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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报批稿)最新.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764849 上传时间:2018-11-18 格式:DOC 页数:55 大小:510.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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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1 总 则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10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 语201 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202 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

2、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203 医疗流程 Medical flows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204 急救通过量 Emergency throughput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205 医院卫生学 Hospital hygiene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206 卫生通过 Hygiene passing through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207 监护病房 Intensive Care Unit指医院独 AL 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 (ICU)、心

3、血管监护病房(CCU) ,以及由 ICU 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33 医疗工艺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

4、分分类门诊、急诊 预防保健管理 临床科室 医技科室 医疗管理各功能单元分诊、挂号、收费、各诊室、急诊、急救、输液、留院观察等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儿科、妇产科、手术部、麻醉科、重症监护科(ICU、 CCU 等) 、介入治疗、放射治疗、理疗科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放射科、核医学、超声科)、病理科、中心供应、输血科等病案、统计、住院管理、门诊管理、感染控制等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4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 人次60 人次)。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

5、算。3 1 个护理单元宜设 40 张-,50 张病床。4 手术室间数宜按病床总数每 50 床或外科病床数每 25 床30 床设置 1 间。5 重症监护病房(ICU)床数宜按总床位数 23设置。6 心血管造影机台数可按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治疗数(35 例年工作日数) 测算。7 日拍片人次达到 40 人次50 人次时,可设 X 线拍片机 1 台。8 日胃肠透视人数达到 1 O 例,-,1 5 例时,可设胃肠透视机 1 台。9 日胸透视人数达到 50 人次80 人次时,可设胸部透视机 1 台。10 日心电检诊人次达到 60 人次-80 人次时,可设心电检诊间 1 间。11 日腹部 B 超人数达到

6、40 人次60 人次时,可设腹部 B 超机 1 台。12 日心血管彩超人数达到 15 人次-20 人次时,可设心血管彩超机 1 台。13 日检诊人数达到 1 O 例,-,1 5 例时,可设十二指肠纤维内窥镜 1 台。322 各科门诊量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 2确定。表 2 各科门诊量占总门诊量比例科别 占门诊总量比率()内科 28外科 25妇科 15产科 3儿科 8耳鼻喉科、眼科 10中医 5其他 65323 各科住院床位数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 3 确定。表 3 各科住院床位数占医院总床位数比例科别 占医院总床位比率内科 30外科 25妇科 8产科

7、 6儿科 6耳鼻喉科 6眼科 6中医 6其他 764 选址与总平面41 选址411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412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2 宜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3 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4 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宜医院功能布局。5 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6 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7 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42 总平面421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2 建筑布局应紧凑,交通应便捷,并应

8、方便管理、减少能耗。3 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环境安静。4 病房宜能获得良好朝向。5 宜留有可发展或改、扩建用地。6 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7 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422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或废弃物出口。7423 在门诊、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424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需设焚烧炉时,应避免风向的影响,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425 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景观,并应有供患者康复活动

9、的专用绿地。2 应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识导向系统等作综合性设计。3 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426 病房建筑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要求,且不宜小于12m。427 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医疗用地与职工住宅用地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85 建筑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512 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 El;2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设雨蓬。513

10、 医院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标识系统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2 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 4 设置。表 4 医院标识导向分级一级导向 二级导向 三级导向 四级导向户外楼宇标牌 楼层,通道标牌 各功能单元标牌 门牌、窗口牌建筑单体标识建筑出入口标识道路指引标识服务设施标识总体平面图户外形象标识楼层索引楼层索引及平面图大厅、通道标识公共服务设施标识出入口索引各功能单元标识各行政、会议单元标识各后勤保障单位标识各房间门牌各窗口牌公共服务设施门牌514 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91 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2 供患者使用的电

11、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3 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4 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515 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2 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 16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 ,高度不应大于 01 6m 。516 通行推床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240m。有高差者应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517 50以上的病房日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的有关规定。518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519 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诊查室不宜低

12、于 260m。2 病房不宜低于 280m。3 公共走道不宜低于 230m 。4 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确定。51 10 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 1 89 要求。5111 病房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 1 8 的规定。5112 室内装修和防护宜符合下列要求:1 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或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2 手术室、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等医院卫生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3 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的操作台面应采用

