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一 、总 体考虑 2015 年“专 利代 理实 务 ”考试 试题 包括请 求 宣告专利 权无 效实务 和 申请实 务两个部分, 共 3 道题目。 第一题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实务部分, 该题要求应 试者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具体分析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 理由和证据, 借 助为客户撰写无效宣告请求咨询意见的试题类型, 着重考查应试者对于专利代理 实务中经常涉及的几个基本法律概念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以及灵活运用的能力。 应 试者作为专利代理人, 在咨询意见中, 应当条理清晰, 有理有据地分析客户提供 的资料, 选择能成功地将涉案专利宣告无效可能性最大的证据, 并提出最具说服 力的理由。 此外,
2、该题 还测试了应试者对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举证期限等相关法 律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二题和第三题为申请实务部分。 第二题采用撰写权利要求 书这种专利代理实务中最基本的任务, 主要考查应试者是否具备根据给定的素材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能力, 要求在满足 专利法 及 专利法实施细则 有关规 定的前提下, 撰写出既能够为委托人谋求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 权利又相对稳定 的权利要求书。 第三题要求应试者分析其在第二题中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 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实质上是要求应试者将在第二题中进行的思考、 分析和判 断过程还原出来, 从而进一步考查应 试者对于权利要求撰写思路和步骤的掌握情 况。 二 、撰
3、写无效 宣告 请求的 咨询 意见 2015 年“专 利代 理实 务 ”考试 的第 一题要 求 应试者根 据题 目给出 的 素材为 客户撰写咨询意见, 说明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 理由和证据。 题目中共给 出 4 份素材 :包括涉案专利以及客户提供的对比文件 13。 撰写咨询意见之前, 应试者需要认真阅读题目中给出的 4 份素材, 全面了解 涉案专利以及所有对比文件的相关内容,并按照以下思路和步骤进行分析。 1.分 析客 户提供 的对 比文 件是 否需要 作为 证据提 交 这里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内容 : 一方面, 在时间上, 需要考察客户提供 的对比 文件是否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或者是否
4、属于申请在先公开( 公告) 在后的专 利申请或者专利文件; 另一方面,在内容上,需要考察这些对比文件是否能够影 响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 或创造性,以及是否构成抵触申请。应试者 应当在进行上述分析的基础上, 客观、 直接地 为客户阐明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的对 2 比文件。并结合所选择的证据具体分析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理由。 在时间上, 对比文件 1 和对比文件 2 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 构 成了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 3 属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于涉案专利的申 请日前提出, 并于 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当天公开的专利文件, 其是否能够构成抵触 申请,需要考察其公开的内
5、容是否与涉案专利构成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在内容上, 分析对比文件 1、 对比文件 2 公开的内容, 并与涉案专利的权利 要求 14 进行比较,结论是对比文件 1 影响权利要求 1 的新颖性,对比文件 1 结合对比文件 2 影响权利要求 2 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 3 公开了一种一体成型的塑料卡箍, 没有公开权利要求 1 中的卡箍 的第一本 体和第 二本体 铰接的技 术方案 ,因此 对比文件 3 不能 破环 权利要求 1 的新颖性,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 因此, 在无效宣告请求中, 对比文件 1 和对比文件 2 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而 对比文件 3 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建议不作为证
6、据提交。 2.分 析涉 案专利 的权 利要 求书 是否存 在其 他可以 提出 无效宣 告请 求的缺 陷 通过分析可知, 权利要求 3 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 4 引用权利要求 1 和权利要求 2 的技术方案不清楚。 此外, 权利要求 4 中还存在由 “最好是” 连接 着一个上位概念和一个下位概念的表述, 导致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两个不同 的保护范围,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3.确 定无 效宣告 请求 的范 围、 理由和 证据 的使用 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 可以确定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 理由和证据为 : 权利 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 2 相对于对比
