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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2012.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766095 上传时间:2018-11-18 格式:PDF 页数:166 大小:2.51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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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GB 50012-2012 标准编号: 、 级铁路设计规范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简介 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1.0.15、 3.4.2、 3.4.3、 3.4.6、 7.8.1、 7.8.2、 9.3.9、 9.3.16、 9.4.6、 9.4.9、 10.2.1、 10.3.1( 3、 4)、 12.2.28、 14.1.1、 14.3.3、 14.3.9、 14.4.2、 15.2.5( 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 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J 12-87 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

2、2012-10-11 实施日期: 2012-12-01 页数: 336 页 出版社: 中国计划出版社 书号: 1580177964 出版日期: 2012-12-01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3 线路 4 轨道 5 路基 6 桥梁和涵洞 7 隧道 8 站场及客货运设备 9 电力牵引供电 10 电力 11 机务和车辆设备 12 给水排水 13 通信与信息 14 信号 15 房屋建筑及暖通空调卫生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级铁路设计规范 铁 道 第 四 勘 察 设 计 院 2006 年 7 月 25 日 1前 言 本规范 是 根据建设部及铁道部要求,由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对地方铁 路设计准

3、则和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J1287 进行修订而 成。 本规范共分十四章,另有五个附录及条文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总则、 术语及符号、线路、轨道、路基、桥梁和涵洞、隧道、站场及客货运设备、 电气化、机务和车辆设备、给水和排水、通信信息化及信号、电力供应、 房屋建筑及暖通空调卫生设备。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贯彻了 “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 优化,着眼发展 ”的铁路建设理念。吸取了近年来我国铁路设计、施工、运 营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考虑到我国铁路发展的需要,对 、 级铁路技术 标准提高的同时,保留了原规范中经实践证明安全可行的较低标准,给设 计人员较大的选择余地。在广泛征求有关

4、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多次审查 后修编而成。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1根据国家铁路网统一划分为 、 、 、 级,本规范将原国铁中 的 级铁路、地方铁路、工业企业铁路统一规划为 、 级铁路。 2运量按 级铁路小于 10Mt 且大于或等于 5Mt 者, 级铁路小于 5Mt 来划分。 3修订了铁路设计年度标准。 4速度目标值按铁路等级和旅客列车与货物列车划分,旅客列车行车 速度 级铁路为 120、 100、 80 公里三挡, 级铁路为 80、 60 公里二挡划 分。货物列车行车速度 级铁路为 80、 60 公里二挡, 级铁路为 60、 40 公里二挡划分。 5取消了蒸汽机车牵引的条款内容。 6其他相应内

5、容按以上原则修订。 本规范正在修订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近年来 、 级铁路在设计、 2施工和运营中的实践经验及科研成果,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订意见,使其 本规范更具时代意义。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送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武 汉市武昌杨园和平大道 745 号,邮政编码 430063),联系人刘正洲,电话: 027-51155395 或 051-55395,传真: 027-86817273 或 051-56833, Email: tsyxls ,并抄送铁路工程技术标准所(北京羊坊店路甲 8 号,邮政编码 100038), Email: liuhua ,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编制单位: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

6、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正洲、菜玉端、赵子俊、张文侠、 田四明、刘 守忠、黄足平、孙立金、郑青松、程果文、马朝辉、张健、沈志凌、欧阳 志源、张明军、董乃进。 3目 录 1 2 3 3.1 3.2 3.3 3.4 4 4.1 4.2 4.3 4.4 4.5 4.6 4.7 5 5.1 5.2 5.3 5.4 5.5 总则 . 1 术语及符号 4 线路 . 7 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 7 站线的平面及纵断面 20 车站分布 23 铁路与道路交叉 24 轨道 28 一般规定 28 轨道类型 30 钢轨及配件 32 轨枕及扣件 33 道床 .35 道岔 .37 轨道附属设备 40 路基 44 一般规定

