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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标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buyk185 文档编号:3579095 上传时间:2018-11-1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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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标准实施细则一、目的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免遭事故伤害或减轻事故伤害、职业伤害,特制定本细则。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山西柳林凌志兴家沟煤业有限公司所有员工。三、引用文件及关联文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 号文件) (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 四、专业术语及定义个体防护装备:为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提供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也称个人防护用品,简称护品。其作用是使用一定的屏障体或绳带、浮体等,采用阻隔、封闭、 吸收、分散、悬浮等手段,保护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侵害

2、。五、执行程序(一)防护用品一般规定1、 个体防护装备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减轻事故伤害、职业伤害所配备的防护设备,是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2、个体防护装备不是职工的福利待遇,凡属于生产过程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所必需的按本标准予以发放。3、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4、职工必须爱护和节约防护用品,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5、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必须穿用防护用品,未按标准使用防护用品的,视为违章作业,按有关规定考核。6、工种、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发生变化或出现新工种的,原防护用品需要变更,由有关部门提出需求意见,综合办公室审核,报公司领

3、导批准后执行。7、护品的验收、定期校验测试计划由使用部门负责,护品的采购、保管、发放、报废处理工作由物资部负责,并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8、安监部对护品的采购、发放、报废工作进行监督,需要鉴定的护品由物资部门及时送国家或地方政府授权的护品检验站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报请主管领导做出处理决定。9、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作业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危害因素配备护品,所发护品确实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证防护效果时,经综合办公室核实、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增发或借用必要的其他护品。10、护品遭意外损坏需提前换领时,经有关负责人出据证明,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提前换领。11、综合办公室负责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工作,制订防

4、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二)护品的选用1、物资供应部应购置、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证的劳动防护用品。2、购置、选用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一标” (生产资格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及安全标志)。3、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4、根据工作环境有害因素的特性和危险隐患的类型及劳动强度等因素选择有效的防护用品。(三)护品的采购、品种、式样1、国家对特种劳动护品实施定点生产经营和特种护品“生产许可证” 、一般护品“生产资格证” 制度,物资部采购护品时必须确认“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资格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不能出示“三证”的

5、护品不准采购、不准验收入库。2、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以下资料:(1)防范范围、技术性能指标、使用方法、检查方法等; (2)制造厂名称、地址、电话、商标、型号;(3)制造日期、有效使用期限;(4)生产合格证和验证;(5)生产许可证编号。3、一般防护服面料选用纯棉或混纺织品均可,对有屏蔽、防射线、防静电、耐腐蚀、阻燃等特殊性能要求的防护服装面料必须符合本标准或国家相关防护服标准。4、服装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公司标识和有关工种操作安全要求。5、选用护品的品种、功能要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规定的防护条件。6、采购人员应经过适当的培训,掌握所购产品的安全要求、技术性

6、能等;7、必须购买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8、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验收后,方准使用。(四)护品的发放配备、培训、使用1、各部门按照相应标准领取防护用品。2、防护用品的保管由物资部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账目,登记领取的时间、数量;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防护用品发放卡,根据工种建立应配备的种类、数量、周期、实际发放时间以及下次发放日期,并保存领取人本人签名的发放表以及回收种类、回收日期、数量,做到账物相符。调换人员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3、职工应确认收到发给他们的防护用品,应在登记卡上签名。4、特殊劳动用品培训应由有资质的人员或供应商进行。 5、接受培训人员须签到。6、必须告知所有穿戴者,防护用品是法

7、定必须穿戴的。 7、穿戴者应及时向安全员或技术人员报告其所穿戴的防护用品存在的缺陷。8、存在缺陷的防护用品应及时维修或更换。9、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10、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11、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12、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应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佩带、使用护品,随时检查作业中佩带、使用情况,发现违章现象及时纠正、处理。13、特种护品(特别是安全带、安全帽、绝缘/防毒用品)在使用前要仔细检查外观,发现疑点应及时报告,由物资部负责进行防护安全性能检验、测试,达不到规定防护性能的护品不得继续使用。14、在易燃、易爆、易烧灼和防止静电的作业工种禁

8、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酸、碱等腐蚀性作业工种应发放毛制护品。 15、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16、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提供护品使用说明书,使用者严格遵守使用说明书。(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报废: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2、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规程规定的功能指标;3、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过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 能最低指标;4、报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作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六)回收处理公用防护

9、用品(消耗性除外)以及工作服、安全帽、雨靴应以旧换新,由物资部回收,其他防护用品一次性发放不再回收。 (七)丢失、损坏、补充1、由于突击、抢修等一次性劳动,原有劳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根据劳动条件和时间, 加发必需的防护用品。 2、各部门需加发防护用品时,应先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3、职工应精心保管、节约使用防护用品,不得丢失或人为损坏。(八)调动工作后护品的处理1、职工经批准改变工种,应从次月开始改按新工种标准发放防护用品。2、职工脱产一个月以上者(包括学习、病事假、产假、工伤假等)应从下月开始停发防护用品;脱产六个月以上者,脱产期间不应计算为防护用品的使用

10、期限,原防护用品使用期顺延。六、职责(一)细则负责人:由安监部部长担任,负责监督实施、完善和全面管理本细则,检查各部门执行本细则的有效性。(二)细则执行人:由安监部专业负责人担任,负责检查本细则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或向有关主管领导汇报,收集和整理完善本细则的建议,向细则负责人反馈。(三)综合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和各自内部需求,制定个体防护装备标准;2、制定个体防护装备采购计划;3、组织开展个体防护装备使用和注意事项培训;4、定期发放个体防护装备。(四)安监部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外观、安全标志标识等的抽样检查;2、监督检查员工个体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七、检查与评价(一)各部门对防护用品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综合办公室。(二)各部门安全管理监察监督人员应监督检查个体防护装备,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八、附则(一)本细则解释权属山西柳林凌志兴家沟煤业有限公司所有。(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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