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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766521 上传时间:2018-11-18 格式:DOCX 页数:27 大小:28.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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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明 确 自 6 月 1 日 起施 行 。 规 定 要 求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支 付 危 大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费以 及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 保 障 危 大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危 大 工 程 施 工 前 组 织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案 。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编 制 并 审 核 危 大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 依 照 建设 工

2、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对 单 位 进 行 处 罚 , 并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30 日 。 对 于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大 工 程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对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 勘 察 单 位 应 在 勘 察 文 件 中 说 明 地 质 条 件 可 能 造 成 的 工 程 风 险 。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注 明 涉 及 危 大 工 程 的 重 点 部 位 和 环 节 ,提 出 保 障 工 程 周 边 环 境 安 全 和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的 意 见 , 必

3、要 时 进 行 专 项设 计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勘 察 、 设 计 等 单 位 在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中 列 出 危 大 工 程清 单 ,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在 投 标 时 补 充 完 善 危 大 工 程 清 单 并 明 确 相 应 的 安2全 管 理 措 施 。2018 年 5 月 22 日 住 建 部 再 次 下 发 文 件 , 对 危 大 工 程 的 范 围 和 专 项 施工 方 案 的 内 容 予 以 明 确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范 围 :1、 基 坑 工 程( 一 ) 开 挖 深 度 超 过 3m( 含 3m) 的 基 坑

4、( 槽 ) 的 土 方 开 挖 、 支 护 、降 水 工 程 。( 二 ) 开 挖 深 度 虽 未 超 过 3m, 但 地 质 条 件 、 周 围 环 境 和 地 下 管 线 复杂 , 或 影 响 毗 邻 建 、 构 筑 物 安 全 的 基 坑 ( 槽 ) 的 土 方 开 挖 、 支 护 、 降水 工 程 。2、 模 板 工 程 及 支 撑 体 系( 一 ) 各 类 工 具 式 模 板 工 程 : 包 括 滑 模 、 爬 模 、 飞 模 、 隧 道 模 等 工 程 。( 二 ) 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 : 搭 设 高 度 5m 及 以 上 , 或 搭 设 跨 度10m 及 以 上

5、, 或 施 工 总 荷 载 ( 荷 载 效 应 基 本 组 合 的 设 计 值 , 以 下 简 称设 计 值 ) 10kN/m2 及 以 上 , 或 集 中 线 荷 载 ( 设 计 值 ) 15kN/m 及3以 上 , 或 高 度 大 于 支 撑 水 平 投 影 宽 度 且 相 对 独 立 无 联 系 构 件 的 混 凝 土模 板 支 撑 工 程 。( 三 ) 承 重 支 撑 体 系 : 用 于 钢 结 构 安 装 等 满 堂 支 撑 体 系 。3、 起 重 吊 装 及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工 程( 一 ) 采 用 非 常 规 起 重 设 备 、 方 法 , 且 单 件 起 吊 重

6、 量 在 10kN 及 以上 的 起 重 吊 装 工 程 。( 二 ) 采 用 起 重 机 械 进 行 安 装 的 工 程 。( 三 )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和 拆 卸 工 程 。4、 脚 手 架 工 程( 一 ) 搭 设 高 度 24m 及 以 上 的 落 地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工 程 ( 包 括 采 光 井 、电 梯 井 脚 手 架 ) 。( 二 )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工 程 。( 三 ) 悬 挑 式 脚 手 架 工 程 。( 四 ) 高 处 作 业 吊 篮 。( 五 ) 卸 料 平 台 、 操 作 平 台 工 程 。( 六 ) 异 型 脚 手 架 工 程 。5、

7、拆 除 工 程4可 能 影 响 行 人 、 交 通 、 电 力 设 施 、 通 讯 设 施 或 其 它 建 、 构 筑 物 安 全 的拆 除 工 程 。6、 暗 挖 工 程采 用 矿 山 法 、 盾 构 法 、 顶 管 法 施 工 的 隧 道 、 洞 室 工 程 。7、 其 它( 一 ) 建 筑 幕 墙 安 装 工 程 。( 二 ) 钢 结 构 、 网 架 和 索 膜 结 构 安 装 工 程 。( 三 ) 人 工 挖 孔 桩 工 程 。( 四 ) 水 下 作 业 工 程 。( 五 ) 装 配 式 建 筑 混 凝 土 预 制 构 件 安 装 工 程 。( 六 )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

