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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3692678 上传时间:2018-11-15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42.9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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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一一一 为提高主办券商执业工作质量,督促主办券商勤勉尽责,促 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一一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是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 )以主 办券商各项业务出现的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为基础,结合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以及主办券商对全国股转系统发展的贡献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主办券商执业质

2、量进行的评价。一一一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股转公司已取得推荐、经纪或做市业务备案函的所有主办券商。一一一 全国股转公司组织实施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 )的指导、监督。2第二章 组织实施一一一 主办券商的评价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一)月度公示。全国股转公司于每月 10 日前,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或 www.neeq.cc)公示主办券商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四类业务执业质量情况。(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期为上一年度 5 月 1 日至本年度 4月 30 日,与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周期保持一致。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

3、 8 月 31 日前,按照综合点值、扣点原则和加点原则,确定主办券商上年的评价点值,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分档,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示所有主办券商分档结果。一一一 主办券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后的 5 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全国股转公司应于 15 个转让日完成复议,并将结果反馈主办券商。主办券商或相关方提供、补正复议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复议期。经复核确需调整主办券商评价结果的,全国股转公司在结果反馈后 3 个转让日内公布该主办券商更正后的评价结果。第三章 评价指标一一一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指标包括执业质量负面行为3记录、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4、、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对市场发展的贡献以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一一一 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是指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等执业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而出现的工作质量低或不规范但尚未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一)推荐挂牌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在尽职调查、申报文件质量、信息披露、股份登记、内核及质量控制等方面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二)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日常业务(如权益变动公告、限售/解除限售、暂停/恢复转让、权益分派等)、并 购重组 、股票发行等方面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三)交易管理

5、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开展经纪业务和做市业务过程中在风险揭示、交易监控、做市报价、做市资金及股票管理等方面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四)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主要反映主办券商在业务备案、信息披露、人员资质、配合提交有关数据及报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活动中涉及执业质量的事项。具体评价指标内容见本办法附表 1。一一一 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是指主办券商及其业务人员因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而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及在从事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业务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4一一一 对市场发展的贡

6、献是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在推荐、做市、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业务方面市场份额占比及业务开展质量排名靠前的情况。一一一一 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是指主办券商在持续合规经营方面表现突出及其他由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情况。第四章 评价方法第一节 计值方法一一一一 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的基础上,计算各主办券商下列四类指标数值:“推荐挂牌负面行为记录数量/ 推荐挂牌企业家数 ”、“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 业家数” 、“交易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做市企业家数” 、“综合管理 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一一一一 设定无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的主办券商

7、基准点值为 100 点。其中,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四类业务按一定权重计算业务基准点值。有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的主办券商,按照第十二条计算四类指标数值的排名区间情况,按照给定区间系数乘以各业务基准点值,分 别计算各主办券商单项业务的点值,加总后得出主办券商综合点值。执业质量评价指标构成、相关业务权重及区间系数等具体评值标准见附表 2。一一一一 全国股转公司可根据市场变化在征求市场意见的基5础上适时对附表 1 和附表 2 中的评价指标、相关业务权重及区间系数等具体评值标准进行调整。第二节 扣点标准一一一一 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而被全国股转公

8、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扣点:(一)主办券商被采取要求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每次扣 1 点。(二)主办券商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每次扣 2 点。(三)主办券商或其相关人员被采取暂不受理出具的文件的,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每次扣 3 点。(五)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被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每次扣 4 点。(六)主办券商被采取限制、暂停直至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每次扣 8 点。一一一一 评价期内,主办券商从事涉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业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每次扣

9、5 点,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的,每次扣 8 点。一一一一 主办券商因同一事项在同一评价期被采取多项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按最高点值扣点,不重复扣点。主办券商因同一事项在同一评价期同时被采取行政措施和6自律措施的,按最高点值扣点,不重复扣点。第三节 加点标准一一一一 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对市场发展的贡献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点:(一)主办券商推荐有行为挂牌企业家数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2 点、1 点、0.5 点。(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企业股票发行次数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3 点、2 点、1 点。(

10、三)主办券商做市股票成交量数值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名、前 20 名,分别加 1.5 点、1 点、0.5 点。(四)主办券商做市即时性指标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1.5 点、1 点、0.5 点。(五)主办券商提供重组服务数量位于行业前 2 名、前 5 名的,分别加 2 点、1 点。一一一一 主办券商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点:(一)主办券商最近 6 个月评价期内实施加点之前的点值持续位于行业前 5 名的,年评时加 5 点。(二)主办券商建立起适应全国股转系统特点的证券业务体系,设 立专门的一级部门或专业子公司开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在年评时加

