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P GBxxxxx201建 筑 防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规 范Technical Code for building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management system201发布 2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联 合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building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management
2、 systemGB xxxx201X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 年 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 北 京前 言根据原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 (建标200677 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
3、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十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防烟设计,排烟设计,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计算,和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调试,验收和维护管理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 69 号 邮政编码:610036)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
4、起草人员及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参编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设计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迈联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泰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阔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王炯 曾杰 李风 寿炜炜 朱鸣 夏令操 韩峥 徐稳龙 彭琼 张洁玉 朱晔盛 袁昕 兰彬 刘文利 廖坚卫 王钊 张兢 周强 李德品 刘卫江 盛伟军 王经伟刘建宏 黄德祥 主要审查人: 罗继杰 倪照鹏 刘国祝 马伟骏 周敏 金丽娜 王厚华 张旭 赵克伟
5、易岚 薛亚群 祁晓霞 张兴权 张树平目录1 总 则 12 术语和符号 22.1 术 语 22.2 符 号 33 防烟系统选择与设施设置 63.1 防烟系统选择 63.2 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 7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的设置 74 排烟系统选择与设施设置 94.1 排烟系统选择及防烟分区 94.2 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 94.3 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 114.4 补风系统 125 防烟、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145.1 防烟系统设计计算 145.2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176 系统控制 236.1 防烟系统联动控制 236.2 排烟系统联动控制 237 系统施工 257.1 一般规定 257.2 进场检验
6、 257.3 风管安装 277.4 部件安装 307.5 风机安装 318 系统调试 328.1 一般规定 328.2 单机调试 328.3 联动调试 349 系统验收 359.1 一般规定 359.2 工程验收 3510 维护管理 3810.1 一般规定 3810.2 维护管理 38附录 A 火灾烟气表 39附录 B42B.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 42B.2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划分 43附录 C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表 44附录 D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表 47附录 E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验收记录表 48附录 F 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表
7、49附录 G 本规范用词说明 50引用标准名录 51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and symbols 22.1 Terms 22.2 Symbols.33 Smoke containment system and application 63.1 General for smoke containment application .63.2 Gravity smoke containment application 73.3 Mechanical pressurization system 74 Smoke management system
8、 and application .94.1 Design fundamentals for smoke management application .94.2 Gravity smoke management application.94.3 Mechanical smoke management system.114.4 Makeup air for smoke management system125 Design calculation of Smoke control system.145.1 Calculation of smoke containment system .145
9、.2 Calculation of smoke management system.176 System Control 236.1 Controls for smoke containment system.236.2 Controls for smoke management system 237 System installation 257.1 General requirement257.2 Verification on site257.3 Ductwork installation277.4 Components installation307.5 Fan installatio
10、n318 Testing and commissioning .328.1 General requirement328.2 Testing.328.3 Commissioning 349 System acceptance .359.1 General requirement359.2 Acceptance .3510 Maintenance.3810.1 General requirement3810.2 Specification .38Appendix A The table of smoke mass production and volumetric flow rate. 39Ap
11、pendix B 42B.1 The record table of quality management on site 42B.2 The table of smoke control system divisions .43Appendix C The quality records table of installation process for smoke control system 44Appendix D The quality records table of documents and files of smoke control.47Appendix E Accepta
12、nce table 48Appendix F The inspection items of maintenance 49Appendix G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50Referenced standards and codes 511 总 则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1.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烟气流动特点,
13、积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1.0.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2 术语和符号2.1 术 语2.1.1 防烟系统 smoke containment system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或自然通风的方式,防止烟气进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2.1.2 排烟系统 smoke management system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2.1.3 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
14、single-injection pressurization不设置送风井道,采用风机直接对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送风。2.1.4 自然排烟 gravity smoke extraction利用火灾时产生的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力作用,通过建筑物的对外开口把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烟气排至室外。2.1.5 自动排烟窗 automatic gravity smoke outlet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方式开启的排烟窗。2.1.6 手动排烟窗 manual smoke outlet通过现场手动控制开启的排烟窗。2.1.7 烟羽流 smoke plume火灾时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形成的混合烟气流。烟羽流按
15、火焰及烟的流动情形,可分为轴对称型烟羽流、阳台溢出型烟羽流、窗口型烟羽流。2.1.8 轴对称型烟羽流 axisymmetric plume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羽流。2.1.9 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balcony spill plume从着火房间的门梁处溢出,并沿着着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上溢出至相邻的高大空间的烟羽流。2.1.10 窗口型烟羽流 window plume烟气从门、窗等墙壁开口处溢出的烟羽流。2.1.11 储烟仓 smoke reservoir在防烟分区的顶部用于火灾时蓄积热烟气的局部空间。2.1.12 挡烟垂壁 smo
16、ke barrier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横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2.1.13 清晰高度 clear height烟层底部至室内地平面的高度。2.1.14 烟羽流质量流量 plume mass flow rate单位时间烟羽流通过某一水平断面的质量,单位为 kg/s。2.2 符 号2.2.1 计算几何参数排烟口的长和宽1,ba每个电梯门和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A每层开启门的总断面积k所有进气口总面积0门的面积mA每个送风阀门的面积f排烟口截面积v窗口开口面积wA风管直径或长边尺寸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b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d排烟窗(口)下烟