13、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104 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5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虫、防雀、防鼠以及其他动物侵入的措施。5113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11 0mx 14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2 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3 卫生间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4 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5

14、宜设置无性别、无障碍患者专用卫生间。6 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有关规定。52 门诊部用房521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522 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2 各科应设置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3 可设置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X 线检查室、功能检查室、值班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卫

15、生问等。 523 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2 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300m。3 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11524 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 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2 。2 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 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0m2。525 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2 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用不多于二诊室合用一个妇科检查

16、室的组合方式。3 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4 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咨询室。5 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526 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2 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3 可单独设置挂号、药房、注射、检验和输液等用房。4 候诊处面积每患儿不应小于 150m2。527 耳鼻喉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增设内镜检查(包括食道镜等)、治疗的用房。2 可设置手术、测听、前庭功能、内镜检查(包括气管镜、食道镜等 )等用房。528 H 艮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7、:1 应增设初检(视力、眼压、屈光)、诊查、治疗、检查、暗室等用房。2 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3 宜设置专用手术室。529 I:l 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增设 X 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2 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 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 120m。123 镶复室宜有良好的通风。4 可设资料室。5210 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门诊手术用房宜与手术部合并设置。2 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室和污物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 360mx480m。5211 门诊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

18、男女患者比例宜为 1:1。2 男厕每 1 00 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少于 1 个、小便器不应少于 1 个。3 女厕每 100 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少于 3 个。4 应按本规范第 511 3 条的要求设置。5212 预防保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宣教、档案、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免疫接种、更衣、办公等用房。2 宜增设心理咨询用房。53 急诊部用房531 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应便于急救车、担架车、轮椅车的停放。2 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3 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4 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532 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

19、下列要求:1 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2 急救部分应设抢救、抢救监护等用房。3 急诊部分应设诊查、治疗、清创、换药等用房。4 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 线检查、功能检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135 输液室应由治疗间和输液间组成。533 当门厅兼用于分诊功能时,其面积不应小于 2400m2。534 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小于每床 30.00m2,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40m。2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535 抢救监护室内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

20、于 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 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1OOm。536 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 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 ,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1OOm。2 可设置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入口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3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541 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542 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房、检验、诊查、隔离观察、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等功能用房。55 住院部用房5

21、51 住院部应自成一区,应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并应设在医院环境安静、交通方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同时应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552 出入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登记、结算、探望患者管理用房。2 可设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553 每个护理单元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 321 条的规定,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设传染病房时,应单独设置,并应自14成一区。554 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病房、抢救、患者和医护人员卫生间、盥洗、浴室、护士站、医生办公、处置、治疗、更衣值班、配餐、库房、污洗等用房。2 可设患者

22、就餐、活动、换药、患者家属谈话、探视、示教等用房。555 芮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不宜超过 3 床,双排不宜超过 6床。2 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 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3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4 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5 抢救室宜靠近护士站。6 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 11 Om,门扇宜设观察窗。7 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 556 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并应与治疗室以门相连,护士站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到最远病房门口的距离不宜超过

23、30m。557 配餐室应靠近餐车入口处,并应有供应开水和加热设施。558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浴室和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卫生间设于病房内时,宜在护理单元内单独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2 当护理单元集中设置卫生间时,男女患者比例宜为 1:1,男卫生间每 l 6 床应设 1 个 大便器和 1 个小便器。女卫生间每 1 6 床应设 3 个大便器。3 医护人员卫生间应单独设置。4 设置集中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盥洗水龙头和淋浴器每 12 床1 5床应各设 1 个,且每个护理单元应不少于各 2 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5 附设于病房内的浴室、卫生间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应