11、 2 点。(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酌情加点。第五章 评价结果分档7一一一一 根据主办券商年度内执业质量评价点值高低,将主办券商分为一档、二档、三档、四档:(一)一档为排名前 20%(含)的主办券商;(二)二档为排名前 20%-60%(含)的主办券商;(三)三档为排名前 60%-80%(含)的主办券商;(四)四档为排名 80%之后的主办券商。一一一一一 年评时主办券商存在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认定结果和评价点值分档结果孰低的原则确定档位:(一)评价期末没有已推荐挂牌公司或正在推荐挂牌公司,且评价期内没有对任一家挂牌公司进行做市的,直接认定为三档;(二)在评价期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12、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认定为四档;(三)在评价期内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被采取临时接管监管措施的,直接认定为四档。一一一一一 主办券商年评结果公布后一年内出现以下情形的,从出现之日起按以下原则调整其上年度评价档位,年中的档位调整不影响当年度的年评结果。(一)从事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给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评价档位下调至四档。(二)因从事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的,评价档位下调至四档。第六章 评价运用8一一一一一 全国股转公司每月对上月评价点值排名后十位的主办券商进行电话问询,必要时要求提交书面说明或现场检查,并视情况将处置结果报告证监会及主

13、办券商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一一一一一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年评分档结果,分别在推荐挂牌、持续督导、并购重组、股票发行和做市等业务方面针对主办券商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评价结果可作为新业务或新产品的优先试点顺序的依据。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类别的主办券商在日常报告频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频率、定期接受培训的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一一一一一 年度评价的结果报送证监会,同时抄报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监管机构在证券公司日常监管中参考使用。一一一一一 全国股转公司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主办券商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计入主办券商质量评价档案。一一一一一 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 出具警

14、示函”、 “责令改正”、“暂不受理相关主 办券商出具的文件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及其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自律监管措施报送证监会分类评价统筹考量;“ 约见谈话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及其他全国股 转公司认定的自律监管措施由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报送证监会作为分类评价扣分项。9第七章 附则一一一一一 主办券商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合并纳入母公司评价。一一一一一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推荐挂牌企业家数,是指评价期内各主办券商推荐的企业中已由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函的企业数量,以同意挂牌函盖章日期为统计节点。(二)持续督导企业家数,是指评价期内期初和期末时点各主办券商提供

15、持续督导服务企业数量的算数平均数,以签订持续督导协议日期为统计节点。(三)做市企业家数,是指评价期初和期末时点各主办券商提供做市服务企业数量的算数平均数,以开始做市日期为统计节点。(四)推荐有行为挂牌企业家数,是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推荐的企业做市、融资或者有重组操作的企业数量。融资和重组按照下述第(五)项和第(八)项的统计指标为准。(五)持续督导企业股票发行次数,是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挂牌公司已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的发行次数,以披露新增股份挂牌的提示性公告为统计节点。(六)做市股票成交量,是指评价期内做市商成交股份总数,不含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成交股份数。(七)做市即时性

16、指标,是指评价期内做市商做市申报成交笔10数/投资者限价委托笔数。(八)提供重组服务数量,是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挂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累计次数,以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日为统计节点。一一一一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评价结果公示日遇有节、假日时顺延,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公示日。一一一一一 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一一一一一 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附表:1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2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指标与评值标准11附表 1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序号 行为类别 行为描述1 受理材料 通过 BPM 报送申请挂牌材料被全国股 转公司受理处驳

17、回。2 申请挂牌 主体 申报主体不符合挂牌条件,仍予以推荐申报。3申报文件未按照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列示内容履行最低信息披露要求。4 未经过相应程序而修改信息披露文件,或未对修改信息披露内容予以说明。5申报文件形式与内容存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问题:文件错传、漏传;披露文件存在财务数据、单位错误;披露文件存在 3 处以上的文字错误等。6 申报文件对同一事项表述前后矛盾,中介机构对同一事项发表意见不一致。7 BPM 系统填报信息不实。8申请挂牌材料针对同一问题反馈三次(含)以上。9 内 核 内核要点核查表未明确填写核查结论、表述模糊。10 披露及挂 牌事务 披露及挂牌事务办理不符合股

18、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要求。11推荐挂牌负面行 为其他负面行为 其他影响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员履职的行为。12 受理材料 报送股票发行备案申请材料被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处驳回。13提交的材料错误导致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登记函在发函后重新出函。14日常业务 暂停/恢复转让、限售/解除限售等日常业务未严格按照相关业务指南或通知的要求进行办理。15 股票发行备案申请材料审查中,反馈次数排名前十。16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股票发行 提交的材料错误导致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等文件出现发函后重新出函。1217 挂牌公司公告补发或更正次数排名前十。18 信息披露 因信息披露流程出错进行线下更正。19 因

19、持续督导履职不力被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业务部出具部门监管意见函。20监管意见函其他发现的负面监管事项。21 在转让日的 9:30 未对做市股票发布买卖双向报价。22 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 1000 股的,未在 5 分钟内重新报价。23 在转让日提供的双向报价的时间少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 75%。24 未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25 进入做市报价豁免期后,在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转让日未恢复正常双向报价。26做市商报价频繁进入做市报价豁免期。27对要求调阅资料、递交情况说明、主 动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及其他需配合全国股转公司监管的事项,未及时回复、报告或拒绝配合的。28交易管理负面行

