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公示制度一、凡接受市财政补助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的款项和物资,均实行接受捐赠公示制度,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当年年度。二、财会出纳员对捐赠的金额数据及来源,要仔细核对清楚,及时报会计作收入账目(实际未收到款项可暂不入帐) 。做到帐帐相符。三、如捐赠款项跨年度才收到实款时,以实际收款的时间作收入帐再作公示说明。四、本会任何人员不得将捐赠款巧立名目,挪作他用,更不准贪污私分。如有发生,除足额退赔外,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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