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应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第 19 号令)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办 法 适 用 于 对 自 治 区 境 内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以 下 统 称 排 污单 位 )自 动 监 控 设 施 提 供 的 有 效 数 据 超 标 环 境
2、违 法 行 为 的 环 境 执 法 。第三条 办法中“有效数据 ”是指重点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 3 个月内,或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第四条 重点监控企业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水污染物超标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反映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折算浓度)或者小时排放量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超标排污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
3、按要求改正,可以认定为新的超标排污违法行为。 2 第六条 各级环境执法机构接到监控部门提供的在线监控超标 数 据 后 ,或 在 污 染 源 现 场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在 线 监 控 数 据 超 标 的 ,应及 时 组 织 对 排 污 单 位 进 行 现 场 调 取 证 据 ,制 作 现 场 检 查 (勘 察 )笔 录 或现 场 调 查 询 问 笔 录 ,对 存 在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第七条 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以整月为一个统计时段,在整月时段存在超标情形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
4、机关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 超标累计时间 处罚额度12 天 处以上月应缴排污费 2 倍罚款34 天 处以上月应缴排污费 3 倍罚款56 天 处以上月应缴排污费 4 倍罚款00.5(含)7 天及以上 处以上月应缴排污费 5 倍罚款1 天 处以上月应缴排污费 3 倍罚款2-3 天 处以上月应缴排污费 4 倍罚款0.51(含)4 天及以上 处以上月应缴排污费 5 倍罚款1 天 处以上月应缴排污费 4 倍罚款11.5(含)2 天及以上 处以上月应缴排污费 5 倍罚款1.5 1 天及以上 处以上月应缴排污费 5 倍罚款注:超标倍数= (超标数据-标准值)/
5、标准值,超标时段内按最高超标倍数计算, 同一排污口各污染因子若同时超标,实施分别处罚;在依据上述指标进行处罚裁量时,还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因素。 3 第八条 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以整月为一个统计时段,在整月时段存在超标情形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小时数据超标倍数 超标累计时间 处罚额度112 小时 12(含)万元1224 小时 24(含)万元2436 小时 46(
6、含)万元36-48 小时 68(含)万元00. 2(含)48 小时及以上 810(含)万元112 小时 24(含)万元1224 小时 46(含)万元2436 小时 68(含)万元0.20.4(含)36 小时及以上 810(含)万元112 小时 46(含)万元1224 小时 68(含)万元0.40.6(含)24 小时及以上 810(含)万元112 小时 68(含)万元0.60.8(含)12 小时及以上 810(含)万元0.8 以上 1 小时及以上 810(含)万元注:超标倍数= (超标数据-标准值)/标准值,超标时段内按最高超标倍数计算,同一排污口各污染因子若同时超标,实施分别处罚;在依据上述指标进行处罚裁量时,还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因素。 4 第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相符时,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中涉及“按日计罚” 的规定,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正式施行后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 年 7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