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9 7. 2 0 0. 5 0 Y 5 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 B 6 6 7 5. 1 2 0 1 4 部 分 代 替 GB6675 2003 玩 具 安 全第 1 部 分: 基 本 规 范 T o y s s a f e t y P a r t 1 : B a s i c c o d e 2 0 1 4 - 0 5 - 0 6 发 布 2 0 1 6 - 0 1 - 0 1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前言G B 6 6 7 5 的 本 部
2、分 的 全 部 技 术 内 容 为 强 制 性。 GB6675 是 玩 具 安 全 系 列 标 准, 包 括 以 下 部 分: 基 本 规 范( GB6675. 1 ); 通 用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机 械 与 物 理 性 能( GB6675. 2 )、 易 燃 性 能( GB6675. 3 )、 特 定 元 素 的 迁 移( GB6675. 4 ); 特 定 要 求, 是 针 对 特 定 产 品 的 要 求。 本 部 分 是 玩 具 安 全 的 基 本 规 范 部 分, 适 用 并 符 合 系 列 标 准 通 用 要 求、 特 定 要 求 及 GB19865 的 玩 具 产 品
3、 视 为 符 合 本 部 分 相 关 要 求。 本 部 分 按 照 GB / T1. 1 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部 分 代 替 GB6675 2003 国 家 玩 具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本 部 分 与 所 部 分 代 替 GB6675 2003 国 家 玩 具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第 3 章 至 第 8 章 的 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 第 1 章 范 围, 体 现 了 本 部 分 作 为 基 本 规 范, 对 适 用 对 象 和 不 适 用 范 围 进 行 了 调 整: 扩 大 了 适 用 对 象, 并 按 照 玩 具 类 别 和 非 玩 具 类
4、 别 规 范 了 不 适 用 范 围。 第 5 章 技 术 要 求, 本 部 分 只 进 行 原 则 性 规 定, 条 款 和 内 容 进 行 了 较 大 调 整, 具 体 调 整 如 下: 增 加 5. 1. 10 、 5. 1. 11 ; 增 加 5. 2. 3 ; 增 加 5. 3. 1 、 5. 3. 2 、 5. 3. 7 ; 修 改 原 标 准 4. 3 为 现 部 分 的 5. 3. 3 ; 增 加 5. 4 、 5. 5 、 5. 6 ; 修 改 原 标 准 4. 4 为 现 部 分 的 5. 7. 1 、 5. 7. 2 和 附 录 A 。 关 于 第 6 章 实 施 与 监
5、 督, 根 据 我 国 实 施 的 CCC 制 度 和 召 回 制 度 进 行 了 调 整, 具 体 调 整 如 下: 修 改 6. 4 、 6. 6 ; 增 加 6. 5 。 第 7 章 法 律 责 任 进 行 编 辑 性 修 改。 本 部 分 由 中 国 轻 工 业 联 合 会 提 出。 本 部 分 由 全 国 玩 具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SAC / TC253 ) 归 口。 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 北 京 中 轻 联 认 证 中 心、 好 孩 子 儿 童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中 山 市 隆 成 日 用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乐 美 达 集 团 有 限
6、 公 司、 广 东 奥 飞 动 漫 文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巴 斯 夫( 中 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骅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东 小 白 龙 动 漫 玩 具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东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检 验 检 疫 技 术 中 心 玩 具 实 验 室、 深 圳 市 计 量 质 量 检 测 研 究 院、 广 东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研 究 院。 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 王 旭 华、 刘 唐 书、 雷 再 明、 陈 钊 仁、 颜 刚 华、 黄 理 纳、 王 龙、 张 艳 芬
