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1230-(1).docx

上传人:mcady 文档编号:3767240 上传时间:2018-11-18 格式:DOCX 页数:109 大小:1.51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1230-(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9页
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1230-(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9页
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1230-(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9页
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1230-(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9页
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1230-(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年修订版)2016 年 12 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 建 筑 间 距 10第四章 建 筑 退 让 17第五章 建 筑 高 度 和 景 观 控 制 26第六章 绿 色 建 筑 设 计 33第七章 停 车 设 置 37第八章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42第九章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与 利 用 44第十章 市 政 工 程 51第十一章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62第十二章 附 则 66附 录 一 : 名 词 解 释 67附 录 二 : 计 算 规 则 86附 录 三 :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2、 标 准 91附 录 四 : 海 绵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设 施 指 引 100附 录 五 : 玉 溪 市 中 心 城 区 新 旧 城 区 范 围 示 意 图 106附 录 六 : 玉 溪 市 中 心 城 区 停 车 系 统 规 划 停车设施规划分区图 10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 环 境 , 实 现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和 规 划 管 理 的 规 范 化 和 法 制 化 , 保 障依 法 实 施 城 乡 规 划 , 提 高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水 平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云 南 省 城 乡 规

3、划 条 例 等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与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玉溪市城市总体规划 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进行城 乡 规 划 、 设 计 与 建 设 、 管 理 等 相 关 活 动 ,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定 。 在上 述 区 域 以 外 本 市 的 各 级 规 划 区 , 所 在 的 县 人 民 政 府 可 结 合 各 自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要 求 将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内 容 纳 入 项 目 规 划 、 设 计 等 前 期 工 作 , 并 作为项目规划审查审批核实重点要求。第四条 建筑容量、建筑退让、绿地

4、率等控制要求按控规规定 执 行 。 根 据 玉 溪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 在 城 市 功 能 、 城 市 规 划建 设 等 方 面 有 特 别 要 求 的 , 玉 溪 市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划 定 特定 区 域 , 在 编 制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专 项 规 划 中 作 出 特 别 说 明 , 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第五条 在 各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和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划 定 的 旧 城 保护 范 围 内 , 各 项 规 划 和 建 设 管 理 应 当 以 批 准 的 保 护 规 划 为 依 据 。-1-

5、第六条 编 制 各 项 城 乡 规 划 和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方 案 应 当 采 用 经 玉溪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统 一 独 立 坐 标 系 与 高 程 体 系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 “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 ”的原则合理布局。第八条 本市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 GB 501372011)执行 ( 见 附 录 三 ) 。第九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

6、级规划执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 编 制 及 调 整 中 , 可 以设置混合类型的 建 筑 用 地 , 将 功 能 用 途 互 利 、 环 境 要 求 相 似 且 相 互 间没有不 利 影 响 的 用 地 混 合 设 置 。 鼓 励 居 住 用 地 与 商 业 服 务 业设施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禁止工业用地与住宅用地混合。控制性详细规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 用 地 性 质 并 与 其 他 性 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70%;(三)商业服务设 施 等 为 主 要 用 地 性 质 并

7、与居住混合布-2-局 的 用 地 , 居 住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不 得 大 于 总 计 容 建 筑 面 积 的40%。第十条 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形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鼓励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开发建设。(二)不能形成街坊整体开发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 2-1 规定的下限值表 2-1 建设项目用地下限值( 三 ) 在 新 区 、 旧 区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在 不 影 响 城 市 规 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1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及公

8、共绿地建设;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或 社 区 配 套 用 房 、 垃 圾 收 集 和 中 转 用 房 、 变 配 电 房 、 泵 房 、 公 厕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2因临近土地为已实施建设或为已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进行整合的建设项目。3 经 法 定 资 质 机 构 鉴 定 为 危 险 房 屋 , 需 要 进 行 改 建 的 项 目 。第十一条 涉 及 分 期 实 施 、 分 期 审 批 的 建 设 项 目 , 应 当 先 行-3-项目性质所在区域及项目类型商业性开发 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居住 非居住新区低层 10 亩 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多层 10 亩 3 亩 根据实际