7、44 路肩高程 45 路基面形状和宽度 46 路基填料 48 基床 .52 5.6 路堤 .54 5.7 路堑 .57 5.8 5.9 5.10 4 路基排水 59 路基防护及加固 61 路基支挡 645.11 5.12 特殊路基 68 改建与增建第二线路基 77 6 6.1 6.2 6.3 6.4 6.5 7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8 8.1 8.2 8.3 9 9.1 9.2 9.3 9.4 10 桥梁和涵洞 .79 一般规定 79 孔径及净空 81 结构 .84 导治建筑物及防护工程 89 养护及安全设施 90 隧道 92 一般规定 92 洞门与

8、衬砌建筑材料 93 洞门与洞口段 94 隧道衬砌和明洞 95 附属构筑物 97 防水与排水 98 运营与通风 99 辅助坑道 99 站场及客货运设备 .101 一般规定 101 客运设备 105 货运设备 105 电气化 107 一般规定 107 牵引供电系统 107 牵引变电所 108 接触网 111 机务和车辆设备 . 114 10.1 一般规定 114 510.2 10.3 11 11.1 11.2 11.3 12 12.1 12.2 12.3 13 13.1 13.2 13.3 13.4 13.5 14 14.1 14.2 机辆段 115 机车、车辆运用设备 117 给水排水 . 11

9、8 一般规定 118 给水 118 排水 123 通信、信息及信号 .126 一般规定 126 通信及信息 126 信号 .128 电力 135 一般规定 135 变、配电设备 136 架空线路 140 电缆线路 145 电气设备防雷及接地 147 房屋建筑及暖通空调卫生设备 151 房屋建筑 151 暧通空调卫生设备 153 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 D 标准轨距铁路列车和轨道荷载换算土柱高度及分布宽度 155 路基工程混凝土与砌体强度等级及适用范围 . 156 旧轨总磨耗或侧面磨耗限度表 157 铁路用地 .158 本规范用词说明 .160 61 总 则 1.0.1 为统一 、

10、级铁路设计技术标准,使 、 级铁路设计符合安全适 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 、 级标准轨距铁路的设计,未涉及部分按现行有关 标准执行。 1.0.3 铁路的设计年度应分为近、远两期。新建铁路宜分为初、近、远三 期。初期为交付运营后第 5 年,近期为交付运营后第 10 年,远期为交付运 营后第 20 年。初、近、远期运量均采用预测运量。 对于不易改、扩建的建筑物和设备,应按远期运量和运输性质设计。 对于可逐步改扩建的建筑物和设备,应按初、近期运量和运输性质设计, 并预留远期发展条件。 1.0.4 新建和改建铁路的等级,应根据其作用、性质、列车设计行车速度

11、 和客货运量按下列规定确定: 级铁路 为某一地区或企业服务具有地方运输性质的铁路,近期年客 货运量小于 10Mt 且大于或等于 5Mt 者, 级铁路 为某一地区或企业服务具有地方运输性质的铁路,近期年客 货运量小于 5Mt 者。 运量 10Mt 及以上服务于企业的铁路可根据其性质、作用等按相关标准 设计。 注:年客货运量为重车方向的货运量与由客车对数折算的货运量之和。 1 对 /d 旅客列车 按 1.0Mt 年货运量折算。 1.0.5 铁路设计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节约能源和 用地,并应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工业企业规划相互配合和协调。铁路设 计应加强地质勘探工作,绕避重大不良

12、地质地段,无法绕避时,应采取安 全可靠的治理措施,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1.0.6 改建既有线或增建第二线,应在满足设计年度的输送能力和设计行 车速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复杂地段的改建工程应有 7铁 路 等 级 客货共线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 120、 100、 80 100、 80 货物专线货物列车设计行车速度 80、 60 60、 40 指导性施工过渡设计。 1.0.7 区间通过能力应预留一定的储备,单、双线储备能力分别采用 20、 15,并应考虑客货运量的波动性。 1.0.8 货物列车到发线有效长度应根据运输需求和货物列车长度确定,且 宜与邻接线路的到发线有效长度相协调,并应

