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退养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劳动用工及人事制度,妥善安置部分年龄大、身体病残员工,维护内部退养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正式职工二、内部退养条件1、男满 50 周岁、女满 45 周岁;2、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生产(管理及服务)工作;3、经省内定点参保医院证明确不适合继续工作。三、内部退养审批程序1.要求办理内部退养的员工,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填写申请内部退养审批单;2.人力资源部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3.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
2、源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四、内部退养待遇1.基本生活费:以其退岗前 12 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 80%计发(低于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内部退养员工不参与公司增资,不参与绩效工资分配,不享受各类生产性奖励及生产性劳动保护用品;3.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内部退养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员工个人缴纳部分;4.内部退养员工连续计算工龄。五、内部退养员工管理1.内部退养员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2.内部退养员工,若在外单位从事其他工作,发生劳动争议或纠纷、人身伤害等其它情况责任自负,集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3.内部退养员工,不得重返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从事任何工作;4.内部退养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六、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