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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铅蓄电池规范化管理指南试行.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765077 上传时间:2018-11-18 格式:PDF 页数:11 大小:273.9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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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废铅蓄电 池 规范化管 理 指南( 试行) ( 征求意 见稿) 为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 、 危 险废物经 营许可 证管理办 法 和国务 院办 公厅 生 产 者责任 延伸制度 推行方 案 (国 办发 2016 99 号 ),探 索 建立完 善的废铅 蓄电池 回收、 利 用、 处 置体系, 防止废 铅 蓄 电池在 回收过程 中污染 环境 , 遏 制流入 非法渠道 造成环 境 污 染, 实 现资源循 环和环 境保护双 重效益 , 根据我省 铅蓄 电 池 产品生 产、 销售 和消费 后的回收 、 循环 利用 、 最 终处置 现 状 ,制定 本指南。 1. 适

2、用范围 本 指南 适用 于我省 境内 开展 废铅 蓄电 池收 集处理 制度 试 点 工 作的地区 和单位 ; 试点期 间应及 时总结经 验不断 完 善 本指南 。 2. 术 语概念 2.1 废铅蓄电池: 指 丧失蓄 电功能的 铅蓄电 池产品。 2.2 生产者责任延 伸制度 (EPR): 指 将生产 者对其产 品 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 费 、回收 利用、废 物处置 等全生命 周期的 制度。 2.3 生产者责任组织(PROs ): 指通 过行业 联合的方 式 成 立的产 品回收组 织, 负 责建立共 用的产 品回收体 系, 专 业 从 事产品 回收、处 理、循 环利用

3、。 - 2 - 2.4 电池生产企业: 指 符合环保要求的铅蓄电池生产企 业。 2.5 再生铅企业: 指 将废铅蓄电池按环保要求拆解分选 后 , 经冶 炼生产再 生铅的 企业。 需 有环保 部门颁发 的危险 废 物 经营许 可证。 2.6 收集网点: 铅蓄 电池销 售网点如 铅蓄电 池分销或 零售 店 、机动 车 4S 店 、电动 车维修店 、汽修 厂等可作 为收集 网 点 收集废 铅蓄电池 。 2.7 溯源管理: 指 利用 溯源管 理平 台, 采用二 维码 识别 的 技术, 实 现废铅 蓄电池 收集、 运 输、 贮存、 利用 处置全 过 程 追踪和 管理。 2.8 回收授权书 : 指 电池生

4、 产企业 或再 生铅企 业赋 予电 池 销售网络或第三方回收企业可回收废铅蓄电池权利的书 面 授权。 2.9 溯源平台注册卡 : 溯 源平 台在 企业完 成注 册后 发放 注 册卡。 3. 编 制依据 3.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固体 废物污染 环境防 治法 (2016 年 修订版 ) 3.2 生 产者责 任延 伸制度 推行方案 (国 办发2016 99 号) 3.3 关于印发互联网+ 绿色 生态三年 行动 实施 方案 的通 - 3 - 知 (发 改办环资 201670 号) 3.4 铅蓄电 池生产 及再生 污染防治 技术政 策 (环 境保 护部 公告 2016 年 第 82 号) 3.5 废

5、电池污 染防 治技术 政策 (环 境保护 部公告 2016 年 第 82 号) 3.6 关于推 进再生 资源回 收行业转 型升级 的意见 (商 流 通函2016 206 号) 3.7 危 险废物 经营 许可证 管理办法 (国 务院令第 408 号) 3.8 危险 废物转移 联单管 理办法 (国 家环保 总局令 1999 年第 5 号) 3.9 国 家危险 废物 名录 (环境保 护部令 第 39 号 ) 3.10 废 铅蓄电 池处 理污染 控制技术 规范 (HJ 519-2009 ) 3.11 再生铅 行业规 范条件 (工 业和 信息化 部公 告 2016 年 第 60 号) 3.12铅蓄 电池

6、行 业规范 条件(2015 年本) (工 业和 信 息化部 公告 2015 年 第 85 号) 4. 企 业、政 府和消费 者责任 指 铅蓄 电池 产品丧 失蓄 电功 能后 , 在 回 收、 循环利 用和 最 终处置 过程中, 企业、 政府和个 人应履 行的责任 。 4.1 电池生 产企业 和再生 铅企业责任 电 池生 产企 业和再 生铅 企业 对 废铅 蓄电 池回 收体系 回收 废 铅蓄电 池全过程 承担环 境保护主 体责任 。 - 4 - (1)建立回收体 系责任。 电池生产企业可以依托 其 铅蓄电池经销商和销售网点 ( 以下简 称经销商 和销售 网点 ) 建 立自有 的废铅蓄 电池回收