7、、 黄 开 胜、 彭 心 宇、 桂 国 球、 郭 祥 彬、 唐 年 生。 本 部 分 所 代 替 标 准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 GB6675 1986 、 GB6675 2003 。 G B 6 6 7 5. 1 2 0 1 4玩 具 安 全第 1 部 分: 基 本 规 范 1 范 围 GB6675 的 本 部 分 规 定 了 玩 具 的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及 其 实 施 与 监 督、 法 律 责 任 等, 基 本 安 全 要 求 包 括 机 械 和 物 理 性 能、 易 燃 性 能、 化 学 性 能、 电 气 性 能、 卫 生 要 求、 辐 射 性 能 和 标 识
8、要 求。 本 部 分 适 用 于 设 计 或 预 定 供 14 岁 以 下 儿 童 玩 耍 时 使 用 的 玩 具, 也 适 用 于 不 是 专 门 设 计 供 玩 耍、 但 具 有 玩 耍 功 能 的 供 14 岁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产 品。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预 定 供 境 内 销 售 和 使 用 的 玩 具( 含 试 用 和 免 费 赠 送 的 玩 具)。 本 部 分 不 适 用 于 以 下 玩 具: 公 用 活 动 场 地 的 设 备; 公 用 自 动 娱 乐 设 备, 不 论 是 否 需 要 投 币; 装 配 有 内 燃 机 的 玩 具 车 辆; 玩 具 蒸 汽 机
9、以 及 装 有 玩 具 蒸 汽 机 的 玩 具; 投 石 器/ 弹 弓。 下 列 产 品 在 本 部 分 中 不 认 为 是 玩 具: 节 假 日 或 庆 典 用 装 饰 品。 收 藏 品, 在 产 品 或 其 包 装 上 附 有 清 晰 可 见、 易 于 辨 识 的 标 志, 说 明 供 14 岁 及 以 上 收 藏 家 使 用。 该 类 别 的 示 例: 按 比 例 缩 小 的 精 细 模 型; 按 比 例 缩 小 的 精 细 模 型 的 组 装 工 具 包; 民 族 玩 偶 和 装 饰 玩 偶 及 其 他 类 似 物 品; 具 有 历 史 意 义 的 玩 具 复 制 品; 仿 真 武 器
10、。 注: 仿 真 武 器 应 符 合 公 安 部 相 关 规 定。 运 动 器 材, 包 括 供 体 重 20kg 以 上 儿 童 使 用 的 轮 式 溜 冰 鞋、 单 排 轮 滑 鞋、 滑 板 等。 鞍 座 的 最 大 高 度 大 于 435mm 的 自 行 车。 预 定 用 于 运 动 或 在 公 路 或 公 共 道 路 上 使 用 的 踏 板 车 或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预 定 用 于 在 公 路、 公 共 道 路、 人 行 道 上 行 驶 的 电 动 车。 预 定 供 在 深 水 区 使 用 的 水 上 运 动 器 材、 儿 童 学 习 游 泳 用 器 具( 如 游 泳 坐 垫、
11、 游 泳 辅 助 用 具 等)。 拼 块 超 过 500 个 的 拼 图。 除 水 枪 外 的 使 用 压 缩 空 气 的 枪。 弓 弦 的 最 大 松 弛 长 度 大 于 120cm 的 弓 箭 装 置。 烟 花 爆 竹, 包 括 非 玩 具 专 用 火 药 帽。 带 有 尖 头 弹 射 物 的 产 品 和 游 戏 用 具, 如 带 有 金 属 尖 头 的 飞 镖 或 标 枪 等。 功 能 性 教 育 产 品, 如 电 炉、 电 熨 斗 或 其 他 在 高 于 24V 的 额 定 电 压 下 工 作 的 功 能 性 产 品, 仅 用 于 在 成 人 监 督 下、 专 门 为 教 学 目 的
12、使 用。 在 学 校 或 其 他 成 人 指 导 者 监 督 下 在 教 育 环 境 中 使 用 的 教 育 产 品, 如 科 学 器 材。 用 于 使 用 互 动 软 件 和 连 接 辅 助 设 备 的 电 子 设 备, 如 个 人 电 脑 和 游 戏 操 纵 台 等。 但 不 包 括 专 门 针 对 儿 童 设 计 和 使 用、 自 身 具 有 游 戏 功 能 的 电 子 设 备 或 其 辅 助 设 备, 如 专 门 设 计 的 个 人 电 脑、 键 1 G B 6 6 7 5. 1 2 0 1 4盘、 游 戏 手 柄 或 方 向 盘 等。 用 于 娱 乐 休 闲 的 互 动 软 件, 如
