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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docx.docx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3692824 上传时间:2018-11-1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6.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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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 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以奖代补资金。专项奖补资金也可支持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事项,按照报经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专项奖补资金执行期限暂定至 2020 年。第三条 专

2、项奖补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专项奖补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五)企业可参照退养人员,使用专项奖补资金,为内部分流安置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费补贴;(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

3、发的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632 号)、 关于做好 2017 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4 号)、 关于做好 2018 年重点领 域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 28 号)等文件明确的各项职工分流安置补贴政策,现有支出渠道资金不足的,可从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第四条 专项奖补资金包括支持地方政府的专项奖补资金和支持中央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两部分。支持地方政府的奖补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将专项奖补资金拨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持中央企业的奖补资金,中央财政通过国

4、有资本经营预算将专项奖补资金拨付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1998 年以来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企业按照目标任务量占地方任务量的占比和地方奖补资金的拨付比例单独安排,所需资金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地方统筹使用。第五条 专项奖补资金标准按预算总规模与化解过剩产能总目标计算确定。拨付地方和中央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分别核定,分开使用,年度资金规模分别按下述公式确定:1. 地方年度资金规模(不含 1998 年以来下放的煤炭企业)当年全国 化解 过 剩 产 能任 务 量 (不含中央企 业 和 1998年以来下放的煤炭企 业 )国 务 院确定的地方目 标 任 务 量(不含中央企 业 和 1998年以来下

5、放的煤炭企 业 )地方 资 金 总规 模2. 中央企业年度资金规模当年中央企 业 化解 过 剩 产 能任 务 量国 务 院确定的中央企 业 目 标 任 务 量 中央企 业资 金 总规 模3. 1998 年以来下放的煤炭企业年度资金规模公式 1确定的地方年度 资 金 规 模 1998年以来下放的煤炭企 业 当年化解 过 剩 产 能任 务 量当年全国 化解 过 剩 产 能任 务 量 (不含中央企 业 和 1998年以来下放的煤炭企 业 )第六条 为鼓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尽早退出产能,按照“ 早退多奖” 的原则 ,在计算年度化解 过剩产能任务量时,2016-2020 年分别按照实际产能的110%、1

6、00%、90%、80%、70%测算。专项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两部分。其中,基础奖补资金占当年资金规模的 80%,梯级奖补资金占当年资金规模的 20%。第七条 基础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各因素权重和具体内容如下:(一)化解产能任务量。权重 50%,主要考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企业化解产能目标任务量。(二)需安置职工人数。权重 30%,包括内退、解除劳动合同和内部分流转岗安置等人员。(三)困难程度。权重 20%,主要考虑地方财政和中央企业困难情况。第八条 梯级奖补资金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超额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完成超过目标任务量的省(自治区、

7、直辖市),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基础奖补资金的一定系数实行梯级奖补。奖励系数按以下办法确定:对完成超过目标任务量 0-5%(不含,下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系数为超额完成比例;对完成超过目标任务量 5-1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系数为超额完成比例的 1.25 倍;对完成超过目标任务量 10%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系数为超额完成比例的 1.5 倍;最高不超过 30%。第九条 非国有企 业可按照不高于中央“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标准(钢铁 140 元/吨、煤炭 120 万元/矿),给予定额奖补,专项奖补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妥善分流安置

8、职工后,剩余资金可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给予定额奖补后,如再出现未安置职工,相关企业和当地政府应继续承担安置责任;如存在主观不履行安置责任、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资金未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等问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和当地政府的责任。第十条 建立职责分工明确、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根据全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综合平衡后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解过剩产能总体目标及年度任务(含中央企业,列其中数)。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据此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报国务院

9、备案。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与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国务院国资委与有关中央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过剩产能负总责(包括1998 年以来下放的煤炭企业),中央企业化解过剩产能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化解过剩产能相关数据审核负责,并按照政策规定推动过剩产能顺利退出,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每年 5 月 15 日前将相关数据函告财政部。财政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基础奖补资金预拨至相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钢铁煤炭行业化解

10、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于次年 3 月 31 日前将相关核查结果函告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核查结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中央企业专项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对未完成化解产能任务的,按本办法第六条测算扣回资金;对超额完成化解产能任务的,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测算拨付余下的资金。第十三条 专项奖补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奖补资金结余应当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要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好化解过剩产能所需资金。在分配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时,应充分

11、考虑企业实际情况,更多支持职工安置任务较重、困难较多的企业,不得按去产能任务量简单分配资金,杜绝按企业户数平均分配资金,对主动退出产能的企业应给予重点支持。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年度绩效目标报中央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第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健全审核监督机制,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主体责任,明确各业务环节审核验收的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各级发改、财政、人社、经信、能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 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应对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将产能化解、职工安置和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等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原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 253号)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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