13、采用 1050、 850、 750、 650、 550、 450m 等系列值。 1.0.9 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接轨站的站址方案,接轨铁 路的管理以及与路网铁路的运输交接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并与有关部 门协商确定。 当交接站设在接轨铁路上时,接轨站与交接站之间的线路限制坡度和 到发线有效长度,应按被接轨路网铁路的技术标准设计。 1.0.10 按调车办理及运营期限不满 10 年的专用铁路,按本规范调车运行 及临时铁路标准设计。 1.0.11 专用铁路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工业企业的特点、生产流程和铁路技 术作业规定等因素统筹考虑。力求简化交接,布置紧凑,能力协调、经济 合理。 1.0

14、.12 铁路设计行车速度应根据运输需求、铁路等级、地形条件并考虑远 期发展等因素按表 1.0.12 规定的数值选用。 表 1.0.12 、 级铁路列车设计行车速度( km/h) 注: 40km/h 的行车速度仅适用于调车运行和临时铁路。 1.0.13 各级铁路的下列主要技术标准,应根据远期客货运量和确定的铁路 等级,经综合比选确定: 8 1 2 正线数目; 限制坡度; 3 4 5 6 7 8 9 1.0.14 设计行车速度与最小曲线半径; 牵引种类; 牵引质量; 机车类型; 机车交路; 到发线有效长度; 闭塞类型。 用于计算路肩宽度、桥隧和其他永久性建筑物净空的轨道高度应按 远期运量和运营条件

15、确定。 1.0.15 铁路建筑物和设备的限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机车 车辆限界和建筑限界 GB146.1 GB146.2 的规定。开行双层集装箱列车的 线路,应满足双层集装箱限界的要求。 1.0.16 铁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 的规定。 92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专用铁路 special railway 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 的铁路,并与国家铁路或者其它铁路接轨的岔线。也称铁路专用线( special spar),曾称工业企业铁路。 2.1.2 临时铁路 temporary railway

16、为采矿、森林采伐等修建的限期使用的铁路,一般使用期限不超过 10 年。 2.2.1 线路 2.2 符 号 ir 曲线阻力引起的坡度减缓值( ); R 曲线半径( m); l 坡段长度( m),当其大于货物列车长度时采用货物列车长度; a 减缓坡段长度(或货物列车长度)内平面曲线编角( )。 2.2.2 轨道 h 外轨超高( mm) R 曲线半径( m) Vmax 路段设计最高行车速度( km/h) V j 均方根速度( km/h) N j 各类列车次数(列 /d); Q j 各类列车质量( t); V j 实测各类列车速度( km/h)。 l 曲线内股缩短长度( m); 曲线偏角( ) 10S

17、 曲线两钢轨中心距,一般按 1435mm 计。 N 需用缩短轨根数(小数取整); K 采用单根缩短轨的缩短量( mm) 2.2.3 路基 e 天然孔隙比 I L 液性指数 I P 塑性指数 天然含水量 P 塑限含水量 L 液限含水量 Dr 相对密度 K h 压实系数 K30 地基系数 2.2.4 1 桥梁和涵洞 外力和内力 p路堤作用于涵洞上的竖向土压力 e路堤作用于涵洞上的水平土压力、活载作用于涵洞上的水平土压力 qh活载作用于涵洞上的竖向压力 土压力系数 K土压力系数、桥墩形状系数 1 动力系数 W风荷载强度、船只重或排筏重 W0基本风压 P流水压力 F船只或排筏的撞击力 q1恒载及活载对

18、圆形涵洞管节作用的竖向压力 q2恒载及活载对圆形涵洞管节作用的水平压力 2 几何参数 11L桥梁跨度、影响线加载长度 f拱的矢高 L0拱圈的计算长度 墩台顶帽面的水平位移 H线路中线处自涵洞流水槽面至轨底的高度 r圆形管节的平均半径 12设计行车速度( km/h) 120 100 80 60、 40 最小曲线半径 一般地段 1200 800 600 400 困难地段 800 600 500 300 3 线 路 3.1 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 3.1.1 设计线路平面的圆曲线半径应结合工程条件、设计速度、运营养护 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由大到 小合理选用。 曲线半径宜采用 8000、 7000、 6

