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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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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 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公布,自 2016 年 5 月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 3 月 31 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本公告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其另行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的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 征收率计

3、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 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

4、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5、按照 5%的预征率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该条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6、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明确其他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明确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

7、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该条“全额缴纳增值税”是指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 对外销售的,按照 5%的征

8、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该条“差额缴纳增值税”是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 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明确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适用上述规定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

9、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该条规定了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其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及其预缴的税款的计算方法。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该条规定了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计算方法应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

10、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明确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合法有效凭证。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该条明确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凭完税凭证,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

11、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 6 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明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 6 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12、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 2016 年 3 月 31 日印发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的解读2016 年 04 月 07 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一、背景和目的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金融、建筑、房

13、地产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为便于征纳双方执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 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转让自己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三、主要内容(一)政策要求:按照不动产的取得时间、纳税人类别、不动产类型,分别对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

14、预缴、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二)扣减税款的凭证要求:纳税人按规定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或计算预缴税款的依据的,其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上述凭证包括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三)发票问题: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其他问题: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税款计算、增值税发票开具以及纳税申报等具体税收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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