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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884669 上传时间:2018-11-25 格式:PDF 页数:25 大小:186.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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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社 员 (代 表 )大 会 制 度一 、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由 全 体 成 员 ( 代 表 ) 组 成 , 是 本 社 的最 高 权 力 机 构 ,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1、 审 议 、 修 改 本 社 章 程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2、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长 、 理 事 、 监 事 会 成 员 ;3、 决 定 社 员 出 资 标 准 及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出 资 ;4、 审 议 本 社 的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业 务 经 营 计 划 ;5、 审 议 批 准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和 决 算 方 案 ;6、 审 议 批 准 年 度 盈 余

2、 分 配 方 案 和 亏 损 处 理 方 案 ;7、 审 议 批 准 理 事 会 、 执 行 监 事 ( 或 者 监 事 会 ) 提 交 的年 度 业 务 报 告 ;8、 决 定 重 大 财 产 处 置 、 对 外 投 资 、 对 外 担 保 和 生 产 经营 活 动 中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9、 对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 清 算 和 对 外 联 合 等 作 出 决 议 ;10、 决 定 聘 用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数 量 、 资格 和 任 期 ;11、 听 取 理 事 长 或 者 理 事 会 关 于 成 员 变 动 情 况 的 报

3、告 ;12、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二 、 召 开 成 员 大 会 , 出 席 人 数 应 当 达 到 社 员 (代 表 )总 数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选 举 或 者 作 出 决 议 , 应 当由 本 社 成 员 表 决 权 总 数 过 半 数 通 过 ; 作 出 修 改 章 程 或 者 合并 、 分 立 、 解 散 的 决 议 应 当 由 本 社 成 员 表 决 权 总 数 的 三 分 之2二 以 上 通 过 。 章 程 对 表 决 权 数 有 较 高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三 、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选 举 和 表

4、决 ,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制 ,成 员 各 享 有 一 票 的 基 本 表 决 权 。 出 资 额 或 者 与 本 社 交 易 量( 额 ) 较 大 的 社 员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 可 以 享 有 附 加 表 决 权 。 本社 的 附 加 表 决 权 总 票 数 , 不 得 超 过 本 社 社 员 基 本 表 决 权 总 票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 享 有 附 加 表 决 权 的 社 员 及 其 享 有 的 附 加 表决 权 数 , 应 当 在 每 次 成 员 大 会 召 开 时 告 知 出 席 会 议 的 社 员 。四 、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的 召 集 由

5、章 程 规 定 , 每 年 至 少 召开 一 次 例 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在 二 十 日 内 召 开 临 时成 员 ( 代 表 ) 大 会 :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的 成 员 提 议 ; 执 行 监 事或 者 监 事 会 提 议 ;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五 、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应 当 将 所 议 事 项 的 决 定 作 成 会 议记 录 ,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社 员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六 、 本 社 社 员 超 过 一 百 五 十 人 时 , 可 以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设立 社 员 代 表 大

6、 会 。 社 员 代 表 大 会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可 以 行 使 成 员大 会 的 部 分 ( 或 者 全 部 职 权 ) 。3理 事 会 工 作 制 度一 、 理 事 会 是 合 作 社 的 执 行 机 构 , 对 社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二 、 理 事 会 由 5 7 名 理 事 组 成 , 设 理 事 长 1 名 , 副 理事 长 1 名 , 理 事 3-5 名 。 理 事 会 成 员 由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从本 社 社 员 中 选 举 产 生 , 任 期 3 年 , 可 连 选 连 任 。三 、 理 事 会 职 责1、 组 织 召 开 社 员 ( 代

7、 表 ) 大 会 并 报 告 工 作 , 执 行 社 员( 代 表 ) 大 会 决 议 ;2、 制 订 本 社 发 展 规 划 、 年 度 业 务 经 营 计 划 、 内 部 管 理规 章 制 度 等 , 提 交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审 议 ;3、 制 定 年 度 财 务 预 决 算 、 盈 余 分 配 和 亏 损 弥 补 等 方 案 ,提 交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审 议 ;4、 组 织 开 展 社 员 培 训 和 各 种 协 作 活 动 ;5、 管 理 本 社 的 资 产 和 财 务 , 保 障 本 社 的 财 产 安 全 ;6、 接 受 、 答 复 、 处 理 执

