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宁夏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为全面规范我区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规定,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宁夏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和爆破作业项目
2、管理要求(GA991)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宁夏自治区境内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两类。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五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第四条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的规定划分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公安厅依托民
3、爆物品安全管理专家库组建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组,负责全区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的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第二章申请第六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录 1);(二)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属于合法生产、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5、本单位爆破作业区域证明资料,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
4、鉴章确认的证明资料。(三)本单位自有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包括可移动库)的下列资料:1、证明仓库所有权人的凭证;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包含安全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3、仓库验收文件复印件。(四)相关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1、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附录 2)。2、本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的资料,包括:(1)任命文件复印件;(2)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的毕业证书、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3)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3、治安保卫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简历表。4、爆破作业人员须提交的资料包括:
5、(1)至少 1 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须与本申请单位名称一致;(2)至少 5 名爆破员、2 名安全员、2 名保管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须与本申请单位名称一致;(3)本单位与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为上述爆破作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五)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资料:1、发布的相关制度的文件;2、安全管理基本制度(附录 3);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附录 4);4、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6、。(六)公安机关认可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核报告,以及出具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其中, 专用设备应与本细则所列范围、清单、发票一致。爆破作业专用设备(附录 5)如钻孔机、空压机、测量仪器等设备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 购进日期、价格;2、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第七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自治区公安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录 6);(二)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包括至少一种以下资料:
7、1、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相关股份情况的证明资料;3、新成立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三)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移动库)的证明,包括以下资料:1、证明仓库所有权的凭证;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包含安全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3、仓库验收文件复印件;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租用合同原件,租用合同出租人应于储存库所有权人一致;自有储存库的不必提供第 4 项资料。(四)相关管理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1、企业负责人
8、(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附录 2)。2、本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的资料,包括:(1)任命文件复印件;(2)满足申报资质等级条件的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的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3)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4)本人(以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为准)主持的等级、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资料,包括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项目或设计方案实施的文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该项目的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 (注: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3、提交等级、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资料,包括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的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9、证书复印件。4、爆破作业人员包括: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初级、中级、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须提交的资料包括:(1)等级、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相应学科凭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须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职称证书和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须持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须持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初级爆破工程技
10、术人员安全作业证。(2)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名称须与本申请单位名称一致。(3)本单位与上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4)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为上述爆破作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允许企业聘请离退休人员,但必须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并提供证明)。(五)符合申请规定数量、级别要求的,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前 3 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申请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不用提供),包括以下资料:1、提供业绩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或爆破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非
11、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设计不能作为申报的业绩;2、提供该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复印件。3、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4、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5、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6、整合后新注册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六)本单位安全管理基本制度资料:1、发布的相关制度的文件;2、安全管理基本制度(附录 3);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附录 4);4、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12、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七)公安机关认可的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核报告,以及出具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其中, 专用设备应与本细则所列范围、清单、发票一致。本单位专用设备包括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须提交下列资料:1、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清单(附录 5);2、所列设备的原始购买发票复印件。第八条申请单位提交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 3 套申报资料(正本 1 套,副本 2 套);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5 套申报材料(正本 1 套,副本 4 套);附送正本
13、的电子文件光盘一件。当文件不清晰、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二)申请资料每套分四册装订,第一册为申请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等),第二册为作业人员资料,第三册为财务与机械设备资料,第四册为主要工程业绩资料;(三)申报材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四)申请单位出具的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五)由劳动保障部门、安全评价单位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六)申报资料统一采用 A4 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七)附送的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序与原件资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 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
14、,在光盘标识面标记有申请单位名称。第三章受理第九条收到申请的公安机关,应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制作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录 7),送达申请人;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附录 8),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3、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第四章审查第十条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后,要对申请单位申报的申请材料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向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营业性)
15、或县级(非营业性)公安机关下发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通知书(附录 9),对申请材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系统验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2、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3、爆破员、保管 员、安全 员等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件是否真实有效;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第十一条市、县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报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表(附录 10),经主管局领导签字后上报。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根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表提供的审查结论,按照以下原
16、则处理:1、对第十条中的 1、2、3 项,经审查内容与事实不符或缺项的,通知申请单位 3 日内补充完善并经市、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盖章确认;2、对申请单位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终止审批程序,履行内部程序后,制作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附录 11),送达申请单位,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五章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第十三条受理爆破作业单位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委托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技术评审,包括申报材料具体项目的完整性审查、单位登记注册凭证和前置许可证件审查、业绩审查、人员资格证件审查以及资金、资产、 设备、 库房、管理制度等资料的
17、审查。第十四条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评审结束后,应提出明确评审意见并出具爆破作业单位材料评审反馈意见书(附录 12),经评审专家逐人签字后送达委托公安机关。第十五条受理公安机关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决定是否终止许可程序或组织现场核查,决定组织现场核查的,要及时将现场核查时间通知申请单位和申请单位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公安机关组织,申请单位属地公安机关配合,评审专家组具体负责。第十七条现场核查内容包括:1、主要施工机械设备;2、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3、申报资料的重要凭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4、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5、公安机关审批的业绩;6、自受
18、理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7、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资料或有关情况。第十八条现场核查组应当根据现场核查实际情况,提出明确核查意见,填写爆破作业单位现场核查意见书(附录 13),由现场核查组人员签字确认后,报受理公安机关。第十九条受理公安机关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或现场核查意见决定终止许可程序的,应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制作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单位。第二十条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登记注册类凭证、资质凭证、 许可证、职称证、作 业证 、资产审计报告、专用设备购买发票凭证、业绩证明等资料与实际不符或有作假情形的,判定为不合格。对其中出具虚假、伪造资料的申请单位
19、及其出具该凭证的人员,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登记在案,申请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一条受理机关的审查时间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第六章审批第二十二条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主办人员根据市(县)级公安机关反馈意见和现场核查报告,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初步意见,制作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审批表(附录 14),提交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后,将审批表、申请材料、书面审查、现场核查材料和部门办公会议意见一并报公安厅或市局主管领导审批。经公安机关领导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社会公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制作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单位,并告知申请单位享
20、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三条准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的,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 5 天,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内。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自治区公安厅门户网站上公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五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上公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公示的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资质等级、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基本情况。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公示主要内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作业地点、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基本情况。第二十四条公示期间,公安机关对收到的举报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论做出维持或收回行政许可决定,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第二十五条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许可公
21、安机关制作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附录 15),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公告包括以下内容:爆破作业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 许可证 件编号、资质等级、从业范围、 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限。第二十六条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后 15 日内,填写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附录 16),将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报公安厅备案。第二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其中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相关前置许可证件期限不足 3 年的,依据相关前置许可证件期限决定其有效期限。第七章换发年审注销和撤销第二十八条
22、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 60 日前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第二十九条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第三十条申请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类许可凭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和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等符合规定并当前有效的材料。第三十一条原发证机关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换发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准予换发的,颁发新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2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换发、变更的程序按照本细则第三、四、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申请单位在领取变更、换发新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应当将原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第三十四条作业单位遗失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应当及 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于遗失后 7 日内公开声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遗失,凭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作业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作业单位主动申请注销的;(四)依法
24、应当注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申请单位以及社会的监督。第三十八条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给 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 调 离岗位等处理。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追究:(一)申请人不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
25、责任;(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条件,主管领导仍批准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许 可机关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许可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第四十条申请人被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管理工作。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细则中“以上”、 “以下 ”、“不少于” 均包含本数或本级。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公安厅将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有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释义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