7、体系 , 也 可以委托 第三方 回收公司 、 生产 者责任组 织 (PROs ) 回收 废铅 蓄电池。 再生铅企 业可 采取 联合 、委 托第三 方回 收公 司等方 式建 立 废铅蓄 电池回收 体系, 也可联合 生产企 业及其销 售网络 、 生 产者责 任组织(PROs )回 收废铅 蓄电池 。 (2)监督检查责 任。 电 池生 产企 业、再 生铅 企业 应 与 自 建 回 收体 系中的 单位 签 订回收 协议, 建 立回收 考核制度, 提出 环保要求 , 制定 回 收 目标、 污染防控 措施、 应急措施 和污染 环境责任 追究等有 关 规定, 并颁发回 收授权 书; 应监督 、 检查 回收体

8、 系中单 位 的 履约情 况, 若发 现其存在 环保违 规行为 , 及时纠 正并按 照 协 议约定 进行追究 ; 若发 现其回收 过程中 有违法行 为, 应 解 除 回收协 议, 取消 回收资 格, 不得 参与试 点工作, 并及时 报 告 给当地 公安、环 保部门 。 (3)溯源管理责 任。 电池生产企业 和再 生铅 企业 负责组织 自 建回 收体系 中的 单位 在溯 源平台上 注册, 按照线上 管理要 求开展工 作。 未 在 平 台上注 册的不得 签订回 收委托协 议。 (4)信息说明 责任 。 电池生产企业 和再 生铅 企业 负责向 自建 回收 体系中 的单 - 5 - 位 和个人 说明废

9、铅 蓄电池 回收途径 以及贮 存、转运 、利用 、 处 置的方 法和要求 。 电 池生产 企业 应在其 电池说明 书或电 池 外 包装上 说明电池 中对环 境和人体 有害的 物质。 (5 ) 环保守法责 任。 电 池生 产企 业不得 购买 非法 的再生 铅、 铅膏 、铅泥 和粗 铅 等; 再生铅 企业 不得接 收无危险 废物转 移联单的 废铅蓄 电 池 、 废铅 板、 铅泥 、 铅膏,不得接 收非法 拆解、 冶 炼点加 工 的 铅膏、 铅泥和粗 铅。 电 池生产企 业和再 生铅企业 均不得 要 求 废铅蓄 电池收集 点私自 拆解电池 、倾倒 酸液。 (6)环境污染追 究责任。 电池生产 企业

10、或 再 生铅 企业 自建回 收体 系中 ,任意 单位 在 回收过 程中, 出 现违规、违法行 为, 造成 环境污 染的, 对 污 染单位 进行责任 追究的 同时 , 也 要追究 相应电池 生产企 业 或 再生铅 企业责任 。 (7)报告公告 责任 。 电 池生 产企 业和再 生铅 企业 负责以 月报 、季 报、年报 的 方式向试点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废铅蓄电池的收集 数量 、 重量 、 贮存 、 流向、运输和 规范收 集处理率 、 环境 保 护 制度建 设、污染 防治等 情况,并 向社会 公布。 (8)向社会开放 责任。 电 池生 产企 业和再 生铅 企业 环保设 施应 向社 会开放 ,接

11、 受 公众参 观。 4.2 经销商 责任 - 6 - 经 销商 是 废 铅蓄电 池逆向物流 的 重要节点,是 废铅 蓄电 池 的回收 、贮存责 任主体 。 (1 ) 宣传告知责 任 。 经 销商 负责 向销售 网点 告知 废铅蓄 电池 的收 集、贮 存规 范 ,向销 售网点宣 传废铅 蓄电池回 收的有 关规定。 (2)回收废铅蓄 电池责任 。 经 销商 应与 销售网 点签 订委 托回收 协议 ,负 责在销 售电 池 产品的 同时履行 回收废 铅蓄电池 责任。 (3)暂存废铅蓄 电池责任 。 将回收的 废 铅蓄电 池按 照规 范的要 求妥 善保 管,防 止电 池 漏液和 破损。 (4 ) 废铅蓄