8、行 监 事 或 者 监 事 会 提 出 的 有 关质 询 和 建 议 ;7、 决 定 社 员 入 社 、 退 社 、 继 承 、 除 名 、 奖 励 、 处 分 等事 项 ;8、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本 社 经 理 、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和 其 他专 业 技 术 人 员 ;49、 履 行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四 、 理 事 会 表 决 制 度理 事 会 会 议 的 表 决 ,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 重 大 事 项 集 体 讨 论 ,并 经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理 事 同 意 方 可 形 成 决 定 。 理 事 会 所 议 事

9、 项要 形 成 会 议 记 录 , 出 席 会 议 的 理 事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理 事 个 人 对 某 项 决 议 有 不 同 意 见 时 , 其 意 见 应 记 入 会 议 记 录并 签 名 。 执 行 监 事 ( 或 者 监 事 长 ) 和 经 理 列 席 理 事 会 会 议 ,理 事 会 会 议 可 以 邀 请 3 至 5 名 社 员 代 表 列 席 , 列 席 者 无 表 决权 。 五 、 理 事 会 接 到 监 事 会 质 询 或 建 议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 必 须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答 复 。六 、 本 社 理 事 长 为 合 作

10、社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主 要 职 责 :1、 召 集 并 主 持 理 事 会 会 议 , 按 章 程 主 持 社 员 ( 代 表 )大 会 ;2、 签 署 本 社 社 员 出 资 证 明 ;3、 签 署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本 社 经 理 、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和 其 他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聘 书 ;4、 组 织 实 施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决 议 , 检 查 决议 实 施 情 况 ;5、 代 表 本 社 签 订 合 同 等 ;6、 履 行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5监 事 会 工 作 制 度一 、 监

11、事 会 ( 执 行 监 事 ) 是 合 作 社 的 监 督 机 构 , 代 表 全 体 社员 监 督 合 作 社 的 财 务 和 业 务 执 行 情 况 。二 、 监 事 会 由 3 人 组 成 ( 或 设 1 名 执 行 监 事 ) , 设 监 事长 1 人 。 监 事 会 成 员 ( 执 行 监 事 ) 由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在 本社 社 员 中 选 举 产 生 , 每 届 任 期 3 年 , 可 连 选 连 任 。 合 作 社 理事 长 、 理 事 、 经 理 和 财 务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监 事 。三 、 监 事 会 ( 执 行 监 事 ) 职 责 。1、 监 督

12、理 事 会 对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决 议 和 本 社 章 程 的执 行 情 况 ;2、 监 督 检 查 本 社 的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情 况 , 负 责 本 社 财 务审 核 监 察 工 作 ;3、 监 督 理 事 长 或 者 理 事 会 成 员 和 经 理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4、 向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提 出 年 度 监 察 报 告 ;5、 向 理 事 长 或 者 理 事 会 提 出 工 作 质 询 和 改 进 工 作 的 建议 ; 6、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7、 代 表 本 社 负 责 记 录 理 事 与 本

13、社 发 生 业 务 交 易 时 的 业务 交 易 量 (额 )情 况 ;8、 履 行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职 责四 、 监 事 会 会 议 由 监 事 长 召 集 , 监 事 长 因 故 不 能 召 集 会议 时 , 可 以 委 托 其 他 监 事 召 集 。6五 、 监 事 会 会 议 的 表 决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 监 事 会 会 议 须 有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监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 重 大 事 项 的 决 议 须 经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监 事 同 意 方 能 生 效 。六 、 监 事 会 所 议 事 项 要 形 成 会 议

14、记 录 , 出 席 会 议 的 监 事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 监 事 个 人 对 某 项 决 议 有 不 同 意 见时 , 其 意 见 也 要 记 入 会 议 记 录 并 签 名 。7议 事 规 则 制 度一 、 本 社 按 照 “ 成 员 ( 代 表 ) 大 会 决 策 、 理 事 会 执 行 、 监 事会 监 督 、 成 员 团 结 合 作 ” 的 民 主 管 理 机 制 运 行 。二 、 成 员 ( 代 表 ) 大 会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召 集 和 主 持 召 开 ,其 选 举 、 决 议 、 表 决 必 须 在 充 分 酝 酿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 根