13、 电 脑 游 戏 及 其 存 储 介 质( 如 CD 等)。 婴 儿 安 抚 用 品。 儿 童 感 兴 趣 的 灯 具。 玩 具 用 变 压 器。 非 玩 耍 用 途 的 儿 童 用 饰 物。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的 版 本(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5296. 1 消 费 品 使 用 说 明第 1 部 分: 总 则
14、GB5296. 5 消 费 品 使 用 说 明第 5 部 分: 玩 具 GB6675. 2 玩 具 安 全第 2 部 分: 机 械 与 物 理 性 能 GB / T28022 玩 具 适 用 年 龄 判 定 指 南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 1 玩 具t o y 设 计 或 预 定 供 14 岁 以 下 儿 童 玩 耍 时 使 用 的 所 有 产 品 和 材 料。 3. 2 水 上 玩 具a q u a t i c t o y 充 气 或 不 可 充 气 的, 能 承 载 儿 童 体 重 并 在 浅 水 中 游 乐 用 的 玩 具。 3
15、. 3 电 玩 具E l e c t r i c t o y s 至 少 有 一 种 功 能 需 要 使 用 电 的 玩 具。 3. 4 功 能 性 产 品f u n c t i o n a l p r o d u c t 预 期 为 成 人 使 用 的 产 品、 器 具 或 装 备 发 挥 同 样 功 能, 或 使 用 方 法 相 同, 本 身 可 能 是 以 上 产 品、 器 具 或 装 备 的 比 例 模 型 产 品。 3. 5 功 能 性 玩 具f u n c t i o n a l t o y 通 常 是 与 成 人 使 用 的 某 些 产 品、 器 具 或 设 备 具 有 相 同
16、的 功 能 和 使 用 方 式 的 比 例 模 型 玩 具。 示 例: 加 热 炉。 3. 6 设 计 速 度d e s i g n s p e e d 由 玩 具 的 设 计 决 定 的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潜 在 运 行 速 度。 3. 7 活 动 玩 具a c t i v i t y t o y 预 定 供 家 庭 使 用, 通 常 连 接 至 横 梁 或 带 有 横 梁, 可 承 载 一 个 或 多 个 儿 童 体 重 的 玩 具, 预 定 供 儿 童 在 其 内 部 或 上 面 玩 耍。 2 G B 6 6 7 5. 1 2 0 1 4示 例: 秋 千、 滑 梯、 旋 转 木 马
17、 和 攀 爬 架。 3. 8 化 学 玩 具c h e m i c a l t o y 一 种 应 在 成 人 监 护 下 使 用 的 直 接 操 作 化 学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并 适 用 某 一 年 龄 段 使 用 的 玩 具。 3. 9 嗅 觉 板 游 戏 玩 具o l f a c t o r y b o a r d g a m e 一 种 旨 在 帮 助 儿 童 学 习 辨 识 不 同 气 味 和 香 味 的 玩 具。 3. 1 0 化 妆 套 具 玩 具c o s m e t i c k i t 以 辅 助 儿 童 学 习 制 作 诸 如 香 料、 肥 皂、 面 霜、 洗 发
18、水、 沐 浴 液、 唇 彩、 口 红 或 其 他 化 妆 品、 牙 膏 和 护 发 素 等 为 目 的 的 玩 具。 3. 1 1 味 觉 游 戏 玩 具g u s t a t i v e g a m e 以 允 许 儿 童 制 作 糖 果 或 菜 肴, 其 中 涉 及 使 用 食 品 成 分 如 糖 果、 液 体、 粉 末 和 香 料 等 为 目 的 的 玩 具。 3. 1 2 伤 害h a r m 身 体 上 的 损 害 或 给 健 康 带 来 的 其 他 损 害, 包 括 对 健 康 的 长 期 影 响。 3. 1 3 危 险h a z a r d 潜 在 的 伤 害 源。 注: 术 语
19、“ 危 险” 可 被 定 义 为 可 预 见 的 伤 害 的 原 因 或 性 质( 如 电 击 危 险、 折 叠 夹 持 危 险、 剪 切 危 险、 中 毒 危 险、 火 灾 危 险、 淹 没 危 险)。 3. 1 4 风 险r i s k 某 种 会 造 成 伤 害 的 危 险 发 生 的 概 率 以 及 造 成 伤 害 的 严 重 程 度。 3. 1 5 预 期 使 用i n t e n d e d u s e 按 照 玩 具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信 息( 使 用 说 明) 的 方 法 使 用 产 品。 3. 1 6 正 常 使 用n o r m a l u s e 按 玩 具 的 操
