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通报警示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通报警示是指市安委办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督促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扭转被动局面而进行的预警通报。第三条 下列情形由市安委办启动通报警示:(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涉险事故)的县(市)区或中央省属驻潭及市属企业;(二)一月内接连发生 2 起工矿商贸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中央省属驻潭及市属大中型企业;(三)半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指标超控的地区和单位;(四)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猖獗、重大隐患突出的;(五)市安委办认为有必要预警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通报警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警示地区或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及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等。第五条 被通报警示单位应在 15 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委办。不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