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生态保护PPP 项目合同甲方: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乙方: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合同主体第三章 前提条件 第四章 合作关系第五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第六章 项目的建设 第七章 项目运营维护 第八章 股权变更限制 第九章 付费机制 第十章 履约担保 第十一章 政府承诺 第十二章 保险 第十三章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第十五章 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第十六章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第十七章 合同解除或合作期满后的处置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九章 其 它 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引言1.
2、1 本合同签署时间及主体(1)本 PPP 项目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2017 年 12 月 日在 焦作市解放区 签订。(2)本合同的签订主体甲 方: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联合体(联合体成员) (以下简称乙方) 1.2 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焦作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采用 PPP 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建设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生态保护 PPP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 ,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的运作方式,焦作市园林绿
3、化管理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本项目已通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生态保护 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焦发改行二2017461 号) (详见附件一)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待乙方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在焦作市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 PPP 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该合同的补充合同,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合同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
4、题的通知 (财金 201476 号) 、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 、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4156 号) 、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690 号) 、 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 (财金201691 号) 、 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金20169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第二条 定义和解释2.1 术语定义。 1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
5、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项目,指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生态保护 PPP 项目。甲方,指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是焦作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乙方,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中标的社会资本方。经营权,指政府授予乙方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本项目基础设施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的权利。合作期限,指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期限为 23 年。本项目合作期包括建设期 3 年和运营期 20 年。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本合同及附件;(2)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项目设施,指乙方投资建
6、设运营所形成的所有设施。 项目资产,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为实施本项目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土地资产等;(2)为运营维护本项目而形成的运营维护设施及备品备件;(3)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4)项目文件项下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性权利 ;(5)运营和维修本项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 、运维手册、运维记录、设计图纸、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仪器、仪表、资产清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文件与资料;(6)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
7、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2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
8、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修保函等。建设履约保函,指社会资本方按照第 33.1 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运营维护保函,指社会资本方按照第 33.2 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建设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开工日,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 11.2(1) 款。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
9、确使:(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修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 51 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 ,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 46.1
10、条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 46.2 条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终止日,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2.2 解释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3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合同中:(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2) “元”指人民币元;(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4)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 、 “以下” 、 “以内”或“内”均含本数,
11、“超过” 、 “以外”不含本数;(5)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 365 天计,一个月以 30天计;(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第
12、二章 合同主体第三条 合同主体资格3.1 政府主体资格甲 方: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3.2 甲方的机构调整项目合作期间,甲方出现机构调整时,如甲方分立,或甲方同政府其他部门、机构联合、兼并、重组,或甲方被撤销,继续履行甲方职权的机构应承继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继续全面接受并履行本合同。3.3 社会资本方主体资格:乙方: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联合体(联合体成员) (以下简称乙方) ,其中4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 116 号法定代表人:陈颖职务:董事长中建投资基金管理
