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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市政给排水构筑物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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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市政给排水构筑物工程DB23/ -2014主编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4 年 月 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告第 号关于发布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的公告现批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为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23/()-2014,自 2014年 月 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DB23/(702716)-2002 同时废止。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 月 日前 言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

2、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市政工程内容,新编了市政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市给排水政构筑物工程,在编制过程中,力求反映我省市政工程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市政建设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市政构给排水筑物工程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作出了规定。本规程在征求省内市政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改而成。本规程共 13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3、施工准备、土石方与地基处理、取水与排放构筑物、水处理构筑物、泵房、水处理厂工艺及设备、调蓄构筑物、功能性试验、季节性施工、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等。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其它专业规程配套使用。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哈尔滨市供水集团公司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 31号;邮编:150010。本规程主编单位:哈尔滨市供水集团公司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付心海 刘东全 罗世

4、顺 周晶 张振明 杨克勇本规程参加编制人员:杨 南 夏远征 闫秀丽 翟 平 庞洪涛 程文强 黄智山戴 民 董魁有 王 虹 刘建平 张俐颖 张茂成 王昕男 贡伟国 朱达力 孙宇新 曹 坤 王 永 李 萍 杨 婷 佟 锐 闫 鑫 黄晓雪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公山 李会义 杨丽杰 陈向明 常 亮 陈 超 秦 岭 王智学 徐 刚目 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施工准备5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5.1 一般规定5.2 围堰5.3 施工降水排水5.4 基坑开挖与支护5.5 地基基础5.6 基坑回填5.7 质量检查6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6.1 一般规定6.2 取水构筑物6.3 排放构筑物6.4 进、出水管渠6

5、.5 质量检查7 水处理构筑物7.1 一般规定7.2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7.3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7.4 砌体结构7.5 附属构筑物7.6 质量检查8 泵房8.1 一般规定8.2 泵房施工8.3 质量检查9 水处理厂工艺设备安装9.1 一般规定9.2 给水处理厂设备安装9.3 污水处理厂设备安装9.4 质量检查10 调蓄构筑物10.1 一般规定10.2 调蓄池10.3 水塔10.4 水柜10.5 质量检查11 功能性实验11.1 一般规定11.2 满水试验11.3 气密性试验12 季节性施工12.1 雨季施工12.2 冬期施工13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13.1 安全生产13.2 环境保护 本规

6、程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 则1.0.1 为加强市政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操作方法,提高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公用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的施工。本规程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1.0.3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1.0.4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围堰

7、cofferdam在施工期间围护基坑,挡住河 (江、海、湖)水,避免主体构筑物直接在水体中施工的导流挡水设施。2.0.2 沉井 open caisson在地面上先制作井筒(井室),然后在井筒 (井室)内挖土,使井筒 (井室)靠自重或外力下沉至设计标高,再实施封底和内部工程的施工方法。2.0.3 装配式混凝土构筑物 prefabricated concrete cistern以预制钢筋混凝土池壁等构件或半成品为主,拼装而成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2.0.4 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 prestressed concrete cistern由配置受力的预应力钢筋通过张拉或其他方法在外荷载作用前预先施加内应力

8、的混凝土构筑物。2.0.5 塘体构筑物 ponding cistern以防渗膜或土为主进行防渗处理的水处理或调蓄构筑物。包括稳定塘、湿地、暴雨滞留塘等。2.0.6 取水构筑物 intake structure给水系统中,取集、输送原水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2.0.7 排放构筑物 outlet structure排水系统中,处置、排放污水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 2.0.8 水处理构筑物 water(waste water)treatment structure排水系统中,对原水 (污水)进行水质处理、污泥处置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2.0.9 调蓄池构筑物 adjusting stru

9、cture 排水系统中,平衡调配 (调带)与输送、分配处理水量而设置的各种构筑物的总称。2.0.10 满水试验 watering test水池结构施工完毕后,以水为介质对其进行的严密性试验。2.0.11 气密性试验 air tightness test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在设计水位条件下以空气为介质对其进行的气密性试验。3 基本规定3.0.1 市政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检验制度。3.0.2 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 “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相互于扰。