12、电池 流入合规渠道责 任。 收集、贮 存的 废铅 蓄电 池应 交给合法 再 生铅 企业进 行利 用 处置。 4.3 销售网 点责任 销 售网点 是废铅蓄 电池源 头收集、 暂存 、 交接 责任 主体 。 (1 ) 废铅蓄电池 收集和妥善保管 责任。 销 售网 点是 废铅蓄 电池 收集 源头, 应将 从消 费者手 中回 收 的废铅 蓄电池按 照规范 的要求妥 善保管 , 防 止电 池漏液 和 破 损。 (2 ) 废铅蓄电池 源头备案责任。 及 时在 废铅 蓄电池 上粘 贴溯 源二维 码, 并在 溯源平 台上 传 信息。 - 7 - (3 ) 废铅蓄电池 流入合规渠道责 任。 废铅蓄电池 应 交给

13、签订回收协议的经销商或再生铅企 业。 4.4 消费者 责任 (1 ) 废铅蓄电池 交付责任。 消 费者 应将 废铅蓄 电池 交给 具有回 收授 权书 的销售 网点 或 第三方 回收公司 。 (2)监督举报责 任。 及 时向 公安 、环保 部门 举报 违规回 收、 非法 拆解、 冶炼 等 违法行 为。 4.5 政府责 任 (1 ) 打击违法犯 罪责任 。 严 肃查处 违法排污 、证照 手续不全 、违规 回收、贮 存、 转 运、拆 解废铅蓄 电池、 非法冶炼 等违法 犯罪行为 。 (2)信用评价责 任。 将 违法 企业 信息录 入企 业环 保评价 体系 ,推 送至国 家企 业 信用信 息公示系 统

14、公开 ,开展联 合惩戒 。 (3)信息公告责 任。 试 点地 区环 境保护 主管 部门 应当在 官方 网站 上公布 本地 区 废铅蓄 电池危险 废物经 营单位及 集中贮 存转运设 施名称 、 地 址、联 系方式, 并于每 年元月 15 日 前将上 年度试 点总结 分 析报告 报送省环 境保护 厅。 (4)宣 传 教育 责任 。 采用 多种方式 , 倡 导绿色 消费 , 广 - 8 - 泛 宣传废 铅蓄电池 的合法 回收利用 , 教 育公民 养成 将废铅 蓄 电池送给合法收集者的行为习惯,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 围。 4.6 溯源平 台责任 (1)平台运营和 维护责任。 溯源平台 负 责试点 单位

15、 的线 上注册 、审 核、 信息统 计、 查 询、 汇 总、 分析 、 报送 等服务;根据试 点开展情 况, 不 断 完善 、优化 平台的 大数据 统计、违 规行为 预警等功能 。 (2)守法和保密 责任。 应 保证在 服务过程 中获取 的相关数据 信息 真实、可 靠, 并 严格保 密。 不得 随意篡 改数据、 买卖数 据和泄露 数据。 若 有 违法行 为应追究 其法律 责任。 5 管理规 范 5.1 总体要 求 为 防止 废铅 蓄电池 污染 环境 ,企业 在回 收各 节点应 做到 不 泄漏酸 液、 不破 坏电池 、 不交给 非法回 收和炼铅 企业;每 一支 废铅 蓄电池都应 在溯 源平台扫

16、码、 登记 , 做到来 源可查 、 去 向可追 、节点可 控,实 现全过程 溯源管 理。 5.1.1 不泄漏酸液 。 在废铅 蓄电池收集 、 转 运、 贮存 过程 中 , 都应 该保持电 池外壳 完整, 不 得倒置 或平放; 外壳破 损 的 废铅蓄电池应单独存放在防酸容器内,酸液用生石灰中 和 , 中 和后的 废渣 收集后 交给运输 单位送 到电池生 产厂家 或 再 生铅企 业处理。 废铅蓄 电池应整 齐码放 在托盘上 , 批量 贮 - 9 - 存 和运输 时,托盘 下配接 酸盘,防 止废酸 泄漏污染 环境。 5.1.2 不破坏电池 。 废 铅蓄电 池批量 贮存和 运输应带 托贮 存、带托装