13、(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5 号 A 座 11 层西侧 1106 室法定代表人:巢刚职务:总经理3.4 乙方的资格和条件维持项目合作期间,乙方应维持其全面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资格和条件。如果乙方的资格和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动(主要是指资质等级降低,不再具备原有的资格和能力,资质等级提升者除外) ,不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5 项目公司组建(1)注册资本规模:项目公司由中选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出资代表-焦作市南水北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下同)68542.18 万元;(2)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组建。(3)成立
14、项目公司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4)股权结构:焦作市南水北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 13708.44 万元,在项目公司中占 20.00%的股权;中标社会资本方以货币方式出资 54833.75 万元(其中: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出资 20562.65 万元,股权占比 30%;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资 34271.10 万元,股权占比 50%。 ) ,在项目公司中占 80.00%的股权。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5 年内,项目公司的股东(社会资本方) ,未经项目实施机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包括向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和/或任何非关联第三方)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
15、部或部分股权。(5)股东会:根据公司法行使职权。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4.1 甲方的权力和义务(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对项目公司履行 PPP 项目合同项下建设、运营维护的义务进行监督,如发现项目公司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PPP 项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2)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报告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相关信息,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提交建5设相关文件或运营维护记录;(3)有权因前期费用、融资成本、工程决算等项目服务费测算的因素实际发生额变动与项目公司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根据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所确定原则、条件、标准进行调整可行性缺口补贴;(4)在发生 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项
16、目公司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5)建设期内,根据需要或法律变更情况对已确定的项目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法律规定禁止变更的除外) ;(6)项目运营期内,按照 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绩效考核标准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考核,评定绩效考核得分;(7)项目运营期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允许或禁止项目公司开展相关经营性项目。(8)如果发生项目公司违约的情况,有权要求项目公司纠正违约行为、向项目公司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 PPP 项目合同规定的其他措施;(9)有权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监督、查验项目公司账目,要求项
17、目公司报告收支情况。(10)建立施工监管委员会,由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联合成立,对项目所需招标、采购、付款等进行全方位监管;(11)根据 PPP 项目合同,为项目公司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本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12)在运营期内,按照 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13)在合作期,帮助协调项目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推进项目建设环节所需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申报和批准工作;(14)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将(红线范围外)项目建设所需的道路、供水、排水、电力和通讯配套至本项目用地的红线外的具体连接点;(15)在政府严重违约、项目公司提前终止 PPP
18、项目合同的情况下,有义务接收项目公司移交的项目设施,并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16)政府各相关部门应行使法律、法规及 PPP 项目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其他义务。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按照 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享有在合作期内设计优化、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设施的权利;(2)根据 PPP 项目合同的规定,对本项目设施自主经营,并获得相关收益的权利;(3)有权为项目融资目的将项目收益权进行质押。(4)在政府方违反 PPP 项目合同相关条款情况下,有权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5)按照 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项目资本金出资义务及
19、融资交割,并按时推进项目建设。(6)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的要求及时办理项目尚未完成的前期审批手续(非甲方负责办理的审批手续) ,并承担相应费用;(7)根据 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项目公司按照约定的运营维护标准,进行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保证项目良好运营;(8)非经政府方同意,不得将项目资产、经营权转让、承包、出租给第三方;(9)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职责。(10)接受项目实施机构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并按期提供有关建设、运营资料;(11)执行因项目实施机构的合理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的运营标准的变更;(12)接
20、受项目实施机构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社会资本方违约导致 PPP 合同提前终止时履行相关保函约定;(13)在合作期届满后,按规定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无偿移交给焦作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接收方,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且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14)遵守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文件、PPP项目合同约定的规定,履行公共卫生、安全和保障公众合理权益的责任;(15)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文件、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6)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有向甲方提出调换监
21、理工程师的权利。第三章 前提条件7第五条 前提条件5.1 前提条件定义本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指甲乙双方对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和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履行前需要满足的条件。5.2 前提条件内容 融资交割项目融资资金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到位,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确定融资方案并签署相关框架协议,在融资方案确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工作进展,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工作进展的其它证明文件。审批手续 本合同经焦作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履约担保。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提交 万元建设履约保函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以保证乙