9、按规划实施(中)高层 10 亩 5 亩 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旧区 低层、多层 5 亩 3 亩 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中)高层 8 亩 5 亩 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编 制 项 目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方 案 , 确 定 总 体 建 设 控 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 设 容 量 指 标 按 已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城市 设 计 执 行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未 覆 盖 的 城 市 一 般 区 域 主 要 控 制 指标 , 应 当 符 合 表 2-2 规定

10、。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 特 定 区 域 内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规 划 审 议 、 决 策 机 构 确 定的规划设计要求。表 2-2 城市一般区域建设项目地块主要控制指标表注:1D 为建筑密度, FAR 为 容 积 率 。2建 设 项 目 用 地 若 被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 城 市 绿 线 等 控 制 线 所 分 割 而 不 能 进 行 连 片 整 体 开 发 的 , 应 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 标 。3住宅及商业商务建筑地块的容积率不得小于 1。4市 政 等 其 他 建 设 项 目 的 地 块 控 制 指 标 依 据 工 艺 流 程 或

11、 按 国 家 标 准 、 规 范 及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5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及原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 层 、 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 扩 建 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6已经土地权属登记,且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外的用地面积作为基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7对于同时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建筑,以所占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使用功能确定该栋建筑所归属的建筑类 别 。-4-旧区 新区D FAR D FAR住宅建筑低层 30%D50% 1.5 30%D45% 1.2多层 35% 2.0 30% 1.8中高层 30% 2.2 27%

12、 2.0高层 22% 3.5 20% 3.2金 融 、 商 务 办 公 、宾馆、饭店等低层 45% 1.5 42% 1.3多层 40% 2.4 37% 2.2高层 35% 3.5 30% 3.2商业、娱乐低层 55% 2.0 45% 1.5多层 45% 2.5 42% 2.0高层 38% 3.8 35% 3.5其他公共设施 40% 3.0 35% 2.5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普通仓储建筑)30%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30%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第十三条 对 未 列 入 表 2-2 的 科 研 机 构 、 体 育 场 馆 、 医 疗 卫生 、 文 化 艺 术 以 及 大 中

13、 专 院 校 、 中 小 学 校 、 幼 托 等 设 施 的 主 要 控制 指 标 , 应 按 经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和 有 关 行 业 规 定 、 建 筑 设 计 规 范等执行。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绿地面积按附录二计算规则折算后汇总计算。( 一 ) 商 品 居 住 用 地 绿 地 率 : 新 区 不 低 于 35%, 旧 区 不 低 于 30%;其 中 下 沉 式 绿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总 绿 地 面 积 的 50%。( 二 ) 宾 馆 、 饭 店 用 地 绿 地 率 : 新 区 不 低 于 40%, 旧 区 不 低于 35%; 其 中 下

14、 沉 式 绿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总 绿 地 面 积 的 50%。( 三 ) 金 融 、 商 务 办 公 用 地 绿 地 率 : 新 区 不 低 于 35%, 旧 区不低于 30%; 其 中 下 沉 式 绿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总 绿 地 面 积 的 50%。( 四 ) 文 化 、 娱 乐 用 地 绿 地 率 : 新 区 不 低 于 40%, 旧 区 不 低于 30%; 其 中 下 沉 式 绿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总 绿 地 面 积 的 50%。( 五 ) 商 业 用 地 绿 地 率 : 新 区 不 低 于 25%, 旧 区 不 低 于 20%;其中下沉式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绿地面积

15、20%。( 六 ) 其 它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绿 地 率 : 新 区 不 低 于 40%, 旧 区 不低于 30%; 其 中 下 沉 式 绿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总 绿 地 面 积 的 50%。( 七 ) 危 险 品 仓 储 用 地 绿 地 率 : 新 区 不 低 于 45%, 旧 区 不 低于 40%; 其 中 下 沉 式 绿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总 绿 地 面 积 的 50%。(八)一般仓储用地、一般工业用地绿地率:不超过 20%;其 中 下 沉 式 绿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总 绿 地 面 积 的 20%。-5-( 九 ) 其 它 建 设 项 目 绿 地 率 : 新 区

16、不 低 于 35%, 旧 区 不 低 于 30%;其 中 下 沉 式 绿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总 绿 地 面 积 的 50%。(十)新建城市道路的绿地率:红线宽度 50 米的,不低于30%; 红 线 宽 度 在 40 50 米 之 间 的 ( 包 括 40 米 ) , 不 低 于 25%;红线宽度在 30 40 米 之 间 的 ( 包 括 30 米 ) , 不 低 于 15% ; 红 线宽 度 在 15 30 米 之 间 的 ( 包 括 15 米 ) , 不 低 于 12% ;红 线 宽 度 15 米 的 , 不 低 于 5% ; 园 林 景 观 路 道 路 绿 地 率 不 低于 40%;