20、为配合监察工作营业部信息更新未及时报告或报告信息不完整。29 业务申请材料未按照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中的附件模板出具。30 未在规则要求的时限内提交业务申请材料。31业务申请及备案 业务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中的关键要素缺失或存在明显错误,挂牌公司名称、证券账户号、交易单元号、股份数量等。32 未在要求时间内报送月度业务数据表信息。33报送的月度业务数据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漏,如储备项目拟申报日期早于报告日期,储备项目进度未填写、本期减少储备项目原因未说明等。34综合管理负面行为月度业务数据报送其他非定期报送的数据未按要求报送的。13附表 2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指标与评值标准一、综合点

21、值计算(一)设定无执业质量负面记录的主办券商基准点为 100 点其中,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业务无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时的基准点值分别设定为 30 点、30 点、 30 点、10 点。(二)综合点值针对以下每一类指标,指标数值为 0 的主办券商得基准点值;指标数值大于 0 的主办券商,先按指标数值进行排序,按照排名前 5%(含)、5%-20%(含)、20%-40%(含)、40%-70%(含)和 70%-100%划分共 5 个区间档位,各区间对应的系数分别设定为 0.60、0.70、0.80、0.85、0.90,将该系数乘以(一)中的业务点值,得出主办券商单项业务点值。将四项业

22、务点值进行加总,以确定各主 办券商综合点值。评价项目 序号 评价指标(X) 权重(Y) 调整系数(Z ) 计点 举例推荐挂牌 1.1 推荐挂牌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推荐挂牌企业家数 30% Y*Z*100在“推荐挂牌 ”评价项目中,假设 A 主办券商 Z 值排名前5%,则相应计点为:100*30%*0.60=18 点挂牌后督导 1.2 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 30% Y*Z*100在“挂牌后督 导” 评价项目中,假设 A 主办券商 Z 值排名 5%-20%,则相应计点为:100*30%*0.70=21 点交易管理 1.3 交易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做市企业家数 30% Y*Z

23、*100在“交易管理 ”评价项目中,假设 A 主办券商 Z 值排名 20%-40%,则相应计点为:100*30%*0.80=24 点综合管理 1.4 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 10%(1)若 X=0,则设定 Z=1;(2)若 X0,则按照 X 值的排名前5%、20%、40%、70%、100%将被评价对象分为 5 个排名区间档位:前 5%(含) Z=0.60;5%-20%(含)Z=0.70;20%-40%(含)Z=0.80;40%-70%(含)Z=0.85;70%-100% Z=0.90。Y*Z*100在“综合管理 ”评价项目中,假设 A 主办券商 Z 值排名 40%-70%,

24、则相应计点为:100*10%*0.85=8.5 点14综合点值 加总 A 主办券商:71.5 点二、扣点标准评价项目 序号 评价指标(X) 调整系数(Z ) 扣点 举例2.1被采取要求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次数-1 点/次 X*Z 假设 A 主办券商评价期内被约见谈话 5 次,则扣 5*1=5 点2.2 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的次数 -2 点/次 X*Z 假设 A 主办券商评价期内被出具警示函 3 次,则扣 3*(2)=6 点2.3 被采取暂不受理出具的文件,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次数 -3 点/次 X*Z 2.4 被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次数

25、-4 点/次 X*Z 2.5 被采取限制、暂停直至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次数 -8 点/次 X*Z 2.6因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指引、准则而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5 点/次 X*Z 扣点项2.7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指引、准则而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的-8 点/次 X*Z 扣点总计 加总 A 主办券商扣点:11 点15三、加点标准评价项目 序号 评价指标(X) 加点 举例3.1 推荐有行为挂牌企业数量位于行业前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 分别加 2 点、1 点、0.5 点假设 A 主办券商评价期内推荐有行为挂牌企业数量位于第 5

26、 名,则加2 点3.2 持续督导企业股票发行次数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 分别加 3 点、2 点、1 点 假设 A 主办券商评价期内提供股份发行次数位于第 8 名,则加 2 点3.3 做市成交量数值位于行业前 5 名、前10 名的、前 20 名 分别加 1.5 点、1 点、0.5 点 假设 A 主办券商评价期内做市成交量位于第 12 名,则加 0.5 点3.4 做市即时性指标位于行业前 5 名、前10 名、前 20 名 分别加 1.5 点、1 点、0.5 点 假设 A 主办券商评价期内做市即时性指标位于第 25 名,不加点3.5 提供重组服务数量位于行业前 2 名、前 5 名 分别加 2 点、1 点 假设 A 主办券商评价期内并购重组服务数量等于 0,不加点3.6 最近 6 个月评价期内实施加点之前的得点持续位于行业前 5 名 年评可加 5 点 3.7主办券商建立起适应全国股转系统特点的证券业务体系,设立专门的一级部门或专业子公司开展全国股转系统业务年评可加 2 点 加点项3.8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酌情加点 加点总计 加总 A 主办券商加点:4.5 点根据综合点值-扣点+ 加点公式计算,A 主办券商在评价期间的得点为 65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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