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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692691 上传时间:2018-11-15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146.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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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第三条 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 ) ,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第四条 工伤职工施行内固定治疗,在取内固定物时,享有 30 日停工留薪期。第五

2、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第六条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第七条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第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

3、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第九条 停工留薪期期满前 15 日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延长期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有争议的,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确认。

4、第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期满终止。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对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第十二条 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的权利。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通知中,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如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济途径。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职期间工伤复发的,其停工留薪期确认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期满,存在残疾需要劳动能力鉴定,拒

5、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或住院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达到出院标准拒绝出院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十五条 停工留薪期在国家规定期限颁布前,暂按分类目录执行;我省现行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0265 号)同日废止。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附件: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一)外 伤骨 科、普外、神经外科外 伤 疾 病 名 称 停工留薪期 医疗终结评定依据 备 注骨盆骨折不

6、影响骨盆环的稳定性骨折骨盆前半环骨折骨盆后半环骨折或骶髂关节半脱位骶骨骨折、伴骶神经损伤骨盆前后半环同时骨折合并尿道或膀胱或直肠损伤腰背软组织损伤腰背挫、扭伤腰椎间盘突出症或梨状肌综合症四肢损伤软组织损伤皮肤缺损关节损伤附属结构损伤脱位(上下肢)3 个月3 一 5 个月4 一 6 个月4-6 个月4 一 6 个月4 一 6 个月1 一 2 个月3 一 5 个月1 个月1 个月一 2 个月3 一 5 个月3 一 5 个月X 光片证实骨折已愈合。同上。同上。骨折临床愈合。X 光片证实完全或基本复位,骨折愈合。大小便顺畅。局部肿胀消退、脊柱活动功能良好。无明显神经根激惹或受压症状脊柱活动功能较为良好

7、。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功能良好。创面愈合。关节胀肿消退,积液吸收,关节活动功能无明显受限,无关节交锁症状。神经损伤参照神经外科处理。尿道狭窄,尿瘘需二期手术或结肠造瘘手术后须二期手术者,延长停工留薪期。如需二次修整形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脱位伴神经损伤,可比照神经损伤处理。累及大关节面的骨折四肢损伤长管状骨折其他骨折肱骨折尺桡骨骨折尺桡骨双折股骨折胫骨折腓骨折胫腓骨双折内、外踝单折双踝或三踝骨折跖骨折股骨颈(包括粗隆间)骨折跟、距骨折跗骨折趾骨折膑骨折指骨折掌骨折腕骨折手肌腱损伤跟腱断裂膝关节韧带断裂脊柱损伤脊椎骨折压缩骨折横突骨折关节突骨折棘突骨折椎板骨折(腰 4 以6 一 9 个月4 一 6

8、 个月4 一 6 个月4 一 6 个月6 一 10 个月6 一 10 个月3 个月6 一 10 个月4 一 5 个月6 一 8 个月3 一 5 个月9 一 12 个月4 一 6 个月3 一 5 个月2 一 4 个月4 一 6 个月2 一 4 个月2 一 4 个月3 一 6 个月1 一 3 个月3 一 6 个月3 一 6 个月3 一 6 个月2 一 3 个月3 一 6 个月2 一 3 个月3 一 6 个月3 一 6 个月除上项外,脱位已完全或基本复位。关节肿胀消退,积液吸收,关节活动无明显受限,无关节交锁症状。创口愈合,临床检查及 X 光所见,骨折愈合良好,对位或对线良好,关节活动达到功能范围。

9、以单个或多个跖骨骨折考虑期限。伸屈功能较为良好。伸屈功能较为良好。伸屈功能较为良好。脊柱活动功能恢复良好。脱位整复或大部分整1、伴神经损伤,可比照神经损伤处理。2、严重创伤关节炎或关节粘连,则延长停工留薪期。骨折合并神经损伤,按周围神经损伤处理。骨折畸形连接,迟延连接或不连接,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者,需二次手术治疗时,延长停工留薪期。如需再一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者,该次手术另加治疗时间 1 一 3 个月。以单个或多个跖骨骨折考虑期限,多发性骨折,按最严重的骨折部分的标准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如需二期肌腱移植,延长停工留薪期。如需二期手术治疗,延长停工留薪期。如合并半月板、交叉韧带损伤或需二期手术治疗,延

