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文 件宁 安 办 2017 178 号自 治 区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分类 分 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各 市 、 县 ( 区 、 市 ) 人 民 政 府 , 宁 东 管 委 会 , 自 治 区 有 关 单 位 :为 了 做 好 全 区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 根 据 自 治 区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危 险
2、 化 学 品 安 全 综 合治 理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宁 政 办 发 2017 25 号 ) 要 求 , 自 治区 安 委 办 制 定 了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分 类分 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请 参 照 执 行 。 如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2 现 问 题 , 请 及 时 与 自 治 区 安 委 办 联 系 。联 系 人 : 张 新 民 电 话 : 0951-8622051自 治 区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2017 年 12 月 15 日(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3 宁 夏
3、回 族 自 治 区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分 类分 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我 区 危 险 化 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分 类 分 级 的监 督 管 理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危 险 化 学 品 、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 危 废 物 品监 管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标 准 、 规 范 , 按 照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综 合 治 理 实 施方 案 的 通 知 ( 宁 政 办 发 2017
4、25 号 ) 及 “三 个 必 须 ”原 则 的 要求 , 结 合 我 区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自 治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涉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 储 存 、经 营 、 使 用 、 运 输 、 废 弃 处 置 以 及 涉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物 流 园 区 、口 岸 、 机 场 和 城 镇 燃 气 的 经 营 等 各 环 节 各 领 域 单 位 的 安 全 风 险 分类 分 级 监 督 、 考 核 及 奖 惩 ,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坚 持 分 级 负 责 、 属 地 监 管 、 行 业 主 管 的 原 则 。 强 化和
5、落 实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负 责 、 政 府 监 管 、 行 业 自 律 的 机 制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含 监 督 、 考 核 、 奖 惩 3 项 管 理 内 容 。 监 督 管理 是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进 行 分 级 并 针 对 不 同 等级 的 单 位 实 施 有 针 对 性 的 、 差 异 化 的 管 理 。 考 核 管 理 是 对 各 市 县( 区 ) 人 民 政 府 、 宁 东 管 委 会 、 各 部 门 落 实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生 产 分 类 分 级 工 作 的 管 理 。 奖 惩 管 理 是 对 各 企
6、 事 业 单 位 落 实 危 险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分 类 分 级 工 作 的 管 理 。 4 第 二 章 职 责 划 分第 五 条 自 治 区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自 治 区 各 有 关 部门 、 各 地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宁 东 管 委 会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分类 分 级 监 督 管 理 的 考 核 工 作 ,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上 报 自 治 区 人 民 政府 。各 地 级 市 、 宁 东 管 委 会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辖 区 内 各 有关 部 门 、 各 县 ( 区 ) 人 民
7、政 府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分 类 分 级监 督 管 理 的 考 核 工 作 ,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报 上 一 级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和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 区 )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辖 区 内 各 有 关 部 门 危 险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分 类 分 级 监 督 管 理 的 考 核 工 作 , 并 将 考 核 结果 报 上 一 级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和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第 六 条 自 治 区 发 改 、 经 信 、 公 安 、 交 通 运 输 、 住 建 、 教 育 、卫 生