7、文件 1 和对比文 件 2 的结合不具备创造 性; 权利要求 3 未以说 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 4 引用权利 要求 1 和权利要求 2 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不符合 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 规定, 因此请求宣告权利要求 13 以及权利要求 4 引用权利要求 1、 2 的技术方案 无效。 4.准 备咨 询意见 的撰 写 咨 询意 见样例 尊敬的客户 : 我方根据贵方提供的涉案专利以及对比文件 13,提出如下意见 : 3 (1) 关于证据的使用 对比文件 1 和对比文件 2 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 构成了涉案专 利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 3 属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提
8、出的, 并于涉 案专利的申请日当天公开的专利文件,从时间上可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但对比文件 3 公开的卡箍箍体是一体成型的, 没有公开权利要求 1 中的卡箍的第 一本体和第二本体铰接的技术方案, 因此对比文件 3 不能破坏权利要求 1 的新颖 性,不能构成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建议放弃使用对比文件 3。 (2) 权利要求 1 不具备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涉及一种卡箍,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管道连接卡箍, 并具体公开 了包括第一箍套 1 和第二箍套 2, 第一箍套上设置挂轴 11 , 在第二箍 套的对应端 设置与挂轴 11 对应的 轴套 21; 在第一箍套 1
9、和第二箍套 2 各自的另 一端设置连接 耳, 连接耳上设有供连接螺栓穿过的通孔。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边采用挂轴的方 式进行枢轴连接, 另一边通过螺栓连接的卡箍, 即公开了权利要求 1 所要求保护 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 且二者的技术领域、 技术方案、 解决的技术问题和 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 1 不具备新颖性, 不符合 专利法 第二十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 权利要求 2 不具备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如前所述的技术内容, 权利要求 2 与对比文件 l 的区别在 于:“ 所述紧固装置(3) 包括与所述第一本体(1) 铰接的连接板(31)
10、 , 所 述连接板(31) 的一端开设有插槽(321) ,另一端面上有螺纹 孔,所述第二本体(2) 上具有可插入 插槽(321) 的固定部(4) , 所述固定部(4) 上开有螺 纹孔(41) , 所述螺栓(32) 穿过螺纹 孔将第一本体(1) 和第二 本体(2) 连接” , 该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 计紧固装置的具体结构从而进一步减少零件的数量。 对比文件 2 公开了卡箍 组件包括 : 卡箍本体 1 、U 型连接杆 2、销 轴 3、螺 栓 40 卡箍本体 1 由塑料材料注塑一次成型, 其具有两个连 接端, 一端与 U 型连 接杆 2 的开口端铰接,另一端开设有贯穿的螺纹孔,用于与穿
11、过 U 形连接杆 2 的封闭端的螺栓 4 螺纹 连接。对比文件 2 公开 了通过铰接的 U 型连 接杆来实现 紧固的技术方案,并且其在对比文件 2 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减少零件的数量。 4 可见, 对比文件 2 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 1 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 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 1 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 2 从而获得权利要求 2 所要求保 护的技术方案, 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 2 不具有实质 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 权利要求 3 没有以 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的规定 涉案专利的说明
12、书最后一段记载了 “预定位装置 5 包括位于第一本体 1 上的 卡钩 51 , 位于第二本体 2 上的固定板 521 , 以及连接在固定板 521 上的环形弹性 钩件 522 ,例如环形橡胶圈 ” , “为了避免预定位的操作影响螺栓 32 对准螺纹孔 41 ,第一本体 1 和第二本体 2 的预定位连接不能是刚性的,而是弹性的,这样, 环形橡胶圈的弹性能在螺栓 32 对准螺纹孔 41 的过程中, 协助调整二者之间的相 对位置, 方便二者的对准 ” , 而权利要求 3 中记载的是 “预定位装置(5) , 其包括 位于第一本 体(1) 上的卡 钩(51) 和位于第二本体(2) 上的环形钩件(522)
13、 ” , 权利要求 4 中对环形钩件进一步限定为是弹性的, 由此可见, 权利要求 3 的技术方案包括 环形钩件不是弹性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而且也会影响螺栓 32 对准螺纹孔的,使得相应的技术问题无法解决,因此权利要求 3 没有以说明 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5) 权利要求 4 引用权利 要求 1、2 的技术方案不清楚, 不符合 专利 法 第 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 4 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环形钩件的结构, 但是在其引用的 权利要求 1、2 中 均没有记载“环形钩件 ” ,因此权利要求 4 引用权利要求 1、2 的技术方案缺乏引用基础, 造