10、长停工留薪期。最长延长不超 3 个月。如合并神经损伤需进一步治疗者延长停工留薪期。上)骨折脱位骨折伴脊髓损伤骨折伴马尾损伤骶骨骨折、尾骨骨折外伤性肢体离断残端修复拇指离断食指离断其它各指离断足各跖、趾离断其它各肢体离断肢体离断再植周围神经损伤臂丛神经损伤尺神经干损伤正中神经干损伤桡神经干损伤胫神经干损伤腓总神经干及其主要分支的损伤坐骨神经干损伤股神经干损伤头皮、颅脑损伤单纯头皮挫裂伤头皮下、骨膜下或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缺损颅骨骨折单纯颅盖部线形骨折颅盖凹陷粉碎骨折颅底骨折脑震荡脑挫裂伤6 一 12 个月6 一 12 个月3 一 6 个月1 一 2 个月1 一 2 个月1 一 2 个月1 一

11、 3 个月3 一 5 个月3 一 6 个月6 一 12 个月6 一 12 个月6 一 12 个月6 一 12 个月6 一 12 个月6 一 12 个月6 一 12 个月6 一 12 个月2 周一 1 个月2 周一 1 个月3 一 4 个月1 个月非手术:1 个月手术:3 一 4个月2 一 4 个月1 一 2 个月3 一 6 个月3 一 12 个月复,功能恢复。症状、体征稳定。症状、体征稳定。感觉、运动功能稳定。创口愈合。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创口愈合。创口愈合,血肿吸收,X 光片可遗有骨折线或轻微凹陷。神志清楚,无神经系如需进行脊柱融合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60 分贝。需再次治疗延长停工留薪期。整

12、形延长停工留薪期至 6 个月。需二次手术延长停工留薪期。按听力损伤程度适当调整。口 腔 科 外 伤 性 疾 病 名 称停工留薪期 医疗终结评定依据 备 注颌面部软组织损伤颌骨骨折或颧骨骨折牙外伤,齿槽骨骨折颌面部软组织及颌骨外伤缺损一侧上颌骨或一侧下颌骨切除1 一 3 个月3 个月3 个月3 个月3 一 6 个月创口愈合,肿胀消退。骨折愈合。伤口及骨折愈合。伤口愈合。伤口愈合。引起明显畸形及功能障碍需进一步治疗者,延长停工留薪期。同上。同上。同上。有严重功能障碍需综合治疗者,延长停工留薪期。(二)职 业 病职 业 中 毒 疾 病 停工留薪期 医疗终结评定依据 备 注矽肺病慢性铅中毒轻度中度重度

13、急性汞中毒慢性汞中毒轻度中度重度1012 个月3 一 6 个月6 一 12 个月1 一 2 年4 一 6 个月3 一 6 个月6 一 12 个月尿铅量、尿粪卟啉或-氨基乙酰丙酸、血液点彩红细胞或碱粒红细胞恢复正常。除上项外,腹绞痛、贫血、感觉型多发性神经炎或伸肌功能基本稳定。除上二项外,铅麻痹或铅中毒性脑病症状体征稳定。震颤、肝肾损害。 “汞中毒性皮炎”尿汞量均恢复正常。震颤、尿汞量恢复正常,汞性口腔炎或牙龈炎消失。同上。适用首次确认。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根据伤情和医疗需要确定。驱铅治疗后一般不必调离原工作。驱铅治疗后原则上调出铅作业,安排其它适当工作。必须调离铅作业,酌情安排其它轻工作。如遗