8、 、 水 利 、 环 保 、 国 资 、 安 监 等 对 行 业 负 有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的 部门 ,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 负 责 本 行 业 所 属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分 类 分 级 监 管 和 奖 惩 , 并 加 强 督 促 、 检 查 、 指 导 。各 地 级 市 及 宁 东 管 委 会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本 辖 区 危 险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分 类 分 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各 县 (区 )、 工 业 园 区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开 展 本 辖 区 行 业 内 危险 化 学 品 单 位
9、 的 分 类 分 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第 七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将 各 部 门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生产 分 类 分 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纳 入 危 险 化 学 品 综 合 治 理 考 核 工 作 内 5 容 中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各 部 门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的安 全 生 产 分 类 分 级 监 督 管 理 的 考 核 审 定 工 作 。第 三 章 监 督 管 理第 八 条 各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开 展 本 行 业 所 属 危 险 化 学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分
10、级 工 作 , 并 建 立 台 账 报 上 一 级 行 业 主 管 部门 和 同 级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第 九 条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类 自 治 区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安 全 风 险 管 理 水 平 分 级 表 ( 见 附 表 1-6) 开 展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全 生 产 状 况 分 级 工 作 。第 十 条 同 类 型 同 等 级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按 照得 分 从 高 到 低 确 定 等 次 ,大 于 90 分 ( 含 ) 代 表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最 佳 。对 属 于 关 于 印
11、发 ( 宁 安 监 2017 112 号 )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矿企 业 , 由 系 统 直 接 生 成 等 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等 次 表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等 次A B C D评 定 分 值 X90 90X75 75X60 X 60第 十 一 条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的 监 管 应 当突 出 重 点 ,按 照 “巩 固 A等 次 、 提 升 B等 次 、 严 管 C等 次 、 整 治 D等 次 ”的 原 则 , 实 行 定 期 分 级 和 动 态 监 管 相 结 合 , 即 根 据 定 期 分 6 级
12、情 况 决 定 动 态 监 管 频 次 , 实 施 有 针 对 性 的 、 差 异 化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分 级 为 “A”、 “B”等 次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主 要以 自 我 管 理 为 主 ,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抽 查 督 促 为 辅 ; 分 级 为 “C”等次 单 位 是 严 格 监 管 对 象 ,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监 管 ; 分 级 为 “D”等 次 单 位 为 重 点 整 治 对 象 , 地 方 政 府 和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重 点 监管 。第 十 三 条 各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13、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分级 情 况 以 及 季 节 特 性 、 行 业 特 点 和 重 点 工 作 情 况 , 并 结 合 专 项 检查 ,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检 查 计 划 , 检 查 频 次 一 般 不 低 于 以 下 规 定 :( 一 ) 对 于 分 级 为 “A”等 次 的 单 位 , 每 年 检 查 的 数 量 不 少 于总 数 的 20%。( 二 ) 对 于 分 级 为 “B”等 次 的 单 位 , 每 年 检 查 数 量 不 少 于 总数 的 50%。( 三 ) 对 于 分 级 为 “C”等 次 的 单 位 , 每 半 年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改进 情 况
