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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实务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山东高院于喜富庭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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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实务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喜富2016、12、17,几点说明,实务普遍争论依据,目录,一、执行案件类型、涉执行诉讼与执行中特定问题解决程序二、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认定债务性质?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四、如何解决基于买卖房屋合同的交付房屋请求权与普通债权的执行竞合?五、在执行依据未予明确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中能否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确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六、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七、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认定案外人违反案外人异议之诉专属管辖规定取得的

2、确权判决的效力?,目录(续),八、确认判决能否强制执行?九、执行程序中如何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十、案件被指定执行后,被指定法院能否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审查?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提出实体异议时,由哪个法院受理?十一、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行使抵销权?执行程序中能否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抵销抗辩进行审查?十二、人民法院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十三、如何确定首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特定的相关财产的处分权?,(一)执行案件类型(执行权配置意见、执行立案结案规定)1、执行实施案件:债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依法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特定案件的移送执行。2、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而提出异议(民诉法第225条);案外人异议,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提出的要求停止执行的异议(民诉法第227条),须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区别。3、执行复议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就执行行为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案件(民诉法第225条)。,一、执行案件类型、涉执行诉讼与特定执行问题解决程序,一、执行案件类型、涉执行诉讼与特定执行问题解决程序,(一)执行案件类型4、执行监督案件:督促执行案件,对法定期限内未执行的案件,当事人要求上级法院督促下级法院执

4、行,或者提级、指定执行(民诉法第226条);执行监督案件,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指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执行规定129-131)5、执行请示案件:下级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时,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各级法院规范性文件)6、执行协调案件:法院之间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生执行争议,相互之间或者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的案件。(执行规定第125-128条),一、执行案件类型、涉执行诉讼与特定执行问题解决程序,(二)涉执行诉讼案件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民诉法第227

5、条)2、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在参与分配案件中,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不服提起的诉讼(2008年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3、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之诉(2004年最高法院查封规定第14条)4、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异议之诉(变更追加司法解释第32条)5、涉执行的刑事案件:(1)追究拒执罪案件(公诉案件、自诉案件);(2)妨害公务罪案件。,一、执行案件类型、涉执行诉讼与特定执行问题解决渠道,(三)执行实施中的特定问题解决程序1、执行依据不予执行申请:(1)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民诉法第237、274条);(2)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民诉法第238条)。2、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申请:申请执行人

6、的变更、被执行人变更与追加(执行规定、民诉法解释、变更追加司法解释)3、执行程序中的拘留与罚款4、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案件5、协助执行,二、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认定债务性质?对个人债务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一)问题的提出1、在诉讼阶段,夫妻一方为被告的案件,除非原告明确提出,否则一般不追加其配偶为被告2、在诉讼阶段,夫妻一方为被告的案件,通常不对涉案债务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作出认定3、进入执行程序后,必须明确夫妻一方的涉案债务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以决定执行财产的范围是债务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4、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明确涉案债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

7、债务的前提下,还必须进一步解决如何分割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核心问题: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关于债务性质认定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由执行机构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还是通过另行提起诉讼来解决?,二、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认定债务性质?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二)地方法院执行实践中的做法 从实践层面看,多年来各地做法极不一致: 1、在是否认定债务性质问题上,有的案件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有的案件则不对债务性质作出认定。 2、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上,有的案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有的不予追加,而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3 、

8、在认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下,有的案件对共同财产不予执行;有的对共同财产予以执行;有的案件要求当事人提起析产之诉,析产后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 总结:在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关于债务性质和共同财产执行问题,是实践中争论最多、做法最不统一的几个重大问题之一。,二、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认定债务性质?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三)最高法院以往的态度坚持严格的“审执分离”原则,要求所有涉及实体的问题一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体现在两个方面: (1)通过个案答复明确:执行程序中不对债务性质作出认定,该问题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最高法院(2012)执他字第8号对山东高院请示案件的答复明

9、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该问题属于实体问题。在涉案生效法律文书并未明确的情况下,不应通过执行程序直接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该答复意见,执行程序不能认定债务性质。(案情略),二、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认定债务性质?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三)最高法院以往的态度(2)2004年最高法院查封规定第14条表明,在债务性质界定为个人债务的前提下,非经协议分割或析产诉讼,不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该条规定是:“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