24、设紧急呼叫设施和输液吊钩。6 无障碍病房、厕位应按本规范第 511 3 条的要求设置。15559 污洗室应邻近污物出口处,并应设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5510 病房不应设置开敞式垃圾井道。5511 监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重症监护病房(ICU)宜与手术部、急诊部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2 心血管监护病房(CCU) 宜与急诊部、介入治疗科室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3 应设监护病房、治疗、处置、仪器、护士站、污洗等用房。4 护士站的位置宜便于直视观察患者。5 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 120m。 6 单床间不应小于 1 200 m2。5512 儿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25、 宜设配奶、奶具消毒、隔离病房和专用卫生间等用房。2 可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3 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于 2 床。4 浴室、卫生间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5 窗和散热器等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5513 妇产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妇科应设检查和治疗用房。 2 产科应设产前检查、待产、分娩、隔离待产、隔离分娩、产期监护、产休室等用房。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用房可兼用。3 妇、产二科合为 1 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室、卫生间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室、卫生间分别设置。4 产科宜设手术室。5 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和浴室、卫生间。6 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

26、宜设专用卫生间。7 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 420mx480m,剖腹产手术室宜为540mx480m。8 洗手池的位置应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 I 临产产妇的动态。169 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过,并应与其他区域分隔。10 家庭产房的病床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5514 婴儿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邻近分娩室。2 应设婴儿间、洗婴池、配奶、奶具消毒、隔离婴儿、隔离洗婴池、护士室等用房。3 婴儿间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4 洗婴池应贴邻婴儿间,水龙头离地面高度宜为 1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间的措施。5 配奶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应与护士室合用。5515 烧

27、伤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的位置,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宜相对独立或单独设置。2 应设换药、浸浴、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及专用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消毒品贮藏等用房。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4 可设专用处置室、洁净病房。5516 液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2 洁净病区应设准备、患者浴室和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用房、净化设备机房。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4 患者浴室和卫生间

28、可单独设置,并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5 洁净病房应仅供一位患者使用,洁净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 754 条规定,并应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6 洁净病房应设观察窗,并应设置家属探视窗及对讲设备。5517 液透析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可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内,应白成一区。172 应设患者换鞋与更衣、透析、隔离透析治疗、治疗、复洗、污物、配药、水处理设备等用房。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4 治疗床(椅) 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 120m,通道净距不宜小于 130m。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561 生殖医学中心应设诊查、 B 超、取精、取卵、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检查、妇科

29、内分泌测定和精子库等用房。562 生殖医学中心可设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用房。563 取卵室、体外授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应满足医院卫生学要求。57 手术部571手术部的环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 5982 的有关规定,手术部分为一般手术部和洁净手术部,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 的有关规定设计。572 手术部用房位置和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手术部应自成一区,宜与外科护理单元邻近,并宜与相关的急诊,介入治疗科、ICU、病理科、中心(消毒)供应室、血库等路径便捷。2 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3 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

30、要求。4 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且换鞋处应采取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5 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573 手术部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手术室、刷手、术后苏醒、换床、护士室、麻醉师办公室、换鞋、男女更衣、男女浴室和卫生间、无菌物品存放、清洗、消毒、污物和库房等用房。2 可设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敷料制作、麻醉器械贮藏、教学、医护休息、男女值班和家属等候等用房。574 手术室平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 574 的规定。18表 574 手术室平面尺寸手术室 平面尺寸(m)特大型 7.50x5.70大型

31、5.70x5.40中型 540x480小型 480x4202 每 2 间4 间手术室宜单独设立 1 间刷手间,可设于清洁区走廊内。刷手间不应设门。洁净手术室的刷手间不得和普通手术室共用。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 2 个洗手水龙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575 推床通过的手术室门,净宽不宜小于 140m,且宜设置自动启闭装置。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用天然光源时,窗洞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 1/7,并应采取遮阳措施。576 手术室内基本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观片灯联数可按手术室大小类型配置,观片灯应设置在手术医生对面墙上。2 手术台长向宜沿手术室长轴布置,台面中心点宜与手术室地面

32、中心点相对应。头部不宜置于手术室门一侧。3 净高宜为 27m-3 00m。 4 应设置医用气体终端装置。5 应采取防静电措施。6 不应有明露管线。 7 吊顶及吊挂件应采取固定措施,吊顶上不应开设人孔。8 手术室内不应设地漏。58 放射科用房581放射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在底层设置,并应自成一区,且应与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布置,并有便捷联系。2 有条件时,患者通道与医护工作人员通道应分开设置。58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91 应设放射设备机房(CT 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 暗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2 可设诊室、办公、患者更衣等用房。3 胃肠透视室应设调