14、进 行 一 次 监 督 检 查 。( 四 ) 对 于 分 级 为 “D”等 次 的 单 位 , 应 要 求 其 立 即 对 存 在 问题 进 行 整 改 , 并 将 整 改 情 况 及 时 上 报 所 属 地 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整改 后 ,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对 其 重 新 进 行 分 级 。 对 逾 期 不 改 或 整 改不 力 的 单 位 , 由 所 属 地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任 。第 十 四 条 各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定 期 进 行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隐患 排 查 及 整 改 工 作 , 并
15、建 立 安 全 隐 患 自 查 自 报 报 告 机 制 , 定 期 上 7 报 所 属 地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上 报 周 期 为 :( 一 ) 分 级 为 “A”等 次 的 单 位 每 年 上 报 1 次 ;( 二 ) 分 级 为 “B”等 次 的 单 位 每 半 年 上 报 1 次 ;( 三 ) 分 级 为 “C”等 次 的 单 位 每 季 度 上 报 1 次 ;( 四 ) 分 级 为 “D”等 次 的 单 位 每 月 上 报 1 次 。第 十 五 条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隐 患 自 查 自 报 情 况 报 告 应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一 ) 安 全
16、 生 产 的 总 体 情 况 (包 括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部 署 情 况 ,主 要 工 作 以 及 落 实 情 况 );( 二 )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建 立 及 执 行 情 况 ;( 三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建 立 情 况 ;( 四 ) 安 全 资 金 投 入 及 使 用 情 况 ;( 五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情况 ;( 六 )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 ;( 七 ) 建 设 项 目 “三 同 时 ”执 行 情 况 ;( 八 ) 重 大 危 险 源 管 理 情
17、况 ;( 九 ) 安 全 隐 患 自 查 自 报 及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 十 )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配 备 及 使 用 情 况 ;( 十 一 )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情 况 ;( 十 二 ) 安 全 设 备 、 设 施 运 行 及 检 测 检 验 情 况 ;( 十 三 ) 改 变 生 产 工 艺 、 设 备 设 施 、 安 全 措 施 以 及 扩 大 生 产 8 经 营 规 模 等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的 情 况 ;( 十 四 ) 工 伤 保 险 及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等 缴 纳 情 况 。第 十 六 条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18、 门 应 每 年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生 产 状 况 级 别 进 行 复 核 , 并 调 整 监 管 频 次 。第 十 七 条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对 危 险 化 学 品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级 别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一 ) 提 高 级 别 :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在 分 级 周 期 内 ( 1 年 , 下同 )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且 未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或 者 未 受 到 安 全 生 产 行政 处 罚 , 可 以 提 高 1 次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级 别 ( 最 多 提 高 至
19、 A 级 ) :1.完 成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一 级 达 标 , 提 高 1 级 ;2.完 成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二 级 达 标 , 提 高 1 级 ;3.在 自 动 化 系 统 改 造 和 安 全 设 计 诊 断 工 作 中 成 果 突 出 , 得 到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 提 高 1 级 ;4.在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 分 级 周 期 内 获 得 国 家 级 或 省 部 级 奖 励的 , 提 高 1 级 。( 二 ) 降 低 级 别 :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在 分 级 周 期 内 有 下 列 情 况之 一 , 可 以 降 低 安 全 生 产
20、 状 况 级 别 :1.发 生 死 亡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 未 开 展 安 全 标 准 化 建 设 和 未 使用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企 业 安 全 风 险 控 制 及 隐 患 治 理 信 息 系 统 管 控风 险 的 、 安 全 标 准 化 有 效 期 满 不 按 期 申 请 复 评 的 企 业 , 直 接 下 调为 D 级 ;2.由 于 隐 患 整 改 不 合 格 ,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 降 低 1 级 ; 9 3.因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挂 牌 督 办 的 , 降低 1 级 。( 三 ) 安 全 生 产 状
