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驶员违章违纪“黑名单”制度第 一 条 、 为 了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 督 促 道 路运 输 经 营 业 户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 防 止 和 减 少 生产 安 全 事 故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 根 据 安全 生 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政 策 规 定 , 结 合 本 公 司 道路 运 输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实 际 ,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 “黑 名 单 ”管 理 制 度 遵 循 依 法 监 管 、 客观 公 正 、 及 时 准 确 、 惩 戒 过 失 的 原 则
2、。第 三 条 、 实 行 “黑 名 单 ”管 理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一 ) 信 息 采 集通 过 事 故 调 查 、 安 全 检 查 、 群 众 举 报 等 途 径 , 对 符合 本 制 度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进行 收 集 , 并 记 录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等 信 息 。(2) 信 息 告 知对 符 合 列 入 “黑 名 单 ”情 形 的 ,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并 听 取 其 陈 述 和 申 辩 意 见 ,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 理 由 和证 据 成 立 的 , 应 当 采 纳 。第 四 条 、
3、经 营 性 道 路 客 运 驾 驶 员 有 下 列 不 良 行 为 之一 的 , 列 入 “黑 名 单 ”:1 、 因 违 章 、 违 规 、 违 法 行 为 被 交 警 或 运 管 抄 告 一次 以 上 的 ;2 、 拒 不 参 加 公 司 定 期 组 织 驾 驶 员 安 全 生 产 学 习 三次 以 上 的 ;3 、 一 年 内 累 计 4 次 以 上 有 超 速 、 超 载 、 疲 劳 驾驶 记 录 的 ;4 、 因 超 速 、 疲 劳 驾 驶 、 超 载 等 违 规 行 为 引 发 事 故 ,且 负 事 故 全 部 责 任 的 ;5 、 违 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 被 交 警 部 门 记
4、分12 分 或 吊 扣 、 吊 销 驾 驶 证 的 ;6 、 违 反 运 管 条 例 被 运 管 部 门 注 销 从业 资 格 证 的 ;7 、 醉 酒 后 驾 车 的 ;8 、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负 主 要 责 任 以 上 的 ;9 、 发 生 事 故 后 不 积 极 配 合 调 查 处 理 , 瞒 报 、漏 报 、 弄 虚 作 假 的 ;10 、 人 为 屏 蔽 、 私 自 拆 卸 、 破 坏 、 关 闭 GPS 监控 车 载 终 端 等 设 备 三 次 以 上 ( 含 三 次 ) 的 ;11 、 被 路 检 人 员 查 获 在 驾 驶 车 辆 运 行 途 中 接 、 拨打 手 机
5、行 为 三 次 以 上 ( 含 三 次 ) 的 ;12 、 不 服 从 企 业 管 理 规 定 , 对 企 业 管 理 人员 谩 骂 、 殴 打 等 不 文 明 行 为 且 影 响 较 大 , 不 服从 处 理 的 ;13 、 发 生 因 “服 务 态 度 恶 劣 ”等 服 务质 量 投 诉 , 确 认 属 实 三 次 以 上 ( 含 三 次 ) 的 ;14、 被 路 检 人 员 或 是 GPS 监 控 人 员 , 发现 驾 驶 员 在 车 辆 运 行 途 中 有 不 系 安 全 带行 为 三 次 以 上 ( 含 三 次 ) 的 。违 反 以 上 规 定 的 驾 驶 人 员 , 将 录 入 天 龙 公 司 驾驶 员 违 章 违 纪 “黑 名 单 ”管 理 台 账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天 龙 公 司 取 得 从 业 资 格 的 经 营 性 道路 客 运 驾 驶 员 。