22、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建设的义务。5.3 前提条件豁免上述前提条件可以被豁免,但豁免权利归属于负责满足该前提条件方的相对方。5.4 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如果双方约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未满足前提条件方的相对方也不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该未满足前提条件方的相对方有权无条件提前终止本合同。第四章 合作关系第六条 合作内容6.1 项目范围本项目包含两个子项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城区段两岸保护性绿化带项目该项目位于焦作市南水北调总干渠(城区段)两侧,宽度各约 100 米(局部有扩展) ,西起丰收路,东至中原路以东 600 米,总长度约 10 公里,用地总规模 194.44
23、 公顷,绿化面积约 144.50 万平方米。焦作市河南路(丰收路瓮涧河) 、站南路(丰收路山阳路)道路工程8其中河南路全长约 7024 米,站南路全长约 6141 米。河南路用地红线范围内占地面积为 279583.90m2,约合 27.96 公顷;站南路用地红线范围内占地面积为 304594.14m2,约合30.46 公顷。6.2 本项目主要建设规模与内容:焦作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城区段两岸保护性绿化带项目1)建设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 1944400.00(约 2916 亩)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96977.45(含南水北调纪念馆区、南水北调第一楼区、观水广场和其他配套建筑等占地面积) ,绿
24、化占地面积 1445000.00,硬质景观面积 295000.00(含园路、生态停车场、广场铺装) ,水景面积 107799.00。总建筑面积 205307.56,其中南水北调纪念馆区建筑面积36545.81(南水北调纪念馆建筑面积 15600、配套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 20945.81) ,南水北调第一楼区建筑面积 66607.80(南水北调第一楼建筑面积 36066.80、配套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 30541.00) ,观水广场建筑面积 53153.95(A 区观水广场 21347.55、B 区观水广场 31806.40) 、其他配套建筑 49000.00。2)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25、:景观工程山体景观:包括锦绣怀川、槐荫山阳、诗画太行、枫林晚秋、踏雪寻梅等。就势造景:包括观水栈道、水袖长廊、观水广场等。休闲康体区:包括入口广场、休闲运动区、艺术景观、特色游园等。绿化工程对总干渠两侧宽度各 100 米(局部有扩展) ,总长度约 10km 进行绿化。配套建筑包括南水北调纪念馆和配套及附属用房、南水北调第一楼和配套及附属用房、观水广场(A 区和 B 区) 、其他配套用房等。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系统、暖通系统、电力系统等。配套公共设施配套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园道、铺装、旅游智能化服务系统、座椅、环卫设施、标示系统、交通停车服务设施等设施。焦作市河南路(丰收路瓮涧河) 、站南路(丰收路山
26、阳路)道路工程9焦作市河南路、站南路道路工程总占地 848 亩,采用城市次干道标准,设计车速40km/h。河南路(丰收路瓮涧河)全长约 7016 米;站南路(丰收路山阳路)全长约6141 米,采用沥青路面,道路宽度均为 36m。河南路、站南路跨普济河、群英河段需设桥梁,桥梁设置情况如下:1)河南路:普济河桥,自桩号 K1+479.324 至 K1+549.484,长 70.16 米;群英河桥,K4+174.324 至 K4+240.364,长 66.04 米。2)站南路:普济河桥,K1+961.893 至 K2+026.893,长 70.16 米;群英河桥,K4+680至 K4+734.04,
27、长 54.04 米。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包括河南路、站南路的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给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工程、交通工程、通信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绿化工程等。其中给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不包含在投资估算内。项目范围详见图纸文件。6.3 甲方提供的条件甲方完成项目场地必需的土地征收、划拨工作;并承诺不存在权属纠纷等;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应由甲方出面解决;甲方应保证将本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焦作市政府年度的财政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费用。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取得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适用于项目公司
28、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协助项目公司取得有关政府部门承诺的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优惠。甲方负责完成其他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路、水通、电通等配套基础设施;2)甲方负责完成其他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报批、测勘、设计审查。3)政府协调项目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协助项目公司进行项目未完成的审批和建设所必须的证明文件等工作。6.4 乙方承担的任务按照 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在合作期内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设施的权利;负责筹措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融资,进行所有的融资安排;负责按照法
29、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的要求及时办理项目尚未完成的前期行政审批手续10(非政府负责办理的审批手续) ;项目公司按照约定的运营维护标准,进行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在合作期届满后,按规定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焦作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接收方,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且全部项目设施上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6.5 回报方式本项目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6.6 项目资产权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第五条的相关条款规定,BOT 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因此,项目的建成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本项目运营维护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
30、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归政府所有,在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具有收益权。在合作期内,项目公司运营取得合理回报,运营期满后,项目范围内的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6.7 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本项目土地获取方式为划拨方式,政府方负责土地征收、拆迁、人员安置工作,并确保项目公司在合作期间独占性地使用土地。项目工程建设用地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项目合作期限7.1 期限的确定建设期:本项目建设期 3 年,具体实施依据甲方审核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运营期:本项目运营期 20 年,自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中规定的经营期开始之日起至项目移交为止。 合同有效期: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移交日后十二个月。 合同终止:合同有效期满
31、后即为终止。 合同提前终止:若本合同提前终止,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后双方权利义务提前结束。7.2 期限的延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项目合作期限内发生的非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风险及导致项目公司损失的情形下,乙方可以请求延长项目合作期限,延期事由包括以下:因甲方违约导致项目公司延误履行其义务;因发生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导致项目公司延误履行其义务;11不可抗力。第五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第 8 条 项目总投资8.1 投资规模及其构成投资规模及费用组成本项目总投资 298542.18 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 238111.36 万元(包括建筑工程费161206.54 万元,安装工程费 16840.74 万元,