21、况 级 别 被 降 低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 分 级 周期 内 不 得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级 别 。第 四 章 考 核 管 理第 十 八 条 考 核 内 容 :( 一 )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分 类 分 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安 排部 署 情 况 ;( 二 )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分 类 分 级 监 督 管 理 基 础 工 作进 展 情 况 。 包 括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评 定 表 、 安 全 生 产 等 级 评 定 台 账 、年 度 抽 查 计 划 及 抽 查 记 录 。第 十 九 条 考 核 标 准 :
22、按 照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分 类 分 级 监督 管 理 工 作 考 核 表 ( 见 附 表 7) 实 施 考 核 。第 二 十 条 考 核 方 式 :( 一 ) 自 我 评 价 。自 治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分类 分 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的 年 度 自 我 评 价 工 作 , 并 将 自 我 评价 情 况 报 自 治 区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 宁 东 管 委 会 负 责 本 辖 区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23、安全 生 产 分 类 分 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的 年 度 自 我 评 价 工 作 , 并将 自 我 评 价 情 况 报 上 一 级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 1 0 各 市 县 有 关 行 业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业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分 类 分 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的 年 度 自 我 评 价 工 作 , 并 将 自 我评 价 情 况 报 上 一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同 级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 二 ) 部 门 考 核 。自 治 区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24、位 安 全 生 产 分 类 分级 监 督 管 理 并 入 危 险 化 学 品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 纳 入 每 年 对 自 治 区 各有 关 部 门 、 各 地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宁 东 管 委 会 的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考 核内 容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报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地 级 市 、 宁 东 管 委 会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全 生 产 分 类 分 级 监 督 管 理 并 入 危 险 化 学 品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 纳 入 每年 对 辖 区 内 各 市 级 有 关 部
25、门 、 各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的 安 全 生 产 目标 考 核 内 容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报 自 治 区 安 全 生 产 委 员会 和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 区 )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分 类分 级 监 督 管 理 并 入 危 险 化 学 品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 纳 入 每 年 对 辖 区 内各 县 级 有 关 部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考 核 内 容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 并 将 考核 结 果 报 地 级 市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和 同 级
26、人 民 政 府 。( 三 ) 考 核 结 果 通 报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定 本 级 部 门 和 下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危 险 化 学 品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分 类 分 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后 , 由 同 级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对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通 报 。第 五 章 奖 惩 管 理 11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于 列 入 关 于 印 发 ( 宁 安 监 2017 112号 ) 文 件 中 的 工 矿 企 业 , 可 按 照 该 文 件 第 十 二 条 至 第 二 十 四 条 激励 或 限 制 性 措 施 进 行 奖 惩