17、(十一)新建城市主干道两边每侧应当建设 3 8 米宽的绿化 带 ; 次 干 道 两 边 每 侧 建 设 3 5 米 宽 的 绿 化 带 ; 有 条 件 的 可 建 设宽 度 在 8 米 以 上 的 绿 化 带 。 国 家 、 省 、 市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十 二 ) 扩 建 、 改 建 道 路 的 绿 地 率 : 主 干 道 不 低 于 25%, 次干道不低于 15%;( 十 三 )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公 路 、 铁 路 、 河 道 应 当 按 本 市 绿 地系统规划及相关规定建设绿地。第十五条 居住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

18、满足表 2-3 规定的指标要求。表 2-3 中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生鲜超市、垃圾收集点、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社 区 体 育 活 动 场 所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宜 集 中 、 组 合 设 置 、 形 成 社 区公共中心。-6-表 2-3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7-类别 项目名称 设置要求医疗卫生 社区卫生服务 每 10000 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 10 , ( 每30000 至 50000 居民的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 1 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 3000 至6000 居民的社区或居委会设置 1 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且须设置于住宅小区临街一至二层方便出入的 方 位 , 不

19、 得 设 在 三 层 以 上 ( 含 三 层 ) 、 地 下 室 、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商业服务 生鲜超市 每 10000 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 50 , 且 须设置于地下一层及以上建筑中社区服务社区用房每 10000 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 20 ( 每 个社区建筑面积总和不低于 200 , 其 中 5000 户以上或人口 12000 人以上的社区不得低于 300 ,新建住宅小区不小于 20 /100 户 , 小 区 级 不 低 于400 ) , 且 须 设 置 于 住 宅 小 区 临 街 一 至 二 层 方 便出 入 的 方 位 , 不 得 设 在 三 层 以 上 ( 含 三 层

20、) 、 地 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满足使用要求,具备通风、采光且配套独立的水、电、通信等条件。物业管理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 3, 且 一 半 以 上 建 筑 面 积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满足使用要求,具备通风、采光且配套独立的水、电、通信等条件。老年人服务设施人均用地面积不小于 0.1 , 且 不 小 于 地 上 建 筑 面积的 3(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 100 平 方 米 ) , 且必须设置于地上建筑的一层或二层,同时符合国家关于无障碍设施的相关规范要求。邮电通信设施信报箱按住宅套数设置,每套住宅设置一

21、个格口,设置位置及设置方式等应满足住宅信报箱工程设计规 范 ( GB50631-2010)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有关要求。通信网络广电设施按控规和地块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预留通信设备机房、天线位置、通信管道、设备间及建筑内配线管网。注:1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总指标按照国家规范执行。2不 得 用 门 卫 房 、 杂 物 房 、 设 施 设 备 用 房 充 抵 以 上 设 施 用 房 , 不 同 功 能 的 设 施 用 房 也 不 得 混 合 设置 。3.商 品 住 房 项 目 中 每 个 地 块 的 地 上 商 业 配 套 、 服 务 建 筑 面 积 原 则 上 不 得

22、 超 过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的 10%,保 障 性 住 房 项 目 中 每 个 地 块 的 地 上 商 业 配 套 、 服 务 建 筑 面 积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的 15%,且需相对集中建设。4. 表中带 项 目 建 议 以 邻 里 中 心 方 式 集 中 配 置 项 目 。第十六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和 专 项 规 划 的 同 时 , 还 应 按 下列规定执行:( 一 )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应 当 按 照 表 2-4 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 2-5 的规

23、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二 )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周 边 50 米 半 径 范 围 内 , 不 得 安 排 生 产 、经 营 、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和 排 放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 产 生 噪 声 污 染 的 建 设-8-市政公用公共卫生间 单独居住地块至少设置一处,超过 30000 每增加 30000 须增加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 40,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公共卫生间宜设置于地面一层且应邻近人流集中处,向小区开敞空间设置独立出入口。垃圾收集点 按服务半径不超过 70 米 设 置 垃 圾 收 集 点 ; 垃 圾 不宜露天堆放。安防设施小区出入口、小区