19、000、 5000、 4500、 4000、 3500、 3000、 2800、 2500、 2000、 1800、 1600、 1400、 1200、 1000、 800、 700、 600、 550、 500、 450、 400、 350 和 300m。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采用上列半径间 10m 整倍数的曲线半径。 改建既有线在困难条件下,曲线半径可设计为 1 米的整倍数。 3.1.2 最小曲线半径应根据工程条件和行车速度比选确定,但不得小于表 3.1.2 的规定。 表 3.1.2 最 小 曲 线 半 径 注:行车速度低于 40km/h 时按调车办理。 特殊困难条件下,在列车进出站必需减、

20、加速和长大上坡地段,有充 分技术经济依据时,可采用与行车速度相匹配的曲线半径。 改建既有线最小曲线半径应结合既有铁路标准比选确定,在困难条件 下,按上述标准改建将引起巨大工程的个别小半径曲线,可予保留。 临时铁路,其最小曲线半径应不小于 200m。 3.1.3 新建铁路不应采用复曲线。改建既有线在困难条件下,经过比选可 保留复曲线。与之并行的第二线,如有充分依据,也可采用复曲线。 临时铁路,在困难条件下,有充分依据时,个别曲线也可采用复曲线。 增建第二线,两条线间距相同的并行地段的平面曲线,宜设计为与既 13 路段列车设计 行车速度 ( km/h) 120 100 80 70 60 50 40

21、 30 工程条件 推荐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一般 困难 曲 线 半 径 ( m) 8000 40 30 20 20 20 7000 40 30 20 20 20 6000 40 30 20 20 20 20 20 5000 40 40 30 20 20 20 20 4500 40 40 30 30 20 20 20 4000 50 50 30 30 20 20 20 20 3500 50 50 40 40 20 20 20 20 3000 50 50 40 40 20 20 20 20 2800 60 50 40 40 30 20 20 20 2500 60 60 40 40 30 30

22、20 20 20 2000 70 60 50 50 40 30 20 20 20 1800 80 70 60 50 40 30 20 20 20 20 1600 90 70 60 50 40 40 20 20 20 20 1400 100 80 70 60 40 40 20 20 20 20 1200 120 90 80 60 50 40 30 20 20 20 20 1000 140 120 100 70 60 40 30 20 20 20 20 800 180 150 130 80 70 50 40 30 20 20 20 700 100 90 50 40 30 20 20 20 600

23、120 100 60 50 40 30 20 20 20 550 60 50 40 30 20 20 20 有线经过校正的同心圆曲线。 3.1.4 直线与圆曲线间应以缓和曲线连接,缓和曲线长度应根据曲线半径, 结合列车行车速度和地形条件,按表 3.1.41 的数值选用。有条件时,宜 采用较长的缓和曲线。 改建既有线,在线路受地形和建筑物限制等困难条件下,可在同一曲 线的两端采用非等长的缓和曲线。 表 3.1.41 缓 和 曲 线 长 度 14 路段列车设计 行车速度 ( km/h) 120 100 80 70 60 50 40 30 曲 线 半 径 ( m) 500 60 60 40 30 2

24、0 20 20 450 50 40 30 20 20 400 50 40 30 20 20 350 60 40 30 20 20 300 70 50 40 30 20 250 40 30 20 200 40 20 列车设计 行车速度 ( km/h) 120 100 80 60 40 可不设缓和曲线的 最小圆曲线半径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续上 注: 1 2 设计行车速度 80km/h 的铁路按旅客列车运行计算缓和曲线长度,设计行车速度 70km/h 的铁路按货运列车计算缓和曲线长度。专供货物列车运行的铁路,行车速度 大于 80km/h 时,可按困难一栏选用。 当采用

25、表列数间的曲线半径时,其相应的缓和曲线长度可采用线性内插值,并进整 至 10m。 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时,如受最小圆曲线长度限制,可不设缓和 曲线,但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表 3.1.42 规定的数值。 表 3.1.42 采用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可不设缓和曲线的 最小圆曲线半径( m) 行车速度小于 30km/h 的线路,其曲线半径等于或大于 700m 时,可不 设缓和曲线;小于 700m 时,应设 20m 的缓和曲线,但外轨超高不足 10mm 者,亦可不设。 保留既有复曲线时,如两个复曲线的曲率差大于表 3.1.43 时,应设 置中间缓和曲线,中间缓和曲线应满足超高顺坡的要求,其长度根据计算 确