10、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主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工,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3.0.3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3.0.4 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 (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3.0.5 在质量检查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

11、可使用。材料和设备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3.0.6 所用材料、半成品、构 (配)件、设备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质。3.0.7 构筑物的防渗、防腐、防冻层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3.0.8 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0.9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高空作业、井下作业、水上作业、水下作业、压力容器等特殊作

12、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3.0.10 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3 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3.0.11 市政给排水构筑物工程的土方与基坑支护、地基基础、混凝土、砌筑工程施工,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相关专业分册要求执行。4 施工准备4.0.1 市政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详细查阅施工图纸,准确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 (

13、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相应程序变更,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4.0.2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现场调查:1 现场地形、地貌,原有建 (构)筑物、各种管线、其他设施及障碍物等情况;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当地气象资料;3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疏导及其环境条件;4 施工供水、排水、通信、供电和其他动力条件;5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准备情况;6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和地面土层冻融规律等资料;7 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4.0.3 工程开

14、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手续。4.0.4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保护环境、降低成本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1 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2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4 沉井和基坑施工降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4.0.5 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

15、核、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补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确认;2 临时水准点和构筑物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牢固且便于观测,并应采取保护措施。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 2个;3 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4 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已建构筑物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5 排水构筑物工程测量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4.0.6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0.6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程GB

16、50026 和城市测量规程CJJ8 的有关规定。有特定要求的构筑物施工测量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表 4.0.6施工测量允许偏差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平地 土 204 L(mm)1 水准测量高程闭合差山地 土 6 n(mm)2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 24 (”)3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1/50004 直接丈量测距的两次较差 1/6000注:l L 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2 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5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5.1 一 般 规 定5.1.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5.1.2 在水体中或岸边

17、进行土方与地基基础施工应避开汛期。并应保护防洪防汛相关设施。施工前应编制应急预案,准备应急物质,确保安全施工。5.1.3 围堰、基坑围护结构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人下道工序施工,并应减少基坑裸露时间。基坑验收后应予以保护,防止扰动。5.1.4 基坑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确定处埋措施。5.1.5 土石方爆破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5.1.6 市政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施工除应按本规程执

18、行外,尚应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土方与基坑支护分册相关规定。5.2 围 堰5.2.1 围堰的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 围堰平面布置图;2 水体缩窄后的水面曲线和波浪高度验算;3 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4 围堰断面施工图;5 板桩加工图;6 围堰施工方法与要求,施工材料和机具选定;7 拆除围堰方法与要求;8 围堰内排水、围堰体防冲刷等安全措施。5.2.2 围堰结构应满足设计要求。围堰与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施工排水要求的宽度。5.2.3 围堰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基坑及河道的水文地质、施工方法和设备、环境保护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不同围堰类型的适用条件应符合表 5.2.3的规定

19、。表 5.2.3 围堰适用条件适用条件序号 围堰类型最大水深(m) 最大流速(m)1 土围堰 2.0 0.52 草捆土围堰 5.0 3.03 袋装土围堰 3.5 2.04 木板土围堰 5.0 3.05 双层型钢板桩填芯围堰 10.0 3.06 止水钢板桩抛石围堰 - 3.07 钻孔桩围堰 - 3.08 抛石夯筑芯墙止水围堰 - 3.05.2.4 土、袋装土、钢板桩围堰的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 0.5m0.7m;草捆土围堰的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的最高水位 1.0m1.5m;临近通航水体尚应考虑涌浪高度。5.2.5 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5.2.6 围堰

