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方法制史,一、英国法,(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普通法的形成(2)衡平法的兴起(3)制定法的发展2、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变化(1)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制定法地位提高。(2)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其法律的发展比较平稳,分为三个时期:,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1)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2)选举制进一步完善,基本确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选举制度。(3)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4)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1)
2、普通法的形成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A.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B.1066年诺曼征服后,国王建立了御前会议,从中逐渐分立出具有司法职能的财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诉讼法院。这些法院最初只在伦敦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审理案件,但为了扩大王室管辖权,法官们开始到各地巡回审判。,C.亨利二世时的司法改革对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通过颁布温莎诏令、克拉灵顿诏令等一系列命令,确立了陪审制,并将巡回审判制度化。巡回审判时,法官们在陪审团的帮助下,依据王室法令参照当地
3、习惯来审理案件。回到伦敦皇家威斯敏斯特教堂后,彼此交流参照各地习惯形成的判案意见,承认相互判决,并约定在以后巡回审判时使用。逐渐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所以也称为判例法。,“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D.体现王权的令状制也与普通法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它要求原告只在申请到特定的以国王名义签发的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令状成为诉权凭证,无令状就不能起诉。“程序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特点与此不无关系。,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的兴起,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
4、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与普通法相比,它只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 但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A.由于普通法传统令状制度下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较少,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护的当事人依照历史传统直接向国王提出的申诉越来越多,国王遂将其委托给大法官进行审理。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
5、成的“衡平法”,并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B.相对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内容而轻形式,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审判时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衡平法适应社会发展,创制出信托、禁令等许多新的权利和救济方法。一般认为,衡平法受罗马法影响较深。C.普通法实施领域广泛;衡平法仅在普通法难以救济的方面发挥作用,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将普通法去掉,衡平法不复存在;而将衡平法去掉,普通法仍会存在。D.两大法院系统由于管辖范围存在交叉重叠,以及衡平法院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决,使两者之间矛盾日多。17世纪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尔斯密将冲突引向
6、白热化。争端以国王詹姆斯一世确立“衡平法优先”的原则而告终。E.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并立一直是英国法的显著特征。1875年改革后,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合并,但并没有取消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二)英国司法制度,1、英国法院组织 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1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2低级法院(包括郡法院、治安法院),(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1民事法院2刑事法院(4)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最高
7、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 (5)最高法院名为“最高”,却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包括三部分:1上诉法院2高等法院3皇家刑事法院,2、陪审制度,(1)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2)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3)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3、辩护制度,(1)对抗制(又称“辩论制”)1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
8、础上相互辩论。2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2)英国的律师分类1传统上分为两大类:A.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B.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 2近年来,英国律师制度进行了改革,两类律师的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二、美国法,(一)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美国法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 (1)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但18世纪中期以前,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2)随着英国法释义的出版,英国法得到普及。
9、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 (1)美国法的形成时期。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2)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1)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2)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3)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4)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5)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6)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4现代美国法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较19世纪末
10、以前有了较大变化:(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1923年成立法学会,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献。(2)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3)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大量颁布。如“新政”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整顿工业、银行、农业以及劳工的法律等,反垄断法成为新的法律部门。,(二)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1)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包括宪法和法律。(2)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2、普通法(1)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全盘照搬。(2)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
11、的普通法自成体系。3、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三)美国宪法,1、宪法的制定(1)1787年邦联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后被称为制宪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越权起草了宪法。(2)1789年,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2、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1)1787年联邦宪法1由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2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3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
12、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2)宪法修正案1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惟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2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降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四)美国司法制度,1、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1)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2)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其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3)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一般来说,州的最高一级法院称作州最高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
13、院。,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1)指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2)源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3)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1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3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三、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一) 英美法系的形成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并称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到19世纪,英国成
14、为名副其实的“日不落帝国”时,英美法系也最终形成了。,(二)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将其最适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三)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1、美国法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15、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2)法律体系庞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3)封建因素较少。(4)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2、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当然,美国法也
16、存有一些消极的内容,像一些反民主立法诸如反劳工立法和种族歧视性立法等。,第三节 大陆法系,一、法国法、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历史沿革(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2)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3)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1)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2)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3)由于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有一整套成