3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60064.08 万元)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8088.17 万元,基本预备费 24310.64 万元,建设期利息 18032.00 万元。投资构成及比例本项目投资中,项目资本金 68542.18 万元,占总投资的 22.96%,由南水北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乙方按 20%:80%的比例出资。融资工作由项目公司负责,若项目公司融资能力不够,则项目公司应采取由社会资本方提供担保、股东借款等方式保证项目融资完成。8.2 项目投资计划 本项目建设期为 3 年,结合项目进度计划要求,原则上建设期内完成工程总投资额的100%。 8.3 投资控制责任8.3.1 在确保工程质量、进度以及
33、安全前提下,项目公司应优化建设施工方案 ,严格规范工程变更签证程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超支由甲方负责;因地质条件、征迁补偿等原因造成的超支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因此导致工期延误项目公司不承担责任;因项目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超支由项目公司负责。8.3.2 施工图完成,项目公司应及时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确定。8.3.3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应及时编制财务竣工决算并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第九条 融资方案9.1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比例及出资方式。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68542.18 万元。政府方出资代表-焦作市南水北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 13708
34、.44 万元,在项目公司中占 20.00%的股权;社会资本方以货币方式出资 54833.75 万元,在项目公司中占 80.00%的股权。在项目建设期内,双12方应完成全部出资,具体出资时间应满足项目融资及建设的需要。项目公司各股东首期出资按照占股比例实缴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40%至政府方指定的资金专户。9.2 债务资金筹措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编制详细项目投融资方案,经甲方认可后成为本合同的附件。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债务资金的筹措工作,并保证债务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筹措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股东借款、信托等方式筹措。9.3 各类资金的到位计划为确保项目公司融资足额及时到位,项目公司可以将
35、其在 PPP 项目协议下的收益权设定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置担保权益,甲方可以为项目公司融资提供必要的支持。9.4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为确保本项目融资及时到位,甲方可以为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如果该项目符合国家、河南省及焦作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PPP 项目资金支持等方面优惠政策,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办理申请政策优惠的相关手续,并积极配合项目公司完成申请工作。9.5 投融资监管甲方负责对该项目的投融资进行监管,确保项目公司融资行为合法合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9.6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因乙方违反投融资方案,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不及时导致本项目建设延误的,
36、乙方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投融资方案,因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工程建设停滞或延误达到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第六章 项目的建设第十条 项目的设计10.1 设计工作甲方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及经验的设计单位负责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所有的专项设计和技术论证(如乙方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则设计优化工作可由乙方13负责完成) ,甲方负责所有设计图纸的审查及论证等工作。10.2 设计文件的变更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等目的,需要变更设计时,可依据本项目关于设计变更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但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报经审核和批准。若社会资本
37、方提出设计变更,乙方应呈报项目实施机构,经实施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10.3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核和批准乙方应向甲方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其设计变更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证明文件,从而使甲方能够合理的出具书面意见。在未得到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同意及适用法律要求的对设计文件的变更文件的批准前,乙方不得将此变更文件用于本项目施工。10.4 根据适用法律的批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将设计优化文件提交 焦作市人民政府 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和备案。在政府主管部门审阅设计文件期间,乙方应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疑问进行澄清和解释。政府主管部门应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适用法律无相关规定,则甲
38、方应促使主管部门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上述审核、审批和备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不可变更(工程地质原因和政府方原因需要的变更除外) 。10.5 设计责任本项目的设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政府方主导完成,因此,由于设计失误、设计质量瑕疵、技术标准选择不当等设计缺陷、及政府意愿等政府方原因引起的设计风险应当由政府方承担。由于非设计缺陷原因,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风险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 项目的建设11.1 建设内容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焦作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城区段两岸保护性绿化带项目:景观工程山体景观:包括锦绣怀川、槐荫山阳、诗画太行、枫林晚秋、踏雪寻梅等。就势造景:包括观水栈道、水袖长
39、廊、观水广场等。休闲康体区:包括入口广场、休闲运动区、艺术景观、特色游园等。绿化工程对总干渠两侧宽度各 100 米(局部有扩展) ,总长度约 10km 进行绿化。配套建筑14包括南水北调纪念馆和配套及附属用房、南水北调第一楼和配套及附属用房、观水广场(A 区和 B 区) 、其他配套用房等。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系统、暖通系统、电力系统等。配套公共设施配套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园道、铺装、旅游智能化服务系统、座椅、环卫设施、标示系统、交通停车服务设施等设施。焦作市河南路(丰收路瓮涧河) 、站南路(丰收路山阳路)道路工程以上建设内容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竣工图为准。11.2 建设期限(1)本项目主
40、要进度日期如下:开工时间:乙方不迟于 年 月 日开工建设。(2)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施工。(3)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己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11.3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1)乙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适用法律的要求,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质量管理;(2)乙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应确保合格,质量的评定以国家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3)在本合同签订后 6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以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