15、据 其内 容 , 按 照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的 原 则 , 采 取 举 手 通 过 、 举 手 表 决 、票 选 票 决 方 式 民 主 进 行 。三 、 理 事 会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 分 工 负 责 , 民 主 集 中 制 ; 理事 会 由 理 事 长 主 持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研 究 决 定 事 务 , 制 订 提 请成 员 ( 代 表 ) 审 议 事 项 的 方 案 ; 决 定 事 务 需 表 决 的 一 律 采 取票 决 方 式 进 行 。四 、 监 事 会 由 监 事 长 主 持 ( 执 行 监 事 负 责 本 社 的 监 督 )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16、的 职 责 , 研 究 制 订 对 理 事 会 及 其 成 员 、 经 营 管理 人 员 、 合 作 社 成 员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办 法 和 方 案 , 提 出 质 询建 议 内 容 、 方 式 和 答 复 要 求 。 监 事 会 ( 执 行 监 事 ) 书 面 提 出质 疑 问 题 的 同 时 , 有 权 书 面 通 知 停 止 所 质 疑 对 象 的 此 类 行为 , 当 答 复 通 过 后 方 才 解 除 ; 质 疑 对 象 答 复 解 释 说 明 不 清 ,或 者 拒 不 整 改 的 , 根 据 质 疑 问 题 的 大 小 和 质 疑 对 象 的 不 同 ,通 过 提 请

17、理 事 会 或 者 成 员 ( 代 表 ) 大 会 表 决 解 决 。五 、 根 据 全 社 社 员 居 住 分 布 状 况 和 生 产 状 况 , 实 行 每 个理 事 、 监 事 、 社 员 代 表 分 工 联 系 社 员 制 度 , 进 行 社 情 员 意 上8传 下 达 ,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指 导 服 务 , 确 保 信 息 畅 通 , 运 作 有 序 。9社 员 管 理 联 系 制 度一 、 入 社 管 理1、 入 社 条 件 和 程 序 。 凡 是 从 事 与 本 社 业 务 直 接 有 关 的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公 民 , 以 及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或

18、者 社 会 团 体 ,符 合 理 事 会 规 定 的 入 社 条 件 , 自 愿 加 入 本 社 , 承 认 并 遵 守 本社 章 程 和 管 理 制 度 , 即 可 书 面 向 本 社 提 出 申 请 , 填 写 入 社申 请 书 , 经 本 社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 在 社 员 花 名 册 上 登 记 ,颁 发 社 员 证 , 即 成 为 本 社 社 员 。2、 社 员 比 例 规 定 。 本 社 社 员 中 , 农 民 必 须 占 成 员 总 数的 百 分 之 八 十 。 成 员 总 数 二 十 人 以 下 的 , 可 以 有 一 个 团 体 成员 ; 成 员 总 数 超

19、过 二 十 人 的 , 团 体 成 员 不 得 超 过 成 员 总 数 的百 分 之 五 。二 、 社 员 义 务1、 遵 守 本 社 章 程 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执 行 社 员 ( 代 表 )大 会 和 理 事 会 的 决 议 ;2、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向 本 社 出 资 ;3、 积 极 参 加 本 社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 接 受 本 社 提 供 的 技 术指 导 , 按 照 本 社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和 生 产 技 术 规 程 从 事 生 产 ,履 行 与 本 社 签 订 的 业 务 合 同 , 发 扬 互 助 协 作 精 神 , 谋 求 共 同发 展

20、;4、 维 护 本 社 利 益 , 爱 护 生 产 经 营 设 施 , 保 护 本 社 社 员共 有 财 产 ;105、 不 从 事 损 害 本 社 社 员 共 同 利 益 的 活 动 ;6、 不 得 以 其 对 本 社 或 者 本 社 其 他 社 员 所 拥 有 的 债 权 ,抵 消 已 认 购 或 已 认 购 但 尚 未 缴 清 的 出 资 额 ; 不 得 以 已 缴 纳 的出 资 额 , 抵 消 其 对 本 社 或 者 本 社 其 他 社 员 的 债 务 ;7、 承 担 本 社 的 亏 损 ;8、 社 员 共 同 议 决 的 其 他 义 务 。三 、 社 员 退 社 、 死 亡 、 除