27、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于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为 “A”、 “B”等 次 的 其 它 危险 化 学 品 单 位 , 其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给 予 以 下 奖 励 :( 一 ) 通 报 表 彰 ;( 二 ) 在 各 奖 项 评 比 中 优 先 考 虑 ;( 三 ) 在 投 融 资 、 落 实 产 业 政 策 、 申 报 科 技 项 目 等 工 作 中 优先 考 虑 ;( 四 ) 在 实 施 财 政 性 资 金 项 目 安 排 等 各 类 政 府 优 惠 政 策 中 优先 考 虑 ;( 五 ) 在 社 会 保 障 领 域 , 给 予 重 点 支 持 和 优 先 考 虑 ;(
28、 六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实 施 “绿 色 通 道 ”便 利 服 务 措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于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为 “D”等 次 的 其 它 危 险 化 学品 单 位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将 其 列 为 行 业 内 重 点 监 管 对 象 , 可 给 予 以下 约 束 措 施 :( 一 ) 对 整 改 不 力 的 单 位 依 法 采 取 行 政 处 罚 或 经 济 处 罚 措施 ;( 二 ) 不 做 为 行 业 内 当 年 评 先 评 优 对 象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于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连 续 两 年 评 定 为 “C”等 次 的其 它 危 险
29、 化 学 品 单 位 , 其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将 其 列 为 重 点 监 管 对 12 象 ,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 二 十 三 条 内 容 实 施 惩 治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于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分 级 中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和 相 关 人 员 , 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或 各 行 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追 究 法 律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自 治 区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30、 办 公 室 负 责解 释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市 、 县 ( 区 )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办 法 中 关 于 危 险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风 险 分 类 分 级 考 核 工 作 内 容 可 另 行 制 定 工 作 细则 予 以 细 化 实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办 法 中 关 于 危 险 化 学 品单 位 安 全 风 险 分 类 分 级 监 督 和 奖 惩 工 作 可 结 合 本 行 业 具 体 情 况另 行 制 定 行 业 工 作 细 则 , 予 以 细 化 实 施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7 年 12 月 20
31、日 起 施 行 , 有 效 期为 2 年 。 13 附 表 1自 治 区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安 全 风 险 管 理 水 平 分 级 表 ( 生 产 企 业 )评 估 时 间 : 年 月 日 等 级 : 监 管 责 任 部 门 或 单 位 ( 盖 章 ) :企 业 名 称 ( 工 商 注 册 名 ) 企 业 类 型注 册 地 址 厂 址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业 人 数 人 是 否 设 置 安 全 机 构 是 否 是 否 配 备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是 否 配 备 人 数 是 否 是 安 全 标 准 化 企 业 是 否 法 人 代 表 或实 际 控 制 人手 机 座 机 传 真
32、 号 码安 全 负 责 人 手 机 座 机 电 子 信 箱是 否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是 否 重 大 危 险 源 级 别 级 是 否 设 置 SIS 是 否 是 否 涉 及 危 险 工 艺 是 否 危 险 工 艺 名 称是 否 涉 及 剧 毒 化 学 品 是 否 剧 毒 化 学 品 名 称是 否 涉 及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是 否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名 称原 材 料 中 间 产 品 终 端 产 品危 险 化 学 品品 名年 使 用 量( 吨 )最 大 储 存量 ( 吨 )危 险 化 学 品品 名最 大 储 存量 ( 吨 )危 险 化 学 品品 名年 生 产 量( 吨 )最 大
33、 储 存 量( 吨 ) 14 序 号项 目 ( 类 别 ) 评 估 内 容评 估分 值自 评得 分评 估得 分1、 机 构 设 置 、 人 员 配 备 及 责 任 落 实 ( 10 分 )1.1.1是 否 依 法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并 按 规 定 足 额 配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安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不 得 分 , 未 足 额 配 备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 扣 1 分 。21.1.2是 否 建 立 健 全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并 保 证 每 位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与 其 职