33、钡处和专用卫生间。583 机房内地沟深度、地面标高、层高、出入口、室内环境、机电设施等,应根据医疗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确定。584 照相室最小净尺寸宜为 45mx54m,透视室最小净尺寸宜为60mx6 0m。585 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净高不应小于280m ,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 090m 。586 透视室与 CT 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 080m ,净高不应小于060m 。照相室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 060m,净高不应小于 040m 。587 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医用 X 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59 磁共振检查室5

34、91 位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自成一区或与放射科组成一区,宜与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并应设置在底层。2 应避开电磁波和移动磁场的干扰。59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扫描、控制、附属机房(计算机、配电、空调机)等用房。2 可设诊室、办公和患者更衣等用房。593 扫描室应设电磁屏蔽、氦气排放和冷却水供应设施。机电管道不应穿越扫描室。594 扫描室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控制室门的净宽宜为090m ,并应满足设备通过。磁共振扫描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 120m,净高不应小于 0.80m。595 磁共振诊断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洞口、嵌入体等所采用的20材料、构造,均应按设

35、备要求和屏蔽专门规定采取屏蔽措施。机房选址后,确定屏蔽措施前,应测定自然场强。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5101 放射治疗用房宜设在底层、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其中治疗机房应集中设置。510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治疗机房(后装机、钴 60、直线加速器、丫刀、深部 X 线治疗等)、控制、治疗计划系统、模拟定位、物理计划、模具间、候诊、护理、诊室、医生办公、卫生间、更衣(医患分开设)、污洗和固体废弃物存放等用房。2 可设会诊和值班等用房。5103 治疗室内噪声不应超过 50dB(A)。5104 钴 60 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Y 刀治疗室及后装机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

36、迷路。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均应满足设备要求。510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后装 源近距离卫生防护标准、 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医用 X 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等的规定设计。511 核医学科用房5111 核医学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放射源应设单独出入口。2 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的顺序分区布置。3 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4 非限制区进监督区和控制区的出入口处均应设卫生通过。511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非限制区应设候诊、诊室、医生办公和卫生间

37、等用房。2 监督区应设扫描、功能测定和运动负荷试验等用房,以及专用等候区和卫生间。3 控制区应设计量、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通过、储源、分装、标21记和洗涤等用房。5113 核医学用房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5114 固体废弃物、废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处理后排放。511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512 介入治疗用房5121 介入治疗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自成一区,且应与急诊部、手术部、心血管监护病房有便捷联系。2 洁净区、非洁净区应分设。512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

38、心血管造影机房、控制、机械间、洗手准备、无菌物品、治疗、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2 可设置办公、会诊、值班、护理和资料等用房。5123 介入治疗用房应满足医疗设备安装、室内环境的要求。5124 防护应根据设备要求,按现行国家有关医用 X 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513 检验科用房5131 检验科用房位置及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自成一区,微生物学检验应与其他检验分区布置。2 微生物学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 513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微生物检验、血液实验、细胞检查、血清免疫、洗涤、试剂和材料库等用房。 2 可设更衣、值班和办公等用房。 5133

39、检验科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试剂室(柜)、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5134 细菌检验的接种室与培养室之间应设传递窗。225135 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消毒设施,每个检验室应装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检验标本应设废弃消毒处理设施。5136 危险化学试剂附近应设有紧急洗眼处和淋浴。5137 实验室工作台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0m。514 病理科用房5141 芮理科用房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有便捷联系。5142 芮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房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5143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置取材、标本处理(脱