21、名 管 理1、 社 员 要 求 退 社 的 , 须 在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的 三 个 月 ( 团体 社 员 退 社 的 , 须 在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的 六 个 月 前 ) 前 向 理 事 会提 出 书 面 声 明 , 填 写 社 退 社 申 请 书 , 方 可 办 理 退 社 手 续 。退 社 社 员 的 社 员 资 格 于 该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时 终 止 , 在 本 会 计 年度 决 算 后 一 个 月 内 , 办 理 退 社 财 务 结 算 。 如 本 社 经 营 盈 余 ,按 照 本 社 规 定 退 还 记 载 在 该 社 员 账 户 内 的 出 资 额 和 公 积

22、 金份 额 , 并 返 还 其 相 应 的 盈 余 所 得 ; 如 经 营 亏 损 , 扣 除 其 应 分摊 的 亏 损 金 额 。 社 员 在 其 资 格 终 止 前 与 本 社 已 订 立 的 业 务 合同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2、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予 以 除名 : ( 1) 不 履 行 成 员 义 务 , 经 教 育 无 效 的 ;( 2) 给 本 社 名 誉 或 者 利 益 带 来 严 重 损 害 的 ;( 3) 成 员 共 同 议 决 的 其 他 情 形 。 本 社 对 被 除 名 成 员 ,退 还 记 载 在 该 成

23、 员 账 户 内 的 出 资 额 和 公 积 金 份 额 , 结 清 其 应11承 担 的 债 务 , 返 还 其 相 应 的 盈 余 所 得 。 因 第 ( 2) 项 被 除 名的 , 须 对 本 社 给 予 相 应 赔 偿 。3、 社 员 死 亡 的 , 其 法 定 继 承 人 符 合 法 律 及 本 章 程 规 定的 条 件 的 , 在 一 个 月 内 提 出 入 社 申 请 , 填 写 入 社 申 请 书 ,经 理 事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办 理 入 社 手 续 , 并 承 继 被 继 承 人 与 本 社的 债 权 债 务 。 否 则 , 按 照 退 社 处 理 。4、 合 作 社

24、 要 对 退 社 、 死 亡 、 除 名 成 员 的 社 员 证 及时 收 回 , 按 规 定 注 销 社 员 资 格 。四 、 社 员 联 系 制 度根 据 全 社 社 员 居 住 分 布 状 况 和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 实 行 每 个理 事 、 监 事 ( 或 者 社 员 代 表 ) 分 工 联 系 社 员 制 度 , 进 行 社 情员 意 上 传 下 达 ,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指 导 服 务 , 确 保 信 息 畅 通 , 运作 有 序 。12生 产 销 售 管 理 制 度一 、 统 一 生 产 计 划合 作 社 根 据 市 场 需 求 和 本 社 产 品 实 际 , 统

25、一 制 订 年 度 生 产 计 划 和各 个 阶 段 生 产 计 划 , 由 社 员 ( 或 者 生 产 场 、 加 工 厂 ) 按 生 产 计 划 落 实生 产 , 与 合 作 社 签 订 生 产 合 同 , 计 划 合 同 做 到 “ 八 定 ” 。 即 定 定 面 积产 量 、 质 量 规 格 、 定 农 资 农 械 需 求 、 定 技 术 服 务 、 定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定 产 品 交 售 办 法 、 定 加 工 要 求 、 定 管 理 人 员 工 资 报 酬 奖 惩 。二 、 统 一 供 应 农 资合 作 社 根 据 生 产 需 要 和 技 术 要 求 , 统 一 组 织

26、为 社 员 ( 或 者 生 产 场 、加 工 厂 ) 采 购 、 供 应 生 产 资 料 和 设 备 。 实 行 规 模 采 购 , 努 力 减 少 社 员的 生 产 成 本 。 合 作 社 统 一 采 购 供 应 的 农 资 必 须 保 证 质 量 , 适 合 本 社 各种 生 产 和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 否 则 ,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负 责 采 购 的 当 事 人赔 偿 。三 、 统 一 技 术 标 准合 作 社 按 照 质 量 安 全 要 求 , 统 一 组 织 制 订 、 实 施 生 产 技 术 规 程 ,按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组 织 生 产 , 逐 步 建

