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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订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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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二节 保险单证第三节 保险条款第四节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概述1、保险合同的订立系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为保险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合致的过程和状态。其所揭示的是缔约人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关于保险的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订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一部分,标志保险合同的产生与存在,是静态的协议结果;订立包括了成立,还包括了投保人与保险人接触和洽商的其他动态过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其效力的前提。保险合同作为动态过程,始于其订立、终结于适当履行或责任承担,其间可能涉及保险

2、合同的变更、中止、复效、解除、消灭等环节。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启动其它环节的前提,保险合同的订立的质量亦影响着后续环节。,二、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而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合意,保险合同才成立。,(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项规定:内容具体规定;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

3、保险合同中,要约又称为投保或要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保险合同中,承诺又称为承保,是指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事先拟订保险条款或以一定的方式招揽保险业务,如通过其从业人员或保险代理人向客户发放关于保险的宣传材料等,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若将保险人的上述行为作为要约,则要约的效力是使相

4、对人取得承诺权,这样,只要相对人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合同成立,这样就剥夺了保险人对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的机会(通常所说的核保),不符合保险经营的基本原理。,三、保险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关于保险合同缔约中的要约人与承诺人要保人之要约与保险人之承诺一致是订立保险合同最常见的模式。但也有例外情形。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所为之众多意思表示,何者构成要约,何者构成承诺,应就实际情形判定,不能一概而论。,(二)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费交付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费的交付在我国保险法上而言无必然的联系,保险合同不因保险费未交付而在法律上认为其不成立。我国的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不是要物合同。 保险法第1

5、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三)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单交付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单的交付在我国保险法上而言也无必然联系,保险合同不因保险单未交付而在法律上认为其不成立。我国的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不是要式合同。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案情简介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到顺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年3月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2002年3月13

6、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500万元。2002年3月13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保险单送至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零时至2003年3月13日24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迟至2002年3月20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才将保险费缴到保险公司。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顺安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提出索赔。顺安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拒绝赔偿。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顺安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合同,起诉于法院。,第二节 保险单证,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是保险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表现形式,是保险合

7、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即保险合同内容的载体。,二、保险合同书面形式的类型 (一)投保单 1、概念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它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地填写。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据以考虑是否承保。2、法律意义(1)要约;它是投保人提出的书面要约,对投保人具有约束力;经保险人承诺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2)告知义务的依据,(二)保险单 1、概念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险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

8、责任。2、内容结构(1)声明事项,即投保人应向保险人说明的具体事项,如被保险人名称(姓名)及住所、保险标的及其所在地、保险价值及金额、保险期限、危险说明及承诺的义务;,(2)保险事项,及保险人责任范围;(3)除外责任,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项;(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法律意义(1)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件。(2)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3)保险单是其持有者享受保险权益的证明。(4)保险单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有价证券的作用。,(三)暂保单 1、概念暂保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其作用是

9、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接受投保。2、使用场合暂保单一般在下述情形下使用:(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而又尚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保险单时,向投保人出立;(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接受某些需要由其总公司批准的保险业务后,在总公司尚未批准前向投保人出立;,(3)投保人与保险人已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还有一些具体问题尚需协商,保险人可以出立暂保单;(4)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人可以出具暂保单作为结汇凭证之一,以证明出口货物已办理保险。3、法律意义暂保单的法律意义在于:在正式保险单签发前,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在暂保单出立后,遇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四)保险凭证 1、概念保险凭证

10、,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其所列项目与保险单完全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险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不载明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使用场合(1)为简化单证手续而适用保险凭证(货物运输保险和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在保险单之外签发保险凭证(主要是指团体保险)。,(五)批单1、概念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它是变更保险单内容的批改书。2、使用范围批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适使用:一是对已印制好的标准保险单所作的部分修正,这种修正并不改变保险单的基本保险条件

11、,或者缩小保险责任范围,或者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对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三、保险单证的法律效力:随着保险合同从要式发展为不要式,保险单证的效力从合同要件发展为合同存在的证据。1、是证明合同存在及内容的文件2、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3、是被保险人权利的凭证,案情简介2002年5月,幸福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胡德蓝女士推销保险。代理人拿出一份宣传单,上面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保险生效一年后,因疾病死亡,或高度伤残,保险公司给付死亡或伤残保险金。”胡德蓝女士为丈夫投保,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保险生效一年后,

12、因疾病死亡,或高度伤残,保险公司按附表所列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 胡德蓝女士没有对合同内容提出异议。,2002年12月,胡德蓝女士之丈夫意外摔伤,右臂骨折。胡德蓝女士之丈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胡德蓝女士之丈夫的伤情,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胡德蓝女士之丈夫不服,起诉于法院。胡德蓝女士之丈夫声称:“宣传单上没有规定必须符合附表所列伤残等级才给付伤残保险金。是保险公司的误导,使我投保。我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宣传单上的说明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宣传单不是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宣传单上的保险范围与保险合同上的保险范围是一致的,只不过保险