26、定。特殊困难条件下,可保留原复曲线。 15 路段列车设计行车速度 ( km/h) 120 100 80 60 40 圆曲线夹直线最 小长度( m) 一般 80 60 50 40 25 困难 50 40 30 25 20 列车设计行车速度 ( km/h) 120 100 80 两圆曲线的最大曲率差 1/4000 1/2000 1/1000 表 3.1.43 复曲线可不设中间缓和曲线的两圆曲线最大曲率差 3.1.5 圆曲线和夹直线的长度不应小于表 3.1.5 的规定值。 表 3.1.5 圆曲线或夹直线最小长度 改建既有线或增建第二线,在特殊困难条件下,如按上述标准将引起 大量工程时,可不受表 3.

27、1.5 的规定限制,但圆曲线和夹直线不得小于 14m。 3.1.6 增建二线宜设在既有线路一侧,如需换侧,宜在曲线上或车站附近 进行。 车站两端和桥隧地段线路的线间距变更,宜在附近曲线上完成。条件 不具备时,可在第二线直线地段用较大半径的反向曲线完成。 第一线与第二线区间直线并行地段的线间距应不小于 4m;曲线地段的 线间距,应根据曲线半径和超高条件按表 3.1.6 的规定加宽。 第二线与第三线区间直线并行地段的线间距应不小于 5m,如两线间设 高柱信号机时,应不小于 5.3m,曲线地段的线间距,应根据表 3.1.6 的规定 值加宽。 16 内、外侧线路曲线超高设值情况 外侧线路曲线超高大于内

28、侧线路曲线超高时 其它 情况 路段设计行车速度( km/h) 120 100 80 60 曲 线 半 径 ( m) 8000 35 25 15 7000 50 30 20 6000 50 35 25 5000 55 40 35 4500 70 45 40 4000 85 55 40 35 20 3500 90 65 50 40 25 3000 90 80 65 45 30 2800 95 85 65 45 30 2500 100 100 70 50 35 2000 115 105 95 65 40 1800 125 110 100 70 45 1600 135 125 115 80 55 14

29、00 150 135 125 95 60 1200 165 155 135 110 70 1000 220 175 155 130 85 800 265 210 190 160 105 700 260 210 185 120 600 295 235 215 140 550 315 255 235 155 500 280 260 170 450 335 290 190 400 365 325 210 350 410 370 240 300 430 280 250 490 340 200 575 425 表 3.1.6 曲线线间距加宽( mm) 17 车站种类 车站布置 形式 远期到发线有效长度

30、1050 850 750 650 550 450 单线 单线 单线 单线 单线 单线 会让站 横列式 1350 1150 1050 950 850 750 中间站 横列式 1500 1300 1200 1100 1000 900 区段站 横列式 1850 1650 1550 1450 1350 1250 纵列式 3000 2600 2400 2200 2000 1800 3.1.7 特大桥和大桥宜设在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必须设在曲线上时, 宜采用较大曲线半径。跨度大于 40m 或桥长大于 100m 的明桥面桥和无碴 桥面桥,桥上的曲线半径小于 1000m 时应有充分的依据。 3.1.8 隧道

31、宜设在直线上,如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必须设在曲线上时, 宜设在洞口附近并采用较大的曲线半径,但不宜设在反向曲线上。 3.1.9 车站的站坪长度,应根据远期的车站布置形式和到发线有效长度确 定并不小于表 3.1.9 的规定。改建车站在困难条件下,站坪长度可按实际需 要确定。 表 3.1.9 站 坪 长 度( m) 注: 站坪长度未包括两端竖曲线长度。 多机牵引时,站坪长度应根据机车数量及长度计算确定。 会让站、越行站和中间站站坪长度系按正线上全部采用 12 号道岔确定的,区段站站 坪长度系按旅客列车进路采用 12 号道岔,正线其他进路采用 9 号道岔确定的,若条 件不同,站坪长度应按实际需要计算