10、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二、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认定债务性质?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三)最高法院以往的态度 结论:第一,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果不通过新的诉讼确认债务性质为共同债务,执行程序中只能按个人债务对待;第二,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只能执行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中债务人个人所有的部分;

11、第三,共同财产中债务人个人所有的部分只有在自愿析产或诉讼析产之后才能执行。 弊端:一是司法资源的浪费;二是无视夫妻家事代理制;三是大大降低了执行效率;四是放纵了规避执行行为。,二、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认定债务性质?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四)最高法院指导意见1、最高法院解答意见执行工作指导第46辑(2013、2)最高法院执行局以“高执研”的名义发布了“执行疑难问题问答”,其中之一是: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的个人财产?解答意见是:“对此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执行依据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除能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外,可以执行夫妻

12、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配偶对于执行共同财产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救济。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如果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包括已离婚的原配偶)的个人财产。配偶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救济。”,二、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认定债务性质?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2、对解答意见的理解第一,执行依据明确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无需提起析产之诉。第二,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在

13、配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非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共同债务,不必通过诉讼程序认定债务性质。第三,在推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双方的个人财产。第四,配偶对执行共同财产或其个人财产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二、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认定债务性质?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3、解答意见的性质与应用问题 (1)解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指导性意见,供全国法院参考适用,本身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 (2)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一般会尊重和参考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但不排除实务中某些案件不采纳指导意见的可能。 (3

14、)法官、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不能以解答意见作为法律依据,但可以援引解答意见的观点。,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一)问题的提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将住房公积金界定为个人财产;第五条对住房公积金用途做了严格限制,即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执行实践中,有人着重强调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财产性质,有人则着重强调住房公积金的特定用途,形成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已经明确,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既然属于个人财产,当然可以强制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15、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住房公积金属于专项资金,要保障专款专用,不能强制执行。,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二)执行实践经历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认为不宜执行最高法院(2006)执他字第9号对福建高院的答复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或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储备金,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使用范围上受严格限制。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不宜轻易强制执行。 核心要点: 着重强调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上的限制,即用途的特定

16、性。,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二)执行实践经历的四个阶段:第二阶段:认为应妥善处理最高法院(2012)执他字第5号对山东高院答复 “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对案涉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审慎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基本特点:态度有所缓和。,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二)执行实践经历的四个阶段:第三阶段:倡导执行高执研: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住房公积金能否纳入执行范畴。如果能,如何引用法律条文。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强制

17、执行?(执行工作指导第45辑) “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部分地方法院和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对住房公积金的执行进行了有益探索。在执行联动机制框架下,住房公积金在这部分地区已经纳入执行范围,而且人民法院和相关联动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执行共同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范。上述做法可供其他地区人民法院借鉴参考。”,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二)执行实践经历的四个阶段: 第三阶段:倡导执行重庆经验 2012年5月11日,重庆高院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下发渝高法(2012)137号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对于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

1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强制执行:(1)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5)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的;(6)将原有住房自行出卖又外出下落不明的;(7)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重大或严重疾病的人;(8)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的;(9)婚姻、继承、析产等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对住房公积金作出明确分配并符合提取条件的。 以上条件可大别为两类:一是住房公积金已失去住房保障功能的;二是申请执行人

19、情况特殊的。,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二)执行实践经历的四个阶段: 第四阶段:特定条件下允许强制执行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复函: (1)基本案情:2012年5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吴某某住房公积金7万余元。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协助冻结了当事人的公积金。同时复函指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中心无权划扣职工公积金。6月6日,蜀山区法院致函分中心,责令其于6月20日前协助扣划,如逾期仍未协助,将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6月18日,分中心向安徽高院发出关于蜀山区人民法

20、院要求协助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一事的请示,请安徽高院答复。安徽高院形成两种意见,向最高法院请示。,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二)执行实践经历的四个阶段: 第四阶段:特定条件下允许强制执行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复函: (2)最高法院意见:2013年7月31日,最高法院作出答复,认为:根据你院报告中的事实,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基本要件:符合提取条件;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和居住