17、卸、 带 托运输,运输时 采取有 效的包装,以提高 贮 存、 运 输时电池 完好率 ; 装卸搬 运电池 时, 严禁 摔掷电 池; 严禁 私自 拆解电池 ,严禁 将电池中 的酸液 随意倾倒 。 5.1.3 不交给违规 回收和非法炼铅 企业 。 所 有单位和 个人 严禁将废铅蓄电池交给无回收授权书和溯源平台注册卡 的 违 规回收 者,以及 无危险 废物经营 许可证 的非法炼 铅者。 5.1.4 溯源管理。 电池 生产 企业、 经 销商、 销售网点 、 再 生 铅企业 及其委托 的第三 方回收公 司、 运输公 司等 均应持 回 收 授权书 在第三方 电池溯 源管理平 台上注 册; 每一 个节点 的

18、工 作人员 都应按照 规定用手 机扫描 二维码 上传信息 ; 用 信息 溯 源管理 代替繁琐 的手写 台账、纸 质联单 、许可证 管理等 , 实 现查询 、汇总、 统计、 分析和预 警等功 能。 5.1.5 安全处置。 收 集的废 铅蓄电池 最终必 须交给持 危险 废 物经营 许可证的 再生铅 企业进行 处置。 5.2 收集网点 管理 规范 5.2.1 具有 电池生产 企业或 再生铅企 业颁发 的回收授权 书 和 溯源平 台注册卡 的销售 网点 , 才 能作为 废铅蓄电 池收集 网 点 。 5.2.2 在 收集、 贮存 、转运 过程中应 做到“ 不泄漏酸 液、 不 破坏电 池、不交 给非法 回

19、收和炼 铅企业 ”。 5.2.3 在 营业场 所内 ,应拨 出单独空 间存放 废铅蓄电 池, - 10 - 存 放重量 不得多于 3 吨, 时间不得 超过 1 个月。 5.2.4 应 及时在 废铅 蓄电池 表面粘贴 二维码, 并实时 上传 至 溯源平 台备案。 5.3 经销商 贮 存点 管理规范 5.3.1 具有电池生产企业或再生铅企业颁发的回收授权 书 和溯源 平台注册 卡的经 销商 , 可 在电池 仓储库拨 出单独 空 间 作为贮 存点。 5.3.2 企业 也可 单独 设立废 铅蓄电池 集中贮 存点。 5.3.3 贮 存点建 设标 准应符合 废铅 蓄电池 处理污染 控制 技 术规范 (HJ

20、 519-2009 ) 。 5.3.4 在收 集、 贮 存、 转运 过 程中做 到“ 不泄漏 酸液 、 不 破 坏电池 、不交给 非法回 收和炼铅 企业”。 5.3.5 废铅蓄 电池存 放重量 不得多于 35 吨, 时间不得 超 过 6 个月 。 5.3.6 将 电池整 齐码 放在托 盘上,并 逐一扫 描上传信 息, 并将 托盘 码粘贴在 托盘上 。 5.3.7 应 安装电 子秤 磅和视 频监控系 统, 视 频监控信息 需 保 存半年 以上。 5.4 交接、运输 规范 5.4.1 经 销商向 销售 网点运 送电池产 品时, 销 售网点 将收 集的 废铅 蓄电池交 接给经 销商送货 员。 5.4

21、.2 经销 商送货员 可以用 运送电池 产品的 车辆将收 集网 点的 废铅 蓄电池逆 向运回 到本省辖 市内的 经销商仓 库。 - 11 - 5.4.3 运 输车辆、 驾 驶员和 送货员应 有生产 企业或再 生铅 企业 颁发 的回收授权 书和 溯源平台 注册卡 。 5.4.4 装 卸、 运 输过 程应做 到“ 不泄 漏酸液 、 不破坏 电池 、 不 交给非 法回收和 炼铅企业 ”。 5.4.5 交 接、 转移 时应 及时 扫码上传 运输信 息, 装车 完成 后 将车码 粘贴在车 上。 5.4.6 从 经销商 仓库 到再生 铅企业严 格执行 危险废 物转 移 联单管 理办法 有关规 定,使用 危险货 物运输车 辆运输 , 在 溯源平 台上办理 危险废 物转移电 子联单 ; 跨 省转 移的遵 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固体废 物污染环 境防治 法 有关 危险废 物 转移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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