24、内主要道路、停车场及出入口、设商场的内部、出入口、各住户单元出入口、电梯 厢 内 、 供 水 池 、 燃 气 控 制 室 ( 阀 ) 、 配 电 室 、 消防控制室、监控室等重要部位安装摄像探头,配置监控中心,住宅单元安装电控防盗门和楼宇对讲系统。文体设施社区文化活动场所 每 10000 地上建筑面积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 50 的 室 外 活 动 场 所 、 建 筑 面 积 不 小 于 15 的室内活动场所,设置适宜的居民健身设施。社区体育活动场所 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 0.1 , 室 外 人 均 用 地 不小于 0.3 。项 目 。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正 门 及 主 体 建 筑 两

25、 侧 各 30m 范 围 内 , 不 得设 置 垃 圾 中 转 站 、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 集 贸 市 场 。 中 小 学 不 宜 与 市 场 、公 共 娱 乐 等 场 所 毗 邻 , 与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 网 吧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200 米。学校校门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主要出入口临街时,校门外应布置缓冲场地,一般其出入口和城市道路之间应有 10 米以上足够的缓冲距离,便于临时停车及人员疏散;( 三 ) 每 所 中 学 的 设 置 规 模 宜 为 24-60 班 , 每 所 小 学 的 设 置 规模 宜 为 18-36 班 , 每 所 幼 儿 园 的 设 置 规

26、 模 宜 为 9-24 班 。表 2-4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表 2-5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9-教育设施用地标准(平方米/ 生)班级规模(生/ 班)基本合格 合格九年制一贯 15.1 23.1 小学 45,初级中学 50完全中学16.5 25.8 50初级中学小学 12.7 20.2 45幼儿园 13 30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规模(班)4.0 高级中学 302.0 初级中学 181.0 小学 180.5 幼儿园 9第十七条 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中,应按片区控规和地块规划条件规定,在临城市道路底层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日照、采光

27、、通风、消防、交 通 、 防 灾 、 环 保 、 安 全 保 密 、 视 觉 卫 生 、 工 程 管 线 敷 设 、 建 筑保护以及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第十九条 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 宅 等 ) 、 医 院 、 疗 养 院 、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等 有 日 照 要 求 的 建 筑的间距满足以下规定:( 一 ) 住 宅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 应 保 证 受 遮 挡 的 建 筑 有 国 家 规范规定数量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 间 不 少 于 连 续 一 小 时 ; 一 套 普 通 住 宅 应 当 至 少 有

28、 1 个居住空间达到日照标准,当套内有 4 个及以上居住空间时,应当至少有 2个居住空间达到日照标准。( 二 ) 宿 舍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 应 保 证 半 数 以 上 的 居 室 在 冬 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三 ) 老 年 人 住 宅 、 残 疾 人 住 宅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 应 保 证 卧室 、 起 居 室 在 冬 至 日 有 效 时 段 内 能 获 得 满 窗 日 照 的 有 效 时 间 不 少于连续二小时。( 四 ) 医 院 、 疗 养 院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 应 保 证 半 数 以 上 的 病房 和 疗 养

29、 室 , 在 冬 至 日 有 效 时 段 内 能 获 得 满 窗 日 照 的 有 效 时 间 不- 10 -少于连续二小时。( 五 ) 中 小 学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 应 保 证 半 数 以 上 的 教 室 , 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六 )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 应 保 证 其 主 要 生 活用 房 , 在 冬 至 日 有 效 时 段 内 能 获 得 满 窗 日 照 的 有 效 时 间 不 少 于 连续三小时的日照。( 七 ) 与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活 动 场 地 之 间 的 间 距 : 应 有

30、不 少 于1/2 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八 ) 与 居 住 区 ( 含 小 区 与 组 团 ) 内 的 组 团 绿 地 的 间 距 : 应满足有不少于 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拟建项目包含以上类型建筑或对周边的以上类型建筑的日照 有 影 响 的 , 均 须 根 据 以 上 规 定 的 日 照 标 准 对 其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日照计算分析。日 照 分 析 技 术 要 求 : 进 行 日 照 分 析 时 应 选 取 玉 溪 地 区 地 理 位置 。 日 照 分 析 的 有 效 日 照 时 间 带 : 冬 至 日 9