8、艺 、 新 材 料 、 新 设 备 可 能 影 响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尚 无 国 家 、 行 业 及 地 方 技 术 标 准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危 大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1) 工 程 概 况 : 危 大 工 程 概 况 和 特 点 、 施 工 平 面 布 置 、 施 工 要 求 和 技术 保 证 条 件 ;2) 编 制 依 据 :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标 准 、 规 范 及 施 工 图设 计 文 件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等 ;53) 施 工 计 划 : 包 括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材 料

9、 与 设 备 计 划 ;4) 施 工 工 艺 技 术 : 技 术 参 数 、 工 艺 流 程 、 施 工 方 法 、 操 作 要 求 、 检查 要 求 等 ;5) 施 工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 组 织 保 障 措 施 、 技 术 措 施 、 监 测 监 控 措 施 等 ;6) 施 工 管 理 及 作 业 人 员 配 备 和 分 工 :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管 理 人 员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其 他 作 业 人 员 等 ;7) 验 收 要 求 : 验 收 标 准 、 验 收 程 序 、 验 收 内 容 、 验 收 人 员 等 ;8) 应 急 处 置

10、 措 施 ;9) 计 算 书 及 相 关 施 工 图 纸 。需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的 ,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范 围 ,请 下 翻 至 附 件 2 查 看 。文 件 原 文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实 施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理 规 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6建 办 质 2018 31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 北 京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天 津 市 城 乡建 设 委 、 上 海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管 委

11、 、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为 贯 彻 实 施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住 房 城乡 建 设 部 令 第 37 号 ) ,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工 程 中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危 大 工 程 ) 安 全 管 理 ,现 将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一 、 关 于 危 大 工 程 范 围危 大 工 程 范 围 详 见 附 件 1。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12、大 工 程 范 围 详 见 附 件2。二 、 关 于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内 容危 大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一 ) 工 程 概 况 : 危 大 工 程 概 况 和 特 点 、 施 工 平 面 布 置 、 施 工 要 求 和技 术 保 证 条 件 ;( 二 ) 编 制 依 据 :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标 准 、 规 范 及 施 工图 设 计 文 件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等 ;( 三 ) 施 工 计 划 : 包 括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材 料 与 设 备 计 划 ;7( 四 ) 施 工 工

13、 艺 技 术 : 技 术 参 数 、 工 艺 流 程 、 施 工 方 法 、 操 作 要 求 、检 查 要 求 等 ;( 五 ) 施 工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 组 织 保 障 措 施 、 技 术 措 施 、 监 测 监 控 措 施等 ;( 六 ) 施 工 管 理 及 作 业 人 员 配 备 和 分 工 :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 专 职 安 全 生产 管 理 人 员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 其 他 作 业 人 员 等 ;( 七 ) 验 收 要 求 : 验 收 标 准 、 验 收 程 序 、 验 收 内 容 、 验 收 人 员 等 ;( 八 )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 九

14、 ) 计 算 书 及 相 关 施 工 图 纸 。三 、 关 于 专 家 论 证 会 参 会 人 员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大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专 家 论 证 会 的 参 会 人 员 应 当 包括 :( 一 ) 专 家 ;( 二 )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 三 ) 有 关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 四 ) 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委 派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 制

15、 人 员 、 项 目 专 职 安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8( 五 )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四 、 关 于 专 家 论 证 内 容对 于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大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专 家 论 证 的 主 要 内 容 应当 包 括 :( 一 )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 可 行 ;( 二 )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计 算 书 和 验 算 依 据 、 施 工 图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规范 ;( 三 )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是 否 满 足 现