27、 立 产 品 质 量 追 溯 、 检 测 监 督 等 制 度 。四 、 统 一 产 品 认 证合 作 社 统 一 认 证 认 定 无 公 害 基 地 、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 有 机 产 品 及 地方 名 牌 、 著 名 商 标 等 , 提 升 产 品 品 牌 和 档 次 。五 、 统 一 指 导 服 务合 作 社 实 行 管 理 人 员 ( 或 者 社 员 代 表 ) 分 生 产 区 域 、 分 产 业 产 品品 种 负 责 制 , 统 一 对 社 员 ( 或 者 生 产 场 、 加 工 厂 ) 进 行 产 前 、 产 中 、13产 后 的 指 导 服 务 和 管 理 。 合 作 社

28、对 管 理 人 员 的 报 酬 或 补 助 按 任 务 完 成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发 放 。 因 指 导 服 务 不 到 位 ,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负 责 人 负 责 赔偿 。 六 、 统 一 加 工 销 售1、 合 作 社 统 一 生 产 加 工 , 统 一 商 标 品 牌 , 统 一 包 装 销 售 。 积 极开 拓 市 场 , 扩 大 销 售 网 络 , 寻 求 定 向 加 工 , 努 力 降 低 销 售 费 用 , 提 高产 品 的 附 加 值 。2、 在 合 作 社 收 购 社 员 产 品 环 节 上 , 要 严 格 执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收 购质 量 、 价 格 、

29、 数 量 , 对 待 社 员 要 公 平 公 正 , 不 厚 此 薄 彼 ; 社 员 要 维 护本 社 形 象 和 利 益 , 要 履 约 守 信 , 不 贪 小 利 ; 社 员 要 听 从 统 一 指 挥 , 服从 统 一 调 度 , 保 证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保 质 保 量 的 交 售 产 品 , 使 产 品 能 及时 加 工 、 包 装 、 调 运 , 进 入 市 场 。3、 在 产 品 交 售 加 工 期 , 合 作 社 要 确 保 信 息 畅 通 , 按 市 场 行 情 ,随 时 公 布 交 售 产 品 的 品 种 、 质 量 、 价 格 以 及 交 售 办 法 和 要 求

30、 , 使 社 员及 时 组 织 采 收 、 整 理 、 分 级 、 包 装 , 使 产 品 适 时 进 入 市 场 。 合 作 社 要确 定 专 人 , 定 期 对 收 购 、 储 存 、 调 运 的 产 品 以 及 待 交 售 的 产 品 , 分 社员 、 分 生 产 场 , 分 产 品 种 类 、 分 质 量 规 格 , 分 客 户 、 分 市 场 建 立 台 账 ,做 好 统 计 分 析 , 以 指 导 、 调 度 好 加 工 、 储 存 和 销 售 。14财 务 管 理 制 度一 、 管 理 机 构理 事 会 负 责 本 社 资 产 财 务 管 理 的 全 面 工 作 。 监 事 会

31、负 责 本 社 的 财务 资 产 监 督 和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 会 计 负 责 建 立 总 账 和 明 细 分 类 账 , 作 好财 务 收 支 、 成 本 费 用 核 算 、 会 计 报 表 编 制 和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 出 纳负 责 建 立 现 金 日 记 账 、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以 及 合 作 社 资 金 收 支 、 账 款 划转 和 支 取 。二 、 管 理 内 容合 作 社 资 产 财 务 管 理 包 括 流 动 资 产 、 农 业 资 产 、 对 外 投 资 、 固 定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等 管 理 。 合 作 社 资 金 管 理 包

32、 括 成 员 出 资 、 每 个 会 计 年度 从 盈 余 中 提 取 的 公 积 金 和 公 益 金 、 未 分 配 盈 余 、 国 家 扶 持 补 助 资 金 、他 人 捐 赠 款 和 其 他 资 金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 挪 用 、 截 留 、 私分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侵 犯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及 其 成 员 的 合 法 财 产 。三 、 资 产 管 理本 社 的 资 产 实 行 内 部 牵 制 制 度 管 理 和 台 账 登 记 责 任 管 理 。 在 资 产的 购 置 、 验 收 、 保 管 、 使 用 、 处 置 等 环 节 上 ,

