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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14年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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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赣府厅发20146号发布。2014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内容 一、办法制定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三、办法的贯彻实施,一、办法制定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背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在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招标投标制度对于提高经济效益、保证质量、规范市场行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包括评标活动在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规避招标,行政干预多、搞地方和部门保护、同体监督、评标专家库属

2、于行业部门,容易出现违规干预评标活动而造成评标不公,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亟需完善包括评标专家库建设和评标专家管理在内的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也加快了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发布了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为了更好地实施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根据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38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行业评标专家库的基础上建立全省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的规定,从2004年起,省发改委开始着手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2004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

3、赴河北、四川调研,并形成了调研报告。2007年赴山西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并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反复修改和完善。,根据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5条“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规定,2013年4月28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报送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呈请审定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请示(赣发改政策字2013887号);6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我委对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稿送省监察厅等15家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相关部门修改意见

4、,12月,我委又向省政府报送了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经努力协调推进,2014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建立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由我委承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4月,我委主持召开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联席会议暂行规定,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9月,我委主持召开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了第一批入库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共计 6079 人次。会议要求从2014年10月1日起,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依

5、法依规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目前,各设区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普遍设置了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依法依规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前后历经十年出台,说明制度的完善是大势所趋,也证明了一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要做出巨大努力、付出艰辛劳动的。,一、办法制定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重要意义,1、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的重要举措,由于招标投标制度设计或规定中标结果是按评标推荐排序来确定的,所以,评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要规范评标活动,必须从基础开始,即首先要规范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的抽取,也即规范全省评标活动的关键是建设

6、一个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一个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是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正因为评标专家库的重要性,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正式确立时,就对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进行了规范,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在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单个部门建立的专为本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使用的专家库的弊端逐渐显现。如评标专家库专家数量不多,专家资源不能在各行各业共享,评标专家库的建设方与使用方没有分离,严格的回避制度在单个部门建立的专为本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使用的专家库的专家抽取中难以全部贯彻到位,容易出现评标专家与投标单位同属同一个上级部门的情况,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11

7、年国务院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5条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2、保证评标结果公平、公正的必要条件,评标的质量决定了招标的质量,评标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决定了招标是否公平、公正。由于单个部门建立的专为本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使用的专家库存在的评标专家库专家数量不多,评标专家库的建设方与使用方没有分离,严格的回避制度在单个部门建立的专为本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使用的专家库的专家抽取中难以全部贯彻到位,容易出现评标专家与投标单位同属同一个上级部门的情况等问题,容易出现评标结果不公平、不公正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亟需建立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因为综合评标专家库能够克

8、服以上所有弊端。,3、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的重要途径,行业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基本上来自本行业,外行业的专家较少,因而不能实现各行各业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而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来自各行各业,因而能最大程度地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4、对招标投标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完善,2000年以来,随着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招标投标活动逐步规范,但也存在一些亟待完善和改革的地方。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就是对招标投标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完善。,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一)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办法的宗旨、适用范围、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主体、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评标专家库

9、的专业、地域分类。第二章规定了评标专家入库条件、认定程序、权利、义务以及管理。第三章规定了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范围及如何抽取评标专家。第四章规定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本办法的生效日期。具体如下:,1、关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或规范内容。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或规范内容:本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评标专家的条件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2、关于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性质和特点。办法第三条明确了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性质:(1)综合评标专家库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评标专家库;(2)综合评标专家库是覆盖全省各地域、各行业、各部门的评标专家库。,3、关于

10、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主体、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管理中的监管职责分工。办法第三条规定,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主体是省人民政府。办法第三、四、八、十四、十五、二十二条规定了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管理中的监管职责分工,共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条件认定、招标投标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第二个层次是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通过招标投标相关业务知识考核的评标专家参加法律法规等综合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评标专家个人诚信档案;第三个层次是部门联席会议负责评标专家的入库、出库和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评标专家诚信档案,并对