21、条件。,三、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三)省法院的指导意见 根据最高法院对安徽高院的答复意见,借鉴重庆高院的实践经验,省法院曾以问题解答形式向全省法院发出指导意见,核心内容是:“在住房公积金仍然担负职工住房保障功能时,不宜强制执行;而当住房公积金已经失去住房保障功能时,可以强制执行。具体而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第一,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二,被执行人或其家庭成员已经拥有自住住房且没有购房贷款或者购房贷款已经清偿完毕的;第三,被执行人户口已迁出所在市县但住房公积金尚未提取的。”,四、如何解决基于买卖房屋合同的交付房屋请求权与普通债权的

22、执行竞合?,(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法院执行局“高执研”: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一)对于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如房屋,买卖房屋合同诉讼判决被执行人应限期过户给申请人,另一案件申请人对该被执行人享有金钱债权,且该金钱之债为没有优先受偿性质的普通债权,法院已对该房屋采取查封措施。执行中,如何处置该房产困扰执行人员。到底是发送协助执行通知将房屋过户给第一个案件的申请人,还是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抵偿金钱债权?,四、如何解决基于买卖房屋合同的交付房屋请求权与普通债权的执行竞合?,(二)最高法院解答意见 买卖房屋合同诉讼判决被执行人应限期过户给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从性质上讲是债权请求权的执行案件,与没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钱债

23、权执行案件属于同一类性质的执行案件。因此,对这两个在同一房屋上竞合的执行案件,我们认为,原则上根据人民法院对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执行,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情形的,应根据该条规定处理。人民法院拍卖房屋优先实现金钱债权后,房屋限期过户案件申请执行人已经不能取得标的物,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裁定折价赔偿或者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四、如何解决基于买卖房屋合同的交付房屋请求权与普通债权的执行竞合?,(三)解答意见的四大要点要点一:买卖房屋诉讼判决被执行人应当

24、限期将房屋过户给申请人的案件,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的执行案件。要点二:同是债权请求权执行案件,如果普通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对房屋采取执行在先,买卖房屋诉讼判决被执行人限期过户房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不享有优先获得房屋的权利。要点三:如果普通金钱债权执行案件查封在先,人民法院可以拍卖房屋以清偿该案申请人,房屋过户案件申请人只能获得折价赔偿或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要点四: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例外。,四、如何解决基于买卖房屋合同的交付房屋请求权与普通债权的执行竞合?,(三)解答意见的四大要点对要点一的解释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性质:物权请求权:甲将自己的一台汽车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拒不

25、归还,继续非法占有和使用汽车,法院判决乙向甲返还汽车。债权请求权:甲向乙购买汽车,在甲依约支付购车款后,乙拒不向甲交付汽车,且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判决乙向甲交付汽车。,四、如何解决基于买卖房屋合同的交付房屋请求权与普通债权的执行竞合?,(三)解答意见的四大要点对要点二的解释请求权的竞合及实现顺位物权请求权与普通金钱债权的竞合:物权请求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物权请求权与优先受偿的金钱债权竞合:优先受偿的金钱债权优先于物权请求权交付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与优先受偿的金钱债权的竞合:原则上优先受偿的债权应优先执行,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承包人对商品房

26、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与普通金钱债权的竞合:按照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执行,特定情形下交付标的物的债权请求权应优先执行,四、如何解决基于买卖房屋合同的交付房屋请求权与普通债权的执行竞合?,(三)解答意见的四大要点对要点三的解释房屋过户案件执行不能的解决执行规定第57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

27、。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四、如何解决基于买卖房屋合同的交付房屋请求权与普通债权的执行竞合?,(三)解答意见的四大要点对要点四的解释例外问题查封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四、如何解决基于买卖房屋合同的交付房屋

28、请求权与普通债权的执行竞合?,(三)解答意见的四大要点对要点四的解释例外问题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四、如何解决基于买卖房屋合同的交付房屋请求权与普通债权的执行竞合?,(三)解答意见的四大要点对要点四的解释例外问题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

29、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五、在执行依据未予明确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中能否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确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一)问题的提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