20、内基坑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围堰坑内积水、渗水量应进行测算,并绘制水位与排水量关系曲线,在堰内设置水位观测标尺进行观测与记录;2 排水量与水位下降发生异常时,应停止排水,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后,再重新进行排水;3 排水后堰内水位不下降,甚至上升时,必须立即停止排水,进行检查,如发现围堰变形、结构不稳定,必须立即向堰内注水,使其恢复至平衡水位后,查明原因并经处理合格后方能抽出堰内水并重新排水。5.2.7 土、袋装土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填筑前必须清理基底;2 填筑材料应以粘性土为主;3 填筑顺序应自岸边起始,双向合拢时,拢口应设置于水深较浅区域;4 围堰填筑完成后,堰内应进行压渗处理,堰外迎

21、水面进行防冲刷加固;5 土、袋装土围堰结构尺寸应符合表 5.2.7的规定。表 5.2.7 土、袋装土围堰结构尺寸注:表中堰顶宽度指不行驶机动车时的宽度。5.2.8 钢板桩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使用的钢板桩材质、型号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2 悬臂钢板桩埋设深度、强度、刚度、稳定性均应经计算并满足要求;3 钢板桩搬运起吊时,应防止锁扣损坏和由于自重导致变形。在存放期间应防止变形及锁口内积水;4 钢板桩的接长应以同规格、等强度的材料焊接。焊接时应用夹具夹紧,先焊钢板桩接头,后焊连接钢板;5 钢板桩的插、打与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插、打前在锁口内应涂抹防水涂料;2) 吊装钢板桩的吊点结构牢固

22、安全、位置准确;3) 钢板桩在粘土中不宜采用射水法沉桩,锤击时应设桩帽;4) 应设插、打导向装置,最初插、打的钢板桩,应详细检查其平面位置和垂直度;5) 需要接长的钢板桩,其相邻两钢板桩的接头位置,应上下错开不少于 1m;6) 钢板桩的转角及封闭,可用焊接连接或骑缝搭接;7) 拆除钢板桩前,堰内外水位应相同,拔桩应由下游开始。5.3 施工降水与排水5.3.1 下列工程施工应采取降排水措施:1 受地表水、地下动水压力作用影响的地下结构工程;断面尺寸边坡坡度序号 围堰形式 堰顶宽(m) 堰内侧 堰外侧堰顶超高(施工期最高水位以上) (m)1 土围堰 1.5 1:11:3 0.50.72 袋装围堰

23、12 1:0.21:1 1:0.51:1 0.50.72 采用排水法下沉和封底的沉井工程;3 基坑底部存在承压含水层,且经验算基底开挖面至承压含水层顶板之间的土体重力不足以平衡承压水水头压力,需要减压降水的工程;4 基坑位于承压水层中,必须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工程。5.3.2 降排水施工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收集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测资料;2 确定土层稳定性计算参数;3 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确定施工降排水方法、机具选型及及数量;4 对基坑渗透性的评定和渗水量的估算,以及地基沉降变形的计算;5 确定变形观测点,水位观测孔(井)的布置;6 必要时应作抽水试验,验证渗透系数及水力坡度曲线,以保证基

24、坑地下水位降至坑底以下;7 基坑受承压水影响时,应进行承压水降压计算,对承压水降压的影响进行评估。5.3.3 施工排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的河道或经沉淀后排入市政排水系统。5.3.4 降排水施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5.3.5 施工过程中不得间断降排水,并应对降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降排水。5.3.6 市政给排水构筑物工程降水、排水施工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土方与基坑支护工程地下水控制相关内容执行。5.4 基坑开挖与支护5.4.1 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施工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 施工平

25、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2 挖、运土石方的机械型号、数量;3 土石方开挖的施工方法;4 支护结构的结构形式和设计计算,施工工艺、方法、拆除方法及安全措施;5 基坑以外堆土的位置及控制量,弃运土石方运输路线及土石方挖运平衡表;6 开挖机械、运输车辆的行驶线路及坡道设置;7 支护结构、周围环境的监测方法、监测报警值和监测要求。5.4.2 基坑开挖的顺序、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遵循“对称平衡、分层分段、限时挖土、限时支撑”的原则。5.4.3 采用放坡开挖的基坑,当边坡岩土出现裂缝、沉降、失稳等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开挖,进行加固、削坡等处理。雨期施工时,其坡度应适度放缓,并应采取保护措施。5.4.4