41、收规范(CJJ1-2008) 、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82-2012) 、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2012)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 年 7 月 16 日修订版) 、 建筑 施 工安全 检查 标准 ( JGJ59-2011) 等适用法律要求为标准制定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报甲方备案。乙方应在整个建设期执行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4)为了保证本项目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要求施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本项目监理单位由项目实施
42、机构依法进行招标,监理费用由政府承担,不计入总投资。11.4 大宗货物(不含工程材料)和服务采购15(1)大宗货物(不含工程材料)和服务采购及供应商的选择均应符合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2)大宗货物(不含工程材料)和服务采购的价格应以甲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为上限,超过该价格的货物(不含工程材料)和服务采购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该货物(不含工程材料)和服务不得用于本项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可随时对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不含工程材料)和服务,以及准备进行的所有工作进行检查、审核或检验。如果从检查、审核或检验的结果看,任何货物(不含工程材料)和
43、服务或工艺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其他规定,乙方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货物(不含工程材料)和服务或工艺符合本合同规定。11.5 建设费用的增加(1)因甲方自身要求变化等原因产生的设计变更,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将就该等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计入项目成本。(2)因乙方工作失误等原因所产生的设计变更,由乙方承担,乙方需自行支付因该等原因所导致的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该部分费用不计入项目全部建设成本。(3)乙方在保证质量和安全并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提出的设计变更,得到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后的设计应再次进行施工图预算,其预算价原
44、则上不超过控制价,超出部分由提出设计变更的一方承担。(4)该项目若由甲方原因引起的超概算情况发生时,政府调整概算的程序和机制,以及超概部分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问题。(5)焦作市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城市之一,乙方在该项目建设期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房屋和市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环保要求,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禁止” ,并执行最新环保政策,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因施工环境保护造成增加投入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11.6 乙方的承包商(1)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将本项目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并监督作为本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商不得将本项目的任何部分挂靠施工、转包或肢解分
45、包。对于甲方书面批准的分包工程,乙方须监督专业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以任何名义再分包或转包或挂靠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制止和处理总承包商以及相关专业分包商,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因此增加的建设成本及遭受的其他损失,均不得计入项目建设成本。(2)乙方资质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的专业分包商选择,应符合政府采购法 、 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甲方有权对此进行监督。1611.7 安全文明施工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现场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若因乙方现场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不当,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 甲方要求的变更12.1 甲方的变
46、更通知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12.2 乙方对变更的回复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须就变更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如果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乙方己接受了变更。12.3 甲方的答复在收到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须:(1)以书面方式同意乙方对变更的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第 12.5 款将适用;(2) 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更将依照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进行裁决。12.4 甲方对变更通知的确认依照争议解决程序对变更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的 10
47、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依据裁决内容以书面方式要求乙方执行变更或撤回变更通知。12.5 变更的实施在变更被确认之后:(1)本合同被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且甲方与乙方须遵守它们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2)乙方须按甲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裁决结果,实施该项变更;(3)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成本变化,按第 11.5 款执行。12.6 批准(1)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更所必需的任何批准;(2)如果乙方遵守了其在上述第(1)款项下的义务,但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应视为己被放
48、弃。12.7 减轻损失的义务(1)双方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因变更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17(2)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项目工期的迟延,依本合同 44. 1(1)项处理。 第十三条 乙方要求的变更13.1 乙方的变更通知乙方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其同意后方可实施, 否则不得变更。13.2 甲方的回复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须就变更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13.3 批准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应经过批准的,乙方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自行承担所有的相关费用。13.4 乙方要求的变更的实施(1)当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要求
49、的变更时,本合同应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其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经甲方向意的变更引起的成本变化,按第 11. 5(3)款执行。 第十四条 验收14.1 竣工验收(1)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甲方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并通过全部工程或分阶段工程竣工验收。(2)本项目全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由甲、乙双方组织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本项目实施机构的监督下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期限内报主管部门备案。(3)本项目验收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1-2008) 、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82-2012) 、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89-201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 7 月 16 日修订版) 、 建筑 施 工安全 检查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