30、押。”在有的抵押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仅就房产或土地办理了抵押,而未一并就房产占用范围的土地或者土地上的房产办理抵押。对此,作为原告的抵押权人本来可以援引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在诉讼中主张“房地一体”原则,并提出一并就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但有的抵押权人仅提出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或者仅提出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因此,生效判决也仅确认了原告在抵押房产或者抵押土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抵押权人依据“房地一体”原则主张一并就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优先受偿,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五、在执行依据未予明确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中能否依据“房地一体”原则

31、确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二)最高法院意见案例一: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26号基本案情:烟台中院在审理中援典当公司与文艺之家等典当纠纷一案中查明,2009年4月1日,中援典当与文艺之家签订了房屋典当抵押合同,文艺之家以其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新星北街7号71、2、3、4、5、6、8、9号的房屋作抵押,从中援典当处取得当金2160万元。2009年4月3日,中援典当取得了上述房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权利种类为抵押。中援典当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确认对抵押的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申请了财产保全。2011年5月31日,烟台中院作出了(2010)烟民一

32、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援典当对文艺之家抵押的上述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在执行依据未予明确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中能否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确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二)最高法院意见案例一: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26号(续)烟台中院在审理赵兴伟与文艺之家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查明,2007年6月8日,7月20日,赵兴伟与文艺之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文艺之家以其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新星北街7号74、5、6号和78、9号的房屋作抵押,分两笔向赵兴伟借款1326万元,文艺之家在合同签订当日到烟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赵兴伟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确认对抵押的房产经

33、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3年5月16日,烟台中院作出(2013)烟民一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兴伟对抵押的房屋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抵押物均办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手续。,五、在执行依据未予明确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中能否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确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二)最高法院意见案例一: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26号(续)进入执行程序后,鉴于案件审理阶段即接受了申请执行人中援典当请求,对抵押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裁定实施了保全措施,2013年1月16日,由中援典当申请,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将上述房

34、地产进行了整体拍卖,成交价为100036100元。烟台中院在委托评估时,要求评估机构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进行评估。以上三案对应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可根据整体增值比例计算出成交价值。,五、在执行依据未予明确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中能否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确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二)最高法院意见案例一: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26号(续)因申请执行文艺之家的执行案件较多,申请执行人有的是抵押权人,有的是普通债权人,还有的债权人同样只是单独办理了房产抵押,而在不同的法院起诉时一并主张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并被生效判决所确认。鉴于此,抵押权受偿范围的确定对案款的分配至关重要

35、。因烟台中院判决的是中援典当和赵兴伟对抵押的房屋经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未涉及土地使用权,那么中援典当和赵兴伟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其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成为争议焦点。,五、在执行依据未予明确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中能否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确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二)最高法院意见案例一: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26号(续)烟台中院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中援典当和赵兴伟在诉讼请求中均未主张对抵押的房产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只主张对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法院只判决其对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分配房地产拍卖价款时,也就

36、只能将房产的拍卖价款由中援典当和赵兴伟优先受偿。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虽然判决未明确指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但根据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优先受偿范围当然应扩张至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省法院审委会也未形成一致意见,遂向最高法院请示。,五、在执行依据未予明确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中能否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确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二)最高法院意见案例一: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26号(续)最高法院答复意见: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抵押权的实现并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为前提。执行规定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37、,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依照上述规定,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人只要在实体上享有抵押权,即可主张债权的优先受偿。如果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对于抵押权及其担保债权的范围存在异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五、在执行依据未予明确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中能否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确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二)最高法院意见案

38、例二:(2011)执监字第8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本案生效判决认定官渡支行对金碧商城房产的抵押权有效,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碧商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随房屋同时转让、抵押,虽然你公司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本案土地权益已经依法转移。官渡支行享有对金碧商城房产的抵押权及于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你公司所提返还拍卖款中土地使用权部分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案情详见执行工作指导第41辑),五、在执行依据未予明确的情况下,执行程序中能否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确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三)省法院指导意见参照最高法院有关个案答复精神,我们认为,在执行程序中,抵押

39、权的实现并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为前提。只要抵押权人在实体上享有抵押权,即可主张债权的优先受偿。具体来说,只要抵押权人对抵押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则优先受偿的范围及于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反之亦然,只要抵押权人对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则抵押权的范围及于建设用地之上的建筑物。,六、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一)问题由来:最高法院海南座谈会纪要第九条规定: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