26、设有支撑的基坑,应遵守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荷载和限制堆置高度。5.4.5 软土地层或地下水位高、承压水水压大、易发生流沙、管涌地区的基坑,必须确保降排水系统有效运行。如发现涌水、流沙、管涌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开挖,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5.4.6 基坑施工中,地基不得扰动或超挖。一旦出现局部扰动或超挖现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5.4.7 超固结岩土复合边坡遇水、冻结、融化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坍塌与滑坡。5.4.8 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支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2 支护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设位

27、置,各类桩的入土深度及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3 围护结构、支撑围檩、支撑端头处应设置传力构造,围檩及支撑不应偏心受力,围檩集中受力部位应加肋板。5.4.9 支护结构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土方开挖和结构施工时,不得碰撞或损坏支护构件和降排水措施;2 施工机具、设备、材料,应按施工方案均匀堆(停)放;3 重型施工机械的行驶及停置必须在基坑安全距离以外;4 做好基坑周边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措施;5 雨期应对土质边坡进行覆盖,防止冲刷、浸润下滑,冬期应防止冻融。5.4.10 基坑开挖与支护施工应对支护结构和相邻建(构)筑物及地下设施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或基坑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进行

28、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支护结构变形过大、变形速率过快时,应在坑底与坑壁间增设斜撑、角撑;2 边坡土体裂缝呈现加速趋势,必须立即采取反压坡脚、减载、削坡等安全措施,保持稳定后再进行全面加固;3 基坑出现漏水、流沙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封堵,封堵失效时必须灌注速凝浆液固结土体,阻止水土流失,保护基坑的安全与稳定;4 基坑周边构筑物出现过大沉降、裂缝、倾斜等征兆时,必须及时加固处理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5.5 地 基 基 础5.5.1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地基基础施工应按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地基基础工程分册执行。5.5.2 采用人工地基或复合地基时,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严

29、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基础施工前,应对施工完成的人工地基、复合地基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5.5.3 天然地基基础施工前,应进行验槽,检查基坑底标高、轴线位置和几何尺寸是否与设计相符,查验基底土层和承载力是否与勘查资料一致。5.5.4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采用的原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进场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对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应抽样进行复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5.5.5 基础工程中的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施工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混凝土结构工程、砌体结构工程分册执行。5.5.6 抗浮锚杆、抗浮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抗浮锚

30、杆可采取打入式工艺或压浆工艺,锚杆尺寸和抗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2 预制抗浮桩,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桩身抗裂性能检验;3 抗浮锚杆、抗浮桩,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抗拔检验。5.6 基 坑 回 填5.6.1 基坑回填应在构筑物的地下部分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不需做满水试验的构筑物,在墙体的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以前进行基坑回填时,其允许回填高度应与设计商定。5.6.2 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范规定。5.6.3 回填前应清除基坑内的杂物、建筑垃圾,并将积水排除干净。5.6.4 每层回填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情况及所用机具,经过现场试验确定,层厚差不超出 100mm。5.6.5 应均匀回填、分层压实,其压

31、实度应符合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5.6.6 有支护的基坑回填,支护的拆除应按施工方案自下而上逐层进行。基坑填土压实高度达到支撑或锚杆的高度时,方可拆除该层支护。拆除后孔洞及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宜用砂填实。5.6.7 基坑回填后,必须保持原有的测量控制桩点和沉降观测桩点,并应继续进行观测直至确认沉降趋于稳定,四周建(构)筑物安全为止。 5.6.8 基坑回填土表面应略高于地面,整平,并利于排水。5.7 质 量 检 查5.7.1 围堰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围堰结构形式和围堰高度、围底宽度、围顶宽度以及悬臂桩式围堰板桩入土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2 堰体稳固,变位、沉降在限定值内