34、务 、 岗 位 相 匹 配 ; 是 否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考 核 机 制 , 定 期 考 核 、 奖 惩 ; 是 否 按 照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体 系 五 落 实 五 到 位 规 定 要 求 贯 彻 落 实 “一 岗 双 责 ”。 未 责 任 到岗 的 , 每 缺 一 个 岗 位 扣 1 分 , 未 建 立 考 核 机 制 的 , 扣 2 分 , 扣 完 为 止 。21.1.3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构 及 制 度是 否 制 定 健 全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确 保 满 足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需 要 。 每 缺少 一
35、 项 , 扣 0.5 分 , 扣 完 为 止 。11.2.1生 产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分 管 安 全 负 责 人 、 分 管 生 产 负 责 人 、 分 管 技 术 负 责 人 是 否 具有 一 定 化 工 专 业 知 识 或 者 相 应 的 学 历 ,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人 具 有 国 民 教 育 化 学 化 工 类 别专 科 以 上 学 历 , 并 有 3 年 以 上 化 工 行 业 从 业 经 历 。 相 关 负 责 人 不 具 有 相 应 背 景 能 力的 , 每 个 岗 位 扣 1 分 , 扣 完 为 止 。2.51.2.2人 员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36、 员 是 否 具 备 国 民 教 育 化 工 化 学 类 ( 或 安 全 工 程 ) 中 等 职 业 教 育以 上 学 历 或 者 化 工 化 学 类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是 否 配 备 危 险 物品 安 全 类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不 具 有 相 应 学 历 、 职 称 及 资 质 的 , 每个 岗 位 扣 1 分 , 扣 完 为 止 。2.52、 装 置 、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 25 分 )2.1.1安 全 设 施涉 及 “两 重 点 一 重 大 ”的 生 产 装 置 , 是 否 按 照
37、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令 第 40号 、 安 监 总 管 三 2009 116号 、 安 监 总 厅 管 三 2011 142号 、 AQ3035、 AQ3036等 规 章 及 相 关 标 准 规范 文 件 的 规 定 , 根 据 不 同 需 要 装 备 自 动 控 制 系 统 ( DCS) 、 紧 急 停 车 系 统 、 独 立 的 安 全 仪5 15 表 系 统 、 视 频 监 控 及 其 他 监 控 设 施 。 一 项 不 符 合 , 扣 1分 , 扣 完 为 止 。2.1.2泄 压 、 防 爆 、 阻 火 、 防 雷 、 导 静 电 、 报 警 等 安 全 设 施 是 否
38、设 置 到 位 , 是 否 有 专 人 负责 管 理 , 维 护 保 养 完 好 。 未 设 置 相 应 安 全 设 施 的 扣 2 分 ; 每 发 现 一 处 安 全 设 施 设 置不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的 , 扣 1 分 ; 每 发 现 一 处 安 全 设 施 损 坏 未 及 时 维 修 或 更 换 的 扣 1分 , 扣 完 为 止 。42.2有 毒 有 害 气 体 监控是 否 按 照 GB50493 在 易 燃 、 易 爆 、 有 毒 区 域 设 置 固 定 式 可 燃 气 体 、 有 毒 有 害 气 体泄 漏 的 检 测 报 警 设 施 , 报 警 信 号 是 否 发 送 至 工
39、 艺 装 置 、 储 运 设 施 等 的 控 制 室 或 操 作室 。 一 项 不 符 合 , 扣 0.5 分 , 扣 完 为 止 。32.3.1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 应 符 合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549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 一 项 不 符 合 , 扣 0.5 分 , 扣 完 为 止 。22.3.2特 种 设 备 管 理 是 否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 由 具 有 专 业 资 质 的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对 危 险 物 品 容 器 及 特 种 设 备 以外 的 安 全 附 件 进 行 检 测 、
40、检 验 , 并 取 得 相 应 的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 未 检 测 检 验 的 扣 0.5分 ,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扣 1 分 , 扣 完 为 止 。22.4 电 气 设 备电 气 设 备 是 否 符 合 SH/T3060、 HG/T20664、 HG/T20666、 HG/T20675、 HG20571、SH3097、 GB12158、 GB50058、 GB50057、 GB50034、 GB13955、 GB/T13869 等 相关 标 准 要 求 , 一 项 不 符 合 , 扣 0.5 分 , 扣 完 为 止 。52.5 泄 漏 管 理是 否
41、贯 彻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化 工 企 业 泄 漏 管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 安 监 总 管三 2014 94 号 ) , 开 展 泄 漏 点 排 查 , 建 立 泄 漏 档 案 。 未 开 展 泄 漏 点 排 查 , 扣 2分 , 未 建 立 泄 漏 档 案 扣 1 分 。22.6 设 备 台 账是 否 建 立 设 备 台 账 , 编 制 设 备 操 作 和 维 护 规 程 , 定 期 检 查 、 检 测 、 维 护 保 养 , 保 持设 备 完 好 性 。 未 建 立 设 备 台 账 扣 1 分 , 未 编 制 设 备 操 作 和 维 护 规 程 扣 2