33、 实 行 “ 五 分 开 ” , 即 购置 计 划 与 审 批 、 审 批 与 采 购 、 采 购 与 验 收 保 管 、 保 管 与 使 用 审 批 、 处置 与 审 批 相 互 分 开 , 相 互 牵 制 、 相 互 监 督 。 建 立 资 产 台 账 登 记 责 任 制度 , 确 定 专 门 理 事 对 资 产 的 购 置 、 验 收 和 保 管 、 使 用 进 行 登 记 , 建 立台 账 , 落 实 责 任 。 凡 造 成 资 产 损 失 或 者 浪 费 , 又 不 能 补 救 的 , 其 直 接和 间 接 损 失 由 责 任 人 赔 偿 。 财 务 部 要 根 据 本 社 实 际

34、, 分 门 别 类 的 确 定易 耗 品 使 用 期 限 和 周 期 以 及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年 限 和 比 例 , 以 实 事 求 是15的 原 则 确 定 资 产 折 旧 。 财 务 部 定 期 对 实 物 资 产 进 行 账 账 、 账 卡 、 账 实清 查 , 向 理 事 会 呈 报 实 物 资 产 清 查 报 告 , 提 出 实 物 资 产 管 理 问 题 解 决方 案 。 加 强 对 本 社 商 标 、 土 地 使 用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商 誉 等 无 形 资 产的 管 理 , 防 止 无 形 资 产 流 失 。四 、 财 务 账 款 管 理本 社 现 金

35、 、 各 种 存 款 、 账 目 、 支 票 和 印 鉴 要 按 规 定 妥 善 管 理 。 支票 和 印 鉴 不 得 由 同 一 人 保 管 , 账 目 保 管 要 安 全 完 整 , 不 得 缺 失 。 凡 因保 管 现 金 、 存 款 和 账 目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当 事 人 负 责 赔 偿 。 本 社 银 行 帐 号 、账 户 不 得 出 租 、 出 借 或 转 让 , 不 得 将 公 款 外 借 , 禁 止 以 合 作 社 名 义 为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担 保 。 本 社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项 应 当 由 当 事 人 负 责 及时 清 理 结 算 , 不

36、得 长 期 挂 帐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收 回 的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项 ,要 查 明 原 因 , 分 清 责 任 , 由 当 事 人 负 责 赔 偿 。五 、 财 务 审 批 管 理本 社 财 务 支 出 由 理 事 长 负 责 审 批 。 财 务 管 理 坚 持 “ 增 收 节 支 、 勤俭 节 约 ” 的 原 则 , 各 项 支 出 必 须 用 于 合 作 社 的 生 产 、 经 营 、 服 务 活 动以 及 日 常 管 理 等 相 关 事 项 。 在 一 万 元 以 内 费 用 开 支 , 由 理 事 长 直 接 审批 ; 在 一 万 元 以 上 费 用 开 支 ,

37、经 理 事 会 集 体 审 核 后 , 由 理 事 长 审 批 ;在 五 万 元 以 上 的 开 支 和 投 资 ( 或 者 理 事 长 向 合 作 社 出 资 额 度 以 上 的 费用 开 支 和 理 事 长 向 合 作 社 出 资 额 度 2 倍 以 上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投 资 ) , 由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 由 理 事 长 例 行 审 批 手 续 。 财 务 人 员 办理 各 项 支 出 , 原 始 凭 证 ( 支 出 计 划 审 批 、 发 票 、 验 收 、 入 库 等 凭 证 )必 须 齐 全 , 凭 证 必 须 有 经 办 人 、 审 核

38、 人 、 审 批 人 签 字 方 可 入 账 。 经 集16体 审 核 通 过 的 , 需 有 会 议 记 录 或 形 成 的 决 议 作 为 依 据 入 账 。 监 事 会 在每 月 财 务 轧 账 前 对 财 务 支 出 项 目 进 行 审 核 , 对 未 按 规 定 支 出 的 , 提 出质 询 , 责 令 整 改 纠 正 , 甚 至 责 令 由 责 任 人 赔 偿 。六 、 财 务 公 开 办 法本 社 实 行 “ 财 务 公 开 、 民 主 监 督 ” 。 每 月 将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张 榜 公布 于 办 公 地 点 ; 每 年 向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汇 报 上

