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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与管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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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几个概念,受案范围、主管、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主管:法院和其它国家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审判权:包括立案决定权、诉讼指挥权、调查取证权、事实认定权、法律适用权、主持调解权、裁判权、执行权等。 现阶段:法律规定的,那些案件应该由法院受理。,二、法律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第160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2.三个

2、问题: (1)是否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都可以由法院受理? (2)平等主体之间的非财产和人身关系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3)非讼案件的范围是否过窄?,(1)是否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都可以由法院受理? A、法律规定不得受理的案件 (两种可能:法院不管,其它机关管;法院不管,不知道哪里管) a.部门法的排除:仲裁法和其它部门法 b.司法解释的排除:政策性的调整 c.地方法规及地方法院意见的排除: B、法律规定共管的案件 司法最终解决(趋势),C、属于受理范围,不受理,怎么办? 典型案例三鹿事件 :2008年9月11日 曝光;2008年9月22日,河南省镇平县一孙姓家长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

3、法院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2009年3月25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正式对一名三鹿奶粉受害患儿家长的民事索赔诉讼给予立案。 (2)平等主体之间的非财产和人身关系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一般的做法:不受理;哪里受理:不知道 (3)非讼案件三、实务的态度 “认真把好立案关,对法无明文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一般不要受理。” 200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四、规制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1. 司法是纠纷的最终裁决者2.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中的管辖,一、管辖制度的概述,(一)诉讼管辖的概念 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

4、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管辖与主管的关系(三)确定管辖的立法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 3.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 4.兼顾各级法院的职能和工作负担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三)诉讼管辖的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诉讼管辖的分类 1.是否有法律直接规定: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是否有法律强制规定: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确定管辖的因子: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裁定管辖:法院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以裁定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合并管辖: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件有牵连的其他案件。,一、级别管辖,(一)

5、概念: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纵向分工 第一审? 为什么会有级别管辖,(二 )级别管辖的标准 1.指导思想 便于诉讼,便于审判,便于执行 均衡各级法院的工作负担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2.国外的立法例 以案件的性质为标准:法国 以诉讼标的额为标准:日本 结合案件性质、诉讼标的额为标准:,3.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标准 (1)立法的“三结合”标准 A 案件的性质、 B 案件的繁简程度 、 C 案件的影响范围 评价:模糊、主观性强、不确定 (2) 司法上的标准:诉讼标的的金额若干意见第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6、、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评价:优点:简单、明确、易操作 缺点:全国不统一 金额并不必然与审判难度相适应 易导致当事人规避法律 经常调整,3.级别管辖的恒定(现在是否还有?),管辖恒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时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管辖恒定的意义:保持诉讼的安定性。避免因为管辖原因的变化导致因为丧失管辖权而发生诉讼不安定的现象。诉讼的不安定必然导

7、致当事人的讼累和司法资源不必要的耗费。,级别管辖的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1995):“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评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判断当事人是否故意往往是很困难的,存在举证、查证、时间上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级别管辖恒定,不包括诉讼请求变更的情形,而是指标的物价值发生变化。例如,要求给付股票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第3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

8、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第1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究竟恒定,还是转移,三、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特点: 1. 四级法院均有权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2. “金字塔”型的一审管辖权分布 3.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是重点 4. 灵活性规定(二)范围: 1. 基层人民法

9、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第3条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范围(1)重大涉外案件(法条规定) 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2月25日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规定的改变: 案件类别:A.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B.信用证纠纷案件;C.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

10、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D.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E.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不包括边境贸易纠纷,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管辖法院:A.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B.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C.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E.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 B.专利纠纷案件(特定的中院) C.其它知识产权案件(普通中

11、院) D.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各地认定不统一) E.诉讼标的金额大(各地不一)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青海) F.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G. 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 (4)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转移),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规定) 超过一定标的额的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转移)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规定)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法律规定),四、级别管辖的调整管辖权的转移,民事诉讼法第39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 法院管

12、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5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一)概念 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原应由某一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由该级人民法院移送上

13、级人民法院,或者由该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叫做管辖权的转移。(二)性质 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相互转移。(三)情形(民事诉讼法39条) 1.上调性转移: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案件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下放性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向下的转移非常普遍:“每年北京、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件 ;福建、浙江、海南、湖北 8件,其他5件”1999.4.实践中增加的做法: 报请+下交两结合: 当事人向下级起诉,留下材料报请同意;(四