32、确定。 复杂中间站、区段站的站坪长度可按实际需要计算确定。 3.1.10 1 车站正线的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车站宜设在直线上,困难条件下必须设在曲线上时,其曲线半径应 由大到小进行选择,但最小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表 3.1.10 的规定。 18 路段设计行车速度( km/h) 120 100 80 60 40 最小曲线 半 径 ( m) 区段站 800 中间、会让 越行站 工程情况 一般 1200 800 600 500 400 困难 800 600 500 400 铁 路 等 级 牵 引 种 类 内燃 电力 18 25 30 30 表 3.1.10 车站平面最小圆曲线半径 2 3 改建车站

33、如有充分依据,可保留小于上述规定的曲线半径。 横列式车站不应设 在反向曲线上; 纵列式车站如设在反向 曲线上 时,每一运行方向的线路有效长度范围内不应有反向曲线。 4 3.1.11 车站咽喉区范围内的正线应设在直线上。 线路的限制坡度,应根据铁路等级,地形条件、牵引种类和运输要 求比选确定,并应考虑与邻接铁路的牵引质量相协调。最大限制坡度不应 大于表 3.1.111 的规定。 表 3.1.111 线路最大限制坡度 注:临时铁路可采用 级铁路标准。 在采用限制坡度将引起巨大工程的地段,经比选,可采用加力牵引坡 度。 1 加力牵引坡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力牵引坡度应集中使用。加力牵引区段

34、宜与区段站或其他有机务 设备的车站邻接。 2)加力牵引坡度应根据牵引质量、机车类型、机车台数及加力牵引方 式按下式计算确定: 19 k Fjk( Pk 0k Q 0) g 103 i j l k 1 ( Pk Q) g 10 n n k 1 n k1 “ 3 ( 3.1.11) 式中: ijl加力牵引坡度( ),以 0.5 为单位取值; 求和函数; n机车台数; k第 k 台机车的牵引力取值系数,根据加力牵引方式和操纵方法按 国家现行标准列车牵引计算规程 TB/T1407 规定取值; Fjk第 k 台机车在本务机车计算速度时的牵引力( KN); Pk第 k 台机车的质量( t); Q牵引质量(

35、 t); 0k第 k 台机车在本务机车计算速度时的单位基本阻力( N/KN); ”0车辆在本务机车计算速度时的单位基本阻力( N/KN); g重力加速度,取 9.81m/s2。 2 采用相同类型的机车加力牵引时,各种限制坡度相应的加力牵引坡 度可采用表 3.1.112 表规定的数值。 20限制坡度 双机牵引坡度 三机牵引坡度 电力 内燃 电力 内燃 4.0 9.0 8.5 14.0 13.0 5.0 11.0 10.5 16.5 15.5 6.0 13.0 12.5 19.0 18.5 7.0 14.5 14.5 21.5 21.0 8.0 16.5 16.0 24.0 23.5 9.0 18

36、.5 18.0 26.5 25.0 10.0 20.0 20.0 29.0 25.0 11.0 22.0 21.5 30.0 25.0 12.0 24.0 23.5 30.0 30.0 13.0 25.5 25.0 30.0 30.0 14.0 27.5 25.0 15.0 29.0 16.0 30.0 表 3.1.112 电力和内燃牵引的加力牵引坡度( ) 注:内燃牵引的加力牵引坡度值系按机车牵引力未进行海拔与气温修正计算,条件不同时 应按公式( 3.1.11)计算确定。 3.1.12 轻重车方向货流显著不平衡,预计将来也不致发生巨大变化,且轻、 重车方向采用不同的限制坡度,可以节省大量工程

37、时,经过检算和比选, 在轻车方向可以采用大于重车方向的限制坡度,但不得超过该级铁路的限 制坡度,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列车制动安全; 2)在轻车方向列车运行速度不低于机车计算速度; 3)满足区间通过能力和输送能力的需要。 改建既有线时,对局部超过限制坡度地段,如因降坡将引起大量工程, 且运营实践和牵引计算证明可以利用动能以不低于机车计算速度通过的坡 度,可予保留。 增建第二线时,对既有线超过限制坡度地段,可作为行车方向的下坡 21 线。 3.1.13 1 最大坡度应包括下列坡度减缓(或折减值): 平面曲线(指未加缓和曲线的圆曲线,下同)范围内的曲线阻力所 引起的坡度减缓。其减缓值应按下列公式

