 难 的 原 因法 国 曾 经 是 欧 洲 典 型 的 君 主 专 制 国 家 君 主 派 势 力 强 大资 本 主 义 发 展 相 对 薄 弱 资 产 阶 级 力 量 弱 小( 二 ) 德 意 志 帝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确 立 德 意 志 统 一 ( 年 )德 意 志 的 统 一 是 由 普 鲁 士 通 过 王 朝 战 争 的 方 式 完 成
17、的 德 意 志 由 此 走 上 了 资 本 主 义 道路 确 立 标 志 : 年 德 意 志 帝 国 宪 法 的 颁 布主 要 内 容宪 法 确 定 帝 国 为 联 邦 制 国 家 帝 国 政 府 掌 握 了军 事 外 交 等 大 权 各 邦 则 保 留 了 一 些 自 治 权 德 意 志 帝 国 皇 帝 和 宰 相 由 普 鲁 士 国 王 和 宰 相 兼 任 普 鲁 士 代 表 在 联 邦 议 会 中 也 居 于 主 导 地 位宪 法 确 立 了 君 主 立 宪 政 体 赋 予 帝 国 皇 帝 普 鲁 士 国 王 和 宰 相 普 鲁 士 宰 相 以 极 大 权 力 皇 帝 是 国 家 元 首
18、 拥 有 任命 官 吏 创 制 法 律 统 率 军 队 决 定 帝 国 对 外 政 策以 及 主 宰 议 会 等 大 权 宰 相 由 世 袭 皇 帝 任 命 只 对皇 帝 负 责 在 内 阁 中 拥 有 绝 对 权 力议 会 是 立 法 机 构 由 联 邦 议 会 和 帝 国 议 会 组 成 联 邦 议 会 是 帝 国 的 最 高 机 构 其 代 表 由 各 邦 君 主 任 命 由 普 选 产 生 的 帝 国 议 会 作 用 很 小评 价国 家 性 质 是 容 克 贵 族 和 资 产 阶 级 联 合 专 政 的 资产 阶 级 性 质 的 君 主 立 宪 国 家进 步 性 帝 国 的 成 立 及
19、 宪 法 的 颁 布 是 德 国 迈 入 资 本 主 义 时 期 的 标 志 有 利 于 德 国资 本 主 义 经 济 的 迅 速 发 展局 限 性 民 主 立 宪 是 虚 君 主 专 制 是 实 保 留 了 较多 的 封 建 残 余世 界 近 代 史 上 英 、 美 、 法 、 德 四 国 确 立 的 代 议 制 政体 的 比 较具 有 阶 级 和 时 代 的 局 限 性3( ) 反 映 人 民 群 众 利 益 的 法 案 是 后 来 才 补 充 进 去 的 。( ) 承 认 了 黑 人 奴 隶 制 , 留 下 了 种 族 歧 视 和 压 迫 的 烙 印 。( ) 妇 女 、 印 第 安 人
20、 、 黑 人 奴 隶 的 选 举 权 被 剥 夺 。4史 料 主 旨史 料 英 国 光 荣 革 命 的 意 义史 料 英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确 立 的 过 程信 息 解 读史 料 光 荣 革 命 是 英 国 历 史 上 的 重 大 转 折 点 说 明 光 荣 革 命 结 束 了 英 国 王 权 至 上 的 历 史 议 会 权 力 开 始 高 于 王 权 史料 英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确 立 符 合 英 国 的 国 情 其 确 立 经 历 了艰 难 的 过 程 说 明 英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发 展 和 完 善 并 不 是 一帆 风 顺 的续 表 近 代 西 方 资 本 主
21、 义 政 治 制 度 的 确 立 与 发展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国 家 元首 的 地位 和 职权国 王 居 于 虚 位 没 有 实 权总 统 有 实 权 既 是 国 家 元 首 又 是 政 府 首 脑 还 是 军 队 统帅赋 予 总 统 极 大 的 权 力 但 总 统 受 到 议 会 的 制 约皇 帝 掌 握 最 高权 力政 府 首脑首 相 总 统 总 统 帝 国 宰 相确 立 标志年权 利 法案 的颁 布年 宪 法 的颁 布年 法 兰 西 第 三 共 和 国 宪 法 的颁 布年 德 意 志 帝 国 宪 法 的 颁 布对 应 学 生 用 书 起 始 页 码 主 题 一 王 权 不 再 至 上 英 国
22、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确 立 与 发 展史 料 英 国 “ 光 荣 革 命 ” ( 实 际 是 一 次 政 变 ) 大 概 是 我 心 目 中 最 完 美 的 一 次 政治 设 计 。 它 在 一 个 有 长 期 专 制 传 统 的 国 家 找 到 了 一 个 摆 脱 革 命 与 专 制 的 循 环 , 能 有 效 地 控 制 “ 控 制 者 ” 的 办 法 。杨 小 凯 中 国 政 治随 想 录 史 料 为 什 么 别 的 国 家 不 采 取 这 些 法 律 ( 指 英 国 法 律 ) 呢 ? 这 样 是 否 等 于 问 为 什 么 椰 子 在印 度 能 成 熟 , 在 罗 马 就 不
23、会 ? 你 可 以 回 答 : 在英 国 , 这 些 椰 子 不 是 老 成 熟 的 ; 可 以 回 答 :它 们 被 栽 培 得 还 不 久 所 以 , 试 种 一 下 罢 !伏 尔 泰 哲 学通 信 读 史 指 导续 表光 荣 革 命 为 英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确 立 提 供 了 政 治 前 提 从 历 史 此 英国 确 立 了 议 会 权 力 高 于 王 权 司 法 权 独 立 于 王 权 的 原 结 论 则 英 国 君 主 立 宪制 的 发 展 和 完 善 经 历 了 漫 长 的 过 程 最 终英 国 成 为 典 型 意 义 上 的 君 主 立 宪 制 国 家史 料 应 用