40、水、染色、蜡包埋、切片 )、制片、镜检、洗涤消毒和卫生通过等用房。2 可设置病理解剖和标本库用房。515 功能检查科用房5151 超声、电生理、肺功能宜各自成一区,与门诊部、住院部应有便捷联系。5152 功能检查科应设检查室(肺功能、脑电图、肌电图、脑血流图、心电图、超声等) 、处置、医生办公、治疗、患者、医护人员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5153 检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50m,宜有隔断设施。5154 心脏运动负荷检查室应设氧气终端。516 内窥镜科用房5.161 内窥镜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l 应自成一区,应与门诊部有便捷联系。2 各检查室宜分别设置。上、下消化道检查室应分开设

41、置。516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设内窥镜(上消化道内窥镜、下消化道内窥镜、支气管镜、胆道镜等 )检查、准备、处置、等候、休息、卫生间、患者、医护人员更衣等用房。下消化道检查应设置卫生间、灌肠室。 2 可设观察室。235163 检查室应设置固定于墙上的观片灯,宜配置医疗气体系统终端。5164 内窥镜科区域内应设置内镜洗涤消毒设施,且上、下消化道镜应分别设置。517 疗科用房517理疗科可设在门诊部或住院部,应自成一区。5172 理疗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0的有关规定。518 输血科(St 库)用房5181 输血科(血库)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 宜自成一区,并宜邻近手术部。2 贮血与配血室应分别设置。5182 输血科应设置配血、贮血、发血、清洗、消毒、更衣、卫生间等用房。519 药剂科用房5191 药剂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门诊、急诊药房与住院部药房应分别设置。2 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房间。3 门诊、急诊药房宜分别设中、西药房。 4 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519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门诊药房应设发药、调剂、药库、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2 住院药房应设摆药、药库、发药、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3 中药房应设置中成药库、中草药库和煎药室。4 可设一级药品库、办公、值班和卫生间等用房。

43、5193 发药窗口的中距不应小于 120m。5194 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量药的库房,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24520 中心( 消毒)供应室5201 中心(消毒) 供应室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重症监护和介入治疗等功能用房区域有便捷联系。2 应按照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布置,并应按单向流程布置。工作人员辅助用房应自成一区。3 进入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的人员均应卫生通过。520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污染区应设收件、分类、清洗、消毒和推车清洗中心(消毒)用房。2 清洁区应设敷料制备、器械制备、灭菌、质检、一次性用品库、卫生

44、材料库和器械库等用房。3 无菌区应设无菌物品储存用房。4 应设办公、值班、更衣和浴室、卫生间等用房。5203 中心(消毒)供应室应满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安装、室内环境要求。521 营养厨房521 1 营养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自成一区,宜邻近病房,并与之有便捷联系通道。2 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3 应避免营养厨房的蒸气、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4 平面布置应遵守食品加工流程。5212 营养厨房应设置主食制作、副食制作、主食蒸煮、副食洗切、冷荤熟食、回民灶、库房、配餐、餐车存放、办公和更衣等用房。522 洗衣房5221洗衣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

45、符合下列规定:1 应自成一区,并应按工艺流程进行平面布置。2 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3 宜单独设置更衣间、浴室和卫生间。254 设置在病房楼底层或地下层的洗衣房应避免噪声对病区的干扰。5 工作人员与患者的洗涤物应分别处理。6 当洗衣利用社会化服务时,应设收集、分拣、储存、发放处。5222 洗衣房应设置收件、分类、浸泡消毒、洗衣、烘干、烫平、缝纫、贮存、分发和更衣等用房。523 太平间5231 太平间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院用房的地下层。2 解剖室应有门通向停尸间。3 尸体柜容量宜按不低于总病床数 1-2计算。5232 太平间应设置停尸、告别、解剖、标本

46、、值班、更衣、卫生间、器械、洗涤和消毒等用房。5233 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 。5234 太平间设置应避免气味对所在建筑的影响。524 固体废弃物处理5241 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处置。5242 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0 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525 防火与疏散5252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253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2 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

47、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3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 4000m2。264 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 4000m2。5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5254 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2 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 的治疗用房

48、,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5255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应急照明。5256 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61 一般规定61 1 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院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612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从洁净室、强电和弱电机房,以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的室内架空通过,当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漏措施。62 给水621 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的有关规定。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项目 设施标准 单位 最高用水量 小时变化系数每 公共卫生间、 L床 d 1 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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