20、 作 说 明, 或 按 传 统 或 习 惯 的、 明 显 的 玩 具 玩 耍 方 式。 3. 1 7 可 预 见 的 合 理 滥 用r e a s o n a b l y f o r e s e e a b l e a b u s e 按 非 供 应 商 推 荐 的 方 法 使 用 玩 具, 但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可 能 发 生 的 使 用 方 式, 包 括 通 过 把 玩 具 组 合 等 儿 童 的 正 常 自 由 行 为。 示 例: 拆 卸、 跌 落 或 用 非 推 荐 方 法 使 用 玩 具。 3. 1 8 可 拆 卸 部 件d e t a c h a b l e / r e m
21、o v a b l e c o m p o n e n t 玩 具 上 预 定 不 用 工 具 就 能 拆 卸 的 零 件 或 部 件。 3. 1 9 可 触 及a c c e s s i b l e 玩 具 部 件 或 零 件 按 GB6675. 2 中 描 述 的 可 触 及 探 头 轴 肩 之 前 的 任 何 部 分 所 接 触 到。 3 G B 6 6 7 5. 1 2 0 1 43. 2 0 包 装p a c k a g i n g 购 买 玩 具 时 的 附 属 物, 但 不 具 玩 耍 功 能。 3. 2 1 弹 射 物p r o j e c t i l e 被 发 射 出 去
22、能 在 空 中 自 由 飞 行 或 作 弹 道 飞 行 的 物 体。 3. 2 2 弹 射 玩 具p r o j e c t i l e t o y 通 过 由 儿 童 给 予 的 能 量 或 由 可 贮 存 和 释 放 能 量 的 弹 射 机 构 发 射 弹 射 物 的 玩 具。 3. 2 3 仿 制 防 护 玩 具s i m u l a t e d p r o t e c t i v e e q u i p m e n t 设 计 给 配 戴 者 用 作 模 拟 保 护 身 体 的 玩 具。 示 例: 玩 具 头 盔、 玩 具 护 目 镜、 玩 具 防 护 面 具。 3. 2 4 玩 具
23、自 行 车t o y b i c y c l e 带 或 不 带 稳 定 装 置 的、 鞍 座 高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435mm , 仅 以 骑 车 人 的 人 力 特 别 是 借 助 于 脚 踏 板 来 驱 动 的 两 轮 车。 3. 2 5 易 燃 性 能f l a m m a b i l i t y 一 种 材 料 或 产 品 在 规 定 的 测 试 条 件 下 起 火 燃 烧 的 能 力。 3. 2 6 声 响 玩 具a c o u s t i c s t o y 通 过 手 摇、 挤 压 或 自 身 带 有 扬 声 器 的 发 声 玩 具。 示 例: 摇 铃、 挤 压 声 响
24、玩 具、 玩 具 电 话。 3. 2 7 玩 具 火 药 帽p e r c u s s i o n c a p s 通 常 用 于 玩 具 中 激 发 火 药 帽 而 发 出 声 音 的 部 件。 3. 2 8 玩 具 化 妆 品t o y c o s m e t i c s 儿 童 扮 演 角 色 时 涂 饰 用 或 给 玩 具( 如 玩 偶 等) 涂 饰 用 的 产 品。 3. 2 9 制 造 商m a n u f a c t u r e r 自 行 设 计 或 制 造、 或 由 他 人 设 计 或 制 造 玩 具、 最 终 以 自 己 的 名 称 或 商 标 进 行 销 售 的 自 然
25、人 或 法 人。 3. 3 0 召 回r e c a l l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和 要 求, 对 存 在 缺 陷 的 儿 童 玩 具, 由 生 产 者 或 者 由 其 组 织 销 售 者 通 过 补 充 或 修 正 消 费 说 明、 退 货、 换 货、 修 理 等 方 式, 有 效 预 防 和 消 除 缺 陷 可 能 导 致 的 损 害 的 活 动。 4 总 则 本 部 分 旨 在 规 范 保 证 玩 具 产 品 质 量, 最 大 可 能 地 保 护 儿 童 的 生 命 和 健 康, 维 护 用 户 和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投 放 市 场 的 玩 具 在 其 可 预 见 的 正 常