40、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实践中,有的非金融机构受让经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或受让金融不良债权被判决确定后,在执行程序中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对此,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应当适用海南座谈会纪要第九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但是,非金融机构受让经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或受让金融不良债权被判决确定后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是否适用上述规定,则存在争论。,六、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二)案例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函 2004年武汉中院判决,武汉金恒源仓储有限

41、公司偿还中行花桥支行借款本息2300万元,花桥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公司武汉办。2005年信达公司武汉办申请执行,2006年将债权转让给高士通香港有限公司。2007年,高士通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武汉一通公司。2008年,武汉中院将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一通公司。截止2012年1月,金恒源公司共向执行法院支付3800万元,一通公司认为不能满足全部债权及迟延履行利息总额,未予领取。2012年3月,武汉中院作出终结执行通知书,一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六、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二)案例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函 (续)一通公司认为,执行法

42、院以海南座谈会纪要第九条为由主张申请执行人无权收取金融公司债权转让后的利息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海南会议纪要第九条明确的债务人系国有企业,本案被执行人为非国有企业,应依照民诉法第235条及相关规定执行本金及利息。 武汉中院驳回异议后, 一通公司向湖北高院申请复议,湖北高院认为武汉中院裁定并无不当,但鉴于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故向最高法院请示。,六、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二)案例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函 最高院答复: 一、非金融机构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后的利息的问题,应当

43、参照海南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处理。 二、根据海南座谈会纪要第十二条的规定,纪要不具有溯及力。该纪要发布前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或者受让的金融不良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该纪要发布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发布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该纪要发布后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六、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三)省法院解答意见最高法院通过个案答复明确:第一,非金融机构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后,在执行程序中向非

44、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日后利息的,也应当参照海南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处理。第二,根据海南座谈会纪要第十二条的规定,该纪要不具有溯及力。该纪要发布前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或者受让的金融不良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该纪要发布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发布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该纪要发布后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第三,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在执行程序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主张迟延履行利息的,也应按照以上办法处理。,七、在执行程序中如

45、何认定案外人违反案外人异议之诉专属管辖规定取得的确权判决的效力?,(一)问题由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除了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外,应通过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解决;案外人异议由执行法院受理,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实践中,有些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案外人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而是向其他法院提起确权诉讼;有的案外人在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被裁定驳回后,不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46、而向其他法院提起确权诉讼;有的案外人通过另行提起确权诉讼,对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取得了确权判决。,七、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认定案外人违反案外人异议之诉专属管辖规定取得的确权判决的效力?,(一)问题由来(续) 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由执行法院受理。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的,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规定:“审判庭在审理确权

47、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七、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认定案外人违反案外人异议之诉专属管辖规定取得的确权判决的效力?,(一)问题由来(续) 尽管存在上述规定,案外人违反案外人异议之诉专属管辖规定另行提起诉讼并获得确权判决的情形仍很难避免,撤销这种判决也非常困难。这就给执行机构提出了难题:执行程序中如何确定这种确权判决的效力?,七、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认定案外人违反案外人异议之诉专属管辖规定取得的确权判决的效力?,(二)案例

48、最高法院(2011)执监字第110号1、基本案情:兴业银行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双龙纺织有限公司、郭号召借款担保纠纷一案,郑州中院于2008年1月30日诉前保全冻结双龙公司名下存款1156万元,账号为2881,开户行漯河农行。2008年4月28日,郑州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汇通公司、双龙公司、郭号召于2008年6月30日前偿还兴业银行3190万元本息。2008年9月24日,郑州中院从该账户划走1158万元。,七、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认定案外人违反案外人异议之诉专属管辖规定取得的确权判决的效力?,(二)最高法院意见(2011)执监字第110号1、基本案情:2008年9月23日,漯河农行提出执行异议,认为2881账户资金是双龙公司向该行以特定形式交付的保证金,在双龙公司还清贷款前,该账户资金不得扣划。同年10月29日,漯河农行向漯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2881账户下的保证金享有质权并可以优先受偿。2008年12月5日漯河中院作出判决:确认漯河农行对双龙公司在2881号账户内的1150万元保证金享有质权,并可以就该1150万元保证金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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