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第一节 法院的组织及职权一、最高人民法院职权有:审判工作;司法解释工作;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1.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2.中级人民法院。 3.基层人民法院。 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三、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第二节 受案范围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商事纠纷的权限,亦即
2、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分工。 二、受案范围的意义 1.有利于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2.可以使当事人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请求主管机关或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3.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起诉和立案,也有利于防止和纠正某些法院自定立案标准。,三、受案范围 1.主体条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内容条件: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商事纠纷;3.程序条件:只有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主要种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3、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法律规定由法院运用民事诉讼解决的其他民事案件。,四、法院主管和其他组织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处理原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1.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经调解或虽经调解但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当事人可以人民法院起诉。2.法院主管与仲裁机构仲裁:与民商事仲裁:或裁或审;与劳动争议仲裁:一般实行先裁后讼。3.法院主管与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节 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1.管辖,是确定人民法院系统内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4、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意义:(1)有利于各个法院明确自己的管辖范围,正确行使审判权,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2)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及时起诉,避免因管辖不明使当事人投诉无门,到处奔波,费时耗资,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3)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4)有利于发挥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积极性。,二、确定管辖的原则1.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3.便于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4.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5.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三、管辖的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
5、并管辖。,第四节 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影响的大小。 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
6、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第五节 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的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地域管辖的种类 (一)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规定 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原告就被告”1.对公民的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地域管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3.对共同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该项诉讼都有管辖权。,4.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
7、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7)被告一方被注销城市户口的。(8)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8、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
9、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专属管辖 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的,称为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称为共同管辖。选择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
10、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向其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管辖法院。 1.在审级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在案件类型上,协议管辖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3.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4.在选择范围上,仅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5.在管辖类型上,当事人只能协议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而不能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第六节 裁定
11、管辖一、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 条件: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2.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成。,三、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第七节 管辖
12、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一、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待法院受理后,始知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三是受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1.专指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不包括第二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2.当事人
13、就级别管辖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但管辖异议权。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可以上诉。,第七节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一、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是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待法院受理后,始知受
14、诉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二是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三是受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1.专指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不包括第二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2.当事人就级别管辖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但管辖异议权。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可以上诉。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