38、计算确定: 当曲线长度大于或等于货物列车长度时: ir600 R ( 3.1.131) 当曲线长度小于货物列车长度时: ir10. 5 a l ( 3.1.132) 式中: ir 曲线阻力引起的坡度减缓值( ); R 曲线半径( m); l 坡段长度( m),当其大于货物列车长度时采用货物列车长度; a 减缓坡段长度(或货物列车长度)内平面曲线编角( )。 2 电力牵引铁路、在 长大坡道上小半 径曲线范围内机车粘着系数降 低,应进行坡度减缓,其减缓值应采用表 3.1.131 规定的数值。 22机车类型 最大坡度 4 6 9 12 15 20 25 30 SS3 曲线半径 350 0.15 0.

39、20 0.29 0.37 0.45 0.59 0.73 0.86 300 0.32 0.44 0.61 0.79 0.97 1.26 1.56 1.85 SS4 曲线半径 400 0.11 0.15 0.21 0.27 0.32 0.42 0.52 0.62 350 0.28 0.38 0.53 0.68 0.83 1.08 1.33 1.59 300 0.45 0.61 0.85 1.09 1.34 1.74 2.15 2.55 SS7 曲线半径 550 0.07 0.10 0.14 0.18 0.22 0.29 0.35 0.42 500 0.22 0.31 0.43 0.56 0.68

40、0.89 1.09 1.30 450 0.38 0.52 0.72 0.93 1.14 1.49 1.83 2.18 400 0.53 0.72 1.02 1.31 1.60 2.09 2.57 3.06 350 0.68 0.93 1.31 1.68 2.06 2.69 3.32 3.94 300 0.83 1.14 1.60 2.06 2.52 3.29 4.06 4.82 SS6B 曲线半径 450 0.16 0.21 0.30 0.39 0.47 0.61 0.76 0.90 400 0.32 0.43 0.61 0.78 0.95 1.24 1.53 1.82 350 0.48 0.

41、65 0.91 1.18 1.44 1.87 2.31 2.75 300 0.64 0.87 1.22 1.57 1.92 2.50 3.09 3.67 6K 曲线半径 450 0.09 0.12 0.17 0.21 0.26 0.34 0.42 0.50 400 0.25 0.34 0.48 0.61 0.75 0.98 1.21 1.44 350 0.41 0.56 0.79 1.02 1.24 1.62 2.00 2.38 300 0.57 0.78 1.10 1.42 1.73 2.26 2.79 3.32 8G 曲线半径 500 0.11 0.15 0.21 0.27 0.33 0.

42、43 0.53 0.63 450 0.27 0.37 0.51 0.66 0.81 1.05 1.29 1.54 400 0.42 0.58 0.81 1.05 1.28 1.67 2.06 2.44 350 0.58 0.80 1.11 1.43 1.75 2.29 2.82 3.35 300 0.74 1.01 1.42 1.82 2.23 2.90 3.58 4.26 表 3.1.131 电力牵引铁路小半径曲线粘降坡减缓值( ) 3 长度大于 400m 的隧道线路坡度,按表 3.1.122 规定的系数折减。 位于曲线地段的隧道,应先进行隧道坡度折减,再进行曲线坡度减缓。 23 隧 道 长

43、 度 ( m) 电 力 牵 引 内 燃 牵 引 400 L1000 0.95 0.90 1000 L 4000 0.90 0.80 L 4000 0.85 0.75 远期到发线有效长度 ( m) 1050 850 750 650 550 最小坡段长度( m) 400 350 300 250 200 内燃机车牵引列车通过长度小于或等于 1000m 的隧道时,最低运行速 度不得小于机车的最低计算速度( V jmin),隧道长度大于 1000m 时不得小于 Vjmin+5km/h。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隧道外设计加速缓坡。 表 3.1.132 电力和内燃牵引铁路的隧道线路限制坡度折减系数 4 改建既