31、时 15 时 。 日 照分析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 1 分钟。建筑日照计算分析的相关要求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日 照 分 析 软 件 应 当 采 用 经 国 家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评 估 认 证 , 并 通过 国 家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测 中 心 实 际 工 程 测 试 的 正 版 软 件 。 建筑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 程 设 计 方 案 的 必 备 技 术 依 据 , 建 设 单 位 与 规 划 设 计 机 构 须 对 提- 11 -供的建筑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相关法律责任。受 遮 挡 建 筑 为 违 法 建 筑 、

32、 临 时 建 筑 的 , 其 日 照 要 求 不 予 考 虑 ;已批准确定并已与相关权益人达成拆迁意向的待改造区域内的建 筑 物 , 其 日 照 要 求 可 不 予 考 虑 , 但 需 根 据 相 关 规 划 要 求 , 保 证待改造区拟建设项目的日照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居 住 区 的 总 体 布 局 应 结 合 城 市 主 导 风 向 , 考 虑 住 宅 夏 季 防 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第二十条 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控制要求的同时,还须不小于表 3-1、表 3-2 和表 3-3中 规 定 的 最 小 值 , 有 建 筑 间 距 与 较 高 建 筑

33、 高 度 之 间 比 例 控 制 要 求的,同时执行表 3-1、表 3-2、表 3-3 中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建筑间距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应包括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二)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非 单 一 功 能 的 建 筑 与 其 他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 应 按 照 前 述 条 款的 要 求 , 对 不 同 性 质 的 建 筑 部 分 分 别 计 算 建 筑 间 距 后 , 采 用 能 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若 建 筑 与 非 建 筑 实 体 ( 如

34、 挡 墙 、 护 坡 等 ) 相 邻 , 应 视 非 建 筑实 体 为 低 层 无 窗 的 非 居 住 建 筑 , 建 筑 与 非 建 筑 实 体 畸 角 距 离 按 表- 12 -3-2、表 3-3 的规定控制。第二十二条 工 业 、 仓 储 、 市 政 设 施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 依 据 建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50016-2014)等相关国家规范执行。第二十三条 高度大于 2 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 3 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 2 米。高度大于 6米的挡墙宜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应大于 1.0。- 13 -表 3-1 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

35、间距控制表- 14 -低 层 多 层 ( 中 ) 高 层设 居 室 窗 户 的 立 面之 间设 居 室 窗 户 与 不 设 居室 窗 户 的 立 面 之 间不 设 居 室 窗 户的 立 面 之 间设 居 室 窗 户 的 立 面之 间设 居 室 窗 户 与 不 设 居室 窗 户 的 立 面 之 间不 设 居 室 窗 户 的立 面 之 间设 居 室 窗 户 的 立面 之 间设 居 室 窗 户 与 不 设居 室 窗 户 的 立 面 之间不 设 居 室 窗 户 的 立 面之 间比 例 最 小 值 比 例 最 小 值 比 例 最 小 值 比 例 最 小 值 比 例 最 小 值 比 例 最 小 值 比 例

36、 最 小 值 比 例 最 小 值 比 例 最 小 值低 层 1.25H 10m 0.8H 8m 6m 1.0H 12m 0.7H 9m 6m 20m 18m 13m多 层 1.0H 12m 0.7H 9m 6m 1.0H 12m 0.7H 10m 6m 20m 18m 13m( 中 )高 层 20m 16m 13m 20m 16m 13m 0.5H 20m 0.4H 20m 0.4H 16m注 : ( 1) L 为 建 筑 间 距 , H 为 较 高 建 筑 高 度 。( 2) 本 表 为 设 居 室 ( 包 括 居 住 建 筑 中 的 起 居 室 、 客 厅 与 卧 室 ) 窗 户 的 建

37、筑 立 面 间 相 对 平 行 布 置 时 的 间 距 。 设 居 室 窗 户 的 建 筑 立 面 间 非 平 行 布 置 时 , 在 满 足 规 定 标 准 日 照 的 基 础 上 : a、 若 两 幢 建 筑 设 居 室 窗 户 立面 有 投 影 重 合 , 其 最 不 利 点 间 间 距 按 照 设 居 室 窗 户 立 面 间 平 行 布 置 方 式 确 定 间 距 ; b、 若 两 幢 建 筑 设 居 室 窗 户 立 面 之 间 无 投 影 重 合 , 其 最 不 利 点 间 间 距 按 照 不 设 居 室 窗 户 立 面 间 平 行 布 置 方 式 确 定 间 距 。( 3) 临 街