42、分 , 每 缺 少一 个 关 键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扣 0.5 分 , 未 定 期 检 查 、 检 测 、 维 护 保 养 扣 1 分 , 扣 完 为 止 。23、 工 艺 及 运 行 安 全 ( 15 分 )3.1 安 全 可 靠 性 是 否 建 立 并 实 施 工 艺 安 全 符 合 性 审 核 程 序 , 至 少 每 三 年 进 行 一 次 工 艺 安 全 的 符 合 性 4 16 审 查 , 确 保 工 艺 安 全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 企 业 未 开 展 工 艺 安 全 的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 扣 4分 。 未 采 用 安 全 可 靠 工 艺 的 , 直 接 评
43、定 为 “差 ”等 次 。3.2工 艺 过 程 风 险 分析未 对 工 艺 过 程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 一 个 单 元 扣 1 分 , 扣 完 为 止 。 33.3 开 停 车 管 理生 产 装 置 开 车 前 应 组 织 检 查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确 认 。 未 编 制 装 置 开 车 方 案 的 , 扣 2 分 ;未 制 定 安 全 条 件 确 认 表 , 或 内 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一 项 不 符 合 , 扣 0.5 分 ; 应 编 制 停车 方 案 , 未 编 制 的 , 扣 2 分 , 扣 完 为 止 。23.4关 键 装 置 和 重 点部 位应 确 定
44、关 键 装 置 、 重 点 部 位 , 实 行 企 业 领 导 干 部 联 系 点 管 理 机 制 ; 联 系 人 应 每 月 至少 到 联 系 点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活 动 ; 建 立 关 键 装 置 、 重 点 部 位 档 案 ; 建 立 企 业 、 管 理 部门 、 基 层 单 位 及 班 组 监 控 机 制 , 定 期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并 形 成 记 录 。 每 项 不 符 合 要 求扣 0.5 分 , 扣 完 为 止 。23.5 检 测 装 置在 工 艺 装 置 上 可 能 引 起 火 灾 、 爆 炸 的 部 位 是 否 设 置 超 温 、 超 压 等 检 测 仪
45、表 、 声 光 报警 和 安 全 联 锁 装 置 等 设 施 。 每 项 不 符 合 要 求 扣 0.5 分 , 扣 完 为 止 。23.6 操 作 人 员 要 求操 作 人 员 应 掌 握 工 艺 安 全 信 息 , 每 发 现 1 人 未 掌 握 相 应 岗 位 工 艺 安 全 信 息 的 , 扣0.5 分 , 扣 完 为 止 。24、 消 防 ( 10 分 )4.1 消 防 验 收 未 通 过 消 防 验 收 的 , 直 接 评 定 为 “差 ”等 次 。 /4.2 消 防 机 构生 产 、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的 大 型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专 职 消 防 队 ,
46、承 担 本 单 位 的 火 灾 扑救 工 作 。 未 设 置 消 防 机 构 的 , 或 未 与 临 近 消 防 部 门 签 订 消 防 救 援 协 议 的 , 本 项 不 得分 。34.3 防 火 间 距重 要 生 产 车 间 、 原 料 和 产 品 库 区 、 公 用 工 程 ( 供 电 、 供 水 、 供 气 、 供 风 ) 等 单 元 和重 点 部 位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是 否 符 合 GB50016、 GB50160 等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 重 要 单元 与 重 点 部 位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的 , 每 发 现 一 处 扣 1 分 ,
47、扣 完 为 止 。3 17 4.4 消 防 设 施消 防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B50016、 GB50160 等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 未 按 规 定 设 置 消防 器 材 设 施 及 消 防 器 材 设 施 未 达 到 正 常 使 用 要 求 的 , 每 处 0.5 分 , 扣 完 为 止 。45、 储 存 和 包 装 ( 10 分 )5.1 储 存 管 理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储 存 是 否 符 合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1 号 ) 规定 , 一 项 不 符 合 , 扣 1 分 , 扣 完 为 止 。25.2危 险
48、 化 学 品 档 案和 登 记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其 产 品 、 所 有 中 间 产 品 进 行 分 类 , 并 将 分 类 结 果 汇 入 危 险 化学 品 档 案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行 登 记 。 一 项 不 符 合 , 扣 0.5 分 。25.3 储 存 罐 区储 存 罐 区 应 符 合 油 气 罐 区 防 火 防 爆 十 条 规 定 ( 安 监 总 政 法 2017 15 号 ) 、AQ3036、 GB17681、 GB50351、 SH/T3007 的 相 关 规 定 。 一 项 不 符 合 , 扣 0.5 分 。25.4危
49、险 化 学 品仓 库( 1) 危 险 化 学 品 应 储 存 在 专 用 仓 库 、 专 用 场 地 或 者 专 用 储 存 室 ( 以 下 统 称 专 用 仓库 ) 内 ;( 2) 按 照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储 存 方 法 、 储 存 数 量 和 安 全 距 离 , 实 行 隔 离 、 隔 开 、分 离 储 存 , 禁 止 将 危 险 化 学 品 与 禁 忌 物 品 混 合 储 存 ;( 3) 危 险 化 学 品 专 用 仓 库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对 安 全 、 消 防 的 要 求 , 设 置 明 显标 志 , 并 由 专 人 管 理 ; 设 置 通 讯 、 报 警 装 置 ; 危 险 化 学 品 出 入 库 应 当 进 行 核 查 登 记 ,并 定 期 检 查 ;( 4) 剧 毒 化 学 品 及 储 存 数 量 构 成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其 他 危 险 化 学 品 必 须 在 专 用 仓 库 单独 存 放 , 实 行 双 人 收 发 、 双 人 保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