14、成保护范围不清楚, 不符合 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 第四款的规定。 因此请求宣告权利要求 13 以及权利要求 4 引用权利要求 1、 2 的技术方案 无效。 5.后 续工 作意见 根据前述分析, 目前所掌握的证据无法请求宣告权利要求 4 引用权利要求 3 的技术方案无效。 对于请求人而言, 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增 加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及补充证据, 因此建议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后作进一步 5 的检索, 重点检索权利要求 4 引用权利要求 3 的技术方案, 以期在提出无效宣告 请求之后的一个月内补充证据, 并结合该证据增加相应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或创造性的理由。 三 、撰 写权利
15、要求 书 2015 年“专 利代 理实 务 ”考试 的第 二题要 求 应试者根 据题 目给出 的 素材为 客户撰写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 应试者应当认真阅 读、 全面了解技术交底材料和现有技术的相关内容, 撰写出既符合 专利法 和 专利法实施细则 相关规定, 又能最大化地维护客户利益的权利要求书。 在答 题时可以按照以下的思路和步骤进行。 1.确 定技 术交底 材料 相对 于现 有技术 所解 决的技 术问 题 本试题中,涉案专利及对比文件 13 均构成了 技术交底材料的现有技术。技 术交底材料涉及对卡箍的改进,因此以 “一种卡箍”作为要求专利保护的主题。 将技术交底材
16、料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 可知其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两个技术 问题 : 一是安装费时费力, 不能对卡箍进行快速装配( 第一个技术问题); 二是卡箍 在管道上容易转动或串动,影响了紧固效果( 第二个技术问题) 。 2.确 定独 立权利 要求 的保 护范 围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 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 技术特征。 为了达到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应试者不能简单地照抄技术 交底材料中的实施方式, 应当对其中的实施方式 进行适当概括, 以避免所撰写的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小。技术交底材料中为了解决第一个技术问题给出了 3 个实施例, 实施例一和实施例二采用了类似的结构,
17、 二者均不使用螺栓连接, 而 是 通 过 可 活 动卡 块( 实施 例 一) 和锁扣( 实施 例二) 卡 扣 连 接 ,从 而 避免 在 装 配 和 分 解过程中需要将螺栓完全拧入或拧出螺母以实现卡箍的快速装配。 实施例三虽然 使用了螺栓连接,但是由于在卡箍的一个连接端上设置了 U 形开口 ,从而只需 松动螺母即可将螺杆从 U 形开口取出,完 成卡箍的快速分离。由此可见,第一 实施例和第二实施例中卡箍的连接方式可以概括为卡扣连接, 而第三实施例 与前 两个实施例的发明构思不同, 其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 是在连接端上设置大小 合适的 U 形开口, 从而 不需要将螺栓完全拧入或拧出, 因此不适合
18、将其与第一、 第二实施例进行概括,应考虑为第三实施例单独撰写独立权利要求。 6 技术交底材料中为了解决卡箍在管道上容易转动或串动的技术问题, 将套在 或嵌入卡箍上的橡胶垫圈的内环壁上设置了三角形防滑凸起或者点状凸起, 实质 是在卡箍橡胶垫圈的内环壁上设置防滑凸起以起到防滑的作用, 而三角形或点状 均是防滑凸起的具体形状,是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必写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3.确 定独 立权利 要求 之间 是否 符 合单 一性 要求 由上可知, 技术交底材料中涉及两个技术问题, 可以形成用于分别解决每个 技术问题的两个独立权利要求。 其中, 为了解决第一个技术问题, 技术交底材料 给出了 3 个实施例
19、, 可以撰写出两个独立权利要求。 这样, 根据技术交底材料的 内容, 可以撰写出 3 个独立权利要求, 此时, 就需要进行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 具备单一性的判断,以确定是提出一份专利申请,还是提出两份专利申请。 经过分析, 为了解决两个不同的技术问题, 技术交底材料给出了不同的技术 方案, 因此涉及不同技术问题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 征, 应当分案申请。 其次, 为了实现卡箍的快速装配, 实施例一和实施例二可以 概括为卡扣连接,实施例三通过在卡箍的一个连接端设置合适的 U 型开口螺纹 连接, 采用了不同的发明构思, 也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也应当予以 分案申请。
20、 4.根 据实 施例撰 写适 当数 量的 从属权 利要 求 为了形成较好的保护梯度,应当根据实施例的具体内容撰写从属权利要求。 针对第一实施例和第二实施例概括的独立权利要求, 可以将每个实施例的具体实 施方式分别撰写为从属权利要求。 此外, 卡箍的具体结构、 橡胶垫圈、 防滑凸起以及防滑凸起的具体形状等均 可以作为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的技术 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进一步的限定。 撰 写的 权利要 求书 样例 1.一种卡箍, 包括卡箍本体和紧固装置, 所述紧固装置的一端与卡箍本体的 一个连接端铰接, 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装置的另一端与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 卡扣连接。 2.如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卡