16、 场 实 际 情 况 , 并 能 够 确 保 施 工 安 全 。五 、 关 于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修 改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大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经 专 家 论 证 后 结 论 为 “通 过 ”的 ,施 工 单 位 可 参 考 专 家 意 见 自 行 修 改 完 善 ; 结 论 为 “修 改 后 通 过 ”的 , 专家 意 见 要 明 确 具 体 修 改 内 容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专 家 意 见 进 行 修 改 ,并 履 行 有 关 审 核 和 审 查 手 续 后 方 可 实 施 , 修 改 情 况 应 及 时 告 知 专 家 。六 、 关 于

17、 监 测 方 案 内 容进 行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危 大 工 程 监 测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工 程 概 况 、监 测 依 据 、 监 测 内 容 、 监 测 方 法 、 人 员 及 设 备 、 测 点 布 置 与 保 护 、 监测 频 次 、 预 警 标 准 及 监 测 成 果 报 送 等 。七 、 关 于 验 收 人 员9危 大 工 程 验 收 人 员 应 当 包 括 :( 一 ) 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授 权 委 派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 专 项 施 工

18、 方 案 编 制 人 员 、 项 目 专 职 安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 二 )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 三 ) 有 关 勘 察 、 设 计 和 监 测 单 位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八 、 关 于 专 家 条 件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的 专 家 库 专家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一 ) 诚 实 守 信 、 作 风 正 派 、 学 术 严 谨 ;( 二 ) 从 事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15 年

19、以 上 或 具 有 丰 富 的 专 业 经 验 ;( 三 )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九 、 关 于 专 家 库 管 理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专 家库 专 家 的 管 理 ,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专 家 业 绩 , 对 于 专 家 不 认 真 履 行 论 证职 责 、 工 作 失 职 等 行 为 , 记 入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取 消 专 家资 格 。10 关 于 印 发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的

20、通 知 ( 建 质 200987 号 ) 自 2018 年 6 月 1 日 起 废 止 。附 件 :1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范 围2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范 围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2018 年 5 月 17 日11(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附 件 1: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范 围一 、 基 坑 工 程( 一 ) 开 挖 深 度 超 过 3m( 含 3m) 的 基 坑 ( 槽 ) 的 土 方 开 挖 、 支 护 、降 水 工 程 。(

21、 二 ) 开 挖 深 度 虽 未 超 过 3m, 但 地 质 条 件 、 周 围 环 境 和 地 下 管 线 复杂 , 或 影 响 毗 邻 建 、 构 筑 物 安 全 的 基 坑 ( 槽 ) 的 土 方 开 挖 、 支 护 、 降水 工 程 。二 、 模 板 工 程 及 支 撑 体 系( 一 ) 各 类 工 具 式 模 板 工 程 : 包 括 滑 模 、 爬 模 、 飞 模 、 隧 道 模 等 工 程 。( 二 ) 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 : 搭 设 高 度 5m 及 以 上 , 或 搭 设 跨 度10m 及 以 上 , 或 施 工 总 荷 载 ( 荷 载 效 应 基 本 组 合

22、的 设 计 值 , 以 下 简 称设 计 值 ) 10kN/m2 及 以 上 , 或 集 中 线 荷 载 ( 设 计 值 ) 15kN/m 及12以 上 , 或 高 度 大 于 支 撑 水 平 投 影 宽 度 且 相 对 独 立 无 联 系 构 件 的 混 凝 土模 板 支 撑 工 程 。( 三 ) 承 重 支 撑 体 系 : 用 于 钢 结 构 安 装 等 满 堂 支 撑 体 系 。三 、 起 重 吊 装 及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工 程( 一 ) 采 用 非 常 规 起 重 设 备 、 方 法 , 且 单 件 起 吊 重 量 在 10kN 及 以上 的 起 重 吊 装 工 程 。

23、( 二 ) 采 用 起 重 机 械 进 行 安 装 的 工 程 。( 三 )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和 拆 卸 工 程 。四 、 脚 手 架 工 程( 一 ) 搭 设 高 度 24m 及 以 上 的 落 地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工 程 ( 包 括 采 光 井 、电 梯 井 脚 手 架 ) 。( 二 )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工 程 。( 三 ) 悬 挑 式 脚 手 架 工 程 。( 四 ) 高 处 作 业 吊 篮 。( 五 ) 卸 料 平 台 、 操 作 平 台 工 程 。( 六 ) 异 型 脚 手 架 工 程 。五 、 拆 除 工 程13可 能 影 响 行 人 、 交 通 、