26、 使 用 期 限 内, 应 当 符 合 本 部 分 要 求。 玩 具 安 全 的 目 的 是 儿 童 在 正 常 使 用 或 可 预 见 的 合 理 滥 用 下, 最 大 程 度 地 避 免 因 玩 具 自 身 的 某 些 缺 4 G B 6 6 7 5. 1 2 0 1 4陷 给 儿 童 造 成 伤 害。 这 些 缺 陷 可 能 来 自 设 计、 制 造 工 艺 或 制 造 材 料。 这 些 伤 害 可 能 有: a )中 毒( 毒 性) 和 其 他 有 害 物 质 的 伤 害; b ) 烧 伤 和 烫 伤; c ) 窒 息, 勒 死; d ) 咽 下 或 吸 入 异 物; e ) 跌 倒;
27、 f ) 电 击; g ) 溺 水; h ) 其 他 机 械 伤 害, 包 括 切 伤、 撕 裂、 擦 伤、 眼 伤、 头 伤 和 听 觉 伤 害。 符 合 本 部 分 要 求 的 玩 具 将 会 减 少 按 玩 具 预 定 方 式 使 用( 正 常 使 用) 和 非 预 定 方 式 使 用( 可 预 见 的 合 理 滥 用) 所 引 起 的 潜 在 危 险。 玩 具 及 其 包 含 的 化 学 品 应 保 证 儿 童 按 预 定 方 式 使 用 玩 具、 或 考 虑 到 儿 童 的 正 常 行 为 而 按 可 预 见 的 合 理 滥 用 的 方 式 使 用 玩 具 时, 不 应 损 害 使
28、用 者 或 第 三 者 的 安 全 或 健 康。 特 定 年 龄 组 使 用 的 儿 童 玩 具 的 安 全 要 求 是 根 据 各 年 龄 组 儿 童 的 智 力 和 体 力 及 应 对 危 险 的 能 力 而 制 定 的。 应 当 考 虑 到 使 用 者 及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其 监 护 人 的 能 力, 特 别 是 当 玩 具 只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或 其 他 特 定 年 龄 群 体 使 用 时。 5 技 术 要 求 5. 1 机 械 和 物 理 性 能 5. 1. 1 玩 具、 玩 具 部 件 及 固 定 玩 具 的 紧 固 部 件 应 有 足 够 的 机 械 强
29、 度, 适 用 时, 应 有 足 够 的 稳 定 性 以 承 受 使 用 中 可 能 受 到 的 应 力, 以 防 止 玩 具 因 破 裂、 变 形 而 引 起 伤 害 危 险。 5. 1. 2 玩 具 上 可 触 及 边 缘、 突 出 物、 绳 索、 电 线 和 紧 固 件 的 设 计 和 制 造, 应 保 证 尽 可 能 减 少 与 其 接 触 时 产 生 伤 害 危 险。 5. 1. 3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结 构 应 避 免 玩 具 部 件 的 活 动 对 人 体 产 生 危 险, 或 将 此 危 险 减 少 到 最 低 程 度。 5. 1. 4 玩 具 在 设 计 和 制 造 时
30、 应 确 保: a ) 玩 具 及 其 部 件 不 应 存 在 任 何 绞 扼 窒 息 的 危 险; b ) 玩 具 及 其 部 件 不 应 存 在 堵 塞 口 鼻 腔 外 部 呼 吸 道、 隔 绝 空 气 流 通 而 导 致 的 窒 息 危 险; c ) 玩 具 及 其 部 件 的 尺 寸 应 不 得 由 于 楔 入 口 腔 咽 喉 或 堵 塞 下 呼 吸 道 入 口、 隔 绝 空 气 流 通 而 导 致 窒 息 危 险; d ) 明 确 预 定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玩 具 部 件 及 其 可 拆 卸 部 件 的 尺 寸 不 应 能 被 儿 童 吞 咽 或
31、 吸 入, 本 要 求 同 样 适 用 于 预 定 放 置 于 口 中 的 玩 具、 玩 具 部 件 及 其 可 拆 卸 部 件; e ) 玩 具 销 售 时 采 用 的 包 装 不 应 存 在 任 何 勒 死 或 因 堵 塞 口 鼻 腔 外 部 呼 吸 道 而 导 致 的 窒 息 危 险; f ) 食 物 中 或 与 食 物 混 在 一 起 的 玩 具 应 单 独 包 装, 且 其 包 装 的 尺 寸 应 避 免 被 儿 童 吞 咽 或 吸 入; g ) 禁 止 牢 固 附 着 于 食 品、 且 须 先 吃 掉 该 食 品 方 可 直 接 接 触 到 的 玩 具, 其 他 直 接 附 着 于
32、 食 品 上 的 玩 具 的 部 件 应 满 足 c ) 和 d ) 的 要 求。 e ) 和 f ) 中 的 球 形、 卵 形 或 椭 圆 形 玩 具 包 装 及 其 可 拆 卸 部 件, 或 任 何 带 有 圆 形 端 部 包 装 的 圆 柱 状 玩 具, 其 尺 寸 应 不 存 在 由 于 楔 入 口 腔 咽 喉 或 置 于 下 呼 吸 道 入 口 而 导 致 窒 息 危 险。 5. 1. 5 水 上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制 造 应 尽 量 考 虑 按 照 玩 具 的 推 荐 使 用 方 法, 尽 可 能 减 少 玩 具 失 去 浮 力 和 儿 童 失 去 支 撑 的 危 险。 5.