14、有严重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延长停工留薪期。驱汞治疗恢复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其它适当工作。驱汞治疗后原则上不必调出原作业。急性苯中毒轻度重度慢性苯中毒轻度中度重度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轻度重度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轻度中度重度1 一 2 年2 周一 3 个月1 一 2 年6 个月一 1 年8 个月一 1 年1 一 2 年6 个月一 1 年1 一 2 年1 一 3 个月3 一 6 个月除上项外,汞中毒性脑病症状体征稳定。急性中毒症状消失,无阳性体征。同上。白细胞计数恢复正常。白细胞、血小板计数恢复正常。除上项外,骨髓造血功能稳定。肝、肾、造血及视功能基本稳定。同上。急性中毒症状、血液高铁血红蛋白、变性

15、珠蛋白小体、网织红细胞恢复正常。驱汞治疗后调出汞作业,安排其它适当工作。必须调离汞工作,酌情安排其他工作。如遗有严重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延长停工留薪期。治疗后恢复原工作。治疗后调离苯作业,酌情安排其他适当工作。治疗后尽可能调出莱作业,连续三个月检查白细胞数恢复到4500 平方毫米以上者,可安排适当工作。调离原作业,另行安排适当工作。治愈者亦不宜从事接触苯及其同系化合物的毒物工作,酌情安排其他轻工作。如遗有造血功能严重损害,延长停工留薪期。治疗后调离原作业,安排适当工作。调离原作业,病情恢复者酌情安排其它轻工作。如仍遗有严重肝、肾、造血及视功能障碍者,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包括三硝基甲苯慢性轻度重度急

16、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轻度中度重度慢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轻度中度重度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轻度中度重度慢性锰中毒轻度1 一 2 年6 个月一 1 年1 一 2 年1 一 2 个月1 一 3 个月3 一 12 个月2 一 3 个月3 一 6 个月6 一 12 个月1 一 2 个月1 一 3 个月1 一 18 个月6 一 12 个月除上项外,肝损害恢复正常。除上项外,肝肾功能稳定。肝损害、贫血、变性珠蛋白小体、网织红细胞恢复正常。肝、肾、造血功能稳定。急性中毒症状及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恢复正常。同上。除上项外,迟发性神经毒性症状体征稳定。慢性中毒症状、体征及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恢复正常。同上。同上。症状、体征稳定。治疗后

17、恢复原工作。治疗后调离原作业,安排适当工作。治疗后遗有肝、肾损害者应调离原作业,延长停工留薪期。治疗后根据病情和劳动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离原作业。治疗如遗有严重肝、肾、造血功能障碍者应调离原作业,酌情安排其它工作,延长停工留薪期。三个月内不宜再接触有机磷,有痕迹反应应调离原工种。同上。不能再接触有机磷农药,安排其他适当工作。如遗有多发性神经炎,延长停工留薪期。应脱离接触,进行治疗。治疗后调离原作业,安排适当工作。同上。重度急性镉中毒轻度重度慢性镉中毒轻度重度急性铍中毒轻度重度慢性铍中毒轻度重度急性钒中毒刺激反应轻度重度1 一 2 年1 一 2 个月2 一 6 个月6 一 12 个月1 一

18、2 年1 一 2 个月2 一 6 个月1 一 3 个月6 一 12 个月震颤消失,肌张力恢复正常,尿锰量在正常范围。鉴于锰中毒是损害椎体外系为主的疾病,严重时出现帕金森氏综合症和中毒性精神病,按目前的治疗手段,一般可减轻或改善症状,但难于估计治愈时间,故医疗终结时间及标准从略。急性中毒症状,无阳性体征。同上。症状消失,尿蛋白化验正常。病情稳定,肾功能检验正常。症状消失无阳性体征。同上。如遇有痕迹反应者,应调离,不宜再接触一氧化碳作业,酌情安排其它轻工作。如遗有严重神经系统损害的症状体征,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得继续从事锰作业,治愈后可安排其它工作。调离原作业需长期休息。治疗后恢复原作业。治疗后根据