24、 电 力 设 施 、 通 讯 设 施 或 其 它 建 、 构 筑 物 安 全 的拆 除 工 程 。六 、 暗 挖 工 程采 用 矿 山 法 、 盾 构 法 、 顶 管 法 施 工 的 隧 道 、 洞 室 工 程 。七 、 其 它( 一 ) 建 筑 幕 墙 安 装 工 程 。( 二 ) 钢 结 构 、 网 架 和 索 膜 结 构 安 装 工 程 。( 三 ) 人 工 挖 孔 桩 工 程 。( 四 ) 水 下 作 业 工 程 。( 五 ) 装 配 式 建 筑 混 凝 土 预 制 构 件 安 装 工 程 。( 六 )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 新 设 备 可 能 影 响

25、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尚 无 国 家 、 行 业 及 地 方 技 术 标 准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附 件 2: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范 围一 、 深 基 坑 工 程开 挖 深 度 超 过 5m( 含 5m) 的 基 坑 ( 槽 ) 的 土 方 开 挖 、 支 护 、 降 水工 程 。14二 、 模 板 工 程 及 支 撑 体 系( 一 ) 各 类 工 具 式 模 板 工 程 : 包 括 滑 模 、 爬 模 、 飞 模 、 隧 道 模 等 工 程 。( 二 ) 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撑 工 程 : 搭 设 高 度 8m 及

26、以 上 , 或 搭 设 跨 度18m 及 以 上 , 或 施 工 总 荷 载 ( 设 计 值 ) 15kN/m2 及 以 上 , 或 集 中线 荷 载 ( 设 计 值 ) 20kN/m 及 以 上 。( 三 ) 承 重 支 撑 体 系 : 用 于 钢 结 构 安 装 等 满 堂 支 撑 体 系 , 承 受 单 点 集中 荷 载 7kN 及 以 上 。三 、 起 重 吊 装 及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工 程( 一 ) 采 用 非 常 规 起 重 设 备 、 方 法 , 且 单 件 起 吊 重 量 在 100kN 及 以上 的 起 重 吊 装 工 程 。( 二 ) 起 重 量 300kN

27、 及 以 上 , 或 搭 设 总 高 度 200m 及 以 上 , 或 搭 设基 础 标 高 在 200m 及 以 上 的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和 拆 卸 工 程 。四 、 脚 手 架 工 程( 一 ) 搭 设 高 度 50m 及 以 上 的 落 地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工 程 。( 二 ) 提 升 高 度 在 150m 及 以 上 的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工 程 或 附 着 式 升降 操 作 平 台 工 程 。( 三 ) 分 段 架 体 搭 设 高 度 20m 及 以 上 的 悬 挑 式 脚 手 架 工 程 。15五 、 拆 除 工 程( 一 ) 码 头 、 桥 梁 、

28、高 架 、 烟 囱 、 水 塔 或 拆 除 中 容 易 引 起 有 毒 有 害 气( 液 ) 体 或 粉 尘 扩 散 、 易 燃 易 爆 事 故 发 生 的 特 殊 建 、 构 筑 物 的 拆 除 工程 。( 二 )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优 秀 历 史 建 筑 或 历 史 文 化 风 貌 区 影 响 范 围 内 的拆 除 工 程 。六 、 暗 挖 工 程采 用 矿 山 法 、 盾 构 法 、 顶 管 法 施 工 的 隧 道 、 洞 室 工 程 。七 、 其 它( 一 ) 施 工 高 度 50m 及 以 上 的 建 筑 幕 墙 安 装 工 程 。( 二 ) 跨 度 36m 及 以 上 的

29、 钢 结 构 安 装 工 程 , 或 跨 度 60m 及 以 上 的网 架 和 索 膜 结 构 安 装 工 程 。( 三 ) 开 挖 深 度 16m 及 以 上 的 人 工 挖 孔 桩 工 程 。( 四 ) 水 下 作 业 工 程 。( 五 ) 重 量 1000kN 及 以 上 的 大 型 结 构 整 体 顶 升 、 平 移 、 转 体 等 施 工工 艺 。( 六 )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 新 材 料 、 新 设 备 可 能 影 响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尚 无 国 家 、 行 业 及 地 方 技 术 标 准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16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30、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中 危 险 性 较 大 的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 有 效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中 危 险 性 较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第