14、)评价 向上转移,基本肯定;向下转移,主张废除 (五)级别管辖异议司法解释的规定: 向下转移:保留,增加当事人的上诉权 第4条 向上转移:没有过问 两结合:废除,五、总结,级别管辖是当事人诉讼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级别管辖与各级法院的审判职能相联系,因此,具有法定性的特点,其划分标准应当明确、易于操作。但是,我国关于级别管辖的立法标准过于主观、模糊、不确定,为了实践中操作上的方便,司法实践部门采用了诉讼标的金额来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由此而形成了众多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之间,不乏矛盾之处。而且,由于诉讼费用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来计算,并直接用于各法院自身的支出,因此,上下级法院之间争抢管辖权的情况

15、比较普遍。最高法院多次重申应当严格执行各级院的受案标准,但收效甚微。,三、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二)确定地域管辖的因素 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法律事实与法院的辖区相联系(三)地域管辖的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 3. 专属管辖 4. 协议管辖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居住地、法人的住所地的确定,住所地的确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R4.)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5.)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R4.)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

16、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3 )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17.),1.一般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原告就被告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

17、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为什么是原告就被告,(2)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被告就原告(M23.)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性质:立法上的救济措施,(3)司法解释对法律基本规定的补充 原告就被告的情形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6.)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

18、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R8.)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R11.)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R12.), 被告就原告的情形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9.)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10.)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R11.)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12.),2.特殊地域管辖, 特点: 都是共同管辖; 除共同海损、海难救助,都吸收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情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M24.)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M26.)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M27.)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M28.),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

20、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M29.)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M30.)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M31.)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M32.)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M33.),关于合同、侵权的特殊规定,合同: 1.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

21、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若干意见 购销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第3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1条。 如果还是无法确定履行地的,那么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62条

2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以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凡在交易场所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以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

23、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进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但是如果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或者合同的名称只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一致,那么以合同的名称所反映的合同性质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供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合同法第178、184条。 2.管辖问题 (1) 购销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

24、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购销=买卖 (2)其他几类: (3)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规定提起代位权、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法解释(一)解释(一)第14、23条,(4)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第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A.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C.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

25、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侵权案件: (1)如果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时,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3)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

26、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6条。,(4)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

2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5)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8、4条,(6)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7)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3.专属管辖,概念:法律强制规

29、定某类案件专属于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变更管辖。特点:绝对的排他 (1)排斥国外法院的管辖 (2)排斥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3)不允许通过协议变通 (4)不允许通过承认变通 后果:违反,可上诉;成立,程序违法,错案, 发回重审,专属管辖的案件: 1.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的案件,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何谓不动产纠纷 ? 何谓主要遗产,4.协议管辖,概念: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当事人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书面的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30、协议管辖的条件: 1.只能协议一审民事案件。 2.只能适用于合同纠纷。 3.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 4.所选择的法院必须是唯一的。 5.协议必须是书面的。 6.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为什么只是合同? 默示的,是否成立,5.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概念: 1.共同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 2.选择管辖:当两个或两个一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期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关系: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共管状态的解决: 1.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

31、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M35) 2.先立案原则: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M35)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33.),6.地域管辖的恒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R34.)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R3

32、5.)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R35.),(二)地域管辖的调整 1.移送管辖 概念及条件: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M36.) 一次移送的原则: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M36.),2.指定管辖概念: 上级法院依法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发生的原因: (1)下级法院发生

33、管辖权争议 (2)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解决方法: (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逐级、书面、分别通知,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区别 a. 移送管辖主要适用于地域管辖,管辖权的转移适用于级别管辖 b. 移送管辖是案件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转移的是管辖权 c. 移送管辖无需受送法院的同意,管辖权的向上转移需要被转移的上级法院同意。 d.移送管辖无需上级法院的同意,管辖权的转移需要由上级法院决定。,3.地域管辖权的异议法律规定:民诉法第38条前半段:“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能否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前级别管辖部分)地域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条件: (

34、1)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异议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内) 处理: 审查、裁定 异议不成立 驳回起诉 异议成立 裁定移送案件 裁定驳回起诉,五、级别管辖的异议,(一)法律规定 民诉法第38条前半段:“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二)能否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法律未见禁止性规定; 1995年以前司法持允许态度; 司法解释的变化: 法发(1994)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

35、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199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331号“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复函”第五条:“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上诉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裁定。 199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5)40号“对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第五条:“除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上下级法院变更别管辖的情况外,当事人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讼法院应在日内对是否有管辖权做出书面裁定,

36、对此裁定,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在日内做出终审裁定。” 1995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5)106号“对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第八条:“当事人有权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1995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95号针对山东高院的请示作了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

37、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区别对待:第六条 被告以受

38、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一)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二)民诉法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对级别管辖异议的裁定、管辖权转移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地域管辖异议的裁定、移送管辖的裁定,不可以上诉;级别管辖的,可以由上级法院撤销,地域管辖的,受送法院必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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