19、病情和劳动条件而定是否调离原作业。如有器质性损害延长停工留薪期。1、应调离原工作及有害作业。2、可从事其它工作。1、应调离原工作及有害作业。2、根据病情安排适当休息或全休。治愈后,原则上不再从事铍作业。每半急性砷化氢中毒轻度重度急性氯气中毒刺激反应轻度中度重度急性二硫化碳中毒轻度重度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轻度重度急性磷化氢中毒轻度重度5 一 7 天15 天一 1 个月2 一 6 个月1 一 2 个月2 一 6 个月3 一 7 天15 天一 1 个月1 一 2 个月2 一 6 个月1 一 2 个月2 一 6 个月6 一 12 个月1 一 2 年症状消失,无阳性体征。治疗后病情稳定作为一个疗程(6 一

20、12 个月) 。症状消失。症状消失,无阳性体征。同上。症状消失,无阳性体征,检验正常。病情稳定,化验恢复正常。症状消失。症状体征消失。同上。同上。症状体征消失。同上。年胸部 X 线检查一次,连续 2 年无变化,可按一般铍作业人员要求安排工作,并定期健康检查。同上。恢复原作业。应调离铍作业及其他粉尘作业,按病情安排工作或休息,或反复几个疗程进行治疗。恢复原作业。治愈后恢复原作业。同上,如急性中毒致慢性支气管炎者,调离原工作并给予治疗。病情恢复后,可从事原作业。需调离有害作业并根据健康恢复情况安排轻工作或休息。恢复原作业。同上。1、中、重度中毒时,治疗后如有明显的呼吸道症状,结合胸部X 线及肺功能

21、测定延长停工留薪期。2、本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刺激性气体急性中毒治疗后的处理。工业氟病I 期II 期III 期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观察对象轻度重度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观察对象轻度中度重度急性羰基镍中毒轻度中度重度急性甲苯、二甲苯中毒轻度重度急性溶剂汽油中毒吸入性肺炎轻度重度慢性溶剂汽油中毒轻度15 天一 1 个月2 一 6 个月1 一 3 个月3 一 6 个月6 一 12 个月7 一 15 天1 一 3 个月3 一 6 个月7 一 15 天15 天一 1 个月1 一 2 个月3 一 6 个月15 天一 1 个月1 一 3 个月3 一 6 个月7 一 15 天2 一 6 个月15 天一 1 个月治疗后症状体

22、征消失或稳定。症状消失,体征稳定。症状体征消失,检验恢复正常。同上或稳定。症状体征稳定。同上。同上。症状消失。症状体征恢复正常。同上。症状消失。症状体征消失。同上。同上。症状体征消失。同上。可恢复原作业并定期复查。调离二硫化碳作业,定期复查,如遗有严重的神经系统损伤,延长停工留薪期。暂时调离二硫化碳作业,根据病情适当安排轻工作和休息。应长期调离二硫化碳作业和休息。如遗有严重神经损害和症状体征,延长停工留薪期。可恢复原工作。治愈调离原工作,如遗留症状酌情延长停工留薪期。可恢复原工作,定期复查。调离原作业,根据病情安排适当工作,定期复查。同上或休息。恢复原工作。调离原工作。调离原作业,如遗有明显症

23、状,延长停工留薪期。恢复原作业。调离原作业。同上,安排其他工中度重度急性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和热裂解物中毒轻度中度重度急性二氯乙烷中毒轻度重度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轻度重度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轻度重度慢性氯丙烯中毒轻度1 一 3 个月3 一 6 个月1 一 3 个月3 一 6 个月1 一 2 年1 一 2 个月1 一 3 个月2 一 6 个月1 一 2 个月2 一 6 个月1 一 2 个月6 一 12 个月15 天一 1 个月同上。症状体症消失。 症状体征消失。症状体征消失,白细胞正常。同上。同上。症状体征和神经系统检查恢复正常。同上。同上。症状消失,胸部 X 线复查恢复正常。同上。同上。症状体征消失、化验