33、 1. 6 对 于 进 入 其 内 部 且 进 入 后 对 进 入 者 构 成 封 闭 空 间 的 玩 具, 应 配 备 使 进 入 者 能 容 易 从 里 面 开 启 的 出 口。 5. 1. 7 对 于 能 令 使 用 者 移 动 的 玩 具, 其 设 计 和 制 造 应 确 保 应 尽 可 能 配 备 适 用 于 这 类 玩 具 且 与 玩 具 动 能 5 G B 6 6 7 5. 1 2 0 1 4相 匹 配 的 制 动 系 统, 该 系 统 应 便 于 使 用 者 操 作, 且 不 应 对 使 用 者 或 第 三 方 造 成 弹 出 或 人 身 伤 害。 电 力 驱 动 的 乘 骑
34、玩 具 最 大 设 计 速 度 应 予 以 限 制, 以 便 将 伤 害 风 险 降 到 最 低 程 度。 5. 1. 8 弹 射 玩 具 的 形 式 和 结 构 以 及 玩 具 依 此 设 计 目 的 发 射 的 弹 射 物 所 具 有 的 动 能, 应 考 虑 到 该 玩 具 的 特 性, 不 得 对 使 用 者 或 第 三 者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5. 1. 9 玩 具 应 确 保: a ) 玩 具 的 任 何 可 触 及 表 面 的 最 高 温 度 和 最 低 温 度 均 不 应 造 成 伤 害; b ) 玩 具 内 含 有 的 液 体 和 气 体 所 达 到 的 温 度 或 压
35、 力, 应 不 致 于 导 致 其 从 玩 具 中 溢/ 逸 出( 除 因 玩 具 的 正 常 功 能 所 必 需) 而 造 成 灼 伤、 烫 伤 或 其 他 人 身 伤 害。 5. 1. 1 0 声 响 玩 具 在 设 计 和 制 造 时 应 确 保 其 发 出 的 最 大 脉 冲 噪 声 和 连 续 噪 声 不 应 损 害 儿 童 听 力。 5. 1. 1 1 活 动 玩 具 在 设 计 和 制 造 时, 应 尽 可 能 减 少 其 对 身 体 部 位 的 挤 压 和 限 制、 或 令 衣 服 受 到 牵 绊, 以 及 跌 倒、 冲 击 和 溺 水 等 危 险。 特 别 是 一 个 或 数
36、 个 儿 童 在 其 表 面 玩 耍 的 玩 具, 其 表 面 设 计 载 荷 应 可 承 受 这 些 儿 童 的 体 重。 5. 1. 1 2 类 似 仿 真 武 器 玩 具 在 设 计 和 制 造 时 应 确 保: a ) 不 应 被 公 安 部 仿 真 枪 认 定 标 准 认 定 为 仿 真 枪。 b ) 弹 射 玩 具 不 得 以 火 药 作 为 发 射 能 源。 c ) 弹 簧 式 长 枪、 手 枪、 弓 弩、 射 豆 枪 等 弹 射 玩 具 的 枪 机 组 件 和 弹 射 物 不 得 用 金 属 和 足 以 对 人 体 造 成 伤 害 的 材 料 制 造。 d ) 枪 管、 枪 口
37、、 枪 匣 等 主 要 部 位 要 有 两 种 以 上 的 鲜 艳 颜 色 明 显 区 别, 外 观 颜 色 不 得 以 黑、 灰 黑 和 仿 金 属 涂 层。 鲜 艳 颜 色 面 积 要 占 总 面 积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e ) 外 形 尺 寸 比 例 和 结 构 应 与 制 式 枪 支 要 有 较 大 差 异。 5. 2 易 燃 性 能 5. 2. 1 玩 具 在 儿 童 所 处 的 环 境 中 不 得 构 成 危 险 的 燃 烧 因 素。 玩 具 组 成 材 料 应 符 合 以 下 一 项 或 多 项: a ) 如 果 直 接 暴 露 于 火 焰、 火 花 或 其 他 潜 在
38、 火 源 时, 材 料 不 应 燃 烧; b ) 不 应 续 燃( 离 火 即 灭); c ) 如 果 被 点 燃, 火 焰 蔓 延 速 度 应 缓 慢; d ) 不 考 虑 玩 具 的 化 学 成 分, 玩 具 的 设 计 应 能 从 结 构 上 延 缓 燃 烧 过 程。 上 述 材 料 不 得 对 玩 具 所 用 的 其 他 材 料 构 成 引 燃 的 风 险。 5. 2. 2 玩 具 因 功 能 所 需 而 含 有 国 家 规 定 的 危 险 物 质 或 制 剂, 特 别 是 化 学 实 验、 模 型 组 件、 塑 料/ 陶 瓷 模 压、 上 釉、 照 相 或 类 似 活 动 所 用 的