38、 建 筑 物 与 相 邻 基 地 之 间 应 按 建 筑 防 火 等 要 求 留 出 空 地 和 道 路 。 当 建 筑 前 后 各 自 留 有 空 地 和 道 路 , 建 筑 进 深 不 大 于 20m, 并 符 合 防 火 规 范 有 关 规 定 , 不 影 响 相 邻 建 筑 的 日 照 标 准 、 采 光 标 准 , 妥 善 处 理好 排 水 等 相 邻 关 系 时 , 则 相 邻 基 地 边 界 两 边 的 建 筑 可 毗 邻 建 造 。( 4) 建 筑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本 表 规 定 的 最 小 值 , 有 建 筑 间 间 距 与 其 高 度 比 例 控 制 要 求 的 宜

39、 同 时 满 足 。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00 米 的 超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 在 满 足 日 照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与 周 边 建 筑 最 小 间 距 为 50 米 。表 3-2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 15 -居 住 建 筑 低 层 居 住 建 筑 多 层 居 住 建 筑 ( 中 ) 高 层居 住 建 筑 设 有 居 室 窗 户 居 住 建 筑 不 设 居 室 窗 户 居 住 建 筑 设 有 居 室 窗 户 居 住 建 筑 不 设 居 室 窗 户 居 住 建 筑 设 有 居 室 窗 户 居 住 建 筑 不 设 居 室 窗 户比 例 最 小 值 比 例 最

40、小 值 比 例 最 小 值 比 例 最 小 值 比 例 最 小 值 比 例 最 小 值非 居 住 建 筑 低层 10m 6m 1.0H 10m 0.7H 8m 15m 13m非 居 住 建 筑 多层1.0H 10m 0.7H 9m 1.0H 12m 0.7H 10m 20m 15m非 居 住 建 筑( 中 ) 高 层 20m 13m 20m 13m 0.5H 20m 0.4H 20m注 : ( 1) L 为 建 筑 间 距 , H 为 较 高 建 筑 高 度 。( 2) 本 表 为 居 住 建 筑 与 非 居 住 建 筑 立 面 之 间 相 对 平 行 布 置 时 的 间 距 控 制 表 。

41、非 平 行 布 置 时 : 在 满 足 规 定 标 准 日 照 的 基 础 上 : a、 若 居 住 建 筑 设 居 室 窗 户 立 面 与 非 居 住 建 筑 立 面 有 投 影 重 合 , 其 最 不 利 点 之 间 的 间 距 按照 居 住 建 筑 设 居 室 窗 户 立 面 间 平 行 布 置 方 式 确 定 间 距 ; b、 若 居 住 建 筑 设 居 室 窗 户 立 面 与 非 居 住 建 筑 立 面 无 投 影 重 合 , 其 最 不 利 点 之 间 的 间 距 按 照 居 住 建 筑 不 设 居 室 窗 户 立 面 间 平 行 布 置 方 式 确 定 间 距 。( 3) 临 街

42、 建 筑 物 与 相 邻 基 地 之 间 应 按 建 筑 防 火 等 要 求 留 出 空 地 和 道 路 。 当 建 筑 前 后 各 自 留 有 空 地 和 道 路 , 建 筑 进 深 不 大 于 20m, 并 符 合 防 火 规 范 有 关 规 定 , 不 影 响 相 邻 建 筑 的 日 照 标 准 、 采 光 标 准 , 妥 善 处 理 好 排水 等 相 邻 关 系 时 , 则 相 邻 基 地 边 界 两 边 的 建 筑 可 毗 邻 建 造 。( 4) 建 筑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本 表 规 定 的 最 小 值 , 有 建 筑 间 间 距 与 其 高 度 比 例 控 制 要 求 的 宜