31、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危 大 工 程 ”) , 是 指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容 易 导 致 人 员 群 死 群 伤 或 者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17危 大 工 程 及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大 工 程 范 围 由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 补 充 本 地区 危 大 工 程 范 围 。第

32、 四 条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危 大 工 程 安 全 管理 的 指 导 监 督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危 大 工 程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章 前 期 保 障第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提 供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的 工 程 地 质 、水 文 地 质 和 工 程 周 边 环 境 等 资 料 。第 六 条 勘 察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及 工 程 周 边 环 境 资 料 , 在勘 察 文 件 中 说

33、 明 地 质 条 件 可 能 造 成 的 工 程 风 险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注 明 涉 及 危 大 工 程 的 重 点 部 位 和 环 节 ,提 出 保 障 工 程 周 边 环 境 安 全 和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的 意 见 , 必 要 时 进 行 专 项设 计 。第 七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勘 察 、 设 计 等 单 位 在 施 工 招 标 文 件中 列 出 危 大 工 程 清 单 ,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在 投 标 时 补 充 完 善 危 大 工 程 清 单并 明 确 相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18第 八 条 建 设 单

34、位 应 当 按 照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支 付 危 大 工 程 施 工技 术 措 施 费 以 及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 保 障 危 大 工 程 施 工安 全 。第 九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申 请 办 理 安 全 监 督 手 续 时 , 应 当 提 交 危 大 工程 清 单 及 其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等 资 料 。第 三 章 专 项 施 工 方 案第 十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危 大 工 程 施 工 前 组 织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编 制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35、应 当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组 织 编制 。 危 大 工 程 实 行 分 包 的 ,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可 以 由 相 关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组织 编 制 。第 十 一 条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应 当 由 施 工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并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查 签 字 、 加 盖 执 业 印 章 后 方 可 实施 。危 大 工 程 实 行 分 包 并 由 分 包 单 位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 专 项 施 工方 案 应 当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分 包 单 位

36、 技 术 负 责 人 共 同 审 核 签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第 十 二 条 对 于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大 工 程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召开 专 家 论 证 会 对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 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 由 施 工19总 承 包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专 家 论 证 会 。 专 家 论 证 前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应 当 通 过施 工 单 位 审 核 和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查 。专 家 应 当 从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的 专 家 库 中选 取

37、, 符 合 专 业 要 求 且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5 名 。 与 本 工 程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员 不 得 以 专 家 身 份 参 加 专 家 论 证 会 。第 十 三 条 专 家 论 证 会 后 , 应 当 形 成 论 证 报 告 , 对 专 项 施 工 方 案提 出 通 过 、 修 改 后 通 过 或 者 不 通 过 的 一 致 意 见 。 专 家 对 论 证 报 告 负 责并 签 字 确 认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经 论 证 需 修 改 后 通 过 的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论 证 报告 修 改 完 善 后 , 重 新 履 行 本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38、的 程 序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经 论 证 不 通 过 的 , 施 工 单 位 修 改 后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的 要 求 重 新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第 四 章 现 场 安 全 管 理第 十 四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显 著 位 置 公 告 危 大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时 间 和 具 体 责 任 人 员 , 并 在 危 险 区 域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第 十 五 条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实 施 前 , 编 制 人 员 或 者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应 当 向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方 案 交 底 。施

39、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向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并 由 双 方和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共 同 签 字 确 认 。20第 十 六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组 织 施 工 , 不 得擅 自 修 改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因 规 划 调 整 、 设 计 变 更 等 原 因 确 需 调 整 的 , 修 改 后 的 专 项 施 工 方案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定 重 新 审 核 和 论 证 。 涉 及 资 金 或 者 工 期 调 整 的 , 建 设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予