17、气的厚度b排烟口的当量直径D排烟空间的室内净高度H燃烧物至阳台的高度1窗口开口的高度w最小清晰高度q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w烟羽流扩散宽度W单扇门的宽度m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Z火焰极限高度1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 b开口的顶部到烟层之间的高度wZ2.2.2 计算风量、风速重力加速度g-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所需的总送风量jL-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所需的总送风量s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1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2L未开启常闭送风阀门漏风总量3烟羽流质量流量M门洞断面风速v排烟量V最大允许排烟量crti2.2.3 计算压力、热量、时间空气的定压比热pC门的总推力F门把手处
18、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dc闭门器的开启力矩M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0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P压力差P火灾热释放量Q火灾热释放量中的对流部分c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间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T环境的绝对温度0烟层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2.2.4 计算系数火灾增长系数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w无因次系数进气口流量系数0C排烟口流量系数v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K指数 n2.2.5 计算其他符号设计层数内的疏散门开启的数量1N漏风电梯门和疏散门的数量2漏风阀门的数量33 防烟系统选择与设施设置3.1 防烟系统选择3.1.1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
19、、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符合下列要求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1 敞开的阳台或凹廊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2 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且开窗面积符合本规范第 3.2.2 条的规定。(非强条引用强条。) 3.1.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3 建筑高度大于
20、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3.1.4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但合用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与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3.1.5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裙房等高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该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3.1.6 地下室、半地下
21、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受建筑条件限制时,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按本规范第 5.1.5 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且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3.1.7 当楼梯间的地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其地下部分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3.1.8 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封闭楼梯间位于地下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在首层设置不小于 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3.2 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3.2
22、.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 5 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 2.0m2,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3.2.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 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m2。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 2.0m2。3.2.4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开启;设置在高处的可开启外窗应设置距地面高度为 1.3m1.5m 的开启装置。3.2.5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计算应符合本
23、规范第 4.2.2 条的规定。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的设置3.3.1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50m 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多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 1/2。2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规范第 5.1.1 条表中的送风量增加 20%。3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3.3.2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设计,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3.3.3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
24、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3.3.4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直通室外; 2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防止烟气侵袭的措施。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当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3.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0m。4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和 1.5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
25、位隔开。5 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 应采取火灾时阀门自动开启的措施。3.3.5 加压送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除直灌式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 23 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合用一个井道的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应每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分别设置井道的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应分别每隔一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合用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 4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5 当住宅的剪刀楼梯间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风道时,送风口应分别设置。3.3.6 送风井(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
26、作,且宜优先采用光滑井(管)道,不宜采用土建井道。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应大于 15m/s;当采用土建井道时,不应大于 10m/s。3.3.7 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必须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道井内时,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0h。3.3.8 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h 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9 未设置在管道井内的加压送风管,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5h。4 排烟系统选择与设施设置4.1 排烟系统选择及防烟分区4.1.1 多层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总建筑面积小于 3
27、000m2的单层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方式可采用在顶部设置由可熔材料制作的固定采光带(窗) 。注:可熔材料系指在高温条件下,自行熔化且最高熔化温度小于 110并不产生熔滴的可燃材料。4.1.2 设有中庭的建筑,中庭应设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无回廊的中庭,周围场所应设置排烟系统,中庭的每层周边应设置挡烟垂壁;2 有回廊的中庭,当回廊周围场所的任一单间面积大于等于 100m2时,周围场所应设排烟系统,回廊可不设置排烟,但回廊与中庭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3 有回廊的中庭,当回廊周围场所的各个单间面积均小于 100m2时,周围场所可不设置排烟,回廊应按本规范第 5.2.2 条第 4
28、 款要求设置排烟系统,且回廊与中庭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但当中庭上部的机械排烟量满足中庭最大横断面上的排风风速不小于 0.2m/s 的,回廊可不设置排烟,回廊与中庭之间可不设置挡烟垂壁;4 中庭排烟量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 5.2.3 条的规定。4.1.3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4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 2000 m2; 2 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应作为一个防烟分区;3 防烟分区的长边不应大于 60m;当室内高度超过 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4 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