39、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情 况 、盈 余 分 配 方 案 和 本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 财 务 人 员 必 须 热 情 接 待 社 员 提出 的 与 其 有 关 的 财 务 查 询 。七 、 购 销 价 格 管 理本 社 购 销 产 品 、 生 产 资 料 的 价 格 确 定 的 确 定 及 变 更 要 经 理 事 会 通过 , 做 到 公 开 、 公 正 、 公 平 , 实 行 透 明 化 管 理 。 购 销 价 格 确 定 后 , 要将 购 销 价 目 表 ( 如 果 有 变 化 , 原 因 要 注 明 ) 张 贴 在 办 公 地 点 明 显 位 置 ,便 于 社 员 了

40、解 。八 、 社 员 账 户 管 理本 社 建 立 社 员 账 户 , 由 财 务 人 员 详 细 记 载 社 员 的 出 资 额 、 应 享 有的 公 积 金 份 额 以 及 社 员 与 合 作 社 的 交 易 量 ( 额 ) 。 社 员 与 非 社 员 要 分开 核 算 。 国 家 财 政 扶 持 补 助 、 其 它 捐 赠 的 资 金 和 财 产 , 不 得 分 配 给 成员 , 不 得 记 入 成 员 账 户 , 仅 作 盈 余 分 配 依 据 之 一 , 成 员 退 社 后 不 再 享有 。17社 员 盈 余 分 配 制 度一 、 分 配 对 象 。 参 加 盈 余 分 配 的 人

41、员 为 持 有 本 社 社 员 证 的 社员 。 二 、 分 配 核 算 。 合 作 社 在 进 行 年 终 盈 余 分 配 工 作 以 前 , 财 务 人 员要 做 好 财 物 清 查 , 准 确 核 算 全 年 的 收 入 、 成 本 、 费 用 和 盈 余 , 清 理 资产 和 债 权 、 债 务 。 财 务 核 算 结 束 后 , 向 理 事 会 提 交 盈 余 分 配 方 案 。三 、 盈 余 分 配 顺 序 和 办 法 。 合 作 社 的 盈 余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进 行 分 配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金 。 按 照 章 程 或 成 员 大 会 决 议 规 定 的

42、比 例 提 取 , 用于 弥 补 亏 损 、 扩 大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转 为 成 员 出 资 。 若 累 计 有 亏 损 , 首 先弥 补 亏 损 , 抵 亏 后 的 公 积 金 余 额 再 用 于 扩 大 生 产 经 营 或 者 转 为 成 员 出资 。 2、 向 社 员 分 配 盈 余 。 合 作 社 的 盈 余 经 过 上 述 分 配 后 的 余 额 , 按照 交 易 量 ( 额 ) 向 社 员 返 还 ,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可 分 配 盈 余 的 60 ;按 照 出 资 额 、 成 员 应 享 有 公 积 金 份 额 和 国 家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及 接 受 捐

43、 赠确 定 为 社 员 的 份 额 向 社 员 进 行 分 配 , 分 配 比 例 不 超 过 可 分 配 盈 余 的40 。 入 社 不 满 一 年 的 社 员 , 根 据 社 员 实 际 出 资 和 入 社 时 间 , 按 时 间段 按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四 、 审 批 程 序 。 理 事 会 接 到 合 作 社 财 务 部 提 交 的 盈 余 分 配 方 案 后 ,组 织 召 开 有 监 事 会 成 员 、 管 理 人 员 、 社 员 代 表 参 加 的 理 事 会 扩 大 会 ,听 取 意 见 , 进 一 步 完 善 方 案 , 经 理 事 会 审 核 后 , 提 请 社 员

44、( 代 表 ) 大会 审 议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五 、 记 载 登 记 。 按 交 易 量 ( 额 ) 比 例 分 配 盈 余 金 额 及 平 均 量 化 到社 员 的 资 金 份 额 要 记 载 到 社 员 证 中 。18项 目 投 资 管 理 制 度一 、 项 目 投 资 范 围本 制 度 所 指 的 项 目 投 资 是 指 与 本 社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项 目 的 内 部 投资 。 二 、 投 资 项 目 的 立 项理 事 会 接 受 投 资 项 目 建 议 后 , 确 定 专 人 组 成 项 目 论 证 小 组 进 行 实地 考 察 和 调 查 研 究 , 提 出 项