32、,无开裂、塌方、滑坡现象,背水面无线流;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3 所用钢板桩、木桩、填筑土石方、围堰用袋等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检查方法:观察;检查钢板桩、编织袋、石料等的出厂合格证;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土质鉴定报告;4 土、袋装土围堰的边坡应稳定、密实,堰内边坡平整、堰外边坡耐水流冲刷。双层桩填芯围堰的内外桩排列紧密一致,芯内填筑材料应分层压实。止水钢板桩应垂直,相邻板桩锁口咬合紧密;5 围堰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7.1的规定。表 5.7.1围堰施工允许偏差检查数量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mm)范围 点数1 围堰中心轴线位置 502 堰顶高程 不低于设计要求

33、3 堰顶宽度 不低于设计要求4 边坡 不低于设计要求5钢板桩、木桩轴线位置陆上:100;水上 200每 10m 16 钢板桩顶标高陆上:100;水上 2007 钢板桩、木桩长度 100每 20根 18 钢板桩垂直度 1.0H,且不大于 100注:H 指钢板桩的总长度,mm。5.7.2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底不应受浸泡或受冻。天然地基不得扰动、超挖;2 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3 基坑开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7.2的规定。表 5.7.2 基坑开挖允许偏差检查数量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mm)范围 点数1 平面位置 50 每轴 4土方 202 高程石方 +20、-200每 25m2 13

34、平面尺寸 满足设计要求 每座 84 放坡开挖的边坡坡度 满足设计要求 每边 45 多级放坡的平台宽度 +100、-50 每级 每边 26 基底表面平整度 20 每 25m2 15.7.3 基坑围护结构与支撑系统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及 GB50141的规定。5.7.4 地基处理、复合地基、桩基础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的相关规定及 GB50141规范的相关规定。有抗浮、抗侧向力要求的桩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试验。5.7.5 抗浮锚杆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杆件(钢筋、钢绞线等)以及焊接材

35、料、锚头、压浆材料等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2 锚杆的结构、数量、深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3 锚杆抗拔能力、压浆强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4 锚杆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7.5的规定。表 5.7.5 锚杆施工允许偏差检查数量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mm)范围 点数1 锚固段长度 30 1 根 12 锚杆式锚固体位置 100 1 根 13 钻孔倾斜角度 1% 10 根 14 锚杆与构筑物锁定 按设计要求 1 根 15.7.6 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的模板、钢筋、混凝土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5.7.7 基坑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土中不应含有淤泥、腐殖土、有机

36、物,砖、石、木块等杂物;2 回填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沟槽不得带水回填,回填应分层夯实;3 回填时构筑物无损伤、沉降、位移;4 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 5.7.7的规定;表 5.7.7 回填土压实度检查频率检查项目 压实度(%)范围 组数1 一般情况下 90 1(三点)2 地面有散水等 95 1(三点)3 当年回填土上修路、铺 设管道 93注95构筑物四周回填按50 延米/层;大面积回填按 500m2/层 1(三点)注:表中压实度除标注者外均为轻型击实标准5 压实后表面应平整、无松散、起皮、裂纹。粗细颗粒分配均匀,不得有砂窝及梅花现象;6 回填表面平整度宜为 20mm

37、。6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6.1 一 般 规 定6.1.1 本章适用于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固定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活动式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以及岸边和水中排放构筑物的施工。6.1.2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 的规定;3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应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土方与基坑支护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分册相关规定;4 钢筋、模板、混凝土工程应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混凝土结构工程分册相关规定;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应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分册的相关规定。6.1

38、.3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涉及水上作业时还应取得相关河道、航道和堤防管理部门的批准。6.1.4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不得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6.1.5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2 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预制件驳运、浮运和施工作业时,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没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

39、,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3 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航运等条件,确定水下挖泥、出泥及水下爆破、出渣等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行试挖或试爆;4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应按设计文件施工。井室砌完后,应及时安装井盖,在路面上的井盖应与路面平齐。井室设置在农田内时,其井盖宜高出地面 30cm左右。井室及沟槽回填前,应将所有未接通预留管洞口封闭;5 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施工设施,清理现场,修复原有护堤、护岸等;6 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7 宜利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同时应考虑冰冻影响。6.1.6 取水与排放构筑物施工应