24、、检查恢复正常。同上。作。调离原作业,不再接触有毒作业,视病情而定延长停工留薪期。可恢复原作业。治疗后仍有明显症状可酌情延长停工留期,并调离原作。同上或安排疗养。可恢复原作业。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恢复原工作。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治愈后,调离汽油作业。治疗后,应调离汽油作业,定期复查,并根据病情安排适当工作或休息。如遗留明显体征及神经系统检查未恢复者可延长停工留薪期。同上。同上。可恢复原工作。治疗后,经短期疗养,恢复原工作。重度急性氯丁二希中毒轻度重度慢性氯丁二烯中毒轻度重度急性丙烯腈中毒轻度重度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轻度重度急性溴甲烷中毒轻度重度3 一 6 个月1 一 6 个月1 一 2 年1

25、一 2 个月2 一 6 个月1 一 3 个月6 一 12 个月1 一 2 个月3 一 12 个月1 一 2 周症状体征消失,肝、肾功能恢复正常。同上。治疗后症状体征消失。症状体征消失,肝、心、肾功能恢复正常。治疗后,症状体征消失。同上。治疗后症状体征消失。同上,肝功能恢复正常。症状消失无阳性体征,各种检查恢复正常。治疗后,如遗留有肺、心、肾等功能损害者,应调离原作业并定期复查,必要时延长停工留薪期。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调离原工作酌情安排轻工作,或休息或延长停工留薪期。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治愈后,调离有害作业,如遗留肝、肾功能未恢复,延长停工留薪期或休息。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治疗后,调离原

26、工作,如遗留肝、心、肾功能未恢复者延长停工留薪期或休息。治疗后,调离原工作,并定期复查。同上,如遗留神经系统损害未恢复,可延长停工留薪期或疗养,并定期复查。治愈后,可恢复原作业。治愈后,无肝损害,可恢复原工作,定期复查。如有肝损害应延长停工留薪期。急性杀虫眯中毒轻度中度重度急性五氯酚中毒轻度重度硫酸二甲酯中毒、甲醛中毒、氨中毒、光气中毒、氮氟化物中毒等刺激性气体硫化氢中毒、氰化物中毒等窒息性气体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轻度中度重度3 一 12 个月1 一 2 个月6 一 12 个月1 一 2 周1 一 3 个月3 一 12 个月1 一 2 个月3 一 12 个月1 一 2 个月1 一 3 个月8 一

27、12 个月同上,如有肝硬化,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症状体征消退,尿硫氰酸盐正常,血清谷丙转氨酶恢复正常。神经系统症状体征恢复正常。全身症状消退。症状、体征消退。症状消退。症状、体征消退,肾功能正常。症状消退。症状消退,血高铁血红蛋白量降到正常。血尿阴性。症状、体征稳定。症状消退,尿检恢复正常。症状消失,各种检查恢复正常。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如肝损害有 II度质度改变者,应调离原作业,每 3 一 6个月复查一次。治疗后,调离原作业,视病情安排半休或从事轻工作,或全休。如肝功未恢复,延长停工留薪期。三个月内不宜再接触丙烯腈。调离原作业,若神经系统症状尚未恢复正常,可延长停工留薪期。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调离原作业。治愈后可从事原工作。调离原作业,少数遗有神经功能恢复不全者,或延长停工留薪期。治愈后可从事原工作。治愈后可从事原工作。调离原作业。症状、体征稳定。同上。同上,并无后发症。治愈后可恢复原作业。调离原作业,安排其他工作。参照氯气中毒处理原则。参照一氧化碳中毒处理原则。不宜再接触一氧化碳作业。酌情安排其他轻工作,如遗有严重神经系统损害的症状、体征,延长停工留薪期。同上。说明:在本专业未列出,又由职业性引起的疾病,例如,职业性难听,电光性眼炎,化学性灼伤,职业性皮肤病(包括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炎)等,可参照本标准内有关专科所规定的条件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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