21、箍, 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装置包括连杆, 所述连杆 上设有杆孔, 所述卡箍的另一个连接端上设有销孔, 所述杆孔和销孔通过卡块卡 扣连接。 7 3.如权利要求 2 所述的卡箍, 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杆的另一端与可旋转问锁铰 接, 所述可旋转问锁的端面在锁紧状态下紧压所述卡箍本体另一个连接端的外侧 表面。 4.如权 利要求 1 所述的卡箍, 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装置包括锁扣、 锁钩和锁 盖, 所述锁盖与卡箍本体的一个连接端铰接, 所述锁钩固定在卡箍本体的另一个 连接端,所述锁扣的一端铰接所述锁盖的内侧下方,另一端可卡入锁钩。 5.如权利要求 14 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箍本 体包括左
22、卡箍和右卡箍,所述左卡箍和右卡箍铰接。 6.如权利要求 14 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箍本 体是一体成形的卡箍带。 7.如权利要求 14 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卡箍本 体内侧设有橡胶垫圈。 8.如权利要求 7 所述的卡箍, 其特征在于所述橡胶垫圈与管道接触的内环壁 上设有防滑凸起。 9.如权利要求 8 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滑凸起是三角形凸起。 10. 如权利要求 8 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滑凸起是点状凸起。 需要另案提交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样例 :1.一种卡箍, 包括卡箍本体和紧固 装置, 其特征在于 : 所述紧固装置包括螺杆螺母组件, 所述
23、螺杆螺母组件与卡箍 本体的一个连接端铰接,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上设有 U 型开口,所述 U 型 开口的宽度大于螺杆的直径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宽度。 需 要另 案提交 申请 的独立 权利 要求样 例 : 1.一种卡箍, 在 卡箍本体的内侧表面嵌有或套有橡胶垫圈, 其特征在于在所 述橡胶垫圈的内环壁上设有防滑凸起。 需 要提 出 3 份 专利申 请的 理由 第一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 “紧固装 置的另一 端与卡 箍本体 的另一个 连接端 卡扣连 接 ” ,从 而不需 要使用 螺栓就可以 快速打开和锁紧卡箍; 第二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 术特
24、征是 “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上设有 U 型开口,所述 U 型 开口的宽度大 于螺杆的 直径且 小于螺 母的最小 外周宽 度 ” , 从而只需 松动螺 母,无 需螺母与螺 8 杆的完全分离即可将螺杆从 U 形开口取出, 完成卡箍的快速 安装; 第三份专利申 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 “在橡胶垫圈的内环壁上设 有防滑凸起 ” ,从而防止卡箍在管道上移动或串动。 3 个独立权利求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 彼此在技术上 也无相互关联,因此 3 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 应当作为 3 个独
25、立申请提出。 四 、新 颖性和 创造 性分析 2015 年“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的第三题要求应试者说明所撰写的独立 权利要 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在本次考试中设置了两道关于新 颖性和创造性的题目, 在第一题中考查了应 试者能否根据给出的证据判断出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从而导致权利 要求被无效的能力, 在本题中实质上是要求应试者将权利要求撰写中的分析判断 过程还原出来, 并能够针对审查过程中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请 求人的请求意见中提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进行答辩和陈述意见。 具体到本题 中, 关于新颖性, 重点 考查应试者对于新颖性判断中同样的发明或者
26、实用新型以 及单独对比原则的掌握。 关于创造性, 重点考 查应试者对于“ 三步法“ 的掌握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在对第一份申请和第二份申请的独立权利 要求的创造性判断中, 需要选择涉案专利或者对比文件 2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 三题 的答题 样例 1.第 一份 申请的 独立 权利 要求 的新颖 性 第一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 1 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比, 涉案专利没有公 开权利要 求 1 中 紧固 装置的另 一端与 卡箍本 体的另一 个连接 端卡扣 连接的技术 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 因此 权利要求 1 相对于涉案专利具备新颖性, 符合