40、以 调 整 。 第 十 七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对 危 大 工 程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登 记 , 项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履 职 。项 目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对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现场 监 督 , 对 未 按 照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的 , 应 当 要 求 立 即 整 改 , 并 及 时报 告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限 期 整 改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对 危 大 工 程 进 行 施 工 监 测 和 安 全 巡 视

41、 , 发现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作 业 人 员 撤 离 危 险 区 域 。第 十 八 条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结 合 危 大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 制 监 理 实施 细 则 , 并 对 危 大 工 程 施 工 实 施 专 项 巡 视 检 查 。第 十 九 条 监 理 单 位 发 现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照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的 ,应 当 要 求 其 进 行 整 改 ; 情 节 严 重 的 , 应 当 要 求 其 暂 停 施 工 , 并 及 时 报告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42、 不 停 止 施 工 的 ,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及时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和 工 程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21第 二 十 条 对 于 按 照 规 定 需 要 进 行 第 三 方 监 测 的 危 大 工 程 , 建 设单 位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勘 察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监 测 。监 测 单 位 应 当 编 制 监 测 方 案 。 监 测 方 案 由 监 测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审核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报 送 监 理 单 位 后 方 可 实 施 。监 测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监 测 方 案 开 展

43、 监 测 ,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报 送 监 测成 果 , 并 对 监 测 成 果 负 责 ; 发 现 异 常 时 , 及 时 向 建 设 、 设 计 、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报 告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采 取 处 置 措 施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于 按 照 规 定 需 要 验 收 的 危 大 工 程 , 施 工 单 位 、 监理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的 , 经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技术 负 责 人 及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确 认 后 , 方 可 进 入 下 一

44、道 工 序 。危 大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现 场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验收 标 识 牌 , 公 示 验 收 时 间 及 责 任 人 员 。第 二 十 二 条 危 大 工 程 发 生 险 情 或 者 事 故 时 ,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立 即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 并 报 告 工 程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建 设 、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等 单 位 应 当 配 合 施 工 单 位 开 展 应 急 抢 险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危 大 工 程 应 急 抢 险 结 束 后 , 建

45、设 单 位 应 当 组 织 勘 察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等 单 位 制 定 工 程 恢 复 方 案 , 并 对 应 急 抢 险 工 作 进 行后 评 估 。第 二 十 四 条 施 工 、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危 大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档 案 。22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将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及 审 核 、 专 家 论 证 、 交 底 、 现 场 检查 、 验 收 及 整 改 等 相 关 资 料 纳 入 档 案 管 理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将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审 查 、 专 项 巡 视 检查 、 验 收 及 整 改

46、 等 相 关 资 料 纳 入 档 案 管 理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第 二 十 五 条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门 应 当 建 立 专 家 库 , 制 定 专 家 库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专 家 诚 信 档 案 , 并 向社 会 公 布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二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所 属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 应 当 根 据 监 督 工 作 计 划 对 危 大 工 程 进 行 抽 查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47、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所 属 施 工 安 全监 督 机 构 , 可 以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技 术 服 务 方 式 , 聘 请 具 有 专 业 技 术 能 力的 单 位 和 人 员 对 危 大 工 程 进 行 检 查 , 所 需 费 用 向 本 级 财 政 申 请 予 以 保障 。第 二 十 七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或 者所 属 施 工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 在 监 督 抽 查 中 发 现 危 大 工 程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应 当 责 令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 重

48、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前 或 者 排 除 过 程 中 无法 保 证 安 全 的 , 责 令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或 者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对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行 为 , 应 当 依 法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23第 二 十 八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将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处 罚 信 息 纳 入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第 二 十 九 条 建 设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49、之 一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并 处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任 人 员 处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一 )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提 供 工 程 周 边 环 境 等 资 料 的 ;( 二 )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列 出 危 大 工 程 清 单 的 ;( 三 ) 未 按 照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支 付 危 大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措 施 费 或者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的 ;( 四 )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勘 察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第 三 方 监测 的 ;( 五 ) 未 对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报 告 的 异 常 情 况 组 织 采 取 处 置 措 施 的 。第 三 十 条 勘 察 单 位 未 在 勘 察 文 件 中 说 明 地 质 条 件 可 能 造 成 的 工程 风 险 的 ,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依 照 建 设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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