13、合同的内容更详细。保险公司不存在误导和欺诈。胡德蓝女士拿到保险合同后,没有提出异议,是对合同的默认。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第三节 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而载明于保险合同或者并入保险合同而作为其内容的、用以明确当事人相互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保险合同的条款,构成保险人承保风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享受利益的依据。,1、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分为法定保险条款和特约保险条款法定保险条款是指根据有关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合同应当具备的合同条款。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9条明确

14、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金额;(5)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6)保险价值;(7)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8)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特约保险条款是指法定条款之外的,根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需要由双方协商特别约定的保险合同条款。,2、保险合同条款还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拟定的并印制在保险单上的合同条款。是标准保险单的背面印就的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也称保险合

15、同的要素。它主要明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须的各种事项和要求。其范围包括了法定条款和特约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要求,经双方协商约定,在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之外特别增加的条款。它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性条款,是对基本责任范围内不予承保而经过约定在承保基本责任范围基础上予以扩展的条款。,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基本条款的意义与内容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及特约条款。 通常所谓“基本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其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和量。()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名称及住

16、所。 ()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从广义的角度讲,保险单所未列明的危险事故都属除外责任;从狭义的角度讲,一般是对保险单所列事故的限制。在保险实务中,除外责任因投保险别而有所不同,但下列危险一般是各类保险共同的:(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失;(2)物品的自然损耗;(3)因战争或罢工造成的损失(投保战争险或罢工险的除外);(4)核辐射所造成的损失;(5)其他道德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保险期间系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

17、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时间段。一般多将“保险期间”与“保险责任期间”视为同一概念,其实在保险实务上两者不同。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也就是自保险合同起始日起至终止日为止的期间,保险责任期间则是保险人负保险责任之期间,又称危险期间或简称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超过此期间始发生保险事故者,保险人即不负保险责任。,()保险价值。保险价值又称之为保险价额,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依约给付权利人的一定金钱。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所承担责

18、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据以算定保险费的依据。为避免保险人承担过高之危险,致影响其财务状况,立法例上有直接明文规定未记载保险金额之保险契约无效者。一般而言,保险金额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负之最高责任限额,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者,则为例外情形。,()保险费及其给付方法。保险费简称保费。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保障,依约向保险人给付的对价。()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二)基本条款的效力原则 主要看其漏列或欠缺的事项,是否损害该保险合同的实质。倘有害于保险合同

19、的实际存在,保险合同不生效力,如无害于保险合同的实质存在,保险合同不因此而受有效力上的影响。 漏列或欠缺法定事项,而事后补充的效力。,三、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特约条款的意义及内容特约条款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在已经拟定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为满足各自的特殊需要而约定的合同内容。特约条款的性质特约条款是保险人控制危险的方法。无论何种事项,无论其本质上是否重要,一经特约,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产生相应效力。该特约不得违反保险法的强制规定。,特约条款的形式()附加条款。又称为追加条款或补充条款,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条款所作的补充。 ()共保条款。是指

20、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由投保人自行负担因合同承保危险所致的损失。 ()协会条款协会条款是指同业组织之间根据实际需要,经协商一致而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 ()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保证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条款。,案情简介2002年4月1日,李宪中与久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自己的一艘船舶保险,保险期为1年。在合同内特别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因为船舶超载、配备船员不当、违章作业,排除原保险条款中关于沉没与倾覆2项保险责任。同时,保险公司还降低了保险费率。2002年9月9日,被保险之船舶在装载运输矿石时沉没,李宪中与其他船员落水失踪。后经打捞未果。李宪中之家属,持

21、港航监督局的沉船证明,向久安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是由于超载导致船体断裂,最后沉没。但是,保险公司同意以通融赔款方式进行赔偿。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赔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李宪中家属起诉与法院。,第四节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者内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所约定,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因为当事人的认知程度、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差别、以及随着时间的推移等,难免会发生争议,如何正确把握当事人的争执点并予以妥善合理的解决,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解释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必须通过合同条款使用的语言文字来表达,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使用的语言文字认识不一,就特别有解释保

22、险合同的必要。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者使用的语言文字发生争议,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常用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或者说明的过程,称之为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是指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或者认识,或者依照社会观念,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含义不清楚或有二种以上的解释。在这种情形下,解释保险合同的争议条款,尤其是因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歧义而需要解释合同条款时,一般遵循和适用关于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

23、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二、我国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是指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用语的文义及其唯一、特定或者通常使用方式,以阐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文义最能表达当事人的意图,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表明保险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文义不能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文义解释方法,构成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基本方法。,(二)意图解释原则意图解释,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通过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共同意图,以阐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三)不利解释原则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

24、自身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而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所以,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四)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当书面约定内容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内容为准;当投保单或其他合同文件上规定的内容与保险单中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保险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在保险单中如果特约条款与其他条款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特约条款为准;当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不同方式记载且内容相抵触时,打字的优于印刷的,手写的优于打字的。另外,在批注、加贴或者附加条款和保险合同的原有条款发生冲突时,保险条款的手写或打字批注优于印刷批注,打字批注优于加贴条款,加贴条款优于基本条款,旁注附加优于正文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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