39、 材 料 和 装 置, 不 得 含 有 因 其 挥 发 性 不 燃 成 分 失 去 后 而 变 为 易 燃 的 物 质。 5. 2. 3 除 玩 具 火 药 帽 外, 玩 具 本 身 不 得 为 爆 炸 物, 或 含 有 对 儿 童 本 身 或 第 三 方 造 成 伤 害 的 易 爆 物 质 或 成 分。 5. 2. 4 玩 具, 特 别 是 化 学 游 戏 玩 具, 不 得 含 有 下 列 物 质: a ) 混 合 时, 会 因 化 学 反 应 或 加 热 而 引 起 爆 炸; b ) 当 与 氧 化 物 混 合 时 会 引 起 爆 炸; c ) 含 有 在 空 气 中 易 燃 和 易 于
40、形 成 易 燃 或 易 爆 气 体/ 空 气 混 合 物 的 挥 发 性 成 分。 5. 3 化 学 性 能 5. 3. 1 玩 具 产 品 在 正 常 使 用 及 经 滥 用 试 验 后 所 暴 露 的 化 学 物 质, 不 应 给 人 体 的 健 康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5. 3. 2 玩 具 产 品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应 符 合 国 家 在 某 些 领 域 产 品 或 禁 用 危 险 物 的 法 律 规 定。 5. 3. 3 供 特 定 年 龄 组 的 玩 具 产 品 中 的 材 料 和 部 件 中 可 迁 移 元 素( 锑、 砷、 钡、 镉、 铬、 铅、 汞 和 硒) 不
41、应 超 过 表 1 中 的 最 大 允 许 限 量 要 求。 6 G B 6 6 7 5. 1 2 0 1 4表 1 玩 具 产 品 中 可 迁 移 元 素 的 最 大 限 量 玩 具 材 料 元 素 限 量/( mg / kg 玩 具 材 料) 锑 ( Sb ) 砷 ( As ) 钡 ( Ba ) 镉 ( Cd ) 铬 ( Cr ) 铅 ( Pb ) 汞 ( Hg ) 硒 ( Se ) 指 画 颜 料 10 10 350 15 25 25 10 50 造 型 粘 土 60 25 250 50 25 90 25 500 其 他 玩 具 材 料( 除 造 型 粘 土 和 指 画 颜 料) 60
42、25 1000 75 60 90 60 500 5. 3. 4 玩 具 产 品 在 考 虑 可 能 的 接 触 途 径 时 应 包 括 吞 咽、 舔 舐、 吮 吸、 长 时 间 与 皮 肤 接 触 等 途 径, 玩 具 产 品 在 正 常 使 用 或 可 预 见 的 合 理 滥 用 测 试 后 儿 童 不 能 通 过 上 述 所 列 接 触 途 径 接 触 的 玩 具 材 料 和 部 件 应 免 除 5. 3. 3 的 要 求。 5. 3. 5 玩 具 化 妆 品 除 符 合 化 妆 品 有 关 规 定 外, 其 可 迁 移 元 素 应 符 合 表 1 中 有 关 指 画 颜 料 的 最 大
43、允 许 限 量 要 求。 5. 3. 6 玩 具 产 品 中 的 液 体 应 避 免 儿 童 接 触 及 吞 食; 如 果 可 能 被 接 触 或 吞 食, 则 应 是 安 全 的。 5. 3. 7 玩 具 产 品 应 使 用 安 全 的 塑 料 添 加 剂。 可 触 及 的 玩 具 材 料 和 部 件 中 塑 化 材 料 的 6 种 增 塑 剂( DBP 、 BBP 、 DEHP 、 DNOP 、 DINP 、 DIDP ) 的 含 量 不 得 超 过 表 2 规 定 的 限 量 要 求。 表 2 限 定 增 塑 剂 类 别 和 限 量 要 求 范 围 限 定 增 塑 剂 类 别 及 对 应
44、 CAS 限 量/ % 所 有 产 品 包 括 可 放 入 口 中 的 产 品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丁 酯( DBP ) CAS84 - 74 - 2 邻 苯 二 甲 酸 丁 苄 酯( BBP ) CAS85 - 68 - 7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2 - 乙 基) 己 酯( DEHP ) CAS117 - 81 - 7 三 种 增 塑 剂 总 含 量 0. 1 可 放 入 口 中 的 产 品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正 辛 酯( DNOP ) CAS117 - 84 - 0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异 壬 酯( DINP ) CAS68515 - 48 - 0 CAS28553 -