44、有线,如按上述规定减缓或折减将 引起巨大工程时,可以保 留原标准。 3.1.14 1 纵断面坡段的长度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纵断面宜设计为较长的坡段,一般不宜小于表 3.1.141 规定的长 度,但因坡度减缓或折减而形成的坡段、缓和坡段、两端货物列车以接近 计 算 速度 运行 的 凸 型纵断 面的 分 坡 平 段 和路 堑 内 代 替 分 坡 平 段 的人 字 坡 段, 级铁路可缩短至 200m, 级铁路及临时铁路可缩短至 100m。 表 3.1.141 最小坡段长度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在困难条件下,可采用 100m 的坡段长度。 最小坡段长度必须满足设置竖曲线的要求。 2 相邻坡

45、段宜设计为较小的坡度差,最大不得超过表 3.1.142 的规 定。改建既有线及增建第二线,如有充分依据,其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可予 保留。 24 铁路等级 远期到发线有效长度( m) 1050 850 750 650 550 450 一般情况下 10 12 15 18 20 25 18 20 25 25 困难条件下 12 15 18 20 25 30 20 25 30 30 表 3.1.142 相邻坡段的最大坡度差( ) 注:临时铁路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可采用 级铁路的规定 3 竖曲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计行车速度为 120km/h,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大于 3 时,竖曲 线半径应采用 100

46、00m; 2)当设计行车速度为 100km/h 至 60km/h,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大于 4 时,竖曲线半径应采用 5000m; 3)当设计行车速度为 40km/h,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大于 5 时,竖曲线 半径应采用 3000m。 4 下列地段不得设置竖曲线: 1)缓合曲线地段; 2)明桥面桥上; 3)正线道岔范围内。 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时,如既有坡段系采用抛物线型竖曲线连接 时,可保留不低于上列相应规定的既有线连接。在困难条件下,竖曲线可 不受缓和曲线的限制。 3.1.15 限制坡度小于或等于 6 的内燃牵引铁路,有编解作业的编组站、 区段站和接轨站,在进站信号机前的线路坡度不能保证货物列车

47、顺利起动 时,宜设置起动缓坡。除地形困难者外,其它车站也宜设置。 3.1.16 增建第二线与既有线在共同路基上,线间距不大于 5m 时,两线轨 25 面高程宜为等高(曲线地段内轨面等高)。在困难条件下,个别地段可不大 于 30cm 的轨面高程差,但易受雪埋地段的轨面高差不应大于 15cm。 道口处两线不宜有轨面高程差。在困难条件下,两线轨面高程差不应 大于 10cm。线间距大于 5m 的并肩道口,在不增大两线间平台坡度的条件 下,可加大两线轨面高程差。 3.1.17 改建既有线利用道碴起道时,起道高度不宜超过 50cm。如需挖切道 床以降底高程时,个别地点道床厚度可较规定减薄 5cm。但最小道

48、床厚度土 质路基不得小于 25cm,石质路基不得小于 20cm。 降底轨面高程不宜采用挖切路基的措施,仅在受建筑限界、建筑物构 造限制及为消除路基病害地段方可使用。 3.1.18 明桥面桥宜设在平道上,当跨度大于 40m 或桥长大于 100m 的明桥 面桥必须设在坡道上时, 级铁路不宜设在大于 4 的坡道上。 级铁路及 限期使用的铁路、站场、联络线以及其他线路不宜设在大于 6 的坡道上。 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当有充分的依据并确保线路能锁定时,也可采用较大 的坡度。 3.1.19 隧道内的坡道,可设置为单面坡或人字坡,地下水特别发育的长隧 道宜采用人字坡。隧道内坡度不应小于 3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地下水发育 的隧道宜适当加大坡度。 3.2 站线的平面及纵断面 3.2.1 在困难条件下,有旅客列车通行的疏解线路的最小曲线半径不应小 于 400m,其他疏解线路的最小曲线半径不应小于 300m。 3.2.2 车站平面设计应符合本规范 3.1.10 的规定。但位于旅客高站台旁的 线路应设在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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