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建设工程管理,贯彻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建设项目的要求 第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新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办理公司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三条 建设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项目建设市场准人条件。 第三章 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筹措建设资金; 第五条 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2、第六条 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七条 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第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第九条 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 第十一条 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招投标相关资料由招标组织单位收集后交公司档案室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以前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公司现行文件或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