24、史 料 中 作 者 提 到 的 控 制 控 制 者 的 办 法是 什 么答 案 制 定 权 利 法 案 ,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对国 王 的 权 力 进 行 明 确 的 制 约 。 谈 谈 你 对 史 料 中 在 英 国 这 些 椰 子 不 是 老 成 熟 的 这 句 话 的 理 解答 案 英 国 近 代 政 治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 经 历 了长 期 的 斗 争 和 努 力 : “ 光 荣 革 命 ” , 结 束 了 封 建 专 制 统 治 ; 颁 布 了 权 利 法案 , 建 立 了 君 主 立 宪 政 体 ; 世 纪 上 半 期 , 责 任制 内 阁 逐 渐 形 成 ;
25、 年 英 国 议 会 改 革 , 工 业 资 产 阶 级 获 得 更 多 议 席 , 大 大 加 强 了 在 议会 中 的 作 用 。 根 据 两 则 史 料 并 结 合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英 国 君 主 立 宪 制 的 确 立 对 世 界 的 影 响答 案 较 早 形 成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政 治 , 鼓 舞 了 欧 洲大 陆 各 国 人 民 推 翻 封 建 制 度 的 斗 争 ; 为 世 界 各 国 建 立 类 似 民 主 政 体 提 供了 范 例 。主 题 二 “ 三 权 分 立 ” 体 制 的 法 律 典 范 美 国 年 宪 法史 料 现 在 几 乎 达 到 国 家 蒙 受
26、 耻 辱 的 最 后 阶 段 了 。 我 们 所 经 历 的 祸 患 并 非 来 自 局 部 的 或 细 小的 缺 点 , 而 是 来 自 这 个 建 筑 物 结 构 上 的 基本 错 误 , 除 了 改 变 建 筑 物 的 首 要 原 则 和 更 换 栋梁 以 外 , 是 无 法 修 理 的 。汉 密 尔 顿 联 邦 党 人 文集 当 前 的5邦 联 不 足 以 维 持 联邦 史 料 总 统 由 各 州 的 选 举 团 选 举 , 参 议 员 也 由各 州 议 会 选举 , 故 各 州 的 主 权 在 联 邦政府中实际上有很重要的影响 力 , 可 以 有 效 地 防 止 中 央 权 力 的
27、专 制 化 。 ( 联 邦政府内 部 ) 国会制 定 法 律 , 但 总 统 可以 否 决 之 ; 最高法院可以宣布经国会通 过 并 经 总 统签 署 的 法 律 违 宪 , 但总统经参议院批准任命最高法院 法 官 ; 总 统 执 行 法 律 , 但 必 须 由 国 会 给 予 财 政 支 持 。 由 于 任 何 法 案 必 须 经 两 院 批 准 才 能 生 效 , 故参 议 院 和 众 议 院 在 制 定 法 律 过 程 中 互 有 对 于 另 一 方的 绝 对 否 决 权 。马 克 垚 世 界 文 明史 6专 题 八 欧 美 资 产 阶 级 代 议 制 的 确 立 与 发 展 读 史 指
28、 导史料主旨史 料 美 国 成 立 之 初 邦 联 制 的 弊 端史 料 美 国 年 宪 法 的 特 点信息 解读史 料 美 国 建 国 之 初 邦 联 制 弊 端 暴 露 是 指 邦 联 体 制史 料 年 宪 法 避 免 了 绝 对 权 力 的 出 现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维 护 了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体 现 了 分 权 与 制 衡历史 结论美 国 联 邦 制 确 立 了 中 央 集 权 与 地 方 分 权 相 结 合 的 权 力 结 构有 利 于 美 国 资 本 主 义 的 发 展 年 宪 法 体 现 了 分 权 与 制 衡 原 则 反 映了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精 神 史
29、料 应 用 结 合 美 国 建 国 初 期 的 史 实 说 明 史 料 中 的 建 筑 物 是 指 什 么 结 构 上 的 基 本错 误 又 是 指 什 么 美 国 是 如 何 纠 正 结 构 上 的 基 本 错 误 的答 案 “ 建 筑 物 ” : 邦 联 体 制 。“ 结 构 上 的 基 本 错 误 ” : 当 时 美 国 只 是 一 个松 散 的 邦 联 , 没 有 建 立 起 强 有 力 的 中 央 政 府 。纠 正 : 制 定 年 宪 法 , 确 立 联 邦 制 。 史 料 反 映 了 美 国 各 种 政 治 权 力 之 间 怎 样 的 一种 关 系 根 据 史 料 简 述 其 具
30、体 表 现 在 哪 些方 面答 案 关 系 : 分权 制 衡 。表 现 : 各 州 和 联 邦 政 府 之 间 ; 联 邦 政 府 立 法 、 行政 、 司 法 三 大 权 力 之 间 ; 具 有 立 法 权 的 参 议 院 和 众议 院 之 间 。 根 据 以 上 史 料 并 结 合 所 学 知 识 分 析 世 纪 末 美 国 民主 制 度 的 积 极 意 义答 案 意 义 : 加 强 了 中 央 政 府 的 行 政 权 力 , 合 理 划分 中 央 与 地 方 权 力 ; 一 定 程 度 上 避 免 了 权 力 的 滥用 , 保 护 了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 推 动 了 资 本 主 义 的 发 展 ;维 护 了 国 家 统 一 和 社 会 稳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