40、根据工程环境、施工特点,做好构筑物结构和周围环境监控监测。6.2 取水构筑物6.2.1 取水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并符合饮用水卫生条件的规定。6.2.2 深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取水的深井井口应高出地面 0.3m0.5m,防止井室积水流入井内,井口周边应用粘土或水泥等材料进行封闭,封闭深度根据水文、气象条件确定,并不得少于 3m;2 井壁管应有足够的钢度和强度,不弯曲,内壁平滑,且有一定的耐腐蚀性,以保证深井的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3 使用深井潜水泵的井壁管直径应大于水泵井下部分最大外径 100mm;4 制做过滤器的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和抗蚀性。具有良好的透水性且能保持人工填砾和含

41、水层的渗透稳定性;5 沉淀管长度按设计要求确定,如设计无规定时可取 2m10m,井深小于 20m时,长度可取 2m,井深大于 90m,可取 10m。6.2.3大口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取水用的大口井井口部分应高出地面 0.5m以上,并在井口周边修建宽度为 1.5m的排水坡,如覆盖层系透水层,排水坡下面还应填以厚度不小于 1.5米的夯实粘土层;2 井口用密封盖板遮盖,盖板上设通风管高度应高于设计洪水位;3 井壁进水孔应交错布置于井壁,孔隙率控制在 15左右;4 采用无砂混凝土制成透水井壁时,应在井壁中间适当位置每隔 1m2m,加设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结构尺寸和配筋应由设计确定;5 大口井井底

42、除坐在大颗粒岩层及裂隙含水层外,一般含水层中都应铺设反滤层,反滤层的粒径级配,按设计规定执行。刃脚处渗透压力较大,易涌砂如设计未考虑增加滤层厚度时,滤层厚度应增加 2030。6.2. 4 辐射井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辐射管井,辐射管最下层距含水层底板应不小于 1m,且应高于集水井井底 1.5m;2辐射管直径为 100mm150mm 时,辐射管层间距宜采用 1m3m 范围内;3辐射井管应有一定的坡度向集水井倾斜;4直接顶管施工时辐射井管应采用壁厚 6mm9mm 的钢管。采用套管施工时可采用薄壁钢管或外金属管材;5辐射井管进水孔可开成条形孔和圆形孔两种,外径和缝宽应按含水层颗粒组成确定,圆孔交错

43、排列,条形孔沿管轴方向错开排列,孔隙率一般为 1520,靠近井壁 2m3m辐射管上不宜开孔。6.2.5 渗渠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渗渠集水管水量较小时,可用穿孔混凝土管,陶土管,铸铁管;也可用带缝隙的干砌块石或装配式混凝土暗渠。2钢筋混凝土集水管管径应满足设计要求,管上进水孔孔眼根据设计规定交错布置于管渠的上 1/23/3 部分,孔眼净距应满足结构强度要求,孔隙率不应超过 15,集水管外铺设的最内层人工反滤层料粒径应大于进水孔孔径。6.2.6 岸边式取水构筑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岸边式取水构筑物施工时应严格按设计文件执行;2 当河流水位变化在 6m以上时应设置两层进水孔。上层进水孔的上缘应

44、在洪水位以下 1.0m,下层进水孔的下缘至少应高出河底 0.5m其上缘至少应在设计最低水位以下0.3m。有冰盖时,从冰盖下缘起不小于 0.2m;3 进水孔的高宽比,应配合格栅和阀门的标准尺寸,进水格栅上部应设操作平台,设有格栅格网等设备吊装和冲洗系统;4 岸边式取水构筑物进水井室,应设有排泥、防冻、防溜冰设施。具体设施的设备型号以设计文件为准;5 岸边式取水构筑物施工时必须采取抗浮措施。6.2.7 河床式取水构筑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河床式取水头部应设在稳定河床的深槽主流,侧面进水孔的下缘应高出河底不应小于 0.5m,顶部进水孔应高出河底 1.0m1.5m 以上,从湖泊水库取水时,底层进水