17、熟思想理论作指导,所以,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1)两次大战之间,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2)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了某些修改与补充。(3)判例作用有所提高。,(二)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1)封建时代的德意志长期处于割据之中,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2)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
18、并存。(3)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4)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1)近代德国法律体系带有很强的封建君主专制色彩。(2)由于具有“潘德克顿学派”的理论基础,德国法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加准确。3、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的发展 “一战”战败后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时期,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沿用原有法律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法
19、的先导。,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1)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2)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3)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控制。(4)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5)在刑事法律方面,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
20、恐怖主义原则。,5、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1)战后西德恢复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制。(2)并根据1949年波恩基本法确立的和平民主原则,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使其中的封建因素大为减轻。(3)两德统一后,基本上实行原西德的法律制度,但也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若干修改。,(三)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日本法以善于吸取外来发达的法律制度见长,体现了东西法律文化的融合。2、明治维新以前,日本法承袭中国唐代和明代法制的传统,是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3、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加入了大陆法系的行列,以德国法为样板建立了六法体系,但也保留了浓厚的封建因素。4、从“一战”起到“二战”结束期间,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
21、:前一阶段法制建设趋于完备;后一阶段则走向法西斯化。5、二战以后,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精华。建立了以国会为中心的责任内阁制,赋予公民较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而且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6、因此,日本法同时具有两大法系的特征,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别具一格。,二、宪法(一)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1、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2)人权宣言不仅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2、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 法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制宪最多的国家之一,共制定过15部宪法()1875年宪法是
22、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这一国家机构。它既是咨议机关,对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事务进行咨询,同时又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终审法院。()二战后法国制定了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和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1958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一直实施到现在,是法国现行宪法。,(二)日本宪法,1、“明治宪法” 1889年颁布,正式名称为大日本帝国宪法,基本内容和特点:(1)它是基于君主主权思想制定的一部“钦定”宪法。(2)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有46个条文抄自普鲁士宪法,仅有3条为日本所独创。(3)带有“大纲目”性质,对一些问题
23、没有作出明确规定。(4)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狭窄,而且随时可加以限制。 宪法规定,国家管理形式为君主立宪政体,但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事实上是用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专制制度。总之,1889年宪法是一部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的宪法。,2、“和平宪法” 1946年颁布,同战前帝国宪法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2)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3)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4)扩大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三、民法 (一)法国民法典,1、1804年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习惯上也称为拿破仑法典2、主要特点:(1)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
24、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2)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3)法典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4)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2、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1)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天赋人权”理论在民法中的体现。(2)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法典对所有权明确的定义强调了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点。(3)契约自由的原则。即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动,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4)过失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3
25、、民法典的世界影响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对法国以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产生深远影响,随着法国和其影响下国家的扩张,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又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二)德国民法典(1896年通过,1900年正式施行),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 1、法典编纂派与历史法学派的争论(1)19世纪初的德国处于分裂状态,人们渴望建立统一国家,多数法学家提出应尽快制定全德通行的民法典,以法律的统一促进国家的统一,法律的统一被认为是国家统一的基础。,(2)但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反对匆忙制定民法典,其主要观点是:1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
26、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法律应该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出来的。2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3法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和预知一切未来。无论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与遗漏。认为法国民法典没有任何创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这场争论的实质是以何种法律学说作为编纂德国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历史法学派一度占据上风,该学派关于法律本质、法典化社会条件等问题的观念,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技术风格有重要影响。,2、日耳曼法学派与罗马法学派(潘德克顿法学派的争论
27、罗马法国法大全中学说汇纂的德文译名为“潘德克顿”(Pandekten),(1)19世纪中后期,制定统一民法典已是大势所趋,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展开争鸣:1日耳曼法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2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2)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3)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4)英国法学家梅特兰评价:“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次立法行为当中。”,3、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
28、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特点:(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首先,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则。其次,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最后,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也确认了对于土地所有权干涉在某种程度上的容忍,权利滥用之禁止,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等等,(2)德国民法典中单独规定了法人制度,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主要表现在:第一,以大量篇幅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产
29、生的其他权利,如地上权、地役权等加以特别保护。第二,在亲属法方面保留有中世纪家长制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4、民法典的世界影响 (1)德国民法典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对许多国家的民法编纂发生了很大影响。(2)德国民法典是德国在统一后编纂的五部法典中最成功的一部,它以独特的风格登上世界私法编纂的舞台,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3)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4)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20世纪大陆法系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相对于法国法而言,德国法也继受了罗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较多固有的日耳曼法因素。(
30、5)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最有影响的民法典之一。它体系完整、用语精确,既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又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四、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一)大陆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渊源于古罗马法,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系。,(二)大陆法系的特点,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2、从法典编纂传统看,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法官通常采用演绎法,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件。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