43、 同 时 满 足 。 建 筑 高 度 超 过 100 米 的 超 高 层 住 宅 建 筑 , 在 满 足 日 照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与 周 边 建 筑 最 小 间 距 为 50 米 。表 3-3 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低 层 多 层 ( 中 ) 高 层至 少 一 个 立 面 设 主 要 使 用 空间 窗 户立 面 均 不 设 主 要 使 用 空 间窗 户至 少 一 个 立 面 设 主 要 使 用 空 间窗 户立 面 均 不 设 主 要 使 用 空 间 窗 户至 少 一 个 立 面 设 主 要 使 用 空 间窗 户立 面 均 不 设 主 要 使 用 空 间 窗 户比 例 最

44、小 值 比 例 最 小 值 比 例 最 小 值 比 例 最 小 值 比 例 最 小 值 比 例 最 小 值低 层 8m 6m 0.7H 10m 8m 15m 13m多 层 0.7H 10m 8m 0.7H 10m 9m 20m 15m( 中 ) 高 层 15m 13m 20m 15m 0.5H 20m 0.4H 15m注 : ( 1) L 为 建 筑 间 距 , H 为 较 高 建 筑 高 度 。( 2) 本 表 为 非 居 住 建 筑 与 非 居 住 建 筑 立 面 间 相 对 平 行 布 置 时 的 间 距 。 非 平 行 布 置 时 , 在 满 足 规 定 标 准 日 照 的 基 础 上

45、 : a、 若 设 主 要 使 用 空 间 窗 户 立 面 间 有 投 影 重 合 , 其 最 不 利 点 之 间 的 间 距 按 照 至 少 一 个 立 面 设 主 要使 用 空 间 窗 户 立 面 间 平 行 布 置 方 式 确 定 间 距 ; b、 若 设 主 要 使 用 空 间 窗 户 立 面 间 无 投 影 重 合 , 其 最 不 利 点 之 间 的 间 距 按 照 立 面 均 不 设 主 要 使 用 空 间 窗 户 平 行 布 置 方 式 确 定 间 距 。( 3) 临 街 建 筑 物 与 相 邻 基 地 之 间 应 按 建 筑 防 火 等 要 求 留 出 空 地 和 道 路 。

46、当 建 筑 前 后 各 自 留 有 空 地 和 道 路 , 建 筑 进 深 不 大 于 20m, 并 符 合 防 火 规 范 有 关 规 定 , 不 影 响 相 邻 建 筑 的 日 照 标 准 、 采 光 标 准 , 妥 善 处 理 好 排水 等 相 邻 关 系 时 , 则 相 邻 基 地 边 界 两 边 的 建 筑 可 毗 邻 建 造 。( 4) 建 筑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本 表 规 定 的 最 小 值 , 有 建 筑 间 间 距 与 其 高 度 比 例 控 制 要 求 的 宜 同 时 满 足 。- 16 -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四条 沿建设用地红线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道 路 两

47、 侧 以 及 电 力 线 路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的 建 筑 物 , 其 退 让 距 离 除 必须 符 合 消 防 、 交 通 、 环 保 、 防 汛 和 安 全 保 密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 还 应符合本章规定。凡 有 经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 专 项 规 划 、 城 市 设 计 的 地 区 , 建 筑退 让 按 已 批 规 划 执 行 ; 历 史 风 貌 地 区 对 保 持 原 有 街 道 空 间 延 续 性有 要 求 的 , 经 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建 筑 退 让 按 风 貌 保 护规划要求执行。建 筑 控 制 线 小 于 建 筑 间

48、距 的 要 求 时 , 必 须 按 建 筑 间 距 的 要 求控 制 建 筑 退 距 。 建 筑 以 距 离 用 地 红 线 的 最 近 距 离 计 算 建 筑 退 让 距离。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为建设开发用地,其拟建地上建筑物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 ) 对 周 边 已 有 的 合 法 永 久 性 建 筑 物 , 优 先 保 证 现 有 的 合法 永 久 性 建 筑 物 获 得 规 定 标 准 的 日 照 , 并 根 据 消 防 、 交 通 等 要 求确 定 其 建 筑 退 让 用 地 红 线 的 距 离 , 拟 建 建 筑 除 满 足 相 关 建 筑 间 距的 控 制 要 求 外 , 建 筑 退 让 用 地 红 线 的 距 离 还 应 满 足 表 4-1、 4-2的最小距离控制规定。( 二 ) 地 界 另 一 侧 为 尚 未 进 行 合 法 建 设 或 规 划 ( 即 现 状 为 空- 17 -地)的可建设开发用地需满足表 4-1、 4-2 最小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