45、孔下缘距水体底部的高度应依据泥沙淤积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 1m;2 取水头部进水孔的上缘在最低水位以下淹没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顶部进水时应不小于 0.5m,侧面进水时应不小于 0.3m;2)当有冰凌时,从冰凌下缘并起,虹吸管和吸水管进水时,其上缘的淹没深度应不小于 1.0m。3 自流管应埋没在河床以下 0.5m1.0m,如需铺设在河床上时,须用块石和支墩固定,坡度和坡向应视具体情况而定;4 虹吸管的虹吸高度一般采用 4m6m,虹吸管末端至少应伸入集水井最低动水位以下1.0m,虹吸管应朝集水间方向上升,其最小坡度 35。每条虹吸管应设单独的真空管路。6.3 排放构筑物6.3.1 排放构筑物

46、施工前应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现场布置图、施工部署、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保证质量措施和安全生产要求,并应包含岸边排放的出水口护坡及护坦、水中排放出水涵渠(管道)和出水口的施工方法。6.3.2 土石方、地基基础、砌体及混凝土结构施工除应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相关分册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放出水口的泄水孔应畅通,不得倒流;2 翼墙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施工,位置准确,设缝顺直,上下贯通;3 翼墙临水面与岸边排放口端面应平顺连接;4 管道出水口防潮门井混凝土浇筑前,其预埋件安装应符合防潮门产品的安装要求。6.3.3 翼

47、墙背后填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回填施工; 2 填土时,墙后不得有积水;3 墙后反滤层与填土应同时进行;4 回填土分层压实,其压实度不得小于 0.95。6.3.4 岸边排放的出水口护坡、护坦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砌体铺浆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应按设计强度提高 l5,水泥强度等级不低于 32.5,细石混凝土的石子粒径不宜大于 20mm,并应随拌随用;2) 应封砌整齐、坚固,灰浆饱满、嵌缝严密,无掏空、松动现象。2 石砌体干砌砌筑底部应垫稳、填实,严禁架空,砌紧口缝,不得叠砌和浮塞;3 护坡砌筑的施工顺序应自下而上、分段上升。石块

48、应相互交错,砌体缝隙严密,无通缝;4 具有框格的砌筑工程,宜先修筑框格,然后砌筑;5 护坡勾缝应自上而下进行;6 混凝土浇筑护坦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砂浆、混凝土宜分块、间隔浇筑;2) 砂浆、混凝土在达到设计强度前,不得堆放重物和受强外力。6.3.5 水中排放出水口从出水管道内垂直顶升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顶升立管完成后,应按没汁要求稳管、保护;2 在水下揭去帽盖前,管道内必须灌满水;3 揭帽盖的安全措施准备就绪;4 排放头部装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且位置准确、安装稳固。6.3.6 砌筑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以及混凝土结构施工应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相关分册规定执行。6.4 进

49、、出水管渠6.4.1 取水进水管渠、排放出水管渠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管渠的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措施、水上及水下作业和深基槽作业的安全措施。6.4.2 进、出水管渠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管渠施工应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规定;2 砌体结构管渠施工应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砌体结构工程的相关规定,用于给水管渠的混凝土外加剂不得影响水质及有害人身健康;3 取水构筑物的水下进水管渠与取水头部连接段设有弯(折)管时,宜采用围堰开槽或沉管法施工。直线段可采用顶管法施工;4 水中架空管道排架宜采用预制构件进行装配施工,严格控制排架位置及顶面标高。管道就位可采用浮拖法、船吊法等进行。预制管段的拖运、浮运、吊运及下沉应按本规程相关规定执行;5 水下管道接口采用管箍连接时应先在陆地或船上试接和校正。管道在水下连接后,由潜水员检查接头质量,并做好质量检查记录。6.4.3 沉管采用分段下沉时,应严格控制管段长度。最后一节管段下沉前应进行管位及长度复核。6.4.4 水下顶管施工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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