45、12 - 0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异 癸 酯( DIDP ) CAS26761 - 40 - 0 CAS68515 - 49 - 1 三 种 增 塑 剂 总 含 量 0. 1注: 对 于 单 一 样 品 的 单 一 材 料 的 取 样 量 不 足 10mg 时 予 以 豁 免。 5. 4 电 气 性 能 5. 4. 1 玩 具 的 供 电 额 定 电 压 不 应 超 过 24V 直 流( DC ) 或 等 效 交 流( AC ) 电, 且 玩 具 的 任 何 可 触 及 部 件 间 的 电 压 差 不 应 超 过 24V 直 流 或 等 效 交 流 电。 玩 具 内 部 任 何 两 个 导
46、 体 间 的 电 压 差 不 应 超 过 24V 直 流 电 或 等 效 交 流 电, 除 非 产 品 能 保 证 即 使 在 破 损 情 况 时, 不 应 导 致 有 害 的 电 击 或 任 何 风 险。 5. 4. 2 玩 具 部 件 如 果 可 连 接 到 或 可 能 接 触 到 会 导 致 电 击 的 电 源, 该 部 件 应 与 其 电 线 或 导 电 体 一 起 进 行 适 当 地 绝 缘 和 机 械 保 护, 以 防 止 发 生 电 击 等 风 险。 5. 4. 3 电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制 造 应 确 保 所 有 直 接 可 触 及 的 表 面 能 达 到 的 最 大 温
47、 升 不 应 导 致 使 用 者 被 灼 伤。 5. 4. 4 在 可 预 见 的 故 障 条 件 下, 玩 具 应 提 供 保 护 以 防 止 可 能 由 供 电 电 源 引 起 的 电 危 险。 5. 4. 5 电 玩 具 应 提 供 充 分 的 火 灾 防 护。 5. 4. 6 玩 具 的 电 源 变 压 器、 电 池 充 电 器、 适 配 器 不 认 为 是 玩 具 整 体 的 必 要 组 成 部 分, 但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7 G B 6 6 7 5. 1 2 0 1 4电 气 安 全 标 准 的 要 求。 5. 4. 7 带 有 电 子 控 制 系 统 的 玩 具 的 设
48、 计 和 制 造 应 确 保: 在 正 常 使 用 条 件 和 由 于 系 统 本 身 失 效 或 外 部 因 素 导 致 电 子 系 统 开 始 发 生 故 障 或 失 效 时, 玩 具 均 应 是 安 全 的。 5. 5 卫 生 要 求 5. 5. 1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制 造 应 确 保 符 合 卫 生 和 清 洁 要 求, 以 避 免 任 何 感 染、 致 病 和 污 染 的 风 险。 5. 5. 2 供 36 个 月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制 造 应 确 保 能 进 行 清 洁。 纺 织 品 类 玩 具 应 可 进 行 清 洗, 除 非 其 包 含
49、 的 内 部 装 置 经 洗 涤 后 会 导 致 损 坏。 玩 具 按 照 其 特 点 和 制 造 商 的 洗 涤 说 明 进 行 洗 涤 后, 仍 应 符 合 本 部 分 要 求。 5. 5. 3 与 食 品 直 接 接 触 的 玩 具 及 其 部 件 和 包 装 的 材 质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与 食 品 接 触 材 料 的 卫 生 要 求。 5. 6 辐 射 性 能 5. 6. 1 电 离 辐 射( 即 放 射 性)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制 造 应 避 免 产 生 电 离 辐 射 伤 害。 5. 6. 2 光 辐 射 玩 具 的 设 计 和 制 造 应 避 免 产 生 光 辐 射 伤 害。 5. 7 玩 具 标 识 5. 7. 1 玩 具 使 用 说 明 玩 具 的 适 用 年 龄 标 识 应 符 合 GB / T28022 。 玩 具 使 用 说 明 应 符 合 GB5296. 1 和 GB5296. 5 强 制 性 条 款 要 求。 5. 7. 2 玩 具 警 告 标 识 玩 具 警 告 标 识 应 包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