45、 目 是 否 建 设 建 议 。 论 证 小 组 认 为 项 目 可 行的 , 编 制 可 行 性 报 告 及 实 施 方 案 , 按 程 序 及 权 限 审 核 和 审 批 。 理 事 会对 报 送 的 投 资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经 审 核 后 认 为 可 行 的 , 应 尽 快 给 予 审 核并 按 程 序 提 交 有 关 会 议 审 定 。 项 目 可 行 性 论 证 内 容 包 括 : 市 场 状 况 分析 、 投 资 额 度 、 投 资 资 金 筹 措 、 投 资 回 报 率 、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占 用 时间 、 政 策 优 惠 条 件 、 收 益 分 配 等

46、。三 、 投 资 项 目 审 批 和 实 施凡 超 过 理 事 长 个 人 在 本 社 股 金 额 度 2 倍 以 上 的 投 资 属 于 重 大 投资 。 本 社 的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由 理 事 会 审 核 ,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批 准 , 理事 会 组 织 实 施 。 一 般 投 资 由 监 事 会 审 核 , 理 事 会 审 批 , 组 建 项 目 部 实施 。四 、 项 目 投 资 资 金 的 筹 措 管 理1、 投 资 项 目 资 金 筹 措 以 实 现 本 社 最 广 泛 的 社 员 及 其 最 大 限 度 的收 益 为 原 则 , 来 确 定 资 金 筹 措

47、 渠 道 和 范 围 。2、 在 国 家 部 分 投 资 , 合 作 社 有 能 力 配 套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下 ,不 得 动 员 社 员 再 入 股 投 资 和 贷 款 投 资 。193、 项 目 投 资 优 先 本 社 社 员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入 股 投 资 。 部 分 社 员 不愿 入 股 投 资 的 , 其 它 社 员 个 人 入 股 投 资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总 投 资 的 20 ,理 事 长 个 人 入 股 投 资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总 投 资 的 30 , 团 体 社 员 入 股 投资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总 投 资 的 40 。4、 项

48、目 投 资 额 度 在 社 员 入 社 出 资 总 额 30 以 内 的 , 合 作 社 经 理事 会 决 定 , 可 以 直 接 利 用 贷 款 投 资 。 使 用 政 府 贴 息 贷 款 和 农 业 担 保 公司 担 保 贷 款 的 项 目 投 资 , 理 事 会 审 批 投 资 权 限 额 度 可 提 高 到 社 员 在 合作 社 入 股 出 资 总 额 的 80 。5、 采 用 合 作 社 贷 款 投 资 项 目 的 额 度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社 员 入 社 总 出资 额 的 80 , 并 要 经 过 社 员 ( 代 表 ) 大 会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参 会 人 员同

49、意 。五 、 投 资 项 目 的 建 设 监 督 管 理监 事 会 负 责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的 质 量 、 进 度 、 安 全 和 资 金 使 用 的 监 督管 理 。 项 目 建 设 结 束 后 , 要 组 织 项 目 建 设 验 收 和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内 部 审计 。 六 、 建 成 项 目 的 经 营 管 理项 目 建 成 验 收 后 , 由 理 事 会 负 责 将 该 项 目 纳 入 合 作 社 一 体 化 经 营管 理 , 属 社 员 与 合 作 社 共 同 投 资 建 设 的 项 目 ( 即 本 制 度 第 七 条 第 3 款类 型 ) 要 单 独 核 算 。七 、 投 资 项 目 收 益 分 配1、 项 目 投 资 收 益 按 投 资 股 份 分 配 。2、 本 社 使 用 国 家 扶 持 资 金 、 其 它 捐 赠 资 金 、 合 作 社 公 积 金 、 社20员 未 分 配 盈 余 和 合 作 社 贷 款 投 资 项 目 的 , 均 属 合 作 社 对 项 目 的 投 资 ,其 投 资 收 益 记 入 合 作 社 收 入 , 社 员 在 合 作 社 按 盈 余 分 配 制 度 分 配 。3、 由 社 员 在 本 社 完 成 基 本 出 资 入 股 的 基 础 上 , 又 直 接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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