27、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 对比文件 13 均没有 公开权利要求 1 中紧固 装置的另一端与卡箍本体的另 一个连接端卡扣连接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 l 的技术方案分别与对比文件 13 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 1 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 13 具备 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9 2.第 二份 申请的 独立 权利 要求 的新颖 性 第二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比, 涉案专利没有公开 权利要求 1 中紧固装置包括螺杆螺母组件, 所述螺杆螺母组件与卡箍本体的一个 连接端钦接,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上设有 U 型开口,所述 U 型开口的宽度 大
28、于螺杆的直径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宽度的技术特征, 使得权利要求 1 的技术 方案与涉案专利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 因此权利 要求 1 具备新颖性, 符合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 13 均没有 公开权利要求 1 中紧固 装置包括螺杆螺母组件,所述 螺杆螺母组件与卡箍本体的一个连接端钦接, 卡箍本体的另一个连接端上设有 U 型开口,所述 U 型开 口的宽度大于螺杆的直径且小于螺母的最小外周宽度的技 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分别与 对比文件 13 所公开 的技术 方案实 质不同, 因此权利要求 1 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 13 具备新颖性, 符合 专利法 第二十二 条第
29、二 款的规 定 。 3. 第三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第三份申 请的独 立权利 要 求 1 与涉 案专利 的技术 方 案相比, 涉案 专利没 有公 开橡胶 垫圈, 也没有 公开橡 胶垫 圈的内环 壁上设 有防滑 凸 起, 因 此权利 要求 1 的技 术方案与 涉 案专利所 公开的 技术方 案 不同, 权利 要求 1 相对于 涉案专利 具各新 颖性, 符 合 专利法 第二十二 条第二 款的规 定 。 对比文 件 13 均没 有公 开橡胶垫 圈,也 没有公 开 橡胶垫圈 的内环 壁上设 有 防滑凸 起,因此 权利要 求 1 的技 术方案分 别与对 比文 件 13 所公开 的技术 方案实 质
30、不同,因 此 权利要 求 1 分 别相对 于对 比文件 13 具备 新颖性 , 符合专 利法 第二十 二 条第二款 的 规定。 4.第一份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第一份申 请的独 立权利 要 求 1 与 最接近 的 现有 技术 涉案专利 所公开 的技术 方 案区别 在于: 涉案专 利没有 公开 紧固装置 的另一 端与卡 箍 本体的另 一个连 接端卡 扣 连接, 根据 该区别特 征, 权利要 求 1 实际解决 的技术 问题是 如 何实现卡 箍的快 速装卸 , 其他对比 文 件均公开 了螺栓 连接的 固 定方式, 没有公 开上述 区 别特征, 也没有 给出相 应 的技术启 示, 因此权利 要求
31、1 的技术 方 案是非显 而易见 的, 而采 用卡扣连 接可以 避免现 有 技术中需 要 将螺栓全 部拧入 或拧出 螺 母而造成 的装卸 麻烦的 缺 陷, 具 有有益 的技术 效果 , 因此 权利 要求 1 相 对于涉 案专利, 或者涉案 专利与 其他对 比 文件的结 合均具 备突出 的 实质性特 点 10 和显著的 进步, 具备 创 造 性,符合 专利 法第 二 十二条第 三款的 规定。 5.第二份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第二份申 请的独 立权利 要 求 1 与 最接近 的现有 技术 涉案专利 所公开 的技术 方 案区别 在于: 涉案专 利没有 公开 紧固装置 包含螺 杆螺母 组 件, 所
32、 述螺杆 螺母组 件与 卡箍本体 的 一个连接 端钦接 ,卡箍 本 体的另一 个连接 端上设 有 U 型开口, 所述 U 型 开口的宽 度大 于螺杆的 直径且 小于螺 母 的最小外 周宽度 , 根 据该 区别特征 , 权 利要求 1 实 际解决的 技 术问题是 如何不 需要螺 母 与螺杆完 全分离 从而实 现 卡箍的快 速装卸, 其 他对 比文件均 公 开了螺栓 需要完 全拧入 拧 出进行连 接的固 定方式 , 没有公开 上 述区 别特征 , 也没有给 出 相应的技 术启示 , 因 此权 利要求 1 的技术 方案是 非 显而易见 的, 而含有 上述 区别特征 的 技 术 方 案 可 以 避 免
33、 现 有 技 术 中 需 要 将 螺 栓 全 部 拧 入 或 拧 出 螺 母 而 造 成 的 装 卸 麻 烦 的 缺 陷, 具有有益 的技术 效果 , 因此 权利要 求 1 相 对于 涉案专利 , 或 者涉案 专利 与其他对 比 文件的结 合均具 备突出 的 实质性特 点和显 著的进 步 , 具备创造 性, 符合 专 利法 第二 十二条第 三款的 规定。 6.第三份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第三份申 请的独 立权利 要 求 1 与 最接近 的现有 技术 涉案专利 所公开 的技术 方 案区别 在于: 涉案专 利没有 公开 公开橡胶 垫圈 , 也没 有公 开橡胶垫 圈的内 环壁上 具 有防滑凸 起 的技术特 征, 根 据该区 别 特征, 权 利要求 l 实 际解 决的技术 问题是 如何防 止 卡箍在管 道 上滑动或 串动 , 其他 对比 文件也没 有公开 上述区 别 特征, 并且也 没有给 出相 应的技术 启 示, 因 此权利 要求 1 的技 术方案是 非显而 易见的 , 而含有上 述区别 特征的 技 术方案可 以 实现防滑, 具 有有益 的技 术效果 , 因此 权利要 求 1 相对于涉 案专利 , 或 者涉 案专利与 其 他对比文 件的结 合均具 备 突出的实 质性特 点和显 著 的进步, 具 备创造 性, 符 合 专利法 第二十二 条第三 款的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