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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机动车转入业务退档规定.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767087 上传时间:2018-11-18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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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机动车转入业务退档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措施、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方法和标准等规定制定本规定。一、机动车登记审核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应当按照办理机动车转入登记的流程认真审核转入的机动车实物档案,对机动车档案不符合转入规定的退至机动车登记审核岗,由机动车登记审核岗报告车管所长核实后办理转入退档业务。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不得随意退办机动车转入业务,机动车登记业务退档应当向车管所长报告,如车管所长核实后,确需退档的,经同意后与转出地车管所联系,说明退办的理由,转出地车管所同意的才能退档。三、机动车登记审核岗退办机动车转入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机动车业务退办单,在退办单上注明退办原因的应当补充的资料、证明,并在退办台帐上登记。四、转入机动车有下列情形可以退档:具有盗抢、非法拼组装、走私、报废嫌疑的车辆;按规定需要报经省车管所验证未办理验证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统一规定的;以及转出地车管所要求退档的;其它原因确实需要退档的,需事先报经车管所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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