11、评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4、关于评标专家的入库条件。办法第六条规定了评标专家入库的四个条件:(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5)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5、关于评标专家的认定程序。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了评标专家的认定程序:(1)符合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人员按以下步骤提出申请:(a)申请人填写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b)申请人将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及其附件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c)申请人将江西省综合评标

12、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2)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对属于本行业评标专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进行招标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与考核,并将考核合格评标专家名单报综合评标专家库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评标专家库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通过招标投标相关业务知识考核的评标专家参加法律法规等综合知识培训及考核。(3)对招标投标相关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等综合知识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颁发聘用证书,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6、关于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了评标专家的四项权利和五项义务。评标专家的四项权利是:(1)接受

13、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3)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评标专家的五项义务是:(1)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3)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4)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有法定回避情形的主要是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指以下四种情形:(1)投标人或

14、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7、关于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或对评标专家的禁止性规定。办法第十二条、十六条规定了对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或禁止性规定:评标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评标活动。,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15、(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2)接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的;(3)向他人透露对评标文件的评审或其它好处的;(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另外,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3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了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

16、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关于对评标专家的

17、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了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入库专家进行考核;建立评标专家诚信档案,记录评标专家个人基本信息、聘用过程、培训考核情况、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及所受处罚等内容;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的;(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9、关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范围。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18、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且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0、关于如何抽取评标专家。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二条明确了抽取评标专家的方法:(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送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行政监督部门,落实抽取时间等事宜。在抽取评标专家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派员(或委托)现场监督。(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行政监督部门设置的网络终端免费抽取评标专家。,11、关于设置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单位承担的义务。办法第二十条明确了设置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

19、的单位承担的义务:(1)负责网络终端的维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证良好的工作状态;(2)依法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3)严格遵守有关抽取评标专家的保密规定;(4)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12、关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责任。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规定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责任: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

20、露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规定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的,依法追究泄密人员责任。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并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查处情况和作出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其记入评标专家的个人诚信档案。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查处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行为。,(二)主要特点,1、可操作性强。一是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操作简便。办法第五条规定了评标专家按专业和地域进行分类,而不是按行业进行分类,省评标专家库依托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建设和运行。二是对综合评标

21、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可操作性强。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对申请入库专家的审核、考核和入库主体;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了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和评标专家诚信档案。三是对如何抽取评标专家的规定简单明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如何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行政监督部门设置的网络终端免费抽取评标专家。等等。,2、具有创新性。一是综合评标专家库是对行业评标专家库的重大创新。二是创立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联系会议制度。为了调动和发挥各相关部门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积极性,办法第七条规定建立由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综合评标

22、专家库部门联系会议制度。三是创新了评标专家的管理形式。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立了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建立了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入库专家进行考核,第十五条建立了评标专家诚信档案,记录评标专家个人基本信息、聘用过程、培训考核情况、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及所受处罚等内容。四是创新了保障国有资金安全的措施。为了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办法第十八条严格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范围,即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且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等等。,3、制度衔接性好。一是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衔接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省人民政府

23、依法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由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和第八条规定的“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通过招投标相关业务知识考核的评标专家参加法律法规等综合知识培训和考核”就很好地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各级发改委负责各地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职责进行了衔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的四个条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办法规定的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评标专家的认定、监督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与国家规定的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职责分工进行了很

24、好地衔接。,二是与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衔接。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与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了衔接。,三、办法的贯彻实施,(一)努力学习,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办法虽然条款不多,但内容丰富,规定较细。作为评标专家,必须认真学习办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特点,准确把握办法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精神实质,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二) 树立规矩意识,模范地贯彻执行办法,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非常深刻地指出“人”与“法”之间的辩证关系:有善人无善法,则没有规矩方圆;有善法无善人,则法或成为空文,或成为舞文者的手段。因此,作为评标专家,一定要树立法律和规矩意识,在守法律、讲规矩上作表率。,习近平总书记说:“制定出一个好文件,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关键还在于落实文件”。因此,能否贯彻执行好办法,还要靠包括评标专家在内的办法相关人的模范遵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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